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质安〔2011〕,省厅质监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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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交质安?2011?2号

为加强全省气瓶安全管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以苏质监特函[2011]1003号文下发了《关于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提出了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工程安全监管单位、各建设工程项目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强化对包括气瓶在内各项危险用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各工程安全监管单位、各建设工程项目要加强对《意见》的宣传,有必要的,可邀请专业人士对气瓶使用管理的安全法规规范进行讲解,开展气瓶事故的警示教育,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以提高使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需要取得相应作业证书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出现无证上岗的现象。 三、各工程建设项目要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所有在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意见》要求,对气瓶办理安

全条码,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气瓶进行处理。施工单位在气瓶购买、登记、充装、检验等环节,要严格规范管理.严格遵守气瓶的运输、保管、使用的操作规程,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质监特函〔2011〕1003号

关于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工作意见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管,让广大用户放心使用气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现对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省在用气瓶数量大,分布广,流动性强,承载的介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目前我省80%气瓶充装单位系小型民营企业,安全法制意识相对淡薄,没有很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低,大量到达报废年限的和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仍在流转使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危险。近年来我省气瓶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突出问题。

2009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使用登记申请和报送定期检验,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相关规章和规范都鼓励用信息化和安全条码等手段对气瓶实施安全管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中明确要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

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是消除气瓶事故隐患,保障安全使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有利于充装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符合气瓶充装

单位的长远利益。同时,通过实施气瓶安全条码管理,可以缓解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提高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

以让广大用户放心使用气瓶为出发点,依托安全条码等技术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促进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落实安全责任,规范气瓶充装、检验行为,提高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杜绝充装过期瓶、报废瓶现象,有效防范气瓶事故,促进气瓶充装和检验行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时间要求

1、2011年1月-2月,各市、县区局完成本辖区气瓶安全条码管理调研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完成所有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的宣传发动工作。省质监局完成气瓶使用登记安全监管软件和条码购买工作,搭建互联网络平台,并完成全省各充装单位气瓶条码号段分配工作。 2、2011年3月,完成气瓶使用登记软件安装调试和上网试运行工作,开展安全监察人员使用登记软件操作培训,开展气瓶充装单位条码安装扫描操作培训和充装管理软件使用培训,开展气瓶检验单位检验管理软件操作培训。

3、2011年3月1日起,在省内气瓶制造单位新购气瓶由气瓶制造单位安装条码后出厂。在省外气瓶制造单位新购的气瓶由充装单位自行购买安全条码,并交检验单位安装后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 记,气瓶信息录入电子数据库。

4、2011年4月1日起,全省实施在用气瓶条码管理工作,各地要逐家落实气瓶条码管理工作计划和进度。所有充装单位应当充装使用登记证和安全条码号段在本单位的气瓶。在满足许可条件的前提下,实施统一质量管理的连锁经营气瓶充装单位经市局批准后,可以充装连锁经营范围内的气瓶。

5、2011年5月1日起,所有充装单位都应当向用户提供经使用登记和有安全条码的气

瓶。

6、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在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安全条码安装工作,液化气体充装实施连锁控制。 四、实施工作要求

1、严格许可把关。2011年4月1日起,新申请(含换证)气瓶充装许可和检验许可单位必须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条码识别管理系统,充装单位必须满足自有产权气瓶使用登记数量要求和安全条码管理要求。各市局在充装许可评审审批时,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对虚假充装记录、虚假登记、不执行年度审查和报告制度,不履行气瓶送检义务的充装单位,不予许可。省局将定期组织充装许可评审情况监督抽查。

2、强化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未注册登记气瓶不得充装。使用登记采用网上申报,实行信息化数据库管理,安全条码作为使用登记永久性标记,严格一瓶一码管理,防止虚假登记和重复登记。

3、交换检验数据。检验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建立检验数据库交换软件,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安装安全条码,气瓶信息和检验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送检充装单位实施检验信息更新,确保充装单位送检气瓶原瓶返还,严禁废旧不合格钢瓶经检验环节翻新流入充装环节。

4、严格报废处理。气瓶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和到报废期限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及时将报废气瓶处理信息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禁止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五、工作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第57 条 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第59条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8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瓶。 1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2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 超过检验期限的; 5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第65充 第65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61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1.实行充装质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厂。采用连续自动称重进行充装时,以抽检替代逐瓶复验,应有相应的抽检制度,并经充装注册机构核准; 2.称重衡重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9 充装不合格气体 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0 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处罚款。 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计量《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1 充装气体缺斤少两 和服务计量的准确。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 12 未经登记擅自将气瓶投入使用 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13 未依照规定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14 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15 未依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16 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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