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计在人大监督中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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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工作理论 研究会交流论文

充分发挥审计在人大监督中的的作用

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同属监督,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审计监督是经济形式的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律形式的监督;审计监督偏重于定量分析,人大监督偏重于定性分析;人大监督比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更高,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审计风暴”,到近年来百姓追问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向,“审计”一词越来越走进公众的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大监督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多地引进审计手段,更充分地发挥审计作用,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而提高监督实效。如何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保障财政资金规范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这是加强人大监督必须思考的课题。笔者认为,强化人大监督必须使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效结合,实现良性互动。

一、运用财政审计,增强监督的科学性。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强化本级财政预算监督,督促政府合理分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财政审计具有工作面广、专业性强和时限性长的特点,必然要求监督主体具有丰富的相关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解决之道,在于“借脑”,人大在预算审查中可以充分运用财政审计。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督促审计部门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财政、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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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安等一级预算单位及二、三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对审计出的问题如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不到位、预算收入不及时入库、部分企业偷漏欠缴税金、部分支出项目超标等,作出审议意见,要求政府深化预算改革,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部门预算的科学性。在财政预算监督工作中,既要注重对预算资金安排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注重对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及资金投入的绩效性进行评价。

二、运用经济审计,增强监督的准确性。

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就是本着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相统一的精神,将德才兼备、依法办事、勇于开拓、勤政廉洁、受人民群众拥护的人任命到领导岗位上去,把为政不勤、为政不廉、为政不公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或撤职。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构成了对领导干部全过程的监督。从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及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情况来看,离任审计与任命干部不相一致,往往任命在前,离任后再审计,离任审计存在滞后性。相比较而言,任中审计则是对领导干部任后与再任前的审计监督,是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其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强。一是任中审计对人的指向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入手向经济责任延伸、向责任人延伸,评价指向的是人,与人大的用人指向是一致的。二是任中审计内容的重要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任期内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管理和效益情况,这些内容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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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评价和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须的政治素质和决策水平,是否具有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能力和水平,这些也正是各级人大任命干部所需要掌握的重要材料。三是任中审计结果的客观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严密,以数字说话,审计证据客观、真实,审计结果的法律地位高,人大在任命干部中采用风险系数较低。

三、运用跟踪审计,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政府财政性投资和政府举债投资或以财政担保为主的投资项目,都属于政府投资行为,事关人民当家理财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据了解,不少地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挤占专项建设资金、多列建设工程成本、竣工结算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有利于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能为人大监督提供客观、准确、细致的评价依据,使人大监督更加客观实在、有的放矢、增强实效。

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只有抓住关键环节,才能取得监督实效。一要对项目立项进行审计。检查项目报、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立项、无报批、无预算的“三无”情况,对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作出评价,避免出现决策失误。二要对招投标过程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核招投标代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底编制是否准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约定是否存在失误,有无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的现象。三要对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审计。检查应由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落实,所供材料核算是否规范,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四要对设计变更和监理签证进行审计。审查设计变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低价中标后通过不合理变更增加工程造价。核实监理签证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虚假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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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检查工程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多计算工程量、高套定额,主材价格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比例结算,有无超付或故意拖欠工程款现象。

四、运用绩效审计,增强监督的公正性。

传统意义上的审计,往往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绩效审计,即审计机关对政府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条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内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审计机关可以将绩效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可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改进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因此,运用绩效审计可以增强人大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目的性和准确性。

绩效审计是人大监督的发展方向,开展绩效审计,首先要深化政府体制改革,解决制约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深层次体制问题。其次,要加强绩效审计人才队伍的培养,培养一批既懂专业知识又具备绩效审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第三,绩效审计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确定。在评价的技术标准上,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渗透效益审计评价的内容;以国家审计准则为基础,创新效益审计评价的程序、方法。在评价的原则上,审计范围和评价内容的一致性要作为审计中应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运用绩效审计,用绩效的方法评价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损失浪费等影响效益的问题,从而促进政府改进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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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o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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