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一户一宅法律问题的分析

更新时间:2023-12-28 19: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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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一户一宅法律问题的分析

文/马洪闯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13931982083

一、关于“一户一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得知,“一户一宅”是指在我国农村村民中,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关于“一户多宅”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一户一宅”原则是明文禁止“一户多宅”的,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一户多宅”的客观事实,有明确的处理方式。第一,村民自行将多余的住宅转让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第二,满两年未转让多余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可向土地管理机构提请收回。

三、关于“一宅多户”

对于“一宅多户”,从现行法律及河北省相关法规政策文件中并未明文禁止,我们认为应当认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宅多户”现象,且其存在具有合法及合理性。

“一宅多户”的法律依据。 1、户内分户的情形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第81条规定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契分户手续的;(二)已办理分家手续且有书面证明材料的;(三)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四)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分户需提供分户书面申请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户内在具备四种情形之一时可以办理分户手续,即肯定了户内可以进行分户,但要依据一定的程序办理。

2、分户后的宅基地问题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第9条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

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根据上述条文可得知,分户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要具备两个实质性要件。一是村民必须符合分户条件;二是村民必须缺少宅基地。《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原有宅基地的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这也是对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禁止性规定。但同时也间接表明在农村是允许“一宅多户”情形存在的。

因此,法律规定“一户一宅”制度,立法原意是禁止“一户两宅”,“一户多宅”的情形,并非对“一宅多户”的限制。

3、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

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由上述法条得知,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向村委会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逐级上报。

四、关于“一村一案”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

[2008]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辖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从上述规定可知,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案”原则。由于每个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情形不同,允许其有符合村民实际的拆迁安置方案,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管理部门同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ml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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