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资料自2

更新时间:2023-11-17 23: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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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学资料

1、企业: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寻织。

企业特征:一、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看,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二、从企业生产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宗旨。三、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最早出现的公司是(无限公司)

了解企业分类

2、企业法律形式含义: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企业法律形式特征:①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②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③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④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风险责任范围;⑤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积和结构。

3、企业设立概念:也称为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企业行为的总称。 企业设立的原则: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准则

设立原则、行政许可设立原则。我国的原则是准则设立与行政许可设立相结合。 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①产品或经营成果以及商业服务活动为社会所需要,且为法律所允许;②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④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模相应的从业人员; ⑤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⑥有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⑦有明确、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企业设立需要审批的有:一、产业管制政策专属审批;二、特殊行业经营资格确认审批;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审批。 4、独资企业概念: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企业有最低的资本企业,业主得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独资企业特征:一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一个自然人。二、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他就企业事务作出个人决定时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去征求别人的意见,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去经营所开办的企业。三、企业的全部资产与以企业之名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四、企业虽然有自己的名称、商号,并以企

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经营活动,但无法人资格。五、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责任,当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业主要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担债务清偿责任。六、独资企业本身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七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主体人格不可分开。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五、有相对足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

的区别:(自己完善)

5、普通合伙企业概念: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法》修订、施行的时间: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实施.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一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的、实际缴纳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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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条件。

合伙人出资形式及评估作价。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

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有限合伙企业概念、 特征: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特征: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目标: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征:

私营企业的权利: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及董事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8、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依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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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

9、公司法的定义:

2005年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的变化。

2005年公司法从哪些方面充实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

2005年公司法如何健全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安排。

10、有限责任公司:定义:

特征:

条件:(股东出资的方式、比例、期限;章程的通过及应当载明的事项;不得抽逃出资等)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和特征:

设立条件、程序: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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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组织机构:

股东会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董事会定义

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监事会的组成

14、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15、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6、董事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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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17、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8、股份有限公司资

本的定义: 资本三原则:

股份的种类: 新股发行条件: 股票申请上市条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9、我国公司法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派生诉讼: 20、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21、法定公积金的定义、提取: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用途: 22、股利分配的原则:

23、母子公司间法律关系的特征: 2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条件: 25、公司人格否认: 26、公司重整: 27、企业解散的原因、成立清算组的时间、破产案件的管辖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和解的定义:

仅作复习之用,请不要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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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mv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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