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卫生监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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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2年安徽省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各项目标,根据国家2012年职业卫生重点检查计划的要求,制定安徽省2012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上述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等义务,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本辖区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分析、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任务安排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化学品毒性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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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市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辖区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分析,并对所辖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和督查。

(三)我厅将适时对所有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专项督查(文件另发)。

(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淮南市、凤阳县、当涂县3个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工作的督导和监测数据汇总和报告工作。

(五)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重点调查工作的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转变观念,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本检查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辖区内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建档率、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二)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各地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超范围开展工作,发现机构条件不符合要求、服务行为不规范、未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向我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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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11月25日前各市、县、区地完成本辖区各项数据填报工作,11月30日前各市将本辖区内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厅卫生监督所。厅卫生监督所于12月10日前完成全省总结和上报工作。

(五)请各市于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报告(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寄至厅卫生监督所。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的淮南市、凤阳县、当涂县于12月15日前按照《重点职业病检测技术方案》要求,将监测数据和报告加盖公章后寄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广德、宿松两省直管县按照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将有关工作总结和报告直接报厅卫生监督所。

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职业卫生监管处 陈全胜 地址:合肥市芜湖路377号,邮编:230061 电话:0551-3625181,传真:0551-3628175 电子邮箱:ahzywsjd@126.com 省疾控中心联系人:陈葆春 电话:0551-3674939

附表:1.2012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 2.2012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2

3.2012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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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2012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

市(县、区) 单位(盖章):

处罚情况 内容 机构类别 机构总数 机构数 单位数 单位数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 合计 单位数 单位数 单位数 检查 查处 警告 罚款 停业 取消资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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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mt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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