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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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等4个文件的通知

苏职称[2009]15号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本木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务件》、《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知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艺术创作和科研工作,全面提高艺术学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艺术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申报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和艺术创作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艺术创作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第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2—5条中的一条,实践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5条中的一条:

1.在学校举办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1项以上。

3.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获得市级以上表演、创作、设计、编导等专业竞赛奖1项以上;或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在市级以上专业刊

物发表1件以上。

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5.参与校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实践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参加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3万字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资格:

1.40周岁以上的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理论型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实践型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其中至少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方法得当,因材施教,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

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2.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5条中的一条: 1.在学校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3.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重要设计项目被采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要求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

品集,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须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外,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1篇以上。

2.在本学科领域获得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 3.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专业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教改、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1次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教授资格:

1.40周岁以上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2.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备本学科广博、坚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实践型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其中至少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有硕士点的学科须有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没有硕士点的学科须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2.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5条中的一条: 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3.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国家级奖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4.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

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

5.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仅限视同2篇。

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和公认的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同行公认的画册、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5年以上,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外,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在省内外艺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

2.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奖2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4.主持省(部)级重点资助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5.获得省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理论型教师”指承担美术学、设计艺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电影学、广播电视艺术学等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践型教师”指承担美术、设计、书法、表演、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录音艺术、作曲、导演、舞蹈编导、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等教学工作的教师。

2.“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当年参加考核的任课教师的30%左右。

3.“教学竞赛”获奖指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课程教学、教学基本功、教改论文、教学成果等竞赛中的获奖,或获得教学名师奖等教学方面的荣誉称号。

4.“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指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精神,省教育厅、学校开展的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评选的项目。

5.教师本人获得的专业竞赛奖和指导学生获得的专业竞赛奖,指在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的专业比赛中获奖,或在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其他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中获奖。

6.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7.省级教改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改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8.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9.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标示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10.本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均须为不同的业绩成果,同一成果不可作为满足两个条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艺术表演、创作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在全国最高级别的艺术展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申报人员,予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七条 举办的音乐会等艺术展演需附音乐会全程及创作展演会实况录像

VCD,所有获奖均须提供相应获奖证书、图片等证明材料,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课题均须有相应申报材料、立项证明和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仅适用于在我省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应教学和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资格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4.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申报讲师、副教授资格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已取得教育类、思想政治教育类硕士以上学位并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修过规定科目且成绩合格者,相应课程可免考。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培训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要求。2008年以后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须取得由省教育厅组织培训后颁发的结业证书。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九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担任讲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三至十五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4条中一条:

1.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2.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10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3.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的申报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备本科学历的,须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3.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5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至少2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同时出版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八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三十一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为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资格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管理育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4.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基本理论知识。申报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已取得教育类硕士以上学位并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修过规定科目且成绩合格者,相应课程可免考。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培训或进修。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九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6年以上,业绩显著,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二)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和第3—4条中一条:

1.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

文集。

2.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3.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4.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本科学历的须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九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3.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一条 高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务,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职务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当年参加考核的任课教师的30%左右。

2.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3.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市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4.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持有获奖证书为准。

5.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七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二)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有4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同时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中级职务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申报成果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

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六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院校申报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

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规程》所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承担高校教学工作,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学校开设公开课4次以上,评价良好;或获得校级教学竞赛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第九条 专业实践要求

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5条中的一条:

1.高职院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企业

生产、服务流程,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熟悉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规律。

2.注重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在校级以上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且本人获指导教师奖。

3.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4.有一定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承担过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5.高等师范学校教师熟悉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参与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专题研究1项以上,研究项目应有学校认可的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对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结合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开展研究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高职院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九条第2—5款条件之一的,须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3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论文。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副教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2.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校级以上教改课题1项以上,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或担任校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2名),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聘任决定。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要求

专业实践能力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7条中的一条: 1.高职院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

2.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省级奖,本人均应获指导教师奖。

3.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等次奖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收藏、采用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材料。

4.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

5.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对基础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经委托单位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6.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教师主持省级以上医学继续教育项目1项以上,主持项目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7.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

专利1项以上。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高职院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十三条第2—7款条件之一的,须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仅限视同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8万字以上; (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3)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作品集。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0年,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除具备第十二条第1、2款和第十三条第1款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9条中一条:

1.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或担任省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2名);或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2. 在本学科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且至少1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8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副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或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3.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本人均应获指导教师奖。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励;或获得省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高技能人才等称号。

5.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关键的技术难题,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对基础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受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经委托单位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7.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教师主持过国家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1项以上,主持项目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8.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或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课题通过鉴定;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9.获得省级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近五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2.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业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前2名);或担任省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前3名),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聘任决定。

3.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要求

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带

领团队开展专业开发,掌握行业发展、产业调整的动态与趋势,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在指导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方面作出突出的成绩,在本地区小学、幼儿园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成绩突出,是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2名)。

2.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本人均应获指导教师奖。

3.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3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或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收藏、采用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材料。

4. 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强。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关键的技术难题,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受市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6.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教师,主持国家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2项以上,主持项目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一条: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高职院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十八条的,须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2)主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

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3)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作品集,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左右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2.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对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3.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4.是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人选、省“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人选、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人选。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5年,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教授资格,除具备第十七条第1款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6条中一条:

1.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级教改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2.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6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发表,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3.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奖励(前3名)。

4.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本人获指导教师奖。

5.在专业技能方面有突出专长,在全国专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大师级人才称号,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6.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1项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高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务,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职务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当年参加考核的任课教师的30%左右。

2.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3.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市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4.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持有获奖证书为准。

5.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七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p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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