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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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益保护

【摘要】在公众的心目中,总是认为警察拥有绝对权威的警察权,在整个社会之中处于强势地位,长期以来,人们比较注重的是警察的执法权力的行使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 人身安全的维护,而较少对警察自身执法安全保障的问题进行关注。但事实上,方方面面的数据表明,目前警察一直处于一种弱势的生存状态,民警执法权益屡遭侵害,他们的执法权威不断遇到挑战,暴力袭警、诬告陷害等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其种种表现已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安民警的家庭幸福,严重侵犯了国家权威。 【关键词】警察 执法权益保护 暴力抗法 法律法规

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概念

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狭义上使用执法的。 此处所讲的执法是指狭义的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保护词义:尽力照顾,使自身(或他人、或其他事物)的权益不受损害。顾名思义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是指警察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时,使自身(或他人、或其他事物)的权益不受损害。

警察执法现状

与国际上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不同,在发达国家,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只要告知对方警察身份,正告其不许动,如果对方不听从指令,警察就可以采取非常手段,包括将其击毙,这些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中国着重于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对现场处警中遇到的妨害公务的行为,未授予警察等强力处置的权力,在法律规定方面模糊,基本没有程序法,人为因素居多。以致在认定或查处暴力抗法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时,在相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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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会首先考虑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否规范,首先注意的是被侵犯的警察在执法方式上是否有过错,而不是看行为人是否对抗了国家的执法管理活动,把执法与抗法行为混淆在一起。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一警员面对袭击而行使防卫导致对方受伤,或者更严重的后果,那么他可能面临着停职检查、接受调查、自写报告等一系列令人心寒的过程。另一方面,公安领导怕事,领导为了自己的官路走得更长,往往怕自己的下属若麻烦,领导要问责,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得不到领导的支持,面对野蛮的群众狡猾的犯罪分子往往不知所措,使民警形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做多错,不做没错”的思想。

警察执法权益损害的危害

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衅,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既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的士气,减损执法的效果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影响一个地区投资和经济发展。如我在深圳候机楼派出所实习期间,在实习5个月期间发生了很多起群体事件。2010年8月21日晚上12点,接110指挥中心称,12号机坪深圳航空飞机上有旅客闹事不肯下飞机。我跟随一个民警出警,上了飞机就听到乱七八糟的争吵声,一声胜过一声。民警说:“我们站在远远的看着她们,只要他们不打架我们就不要管,我们过去的时候不管他们骂什么都叫我不要出声”。民警找来深航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原来是昨晚上海飞过来的航班,因为流量控制飞机延误到了今天,旅客已经占用飞机一个多小时了,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他们损失,造成他们下一个航班无法起飞。我听从民警的做旁观者任由他们吵。越吵越激烈,开始有旅客向深航工作人员扔矿泉水瓶,民警终于忍不住走过去,我也跟随走过去。旅客见到民警就说“好啊把民警都请来了,我看他们能拿我们怎么的”。民警开始向他们解释,占用民用飞机是违法的,请你们下飞机到深航办公室协商赔偿问题,越是说旅客的情绪更加激动,说我们民警是航空公司养的,不是来帮群众解决问题的,我们也是纳税人····,有旅客开始向我们警察扔东西,我们只好撤出去,让他们跟深航工作人员吵。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看到我们撤出去,也说我们没用,怎么不把他们带下去。我当时真的一肚子火,只能忍着谁叫我是一个学警。民警赶快向领导汇报情况,请求支援。派出所所长带了几个民警过来,也只能任由旅客骂,只能做思想工作。这样的情况在机场基本天天有,不是这边天气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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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其他省份天气不好,飞机延误是很正常的事,怎么搞成这样。

导致暴力抗法原因

首先,随着执法机关倡导以人为本,文明办案,执法队伍的确在执法理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的维护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强化,所谓在“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之下任由违法犯罪之人肆无忌惮,只能助长他们犯罪的嚣张气焰,还会让群众质疑执法机关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所致。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民警素质法律意识大大增强,而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权利意识大大增强,但义务观念却相对滞后,导致了一些人走入误区,一旦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于不顾,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去“维护”。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一旦执法行为影响到其经济利益,就认为“挣钱的道被堵死了”,不惜采用暴力手段阻挠执法,直至触犯刑律。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警械使用程序和衡量规定模糊。针对暴力抗法,《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暴力袭警、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将其击毙。《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义: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何才是危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什么情况下才算阻碍执法,现实中很难判断。

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策略

第一、要加强立法,完善有关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尽管《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中对“民警执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但总的来说很不完善,处罚也偏轻,而且操作性不强。由于相关立法工作滞后,特别是弱化了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侵害了民警合法权益的危害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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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要制定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作为执法者的人民警察如果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护,又怎么去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要真正的保护好人民警察的利益,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为依据。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民警应有的权利,为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护。

第二、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程序,树立执法威信,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建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加警务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真正理解、支持和尊重人民警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其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只有认真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真正的实现咱们整个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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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ni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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