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更新时间:2023-09-26 14: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一)
1 井巷工程
1.1 一般规定
第1.0.3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1.0.7条 工程所用的格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第1.0.8条 工程施工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
第2.2.1条 井向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 第2.2.2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井筒: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以布置在井微范围内: (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 (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
(3)专为探测溶洞或特殊施工需要的检查钻孔。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下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3.井微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4.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
二、斜井、平硐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第2.2.7条 对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置方式,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
第2.2.8条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除施工过程中尚需要利用的钻孔外,应采用水泥砂浆严密封堵,其搞压强度不应低于10MPa。
第4.1.1条 立井井筒穿过流沙、淤泥、卵石、砂砾等含水的不稳定地层应采取物殊法施
工。
第6.1.1条 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m; 二、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
三、平巷的永久轨道应在交会使作前,一次铺设。
第7.1.1条 硐室的掘进、支护、浇筑设备基础,应连续施工,一次完成。 1.2 立井井筒施工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第3.1.2条 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第3.1.6条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3~5m。
第3.4.6条 立井井筒支护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除……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混凝土的浇筑,应分层对称进行,必须采用机械震捣。
第3.6.1条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4.2.2条 井筒的冻结深度,必须深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10m以上,当基岩下部30m左右仍有含水层时,应延深冻结深度,并宜采用差异冻结法施工。 第4.2.8条 冻结管、供液管的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冻结管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每批新钢管应抽样进行压力试验,其压力应为7MPa,无渗漏现象为合格。
第4.2.10条 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必须进行试压。试验压力应为全冻结管内盐水柱与管外清水柱的压力差及盐水泵工作压力之和的2倍,经试压30min压力下降不超过0.05MPa,再延续15min压力不变为合格。
第4.2.32条 冻结管路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回收后的冻结孔,必须充填水泥浆,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8,充填的长度不得小于冻结孔全长的2/3。
第3.7.3条 建成的井筒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 三、井筒的最终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井筒内半径的允许偏差:
1.当采用混凝土或砌块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土50mm。 第3.7.6条 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3/h,井壁不得有0.5m3/h以上的集中漏水孔。
第5.2.1条 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保护设施采用人工保护盘,也可以采用保护岩柱。
但在松软岩层或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宜采用保护岩柱。
第5.2.4条 保护设施,必须在封口盘以下的井筒装备和井底操车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上部生产水平的提升必须停止,并应在生产水平设置临时防护设施。 第5.5.5条 修复变形、开裂、塌落的井壁,必须由上向下进行。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
第3.1.4条 竖井井筒施工,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 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40~50m应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点一次,其偏差不得超过15mm;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20~
30m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及边线一次,其允许偏差应为土5mm。
第3.1.5条 与井简直接相连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不得小于5m的永久支护。
第3.2.1条 井筒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筒中心座标(X、Y)与设计要求误差不得超过土100mm,井口标高极限误差不得超过土50mm;
二、井筒深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三、井筒实际中心线与井筒设计中心线误差,不得超过±50mm; 四、竖井的掘进半径,可大于设计要求100~200mm。 1.3 巷 道 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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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条 倾斜巷道的施工,应设置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装置和人行台阶。 第6.1.12条 巷道的施工必须标设中线及腰线。
第6.3.2条 岩巷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应按照作业规程施工。
第6.3.6条 倾斜巷道的施工,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必须固定牢靠,当巷道倾角大于25°时,除卡轨器外,尚应增设防滑装置。 第6.4.2条 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喷射混凝土的原材料:
1.应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不得低于325号。 2.应采用坚硬干净的中砂或粗砂。 3.应采用坚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 4.不得使用含有酸、碱或油的水。
二、混合料的配比应准确。称量的允许偏差:水泥和速凝剂应为土2%,砂、石应为±3%。 三、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搅拌。
四、混合料应随拌随用,不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
五、喷射前应清洗岩面。
六、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不应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于l0min。
八、喷射前应埋设控制喷厚的标志。
第6.6.3条 巷道起点的标高与设计规定相差不应超过l00mm。 第6.6.4条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铺轨:
1.轨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mm,不得大于设计规定5mm;双轨轨道中心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mm;
2.轨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1‰;
3.轨道的接头应乎整,其高低及内侧偏差均不应超过2mm,螺栓、夹板必须齐全; 4.钢轨接头的间隙,在直线部分不得超过5mm,曲线部分不得超过8mm; 5.直线段两轨轨面的水平偏差,不应大于5mm;
6.弯道曲轨应符合曲线弯度,外轨超高,内轨加宽,双轨中心距加宽,均应符合规定数值;
7.架线电机车的轨道回流线,应符合设计规定。 二、道岔:
1.铺设的道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线路的轨型一致;
2.岔尖必须紧贴每块滑板,岔尖趾部必须紧靠基本轨,其间隙不得超过2mm,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轨,但也不得低于基本轨2mm; 3.转撤器应操作灵活。
第6.6.6条 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吊挂高度,不得低于设计规定,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60mm,并应符合下列数值:导线距巷道顶或棚梁之间不得小于200mm,距金属管线之间不得小于300mm。
第6.6.7条 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左右偏移:板式或环式集电弓,不应大于设计规定20mm;滑轮或滑块集电弓,不应大于设计规定l0mm。
第6.6.9条 砌碹巷道的净宽:从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巷道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第6.6.12条 裸体巷道和喷射混凝土巷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净宽:从中线至任何一帮最凸出处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巷道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二、喷射混凝土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局部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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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条 斜井施工,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必须固定牢靠,当其倾角大于25°时,除卡轨器外,尚应增设防滑装置。
第4.1.3条 斜井与相连各水平交岔点处巷道,应与斜井同时掘进,其长度不应小于5m。
第4.1.4条 斜井施工时,井口应设置阻车器,工作面附近应设安全门,以防跑车伤人。 第4.1.5条 斜井断面较小时,在井筒内应设置施工用的临时躲避硐室,硐室间距不宜
大于50m。
第4.2.3条 斜坡道的支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采用喷锚支护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第4.2.9条 斜坡道位于表土层或围岩较差处,其路基必须进行处理后方可施工路面。 第4.3.1条 斜井倾角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斜井的起点、终点、各交叉点及其主要控制点的座标(X、Y)与设计要求相差不得超过±l00mm,标高极限误差不得相差土50mm。 1.4 天井、溜井和硐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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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3条 机电设备硐室和存放火工品硐室,必须无渗水,其它硐室应无滴水。 第7.2.2条 天井、溜井采用吊罐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一套必须放在吊罐内。
第7.3.7条 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内外水仓必须保持各自独立,当在其间增加临时通道时,水仓竣工前应封堵,不得漏水。
第7.4.4条 硐室净宽,从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mm。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硐室不得大于设计规定l00mm。硐室净高,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
第7.4.9条 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24h,其漏水量不得大于l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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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条 天井与溜井掘进爆破后,必须通风,架设风筒有困难时,可利用压缩空气吹炮烟,工作面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6.1.2条 天井与溜井掘进,特别是在矿体内掘进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当天井与溜井掘进高度大于5m时,应使用塑料导爆管雷管起爆,严禁用导火索直接点火引爆。
第6.1.5条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罐净高不应小于2m,吊罐顶部应设有足够强度的保护盖板,作业人员头顶与保护盖板的间距不应小于l00mm;
二、吊罐中心孔的偏斜率,不应大于1.5%;
三、当天井与溜井段高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辅助孔; 四、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
第6.1.6条 采用爬罐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导轨安装的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曲线导轨时,应校正导轨方向后用锚杆固定,然后向两端安装直线导轨; 2.曲轨两端的第一节直轨,必须使用多托板直轨。
六、天井掘进应采用预裂爆破及光面爆破或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使岩壁面平整,便于固定导轨。严禁在导轨旁扩散爆破。
七、爆破前必须安装气水混合器,爆破后应立即打开阀门通人压缩空气。 第6.1.7条 采用深孔爆破法掘进天井与溜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凿岩爆破参数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实施,炮孔偏斜率不应大于1.2%。 第6.1.9条
二、工作平台应由具有足够强度的钢制或木制框架制成,其上应铺设50mm厚木板,安装应稳定可靠。
四、井壁上应设悬挂铁梯,施工后,必须全部拆除。
第6.2.2条 无提升设备的天井及溜井: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一帮的距离,不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l0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要求200mm;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5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要求l00mm。 1.5 施 工 安 全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3—90
第3.6.5条 对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卸压后,才能进行掘进工作。 一、沼气压力降至1MPa以下。
第3.6.6条 井筒穿过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施工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井口棚及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必须防爆; 二、必须设置沼气监测系统;
三、井下应采用不延燃橡胶电缆和抗静电、阻燃风筒。
第3.6.7条 当井筒揭露有煤与沼气突出的煤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二、当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安全炸药和瞬发雷管,当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延
期的时间必须少于130ms。
三、爆破时,人员必须撤至井外安全地带。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带电电源,爆破后应检查井口附近沼气含量。
第3.6.8条 井筒穿过煤层期间,工作面必须定时监测,当发现井壁压力增大等异常现象时,应撤出人员,并应采取治理措施。
第3.6.9条 井筒施工过程,扇风机必须连续运转。在无水的井筒中,掘进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时,必须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在干燥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风镐掘进。 第6.3.7条 采用钻爆法开凿对穿、斜交、立交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2个巷道接近时,应停止一头作业。
第6.5.1条 当掘进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先探水后掘进: 一、接近溶洞、水量大的含水层;
二、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含水层等相通的断层; 三、接近被淹井巷、老空或老窑; 四、接近水文地质复杂的地段; 五、接近隔离矿柱。
第6.5.4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在正式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装好孔口管、三通、阀门、水压表等。钻孔内的水压过大时,尚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钻进,并采取防止孔口管和岩壁、矿石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6.5.6条 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考虑邻近施工巷道的作业安全,并应预先布置避灾路线。
第9.1.1条 凿井井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安全地承受施工荷载;
二、角柱的跨度和天轮平台的尺寸,应满足提升及悬吊设施的天轮布置要求; 三、应满足矿井各施工阶段不同提升方式的要求; 四、井架四周围板及顶棚不得使用易燃性材料。 第9.1.5条 井筒内布置的悬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井口及井筒内设置的固定梁以及各种悬吊设施的外缘离开井筒中心不宜小于l00mm,并不得在承受荷载的梁上穿孔;
三、井筒内风筒及管路悬吊卡子的端部到提升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四、吊桶外缘与永久井壁的距离,不得小于450mm;
五、各盘口、喇叭口及井盖门与滑架最突出部分的间隙,不得小于l00mm;
八、安全梯应靠近井壁悬吊,距井壁不应大于500mm,通过的孔口其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50mm。
第9.2.3条 吊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钩头及缓转器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 二、每人所占吊桶有效面积不宜小于0.12m2,吊桶的净高不得小于1.1m; 三、人员在井筒内检查设备时,吊桶的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 四、稳绳终端和钩头连接装置上方,应设缓冲装置;
五、提升钩头必须设有防止吊桶提梁脱出的安全闭锁装置,缓转器的下方应设悬挂保险带的吊环。
第9.3.1条 在有煤与沼气突出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以及有腐蚀性物质的矿井采用机车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9.3.2条 倾斜巷道的临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矿车提升,应设保险绳或保险链;
三、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按极限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以及运送人员车辆的每一个连接器、钩环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3.矿车与矿车的连接钩环、插销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6;
四、在倾斜巷道的上端必须有可靠的过卷装置,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的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或实际制动力计算确定,并应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9.4.1条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二、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m3; 三、风速不得小于0.15m/s;
四、混合式通风系统的压人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工作面后方可停止运转。 第9.4.5条 井下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人式扇风机的出风口距抽出式扇风机的人风口,不得小于15m; 三、压人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l0m; 四、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9.7.1条 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台提升绞车,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 三、除箕斗提升外,所有提升信号必须经过井口信号工接用信号联系。
第9.7.2条 立井、斜井的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
2.井筒施工期间,应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50m时,信号铃应自动发出有声信号。 二、斜井
1.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3.甩车场必须设置信号,甩车时必须发出警号。
第10.2.1条 井巷工程施工时,工作面的相对湿度为90%时,空气的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通风,提高风速,适当增大风量; 二、隔绝热源;
三、减湿降温或增湿降温;
四、人员集中处可采用压气引射器、水风扇,增加人体舒适感; 五、当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井下热害时,可采用人工制冷降温。
第10.3.2条 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放炮喷雾、洒水出矸、冲刷岩帮、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10.4.1条 井巷工程施工时,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得超过90dB(A),超过时应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技术措施,达不到标准的必须使用个体防护用具。
转发,严禁井下与绞车房直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二)
更新时间:2006-7-21 17:18:36 浏览238次
2 露 天 工 程
2.1 爆 破 工 程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5--93
第5.2.1条 爆破作业严禁在大风、大雨、雷雨、暴风雪、浓雾等气象条件下进行。当需要在黄昏或夜晚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经批准的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5.2.3条 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空巷危险段或距有明火地段20m以内通行。 第5.2.4条 起爆药包必须由专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地点加工。 第5.2.7条 炮孔装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对炮孔进行检查和清理; 二、使用木质炮杆装药;
三、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四、按设计装药结构装药;
五、正向起爆不采用盖药;反向起爆不采用垫药;起爆药包在药柱中的间隔长度不大于所用炸药的稳定爆轰传播长度;
六、禁止将无防水包装或防水包装损坏的非抗水型炸药装入水孔中;
七、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包等敏感度高的爆破材料前,可用铜质或木质长杆处理。
第5.2.11条 严禁将台阶下盘二次爆破的起爆网路与台阶上盘深孔爆破的起爆网路,连接在一起同时起爆。应先进行二次爆破,并经检查爆破完全后,方能起爆深孔起爆网路。
第5.2.13条 连续点燃多根起爆导火索时,必须先点燃导火索长度相同的两发信号管。信号管响后,爆破员必须立即撤离炮区。
第5.2.15条 爆破员必须记清点炮的个数,炮区负责人应核对装炮数、点炮数和响炮数,当确认全部响完时,5min后方可进入炮区,当不能确认全部响完时,15min后方可进入炮区。
第5.2.22条 起炮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点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以上。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第5.2.33条 在火区爆破时,装药前必须仔细检查各炮孔内的温度。有明火或温度高
于60℃的炮孔,必须注水灭火降温,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第5.2.45条 当在重要建(构)筑物及居民区附近进行大爆破或经常性爆破时,必须通过试验、测试确定Kd、αd值和安全距离,确定最大段的起爆药量。实施爆破时,必须进行震动监测,并采用减震爆破技术。
《建材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CJ 07--94
5.1.1 大中型爆破和技术条件复杂的爆破工作,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设计,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装药量50t以上的硐室爆破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5.1.3 爆破工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受过专门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作业证,方可参加爆破作业。 5.1.6 爆破前必须作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
5.1.6.1 建立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5.1.6.2 危险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备等,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1.6.3 在爆破区的边界应设立警戒人员,起爆前,督促人、畜、车辆撤离危险区; 5.1.6.4 暗挖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通风设备,爆破后立即按规定进行通风。 5.2.2.9 硐室爆破过程中如遇雷电天气,必须把导线绝缘,放人硐口以内5m并加以覆盖,并将现场施工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
5.2.3.4 导爆索在接触铵油炸药部位必须使用防油材料保护,以防药芯浸油。 2.2 土石方工程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5—93
第6.3.8条 严禁单斗挖掘机在超过其最大挖掘高度的工作面作业。
《建材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CJ 07—94
4.1.4 施工中,如发现古墓、文物,应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3 尾 矿 工 程
3.1 初 期 坝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YS 5418—95 1.0.4 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1.0.9 施工新技术的采用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对于重大施工新技术,应经审批方可实施。 2.1.4 施工渡汛应根据尾矿库等别和施工阶段分别采用下列洪水标准: a)从开工到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前的施工第一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1确定; 施工第一阶段洪水标准表 表2.1.4-1 尾矿库等别 洪水重现期(a) II >50 III 30~50 IV 20~30 V 10~20 b)从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后到工程竣工的施工第二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2确定; 施工第二阶段洪水标准表 表2.1.4-2 尾矿库等别 洪水重现期(a) II 100~200 III 50~100 IV 30~50 V 20~30 2.4.1 坝体填筑应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4.3 坝体填筑不应在填筑断面之内的岸坡上卸料。特殊情况下必须从岸坡上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岸坡和卸料场地的清理。 2.4.4 不合格的坝料严禁上坝。 2.4.6 粘性土料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f)负温下施工,应特别加强质量控制工作。严禁在接合面或接坡处有冻层、冰块存在。 3.2 排 水 设 施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YS 5418—95 3.4.1 基坑开挖后应按隐蔽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基础。 4.4.1 管(槽)基开挖掘后,应按隐蔽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管(槽)基础。 5.2.1 洞口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b)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应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必要时尚应设防护棚,或在洞脸上部加设挡石栏栅。 5.2.12 发生塌方时,施工、设计和工程地质人员应及时查明塌方原因、规模及规律,提出处理方案。再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c)冒顶塌方时,应先将地表陷落洞穴撑固或用不透水土壤夯填紧密,防止继续坍塌,陷穴四周应做好防雨及排水设施。
5.3.1 隧洞衬砌应在开挖与掘进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5.5.2 隧洞掘进完工后,在进行衬砌以前应进行中间验收。 3.3 溢 洪 设 施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YS 5418—95
6.2.2 高边坡开挖中,当发现有滑坡、塌方等不良地质现象,应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4 尾 矿 输 送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YS 5418—95
7.3.1 管道应在路基标高和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铺设。 7.3.2 严禁将管道从上往下自由滚落。
7.4.4 管道内充满水后,经过24h方可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前,应对试压设备、压力表、连接管、排气管、进水管等加以检查,必须保持系统的严密性并排尽管道内的空气。
4 安 装 工 程
4.1 井筒装备安装工程
《矿山井巷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3—90
第8.1.6条 井筒通过流沙、含水层的部位,井简装备安装锚杆或梁窝的深度,严禁超过井壁的厚度。
第8.2.3条 采用树脂锚杆固定的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脂锚固剂,应进行锚固力试验,试验锚杆的数量不得少于3根,不符合设计规定者不得使用;
二、锚杆的材质、规格、结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杆体表面应除锈、方腐; 三、钻锚杆孔应按测线定位,其直径、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锚杆安装:
1.锚固前,应清除孔内岩粉或积水,树脂锚固剂应放人孔底;
2.杆体锚固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杆体安装中途被卡时,应拉出重新安装,不得用锤击方式打入孔内;
3.锚杆安装后,在规定固化时间内不得敲击或碰撞;
4.锚杆安装1h后,每层梁应选取3根锚杆进行锚固力试验。当有1根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则同层梁的锚杆均应进行试验,不合格者应重新安装。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10—95 13.2 罐道梁安装
13.2.1 罐道梁缺口板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应相一致,其偏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2.1.1 装钢罐道的梁±lmm; 13.2.1.2 装木罐道的梁±1.5mm。
13.2.2 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梁缺口板中心的水平间距偏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2.2.1 装钢罐道的梁±2mm; 13.2.2.2 装木罐道的梁±3mm。
13.2.3 堵梁窝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对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井壁,严禁低于井壁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对于其他井壁严禁低于C25。梁窝表面不应有蜂窝和孔洞现象。 13.4 罐道安装
13.4.1 同一提升容器的两罐道接头位置,严禁位于同层梁上。 13.4.2 罐道的垂直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4.2.1 钢轨罐道±5mm; 13.4.2.2 组合罐道±7mm; 13.4.2.3 木罐道±8mm。
13.4.3 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面的水平间距偏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4.3.1 钢轨罐道±5mm; 13.4.3.2 组合罐道±7mm; 13.4.3.3 木罐道±8mm。
13.4.4 同一提升容器相对两罐道中心线的重合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4.4.1 钢轨罐道不应超过4mm; 13.4.4.2 组合罐道不应超过6mm; 13.4.4.3 木罐道不应超过6mm。 13.6 钢丝绳罐道安装
13.6.2 井上、下固定装置(或固定梁)安装位置偏差,严禁超过3mm。 13.6.3 井上、下钢丝绳罐道的固定位置的偏差,严禁超过3mm。 13.6.7 井下固定梁的堵梁窝,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3.2.3条的规定。 13.8 井上下联结部分罐道梁及四角罐道安装
13.8.1 联结部分的立柱安装,其垂直度偏差严禁超过0.5/1000,且不得大于5mm。 13.8.2 罐道梁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紧固牢靠,紧固件齐全,符合设计要求。 13.8.3 罐道梁安装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3.2.1和13.2.2条的规定。 13.8.4 四角罐道安装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3.4.2和13.4.3条的规定。 13.8.5 堵梁窝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3.2.3条的规定。 13.11 管子梁、管座梁安装
13.11.1 管子梁、管座梁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的偏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11.1.1 与罐道梁共用一根梁时,±lmm; 13.11.1.2 单独固定时,±3mm。
13.11.2 堵梁窝应符合本标准第13.2.3条的规定。 13.13 梯子间安装
13.13.2 梯子间的平台、梯子、隔板安装,必须固定牢靠,符合设计要求。 13.13.3 堵梁窝应符合本标准第13.2.3条的规定。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 414—93
第3.1.1条 井筒装备安装,应在井筒预留眼洞和阶段马头门地坑施工完毕后进行;井筒装备分段安装时,应在分段处搭设安全平台,并封死下段井筒。
第3.1.2条 主井、副井两个井筒到底贯通后,应有一个井筒形成临时罐笼提升系统,再安装另一个井筒的永久装备。有条件时,可在井筒掘、砌过程中同时进行井筒永久装备的安装。
第3.1.6条 井简装备用的所有钢材、管材、金属构件等,应按设计要求防腐处理。
第3.1.7条 木罐道加工后的截面,每边尺寸的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mm,,平面
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应超过1mm,纵长方向的单向弯曲度不应超过全长的1‰,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第3.2.1条 罐道梁的安装,应以测量垂线为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井口和井底各设一道精确定位的基准梁;
二、当井筒较深,测量垂线可分段下移,或在垂线中部向下每隔50m增设一道卡线板,在设卡线板时,应严格防止产生累计偏差。
第3.2.5条 钢罐道的接头错位不应超过1mm,超过1mm时,必须修整。 第3.2.13条 井筒内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道梁纵向中心线和缺口板中心,对井筒平面十字中心线位置的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1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5mm; 3.其它钢梁应为±3mm。
二、同一提升容器两侧的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在平面位置上的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2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3mm。
三、每根梁的上平面应保持水平,其允许偏差: 1.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1‰; 2.不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3‰。 四、罐道梁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l0mm; 2.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2mm;
3.每节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长度内的累计允许偏差,应为±30mm; 4.每节木罐道长度内的累计允许偏差,应为±24mm。 五、梁埋人井壁内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70mm。
第3.2.14条 当采用树脂锚杆固定托架时,应符合下列有求: 一、托架的水平度允许偏差: 1.托架的支撑面,不应超过3‰;
2.同一根梁的两端托架的水平支撑面,应位于同一平面,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二、托架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1.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7mm; 2.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12mm;
3.每节钢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应为±15mm; 4.每节木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应为±20mm。
三、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以及固定罐道的螺丝孔中心线与井筒十字中心线的允许偏差:
1.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2mm; 2.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3mm。
四、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应垂直,不垂直度不得大于2‰。 第3.2.15条 罐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道应保持垂直,在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的位置与设计的允许偏差: 1.钢罐道应为±5mm; 2.组合罐道应为±7mm; 3.木罐道应为±8mm。
二、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在井筒全深任一处的间距允许偏差: 1.钢轨罐道应为±5mm; 2.组合罐道应为±7mm; 3.木罐道应为±8mm。
三、在井筒全深任一处同一提升容器的两罐道平面中心线,应在一直线上,其允许偏差: 1.钢轨罐道应为4mm; 2.组合罐道应为6mm; 3.木罐道应为6mm。 四、两节罐道接头处的间隙: 1.钢轨罐道2~4mm; 2.组合罐道2~4mm; 3.木罐道不应大于5mm。
五、两节钢罐道的接头应位于罐道梁中心线上,其偏差不应超过50mm。
六、罐道卡子与钢轨底板的斜面接触应严密,卡子前爪与钢轨腰板的间隙,和卡子内面
与钢轨底板外侧的间隙,应为10~20mm。
第3.3.3条 斜井井筒中,平托辊中心与轨道中心应一致,其偏差不应超过±20mm;两托辊的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安装间距不应大于8mm。 第3.3.4条 平托辊轴肩与卡座应靠紧,轴伸端不得大于钢丝绳绳径的1/3。螺栓严禁突出在外。
第3.3.5条 斜井甩车道和错车道处安装的立托辊位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重车升降时能托住提升钢丝绳。 4.2 井上、下操车设备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10—95 16.6 链式推车机安装
16.6.2 推爪动作(抬头、低头),必须灵活可靠。推车时推爪头严禁有颤动现象。 16.6.3 制动器工作时,必须迅速准确、可靠。
16.6.4 推车机与翻车机联动闭锁装置,必须正确可靠。 16.9 爬车机安装
16.9.4 爬爪的安装必须符合出厂技术文件的规定,动作准确、可靠。 16.9.5 制动器、逆止器的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三)
更新时间:2006-7-21 17:21:37 浏览350次
4.3 矿井输送设备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10—95 17.1 胶带输送机安装
17.1.3 机头、机尾、驱动装置等重要部位的垫铁必须垫稳、垫实。 17.1.6 传动滚筒、转向滚筒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7.1.6.1 其宽度中心线与胶带输送机纵向中心线重合度不超过2mm;
17.1.6.2 其轴心线与胶带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不超过滚筒宽度的2/1000; 17.1.6.3 轴的水平度不超过0.3/1000。
17.1.9 保护装置和制动装置必须灵敏、准确、可靠。 17.2 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安装
17.2.6 各轮轴的水平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驱动轮轴不大于0.1/1000;导向轮轴不大于0.2/1000。
17.2.7 牵引钢丝绳接头必须采用插接法,接头长度严禁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00倍,插接处钢丝绳直径严禁大于原钢丝绳直径的1.15倍。 17.2.9 各种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17.3 固定式刮板输送机安装
17.3.3 组装驱动和拉紧链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7.3.3.1 链轮横向中心线对固定式刮板输送机纵向中心线重合度不超过2mm; 17.3.3.2 两链轮轴线应平行,对固定式刮板输送机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度不超过1/1000; 17.3.3.3 轴的水平度不超过0.5/1000。 17.4 铸石槽锚链刮板输送机安装
17.4.2 组装驱动和拉紧链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7.4.2.1 链轮横向中心线对铸石槽锚链刮板输送机纵向中心线重合度不超过2mm; 17.4.2.2 两链轮轴线应平行,对铸石槽锚链刮板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垂直度不超过1/1000;
17.4.2.3 轴的水平度不超过0.5/1000。
17.4.4 尾部拉紧装置调整行程,试运转后严禁小于全行程的1/2。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 414—93 第4.8.1条 带式输送机机架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架中心线与带式输送机纵向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超过±3mm。 二、中间架支腿对基础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3‰。 三、中间架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间架在铅垂面内的直线度偏差不应超过长度的1‰; 2.中间架接头处左右、高低的偏差不应大于lmm;
3.中间架之间的距离偏差不应超过±1.5mm,相对标高差不应超过±2‰L。 注:L为中间架两槽钢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第4.8.5条 逆止制动保护装置的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带式逆止装置逆止带的工作包角不应小于70°;
31.1.8 轨道与行走轮必须位于同心圆上,中心半径偏差严禁大于15mm。 31.2 中心传动浓缩机安装。 31.2.7 传动竖轴的垂直度,严禁大于0.1/1000,其径向跳动在全长范围内不得大于0.5mm。 31.2.8 轨道与行走轮应位于同心圆上,中心半径偏差严禁大于10mm。 4.19 防爆电器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10—95 43.1 高压防爆开关安装 43.1.1 开关绝缘试验结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3.1.1.1 绝缘电阻:提升杆不低于1000MΩ,二次回路不低于0.5MΩ。 43.1.1.2 交流耐压试验必须符合表43.1.1的规定。 交流耐压试验电压标准 表43.1.1 工作额定电压(kV) 试验电压(kV) 3 16 6 21 43.1.2 隔爆面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完整、无锈,结合面粗糙度符合产品规定,防锈措施良好,接线、密封良好,闭锁装置齐全、可靠,螺栓、垫圈齐全、紧固,间隙符合规定。 43.1.5 送电试运行必须达到:各部工作正常,仪表及指示灯指示正确。 43.2 低压防爆开关安装 43.2.1 开关绝缘电阻在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为50%~70%,井上测试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3.2.1.1 导电部分:380V不得低于5MΩ,660V不得低于5MΩ,1140V不得低于10MΩ; 43.2.1.2 控制部分:不得低于1MΩ。 43.2.2 隔爆面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完整、无锈,结合面粗糙度符合产品规定,闭锁装置齐全、可靠,防锈措施良好。 43.2.3 电缆接线盒的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有电缆出线者,螺栓应齐全紧固,且有合格的密封圈,其内径等于电缆公称外径,公差±1mm,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相差不大于2mm;无电缆出线者,应有密封圈及厚2mm或以上的钢板堵死,并用喇叭嘴或螺母压紧,钢板应置于密封圈之外,钢板与进线装置内径差不大于2mm,电器导电接触面和电缆接头接触良好。 43.2.4 送电运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分、合闸及换向灵活。 43.3 防爆漏电继电器安装
43.3.1 防爆漏电继电器的绝缘电阻测试结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当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为50%~70%,井上测试时,对于660V的检漏继电器不得低于1OMΩ,380V的不得低于5MΩ,127V的不得低于2MΩ。 43.3.2 防爆面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完整、无锈,结合面粗糙度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防锈措施良好,间隙符合规定。 43.3.3 进出接线盒的电缆密封处理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3.2.3条的规定。 43.3.5 送电试验必须灵敏、可靠。 43.4 井下照明电器安装
43.4.1 井下照明灯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零件完整齐全,结合面严密。保护玻璃罩无裂纹破损,隔爆灯符合隔爆要求。灯具安装的吊钩和预埋件必须埋设牢固。
43.4.2 照明变压器,防爆插销,防爆三通必须达到:螺栓及弹簧垫圈紧固,密封严密、完整,隔爆面符合隔爆要求。绝缘电阻:在井上摇测,380V及660V线圈不得低于5MΩ,127V线圈不得低于0.5MΩ。
43.4.3 网络绝缘必须大于0.2MΩl,变压器绝缘电阻不得低于2MΩ,通电时灯具必须全部亮度正常。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4--93
第6.1.6条 井下电器设备禁止接零,若用普通变压器代替矿用变压器时,严禁中性点接地,并不得用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但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可不在此限。
二、滚柱逆止器的逆转角度不应大于30°;
三、逆转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靠近头部驱动滚筒,保护器的连接支座应与机架焊牢; 四、非接触型逆止器应与减速器配套使用,选配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逆止器销轴应固定可靠,严禁回转。
4.4 矿用提升机和矿用绞车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10—95 6.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安装工程 6.1 垫铁、基础螺栓及二次灌浆
6.1.2 主轴、减速器、电动机、制动闸、导向轮基座所用垫铁的表面粗糙度必须达到6.3的要求。2-4-7
6.1.3 主轴、减速器、电动机、制动闸、导向轮基座下的垫铁在基础上必须垫稳、垫实,放置垫铁的基础面必须经过研磨,垫铁与基础的接触面积应不少于60%。 6.2 主轴装置安装
6.2.1 主轴装置的位置偏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2.1.1 主轴轴心线在水平面内位置偏差:塔式2mm,落地式5mm; 6.2.1.2 主导轮中心线的位置偏差:塔式2mm,落地式5mm;
6.2.1.3 主轴轴心线与垂直于主轴的提升中心线在水平面内的垂直度不应超过0.5/1000。 6.2.2 主轴水平度严禁超过0.1/1000。
6.2.3 滚动轴承的游隙或滑动轴承轴肩与瓦的侧间隙(窜轴量)必须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6.2.5 制动盘的端面跳动严禁大于0.5mm。 6.3 减速器安装
6.3.1 减速器内必须清洁无杂物,转动部位的接合面油迹擦干后5min不见油,30min不成滴;静止部位的接合面油迹擦干后1h不见油。 6.4 导向轮及车槽装置安装
6.4.1 导向轮中心线与主导轮中心线的重合度严禁超过1.0mm。
6.4.2 导向轮轴心线与主导轮轴心线在水平面内的平行度严禁超过0.3/1000。
6.4.3 导向轮轴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在水平面内的位置偏差严禁超过 2.0mm。
6.4.4 导向轮轴心线的水平度严禁超过0.2/1000。
6.5 盘式制动器安装
6.5.1 同一副闸瓦与制动盘两侧的间隙应一致,其偏差严禁超过 0.1mm。
6.5.2 闸瓦的平均摩擦半径Rp,(见图6.5.2)必须等于或略大于设计的平均摩擦半径。 6.5.3 各制动器制动缸的对称中心o与o1,(见图6.5.2),在铅垂面内的重合度△严禁超过3mm。 6.6 液压站安装
6.6.1 液压站安装标高必须符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的要求。当出厂技术文件无规定时,二级制动安全闸的回油管口必须高于盘形制动器油缸中心线80mm。
6.6.2 液压站的油泵、阀、内部油管、油箱等必须清洗干净,干燥后涂上机油再进行装配,管道接头处在0.7MPa油压下,严禁漏油。
6.6.3 液压站用油必须符合出厂技术文件的规定。
6.6.4 制动手把在全制动位置时,直流毫安表必须接近于零;制动油缸的残压必须低于0.5MPa。
7.缠绕式提升机及矿用提升绞车安装工程 7.1 垫铁、基础螺栓及二次灌浆
7.1.1 缠绕式提升机及矿用提升绞车在安装主轴、减速器、电动机、制动闸时,机座下的垫铁、基础螺栓安装及二次灌浆应符合本标准第6.1节的规定。 7.2 主轴安装
7.2.2 主轴装上卷筒后的水平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7.2.2.1 滚筒直径2m及其以上的提升机不超过0.1/1000; 7.2.2.2 滚筒直径2m以下的矿用提升绞车不超过0.2/1000。 7.2.3 轴承座与底座必须紧密接触,其间严禁加垫片。
7.2.4 轴瓦与轴承座必须接触良好,轻敲轴瓦时轴瓦能转动。 7.3 滚筒组装 7.3.3 轮毂组装时,轮毂与大轴必须贴紧,两半轮毂的接合面处应对齐和接触紧密,并严禁加垫。 7.3.4 切向键与键槽的配合必须紧密,工作面的接触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60%;挡板与键靠紧,严禁有间隙。 7.3.5 盘式制动器制动盘的端面跳动严禁超过0.5mm;瓦块式制动器制动轮的径向跳动必须符合表7.3.5的规定。 瓦块式制动器制动轮径向跳动 表7.3.5 制动轮直径 (mm) <2000 ≥2000~2500 >2500~3000 径向跳动 (mm) 0.6 0.7 0.8 制动轮直径 (mm) >3000~4000 >4000 径向跳动 (mm) 0.9 1.0 7.4 传动系统安装 7.4.2 减速器输出轴的水平度严禁超过0.15/1000,其余各轴以齿轮啮合为准。 7.5 制动系统安装 7.5.2 制动器各销轴在装配前必须清洗干净,油孔应通畅,装配后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7.5.3 制动缸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7.5.3.1 安全缸、工作缸缸体均匀垂直,重锤与基础两侧无碰撞卡阻现象。 7.5.3.2 活塞与缸底间隙及活塞行程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7.5.4 组装制动器的传动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7.5.4.1 传动装置的杠杆中心线与制动拉杆中心线的重合度不应超过0.5mm。 7.5.4.2 各滑阀或活塞应移动灵活,不应有阻滞现象。 7.5.5 同一制动轮两闸瓦中心平面的重合度严禁超过2mm;各闸瓦中心平面与制动轮工作面宽度中心平面的重合度f(见图7.5.5(d))严禁超过2mm。 7.5.6 闸瓦必须固定牢固,制动梁与挡绳板不应相碰,其间隙c(见图7.5.5(d))不得小于5mm。
图7.5.5 瓦块式制动器
a—角移制动器;b一平移制动器;c一角移制动器;d一闸瓦和闸座位置
1一闸瓦;2一制动轮;3一制动梁;4一卷筒
7.5.7 安设闸座,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7.5.7.1 闸座各销轴轴心线与主轴轴心线铅垂面MM间的水平距离凸和b1(见图7.5.5(a)、(b)、(c))的偏差不应超过±1mm;
7.5.7.2 闸座各销轴轴心线与主轴轴心线水平面NN间的垂直距离h(见图7.5.5(a)、(b)、(c))的偏差不应超过±lmm。 7.6 液压站安装
7.6.1 液压站安装的质量检验评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6节的规定。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 414—93 第4.2.5条 液压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压站的所有油泵、阀类、油箱、油管等,必须清洗干净,装配后不应漏油;
二、油管应用酸洗法清洗,所有回油管的出油口均应在油面以下,油路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进行试压; 三、新加的油必须经滤网过滤,必须通过液压站的专用加油装置加入,油池内的油面不应低于规定的最低位置。 第4.2.6条 多绳摩擦轮提升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轴装置的安装: 1.主轴轴心线在水平面内的位置偏差以及主导轮中心线的位置偏差均不应超过±2mm。 2.主轴轴心线与垂直于主轴的提升中心线在水平面内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5‰,主轴的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0.1‰。 3.轴承座的水平度偏差沿主轴方向不应大于0.1‰,垂直于主轴方向不应大于0.15‰。 4.制动盘的端面跳动值不应大于0.5mm。 5.制动轮的径向跳动值不应大于表4.2.6-1的规定。 制动轮的径向跳动 表4.2.6-1 制动轮直径(mm) ≤2000 >2000~2500 >2500~3000 >3000~4000 >4000 径向跳动(mm) 0.6 0.7 0.8 0.9 1.0 6.组装摩擦衬垫应符合下列有求: a.衬垫与衬垫、压块、固定块、筒壳间,均应贴实和靠紧; b.绳槽半径的偏差应在mm范围内; c.主导轮中心线与其邻侧绳槽中心线间的距离偏差不应超过±0.8mm; d.相邻两绳槽中心线间的距离偏差不应超过±1.6mm; e.滚筒上各绳槽的底直径应在缠绳前测量,相互间最大与最小之差不应大于0.5mm。 7. a.沿轴承梁周围应均匀安设垫铁,且相邻两垫铁间距不应大于 600mm,地脚螺栓两侧近旁和轴承中心下面必须安设垫铁。 4.5 通风机安装工程
位置相互对应。 23.5 叶轮给煤机安装
23.5.2 叶轮给煤机水平度:纵向严禁大于0.3/1000,横向严禁大于0.2/1000。 23.5.3 轨道水平度,严禁大于0.3/1000,且全长不得大于5mm。
23.5.4 行走叶轮与轨面接触均匀,其侧间隙必须符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或设计要求。 4.11 破碎设备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24.2 辊式破碎机安装
24.2.7 机体纵、横向水平度严禁大于0.2/1000。
24.2.8 装配辊子时,辊与辊之间的距离和各部要求,必须符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和设计要求,动辊与固定辊轴线平行度严禁大于0.2/1000。装配齿辊时,辊的齿尖应对准另一辊的齿槽。 24.3 锤式破碎机安装
24.3.7 机座水平度,横向:严禁大于0.1/1000。 纵向:严禁大于0.5/1000。
24.3.8 转子上的锤头顶端与篦条间和篦条相互间的间隙,均必须符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和设计要求。 24.4 鄂式破碎机安装
24.4.8 机体水平度,横向:严禁大于0.15/1000。 纵向:严禁大于0.5/1000。 24.4.10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整,过载保护装置准确可靠。 24.5 反击式破碎机安装
24.5.8 机体水平度,横向严禁大于0.1/1000;纵向严禁大于0.5/1000。 24.5.9 转子上板锤顶端与反击板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规定。对单转子反击式破碎机反击板与转子外缘的平行度,在转子全长范围内严禁大于10mm。 24.5.10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标志醒目,过负荷安全保护装置动作正确。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 414-93 第4.5.7条
四、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负荷试运转时间应为8~24h;
2.加入物料的粒度和性质,均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3.必须先空负荷启动,待设备进入正常转速,且无异常声响后,方可加人物料;加料应由少到多,直至满负荷为止;
4.停机时,必须待破碎机内的物料全部排出后,方可停止主电动机的运转。 4.12 筛分设备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25.2 矿用座式振动筛安装
25.2.9 振动筛筛箱两侧对应点的振幅偏差严禁超过额定工作振幅的10%,且不得大于lmm。
25.2.10 振动器安装架(梁)的垂直度严禁大于1/1000,与激振器结合面的平面度在1m2的范围内严禁超过0.2mm。 25.3 旋转概率筛安装
25.3.8 筛机安装时,传动轴水平度严禁超过0.2/1000,机座(架)应保持水平,上部机架四主柱底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平面度在1m的范围内严禁大于1mm。 25.4 弧形筛安装
25.4.2 入料口倾角和几何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入料口下缘与筛面上缘距离与设计图纸尺寸的偏差,严禁大于±3mm。 25.5 电磁振动旋流筛安装
25.5.5 电磁振动器底板面必须水平,水平度严禁大于2/1000。筛机底基础与底板面平行度严禁大于lmm。
25.5.6 防震用底座橡胶弹簧受力均匀,厚度一致,给料用定压箱的安装高度必须符合设计,用给料泵供料时,阀门调节位置必须保证人料压力在0.01~0.03MPa范围内。 4.13 主洗设备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26.3 辊筒式磁选机安装
26.3.6 机体水平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2
纵向不大于0.5/1000; 横向不大于0.1/1000。 26.4 跳汰机安装
26.4.9 箱体各分室上、下部位焊接处或螺栓连接处,凡与水、气相接触的部位,严禁有渗水、漏水、漏气现象;各风室间严禁串风、串水,且风、水分布均匀。
26.4.10 安全防护设施(链轮罩、栏杆、走台板)和消音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设备出厂技术文件规定。 26.5 斜轮重介质选煤机安装
26.5.8 箱体、分选槽、固定盘、支座等在悬浮液面以下的各部位焊接后,必须进行渗漏检查,严禁有渗漏水现象。 26.6 离心式鼓风机安装
26.6.8 机组安装的水平度,必须符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纵向水平度 不超过0.03/1000; 横向水平度 不超过0.10/1000。
26.6.9 转子系统主轴、叶轮、平衡盘、推力盘、联轴器等各部位的轴向和径向跳动必须符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的规定;电动机与鼓风机转向一致,运转无卡阻和摩擦现象;出口风压和风量达到额定值;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26.7 重介旋流器安装
26.7.5 支承座安装的水平度,机体的垂直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6.7.5.1 支承座水平度,不大于0.5/1000; 26.7.5.2 机体安装垂直度,不大于0.3/1000。 4.14 脱水设备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27.3 卧式振动离心脱水机安装
27.3.6 机体水平度,纵向严禁大于0.2/1000,横向严禁大于0.3/1000。 27.3.7 试运转启动前,必须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启动程序操作,确保油温不低于10℃,油压保持0.05~0.15MPa后,才允许脱水机试运转。 27.4 立式振动离心脱水机安装
27.4.6 机体水平度,严禁大于0.2/1000。
27.4.7 试运转启动前必须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启动程序操作,确保油温不低于10℃,油压保持0.05~0.15MPa后,才允许脱水机试运转。 27.5 沉降式过滤离心脱水机安装
27.5.6 机体的水平度,必须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无规定时,纵向严禁大于0.2/1000,横向严禁大于0.3/1000。
27.5.7 转子与筛板间隙,必须在1.5~2.5mm之间。
27.5.8 溢流端各堰板位置必须一致,其沉降池深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27.5.9 试运转启动前必须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启动程序操作,确保油温不低于10℃,油压保持0.05~0.15MPa后,才允许脱水机试运转。 4.15 浮选设备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28.5 浮选机安装
28.5.6 机体的水平度,严禁大于1/1000,且不得超过5mm。 28.5.7 搅拌机构叶轮轴的垂直度,严禁大于1/1000。 28.5.8 叶轮与吸料口间隙,必须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28.7 盘式真空过滤机安装
28.7.7 机体的水平度,纵向严禁大于0.2/1000。 28.7.8 中心轴安装的同心度,严禁大于2.5/1000。
28.7.9 瞬时吹吸风系统,动作可靠,吹吸风顺序正确,风阀开启时,主轴滤板孔必须与分配头吹落区和吸附区对准。
28.8 水环式真空泵(或水环式压缩机)安装
28.8.7 泵体的水平度,纵向严禁大于0.15/1000。 28.8.8 叶轮端面与两端间隙,必须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4.16 压滤设备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29.2 500m2及以下箱式压滤机安装
29.2.5 机架两主梁轨道的水平度及直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纵向不大于0.2/1000(只允许有上拱度),且不得大于3mm。 横向不大于0.15/1000。
29.2.6 机架两主梁轨道的平行度严禁大于0.15/1000,且不得大于3mm。 29.2.7 各部位的试验压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系统试验压力不小于1.8MPa。过滤工作试验压力不小于1.2MPa。 29.3 660~1050m2箱式压滤机安装
29.3.5 机架四主梁轨道的水平度及直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纵向不大于0.2/1000,且不得大于3mm,只允许有上拱度。 横向不大于0.1/1000。
29.3.6 机架四主梁轨道相互之间的平行度严禁大于0.15/1000,且不得大于3mm。 29.3.7 各部位的试验压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系统试验压力 不小于1.8MPa。 过滤工作试验压力 不小于1.2MPa。 29.4 带式压滤机安装
29.4.8 传动和转向滚筒的水平度,严禁大于0.3/1000。 29.4.9 两相邻滚筒和辊子之间平行度,严禁大于1/1000。
29.4.10 调偏装置工作必须平稳、灵活、无卡阻。调偏开闭灵活、准确。 4.17 转筒式干燥机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30.0.8 机体的横向水平度严禁大于0.3/1000。
30.0.11 挡轮轴心线对轮带中心线的偏移,严禁大于2mm,且只允许向滚筒回转相反的方向偏移。
30.0.12 大齿圈安装后,轴向与径向跳动,严禁大于2mm。 4.18 浓缩设备安装工程
《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10—95 31.1 周边传动浓缩机安装。
31.1.7 中心竖轴的垂直度严禁大于0.5/1000,其径向跳动在全范围内不得大于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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