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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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区残疾人协会是在街道残联指导下,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社区内各类残疾人的自治组织,简称社区残协。 第二条 社区残协协助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残联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团结、教育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是联系社区残疾人与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残联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社区内所有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档立卡。

第四条 密切联系残疾人,积极向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

第五条 协助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残联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志愿者助残、文化生活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残疾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社区建设。 第七条 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 向社区议事协调机构推荐残疾人代表。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社区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一般由社

区居委会成员担任,副主席、委员原则上由各类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第十条 社区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有条件的社区可以直接选举.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残协要配备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残协要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 第四章 办公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社区残协使用社区残协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

第十四条 社区残协办公场所应悬挂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牌。

第十五条 社区残疾人活动室应悬挂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牌。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残联支持; 三、 社区居委会投入; 四、 社会募集; 五、 其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残联。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p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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