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人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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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违”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制止各种违章行为,杜绝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违”行为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1.对所有“三违”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定期公布,凡是有“三违”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

2.对一般“三违”人员,采取帮教、经济处罚进行处理。 3.对严重“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3~24个月。 4.对造成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3~24个月。 (1)对造成轻伤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3~6个月; (2)对造成重伤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6~12月; (3)对造成死亡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9~24个月; 5.凡出现群体违章的,对群体违章人员强制培训教育7~15天。 6.被强制培训人员的待遇。

(1)强制培训期间,其工资按沛县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强制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准许再上岗。 (3)强制培训结束后,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7.对“三违”人员除给予帮教、经济处罚、强制培训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条 违章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违章人员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严重“三违”及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一、采煤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 2.违章进入采空区。

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

4.煤机、刮板运输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或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运输机。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仍继续作业。 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置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完全卸载。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

14.拆卸、安装挡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 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 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 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20.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

21.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22.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 23.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

24.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2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26.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 27.工作面缺棚、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 28.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板。 29.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 30.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31.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32.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 33.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运输机。

34.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挡。

35.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壁。 36.用刮板运输机牵引设备或回料。

37.无措施采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 38.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

39.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 40.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 41.煤机运输时滚筒5米内有人作业或逗留。

42.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

43.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

44.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45.倾角大于25度和采高大于1.6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能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

二、掘进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

2.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4.三、四岔门无专业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

同时施工。

3.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4.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仍继续施工。 5.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拦、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夹板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6.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或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7.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

8.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 9.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架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10.耙装机钢丝绳插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 11.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

12.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13.巷道三、四岔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14.架棚巷道棚腿失角;用爆破方法崩棚腿窝。 15.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16.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

17.倾角大于25度上山巷道施工未将运输道与人行道分开。 18.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

1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 20.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 2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22.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

23.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

24.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

25.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 26.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室或安全设置不全。 27.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 28.人员违章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29.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终止工作。 30.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施工。

31.倾斜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逗留。 32.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

33.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

34.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逗留。

35.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 36.综掘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 37.锚杆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排距超过规定。 38.锚杆支护巷道螺母扭距达不到规定要求。 39.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 40.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41.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 42.耙装机结构不完整。 43.套打残炮眼。

44.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 三、机电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强行送电或约时、约定信号停送电。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5.开关塞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不停机、不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

7.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8.特种设备检修、检验不合格,强行使用。 (二)一般“三违”行为

1.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检修皮带时未将停止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2.没有避开输送机主副滚筒剁皮带接头。 3.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4.煤电钻、照明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绝缘用具。

6.检修机械设备时没将停止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和监护复审制。

9.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极。

10.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臂下方或重物移动前方有人。 11.配制强酸、强碱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带防护用具。 12.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13.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采煤机、掘进机、电缆车除外)。

14.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

15.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不设保险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系绳。

16.立井提升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1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采用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或安全电压或隔离变压器或保护用具。

四、运输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钩头、乘刮板输送机。 2.斜巷轨道行车时行人或行人时行车。 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

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

5.主要运输斜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善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

7.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架线下装卸料未停电;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

8.斜巷绞车不带电送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 9.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

10.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 11.人行车无跟车工。

12.主要运输斜巷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

2.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得不合格。 3.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 4.绞车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

5.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 6.斜巷和耙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仍然使用。 7.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 8.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 9.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

10.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 11.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

12.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好开车。

13.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标准。

14.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 15.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或引线没有做线鼻子。 16.司机离开电机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 17.用手抓代步机钢丝绳行走。 18.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盖。 19.井下大巷人工推车运料不经调度站同意。 20.坡度超过7‰时人工推车或放飞车。 21.用车顶撞风门。 22.跟车工不带哨子。

23.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 24.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

25.无信号开车、开机。

26.在上车场用绞车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在下车场或甩道用主钩带车。

27.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 28.电机车头带料或乘坐非专职人员。

29.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

30.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车或同方向推车间距不够。

31.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允许没有井下安全工作资格证人员下井。

32.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 33.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 34.绞车反向操作或用绞车起吊物件。

35.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拉空钩头无人牵引。 36.翻越皮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 37.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 38.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展放胶带。 39.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机。 五、通防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2.矿井、采区超通风能力生产(指一个采区同一个煤层内布置超过3个采煤面,5个掘进头)。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

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

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5.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6.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9.无措施进入盲巷。

10.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1.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经公司批准的除外)。 12.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监测监控系统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发现火情或通防严重隐患不及时组织处理和汇报的。

13.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或无相应的瓦斯排放措施的。

14.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 (二)一般“三违”行为

1.临时停风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2.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3.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坚持工作。

4.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和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三人联锁”放炮不签字。

5.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迎头空风筒。

6.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没有专人看管。 7.永久风门不闭锁。

8.老峒、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 9.临时板墙钉布帘只有一道。

10.通风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设置工具房。 11.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瓦斯日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12.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13.风筒损坏未及时补上。

14.综采、综放面移架时架间喷雾不及时或放顶煤不及时使用喷雾。

15.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 16.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17.高瓦斯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28.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

19.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20.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21.未按规定执行防尘冲洗制度,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 22.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23.煤层注水效果没有达到标准仍强行生产。

24.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或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头有3个及以上内喷雾头堵塞强行生产。

25.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

26.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 27.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

28.救护队员在佩戴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佩戴正压呼吸器除外)。

29.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六、火工品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

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爆器爆破。

6.警戒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和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7.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爆破。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沿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沿。

2.库房的发放峒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 3.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

4.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5.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 7.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8.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9.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

1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拧结成短路。

1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2.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4.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 15.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拧结短路。

16.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17.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18.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

19.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20.炮眼深度超过2.5米,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

2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 22.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23.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井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

24.放炮器不及时缴回。

25.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26.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 27.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 28.转借炸药、雷管。

29.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30.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仍爆破的。 31.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32.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仍爆破的。

33.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

34.爆破母线未及时拧结成短路。 七、共性部分“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5.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6.酒后下井上岗。 7.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8.穿化纤衣服下井。 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0.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

2.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 4.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5.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6. 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

7.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9.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10.人行车、罐笼超员。

11.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2.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3.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4.井口及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5.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6.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8.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9.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20.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21.不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22.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23.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4.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

25.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26.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27.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8.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9.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30.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3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2.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33.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履行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34、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mq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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