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陕西省教师资格证考试 - 教育政策法规 - 全部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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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①具备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建立起反映教育规律,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人民的利益,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层次排列有序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这是依法治教能否实现的基本保证。

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教育执法人员首先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有相应的文化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这是全面依法治教的关键。

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只有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全面依法治教。 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教育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是什么?

①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教育管理事业,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②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领域的新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单纯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只能在法治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静静的手段予以调整和解决。

③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教育行政管理领域日趋复杂,管理对象日趋多元,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监督和制约体制,才能在根本上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的廉洁、自律。

④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4、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①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原则。(根本原则《教育法》第五条)

②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机会平等指: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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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利性的原则(教育活动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属于公益事业;必须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分离。) ④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⑤教育法制统一原则。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适用于一般法。 5、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者首先要带头学习教育法律法规,重视教育法学研究,做知法懂法的管理者,其次要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理解教育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

②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教育行政部门职权范围、行政程序、主体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③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促进、神话教育改革。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与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下放权力的同时明确责任,处理好学校与其他方面新的利益关系,是改革有序进行。

④初步建立新的运行及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要真正将遵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教育行政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高效、公平、工正地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利。

⑤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广大教育工作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守法护法,同时加大监督力度,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机公民的合法权益。 6、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制定主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体 表现形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 式 实施方式 作用

7、教育法及其作用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以国家的强制力依法 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 指导性、调控性、灵活性 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等 既包括政党又包括国家机关 教育法律 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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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教育规律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任命的教育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 教育法的作用:

①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具体体现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②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利益;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8、教育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①宪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②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③教育法规。包括教育行政法规,如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地方性教育法规; ④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

⑤教育法的其他渊源,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 9、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答:①法定条件。即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②行为准则。即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核心部分)

③法律后果。教育法的后果分为肯定是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10、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类型

答:教育法律关系: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一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类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法学视觉上学校的特点。

答: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点:①设置学校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②学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 ③学校的办学活动直接影响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12、设立学校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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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①组织机构与章程。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权则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②合格的教师。拟设立的学校应当由可靠的教师来源,具有法定的教师资格;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④由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3、学校具有哪些权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②学校具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③学校具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④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事实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⑤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⑥学校具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及处分的权利; ⑦学校具有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⑧学校具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⑨学校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学校具有哪些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和条约,同时遵守教育的法律法规;

②贯彻教育放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使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

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收费项目;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⑥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必须接受来自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 15、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

(1)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无权开除或者勒令适龄学生退学;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对流失学生除了进行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上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继续流失;对于违法或者轻微犯罪的适龄儿童、少年,不适合在一般的小学、初中正常学习,可依照规定送到工读学校学习(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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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

(5)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7)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16、学生拥有哪些基本权利?

①学生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②学生有享受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学生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④学生享有申诉权。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 ⑤学生享有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17、特殊学生群体及其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

①女生。《教育法》第36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17条 女性在受教育权方面与男子平等。 ②经济困难的学生。《教育法》第37条;《高等教育法》54条、55条③残疾人。《教育法》38条 18、有关学校的法律关系

①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②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属于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与合同关系。 ③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属于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19、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①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 ②

20、教师的权利(《教师法》7、39条规定) ①教师具有教育教学自主权; ②教师具有学术自由权; ③教师具有管理学生权 ④教师具有获取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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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教师具有参与教育管理权; ⑥教师具有培训进修权 ⑦教师具有申诉权 21、教师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的义务; ②教育教学的义务; 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⑤保护生生权益的义务。 22、教师的任职条件

①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③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⑤身体健康。

23、教育法律责任及其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当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2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有损害事实。既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②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定的行为。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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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然结果。

2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行政法律责任。其承担方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业、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等。

行政处分:即纪律处分,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 ②民事法律责任: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等。 26、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

(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27、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如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债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学校与校长的法律责任:通报批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资格、宣布考试无效、取消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4)教师的法律责任: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

(5)学生的法律责任:一般采用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28、学校违法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答: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29、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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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表现形式: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0、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②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拆除; ③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④体罚或变相体罚 ⑤安全保障措施不力; ⑥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⑦学生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31、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是什么? 主体对象 根据 性质 产生方式 内容 手段 责任 监护职责 未满18岁;精神病人 民法 私法 法定与指定 人身和财产 有惩戒权 无限责任 无过错原则 教育保护职责 在校学习的未成年或成年学生 《教育法》 公法 法定 教书育人 依法劝导、批评或处分 有限责任 过错原则 3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①界定了学校责任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②明确了适用范围。确定为各级各类学校即大中小学都适用。

③明确了学校责任的性质。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④明确了伤害事故的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

⑤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

⑥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来源。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来源:一是学校筹措,二是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三是鼓励学生、学校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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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相应的保险。

33、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救助的法律制度。 特征:①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 ②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③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35、什么是教师申诉?有哪些特点?

概念: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及管辖: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等。 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36、什么是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概念: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的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 3)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 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5)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6)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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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1)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3)特定管辖。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37、简述教育行政诉讼及其特点、受案范围

时间:(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1990年10月1日生效执行。

概念: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特点:1)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定、被告举证、不得调解。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教育行政诉讼的步骤:起诉、受理、审理、裁决、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和判决: 判决处理: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第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第四超越职权,第五滥用职权)3)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38、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

概念: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点: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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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3)损害:损害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它包括人身权的损害和财产权的损害; 4)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一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三是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四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份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五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

2)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一是违法实施罚款;二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一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二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务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一是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权;二是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三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四是行政复议机关。 39、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2)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3)损害:损害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它包括人身权的损害和财产权的损害; 4)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40、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违法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4款“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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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29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学校应当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36条“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15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殴打教师和学生”“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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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p3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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