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纪检监察办案要坚持四个效果的统一

更新时间:2024-04-07 03: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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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的思考

李建社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为此,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研究和把握新时期查办案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拓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在依纪依法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关注民生,更加突出效能,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

一、查办案件综合效应是四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效应,是在一定环境下,一些因素和一些结果构成的一种因果现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效应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和经济效果,是四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政治效果就是坚持党和国家的利益至上,通过查办案件,发挥治本作用,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权威,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顺利进行。社会效果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通过查办案件维护公平正义,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后果,得到群众的积极评价、充分肯定和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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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法纪效果就是坚持法律纪律至上,通过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使党纪国法得以遵守和执行,法纪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公正性得以维护和体现。经济效果既是对查办案件工作本身的要求,要讲究办案效益,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也是对查办案件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

政治、社会、法纪和经济效果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四个效果之间既有一定的差异性,在一定情况下不可避免地矛盾和冲突,又有其紧密的一致性,其共同目的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只有最大程度将四个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恰当地处理好其关系和矛盾,才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其中,政治效果是前提,必须把查办案件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去谋划,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以政治效果统领社会、法纪和经济效果。法纪效果是基础,也是衡量办案成果最直接、最基本的标准。以良好的法纪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是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法纪手段收到良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效果是查办案件的根本目的。社会效果是目标,良好的社会效果是查办案件工作的价值取向,是政治、法纪、经济效果的落脚点。经济效果是保障,是新形势下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办案工作的科学高效也有助于其他效果的实现。

二、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的必要性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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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既是新时期党中央对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明确指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和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惩治腐败成效的现实需要,意义重大。

(一)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坚持方针、构建体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的辩证关系。这就要求我们自觉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去认识,放到反腐倡廉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去把握。通过查办案件,不仅要坚决惩治腐败,更要有效预防腐败和遏制腐败,不仅要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治功能,更要发挥其治本功能,不仅要注重法纪效果,还要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二)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和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内在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必须自觉以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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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案件查办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案件查办工作,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办案观,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办案观,树立注重实效、标本兼治的办案观,树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办案观,树立统筹兼顾、注重综合效果的办案观,将案件查办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等因素相统一,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三)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是破解当前查办案件工作困境、提高惩治腐败成效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有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呈现易发多发态势,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居高不下,有的涉案金额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满意度有所提高,但仍未根本改善。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及时充分地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仍存在脱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社会形势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注重法纪效果偏多,注重其他效果过少;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只看当前,不顾长远,把两者对立起来,导致不想办案、不敢办案;有的地方重教育,轻惩处,导致执纪失之于宽,惩处失之与软,既损害了党纪国法的威严,使一些腐败分子更加有恃无恐,也削弱了群众对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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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心,危害了党的执政基础。实践证明,纪检监察机关不办案不行,就案办案也不行,而必须从单纯办案中跳出来,统筹考虑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和经济效果,才能使查办案件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新时期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的工作思路 新时期,查办案件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政治、社会、法纪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当前案件查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办案难题,提升办案工作整体水平,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

(一)依纪依法,严格公正,注重法纪效果 一要严格。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纪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复杂化和国际化,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显得尤为重要。严格依法依纪办案,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在案件调查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确保证据扎实充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惩治与保护并重。办案工作要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毫不留情地予以追究,绝不能手软”的指示,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发挥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所产生的警示和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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