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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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

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独立参加国际法

律关系的能力 b、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c、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3、 现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

组织

4、 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包括:定居的

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5、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6、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

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7、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8、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9、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

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10、 国家豁免主权亦称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

财产,非经该国的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11、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

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其特征如下:

(1)、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被承认者)

所作的单方的行为。承认具有任意的性质。

(2)、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 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往往随着承认而来的是两国的建交,但承认并不是建交,而是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建交的愿望,建交仍须通过双方谈判解决。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一般来说,承认一经宣布,就 在承认国于被承认国之间奠定了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因此,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效果。

12、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即确认新国家已具备国家的条件

而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 13、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对国家的正式代表,

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14、从表示承认的方式来区分,承认的方式可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

认两种。

15、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a、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b、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c、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d、承认被承认国本身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e、被承认国或政府有权要求和接受坐落在承认国管辖范围内前

政府消灭时原属前政府的财产等等

16、事实上承认的效果主要有: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

和行政权力:被承认的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协定;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等。

17、承认是建交的前提,承认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而建交乃是

双方的行为,它不但取决于互相承认,而且还要经过建交谈判,双方达成协议;承认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外交关系可以由于某种原因而断绝,即使断绝了外交关系,也不构成对承认的撤销。可见,承认与建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8、解除行为不法性的特殊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同意 a、受害国必须以有效的方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b、加害国的不法行为不能超过受害国同意的范畴

2、自卫 a、只有受到武力攻击时

b、自卫的行使必须与安理会的职权相协调 c、会员国采取自卫的措施应立即向安理会作出报告 3、反措施 a、存在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 b、反措施不能超过一定的度 c、反措施不涉及武力行为

4、不可抗力 a、不法行为是不可抗力发生的唯一原因 b、不法行为必须不是行为国促成的

c、不可抗力必须是挽救国家控制范围外的因素

5、危难 a、行为人当时面临十分危险的情况,为挽救行为人或

被监护人的生命(行为人的行为是自愿的)

b、危险情形的出现必须不是行为人导致的

c、危难情形下造成的危害必须比不采取这种行为的危

害小

6、危急情况 a、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基本利益(严重迫切的危险情

况下)

b、这种危险必须是客观确定的

c、国家采取的这种行为不能损害所针对国的基本

利益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强行法时,一国不能援引以上6种情形作为 免责国际不法性的行为。

19、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

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0、这一事实构成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主要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2、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保护的依据 3、国籍是一国给与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21、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特定国家的国籍,属该国的国内管辖事项 22、依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去得该国的原因主要有两类:出生和加入 (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

a、血统主义即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血统主义以亲子关系为基础。

b、出生地主义即一个人以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为原始国籍,而不

问其父母的国籍。

c、混合主义即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2)、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

a、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国的规定,由申请

人提出申请并由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被申请国的国籍。 由于

b、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此种入籍不是由当事人主动的意思

表示,而是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法产生了入籍的效果。 23、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它所具有的

某一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的两种。 24、国籍的抵触可分为积极抵触和消极抵触两种情况。国籍的积极抵

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国籍的消极抵触造成国家之间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并使双重或多重国籍人处于法律上不利的地位。国籍的消极抵触又称为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国籍人由于其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在他受到居住国的不公平待遇或迫害时,没有任何国家可以为他提供外交保护。

25、1980年国籍法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专门国籍法典。该法

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pw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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