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会计管理及核算规范
更新时间:2024-06-18 09: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万科集团会计管理及核算规范
——(12-14)
1. 目的:
加强集团会计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集团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服务。
2. 范围:
适用于总部及集团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集团内各公司(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 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总则
4.1.1 本规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
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集团的
实际情况而制定。
4.1.2 集团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和监督本
单位和集团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和依据。 4.1.3 集团实行高度集中、独立核算的会计管理体制。集团会计工作由主管财
务的集团领导直接指挥;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会计工作的组织和集团统一会计政策、制度的制定;各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开展各项会计工作,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原则下,根据本单位业务管理的特点,制订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办法。 4.1.4 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4.2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4.2.1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4.2.1.1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及规模大小,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并
配备会计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
人员应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选派或下属单位提名、总部财务管理部考核、按照集团人事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任免。
4.2.1.2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按照集团《下属企业财务负责
人职务行为规范》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A、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负责,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B、具有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C、主管过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二年; D、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财务、会计、税务管理制度及要求,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E、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专业能力; F、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G、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2.1.3 从高校招收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社会上招收的一般
会计人员至少应具备大专以上财会及相关专业学历,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相关岗位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道德品质优良;从社会上招收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禁止招收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各所属全资企业聘用的会计人员
的试用、转正,按人事审批程序报经总部财务管理部签署意见。
4.2.1.4 集团及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
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2.1.5 各单位不得任用本单位职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关联单位负责人
及集团相关领导的直系亲属作为本单位的会计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4.2.1.6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的分工应符
合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的要求,并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会计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资
债核算、销售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以及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核算人员不能兼管本岗位凭证的稽核。
4.2.1.7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进行有计划地轮换,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
情况制定相应的轮换和考核办法。
4.2.1.8 会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有责任
对本部门的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并合理安排好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4.2.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4.2.2.1 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4.2.2.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兼洁奉公。 4.2.2.3 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和集团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
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2.2.4 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
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2.2.5 保守本单位和集团的商业秘密,除国家法律和集团规定及本单位负责人
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4.2.2.6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必须保证对上级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及集团
总部财务管理部的信息透明化,严禁隐瞒或上报虚假信息。 4.2.2.7 主动接受本公司领导和总部财务管理部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的检查、监督、指导。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
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人员将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2.3会计工作交接 4.2.3.1 基本要求:
A、会计人员轮换工作岗位、集团内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
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B、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C、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交接手
续.
4.2.3.2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A、巳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B、已录入凭证尚未审核并过账的,应当完成审核及过账,并打印科目
余额表,由经办人员加盖印章或签名;
C、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D、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E、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并附上全部原始资料。
4.2.3.3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应逐项核对
点收。其中:
A、现金、有价证券应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移交保检柜的钥匙和密码时,接替人员应当场验证,移交完毕后,钥匙和密码应尽可能予以更换。
B、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经审核签章后打印,并附完整原始凭证再行移交;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账套密码和其它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下移交,移交完毕后,接替人员应及时更换操作人员密码。 C、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查清未达账原因;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D、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4.2.3.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A、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B、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总部财务管理部派人会同监交。
4.2.3.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需要
说明的问题和意见应当注明。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2.3.6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接手的账套软件,不得自行另立新账套,以保持
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2.3.7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
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当其重新恢复工作时,应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
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则第4.2.3.9条规定的责任。 4.2.3.8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并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
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确定。 4.2.3.9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所有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3 会计核算
4.3.1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4.3.1.1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各种具
体会计准则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4.3.1.2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A、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B、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C、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D、资本、基金的增减;
E、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F、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G、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4.3.1.3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
处理方法进行,并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4.3.1.4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
分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份,并采用公历日期。 4.3.1.5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单位可采用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
位币,但向集团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4.3.1.6 会计记录的文字统一使用中文,境外单位可同时使用英文。
4.3.1.7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4.3.1.8 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
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财
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4.3.1.9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定期打印、
装订成册,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存储会计软件、电子数据的软盘、光盘、磁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4.3.2 会计凭证及账套设置
4.3.2.1 各单位办理本规则4.3.1.2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4.3.2.2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基本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
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营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对于不同渠道取得的原始凭证,除具备上述基本要素外,还应包括其他
附加条件,具体为:
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B、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C、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D、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E、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F、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G、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3.2.3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
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4.3.2.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
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
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3.2.5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
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3.2.6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合乎集团管理需要和国家
法规的会计账套。 账套的初始化设置应遵守集团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代码,需
设立核算项目的应按集团规定设置。新建账套必须在核算项目明细余额、会计科目明细余额、会计科目汇总余额与手工账簿或原账套核对相符后方
可启用。
账套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严格按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的要求确
定操作权限,交由系统管理员操作设定,凭证录入人员不得兼凭证审核,不同操作人员应自行设置操作密码,并对其定期更换。 4.3.2.7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
凭证。记账凭证的录入应内容完整、摘要简单明了;录入的凭证需经专人
审核后方可过账;更正错误的方法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记账凭证应在业务发生并取得完整的原始凭证后及时录入,不得积压。 4.3.2.8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套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
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3.3 会计科目
4.3.3.1集团内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下述会计科目的编号及名称设置一级会计科目、部分明细科目及部分核算项
目,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其他行业的企业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需要增加或修改明细科目及核算项目的设置;未作规定的明细科目和核算项目可自行根据需要设置编码和名称,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各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4.3.3.2 集团统一会计科目表如下:
A、资产类
科目代码 1001 现金 一级 科目 二级明细 科目(及代码) 三级明细 科目 四级明细 科目 核算 项目 人民币(01)、港币其他币种06 (02)、美元(03)、日元可选择币种种(04)、澳元(05)、类 其他币种(06) 人民币(01)、港币(02)、美元(03)、日元(04)、澳元(05)、其他币种(06) 按开户银行 (其他币种06可选择币种种类再选择开户银行) 1002 银行存款 存款种类:定期或活期(可选)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借款保证金(01)、按揭保按开户金融按币别(可选)、 证金(02)、代管基金(03)机构 代管基金名称(物业公司设)、其他(04) (物业公司设) 股票投资(01)、债权投资具体名称 (02)、基金投资(03)、其他(10) 按单位 按单位 按债券名称 1101 短期投资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同短期投资 1111 应收票据 1121 应收股利 1122 应收利息 按房号 按管理项目名称及债务人 按债务人 1131 应收账款(地产公按开发项目 司) 1131 应收帐款(物业公 司) 1133 其他应收款 具体苑或栋或 期 应收押金或保证金(01)、 备用金(02)、应收垫付款(03)、应收赔款和罚款(04)、联营公司往来(05)、预付帐款转入(06)、其他应收、暂付款项(10) 1141 坏账准备 按合同单位及合同代码 按管理项目名称及合同单位 1151 预付账款(地产公按开发项目 司) 1151 预付帐款(物业公 司) 1211 原材料 具体苑或栋或期 按《万科集团存货核算办法》 1231 低值易耗品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1285 完工开发产品 1286 出租开发产品 1287 开发产品摊销 1294 内部往来 1301 待摊费用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按往来单位 按币别 广告费(01)、展示中心装修费(02)、保险费(03)、低值易耗品摊销(04)、养路费(05)、房租(06)、开办费(07)、其他(10) 股票投资(01)、其他股按具体股票或投资成本、投资 准备、股权投资权投资(02) 单位名称 差额、损益调整 债券投资(01)、其他债 权投资(02) 债权投资(02) 1501 固定资产 1502 累计折旧 1603 在建工程 1701 固定资产清理 1801 无形资产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1911 待处理财产损溢 B、负债类
科目 代码 2101 2111 2121 2121 一级 科目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二级明细 科目 按借款单位 按债权人 三级明细 科目 按币别 按币别 四级明细 科目 按合同单位及合同代码 按管理项目名称及合同单位 核算 项目 同固定资产 按项目名称 同固定资产 按类别 1411 长期债权投资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股权投资(01)、 按具体证券或 单位名称 房屋类(01)、机器设备(02)、运输工具(03)、电子设备(04)、其他设备(05)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同固定资产 1605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同在建工程 18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同无形资产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01)、装修支出(02)、固定资产修理支出(03)、其他递延支出(06)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0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02) 应付账款(地产公司)按开发项目 应付帐款(物业公司) 具体苑或栋或期 2131 2131 预收账款(地产公司)按开发项目 预收帐款(物业公 司) 具体苑或栋或期 按房号 按管理项目名称及债权人 2142 2151 2153 2161 2171 代收款项(物业公司按代交费用种 设) 类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股利 应交税金 按单位 增值税(01)(地进项税额(01)、已交税金(02)、转出未交产公司可根据增值税(03)、减免税款(04)、销项税额(05)、需要选择设置) 进项税额转出(07)、转出多交增值税(09)、未交增值税(10) 营业税(02)、消费税(03)、资源税(04)、企业所得税(05)、土地增值税(06)、城市维护建设税(07)、房产税(08)、土地使用税(09)、车船使用税(10)、个人所得税(11)、其他税种(12) 按种类 按业务性质 按债权人 2171 应交税金 2176 2181 2191 2191 2211 2301 2311 2321 2341 2281
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 预计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递延税款 代管基金 开发产品成本(01)按开发项目 具体苑或栋或期 审计费(02)、利息(03)、担保费(04)、保险费(05)、修理费(06)、租金(07)、其他(10) 按贷款单位 按币别 债券面值(01)、债券溢价(02)、债券折价(03)、应付利息(04) 按种类 按单位 按管理项目名称 按《万科集团企业所得税项核算办法》 按代管基金名 称 C、股东权益类
科目代码 3101 股本 3111 资本公积 一级 科目 二级明细 科目 按股东\\股票类别 三级明细 科目 四级明细 科目 核算 项目 股(资)本溢价(01)、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02)、接受现金捐
赠(03)、股权投资准备(04)、外币资本折算差额(06)、其他资本公积(07) 3121 盈余公积 3131 本年利润 3141 利润分配 法定盈余公积金(01) 、任意盈余公积金(02)、法定公益金(03) 、储备基金(外)(04)、企业发展基金(外)(05) 其他转入(0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2)、提取法定公益金(03)、提取储备基金(外)(04)、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外)(05)、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外)(06)、应付优先股股利(08)、提取任意盈余公积(09)、应付普通股股利(10)、转作股(资)本的普通股股利(11)、未分配利润(12) D、成本类
科目 代码 一级 科目 二级明细 科目 三级明细 科目 四级明细 科目 核算 项目 4301 开发成本 按《万科集团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指导》、《集团费用核算办法》、4311 物业工程(物业公《存货核算办法》。 司) 4302 开发间接费 F、损益类 科目代码 一级 科目 二级明细 科目 三级明细 四级明细 科目 科目 具体苑或 栋或期 按各项具 体业务对应收入名称 核算 项目 按开发产品类别(住宅、商铺、写字楼、配套资产) 按管理项目名称 5101 主营业务收入(地产公按开发项目 司) 5101 主营业务收入(物业公物业管理收入(01)、物业经营收司) 入(02)、物业大修收入(03)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5201 投资收益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01)、手续费收入(02)、咨询收入(03)、开发产品出租收入(04)、其他(07) 股权投资收益(01)、债权投资收益(02)、权益法调整(03)、出售处理被投资单位(04)、股权投资差额摊销(05)、债券溢折价摊销(0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07)、短期投资跌价准备(08) 罚款收入(01)、 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02)、没收定金及违约金(03)、固定资产盘盈(04)、其他(07) 同主营业务收入` 5203 补贴收入 5301 营业外收入 5401 主营业务成本(地产公司) 5401 主营业务成本(物业公物业管理成本按具体业 (01)、物业经营务对应成司) 成本(02)、物业本名称 大修成本(03)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地产公司)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物业公司) 同主营业务收入 物业管理税金按具体业 (01)、物业经营务对应税税金(02)、物业金名称 大修税金(03) 按管理项目名称 按管理项目名称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5501 营业费用 5502 管理费用 5503 财务费用 5601 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出租成本(01)、收取代办手续费成本(02)、咨询业务成本(03)、出租开发产品费用(04)、其他(07) 按《集团费用核算办法》 按费用明细和《集团费用核算办法》 罚款支出(01)、处理固定资产损失(02)、捐赠支出(0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0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05)、非常损失(06)、固定资产盘亏(07)、债务重组损失(08)、其他(11) 按《万科集团企业所得税项核算办法》 5701 所得税 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3.3 部分会计科目的使用要求:
A、“应收账款”(地产公司)、“预收账款”(地产公司)应按房号
设置核算项目,并增加如下项目属性:业主名称、购房日期、房屋面积、合同号、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如其他系统软件可提供如上信息,可适当减少核算项目属性)。 B、“预付账款”(地产公司)、“应付账款”(地产公司)应按合同单位及合同代码设置核算项目,并至少增加如下项目属性: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等。 C、“应付股利”核算按利润分配方案应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下属全资公司应上缴总部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D、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或者先在“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或者直接在发生当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E、专户存储的按揭保证金、借款保证金在“其他货币资金—按揭(借款)保证金“中单独核算;物业公司收到的物业维修基金在“其他货币资金—代管基金”中单独核算。
F、“原材料”、“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地产公司)、“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采用数量金额核算。
G、“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投资方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各公司可根据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增加的原因进一步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H、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计入“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I、“补贴收入”科目核算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不发生增值税的地产公司可以不设此科目。
4.3.4 会计报表
4.3.4.1 会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A、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和必备补充资料。集团总部内部使用的会计报表,必须按总部统一制定的报表标准格式编制。 B、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集团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如果因为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变更而导致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不一致,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将其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加以说明。 C、各单位按下列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D、年度会计报表编制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对账套记录进行检查。会计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不得漏报和任意取舍,不得任意估计数字,更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数字。 E、各单位对外和向集团总部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会计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及编报人员签名或盖章。
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对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3.4.2 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本规则的规定编制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
计报表,部分项目的填列应符合以下要求:
A、资产负债表:
a.年初数栏目:应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后审定数一致。特殊情况不一致的,应附表详细说明差异原因;
b.债权债务类项目:将明细科目相同的债权债务抵消后,按明细科目的借贷方向分别填列。不同总账科目及不同明细科目的债权债务,在编报时不得互相抵消;
c.预提费用与待摊费用项目:依据所属明细科目分析填列。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并入待摊费用项目;待摊费用如有贷方余额,应并入预提费用项目;
d.少数股东权益项目:编制个别会计报表的单位不填列此项。 e. 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在期末结帐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部或总部提供会计报告时,应将其余额转入相关损益类项目,不得挂帐,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B、损益表:
a. 投资损益项:万科集团拥有50%以上权益的企业对集团内控股50%以上的单位的投资,在对外报送报表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在本项反映其投资收益;但在上报集团总部报表时,采用成本法核算,不在该项目反映对其的投资收益;
b. 所得税项:反映企业累计预提的所得税。所得税应至少每季度预提一次,并进行账务处理;
c. 少数股东损益:编制个别会计报表的单位不填列此项。 C、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内容的填报方法及其科目余额明细附注内
容参照集团《现金流量表编制指导——项目内容和数据关系》和《科目余额说明——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D、管理报表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参照有关集团制定
的统一格式,制定和编制内部使用的管理报表。
管理报表尽量在会计软件中利用“自定义报表”的功能做出。 4.3.4.3 月度会计报表资料的生成时间为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并以电子手段传
送报表需要单位,不再报送书面报表。
季度结算、中期结算及年终决算报表的报送时间由总部财务管理部单独通知,报送方式为规定时间内采用电子手段传送,之后将会计报告资料正本邮寄到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
4.3.4.4 各单位应向集团总部报送的月、季度会计报表种类如下:
A、资产负债表(月报) B、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月报) C、期间费用明细表(月报) D、管理费用明细表(月报) E、现金流量表(季报)
F、《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信息月报》 (房地产企业填报)(月报) G、集团规定的各种附表(季度报、半年报、年报)
4.3.4.5为了确保会计报表的时间和质量,总部将对各单位的定期会计报表实行
考评并分别于季度、年中及年末予以通报。 4.3.5 年度决算
4.3.5.1 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除遵守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A、对所有经济业务进行全面清理,确保经济业务全部入账。有关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固定资产折旧、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进行核算。 B、作好实物的清查、盘点工作。各单位要按规定作好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的清查、盘点,并妥善编制盘点报告,保证账实相符;对于长期积压的存货及可能发生的损失,应按《财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C、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应与各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存在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银行对账单应准备复印件以备核数师查验。 D、清理债权债务。必须对各种应收款项进行函证,大额款项应准备好确认单位复印件;对于三年以上确实收不回的债权应按《财务管理规则》规定程序处理。 E、“内部往来”、“联营公司往来”及“结算中心存款”与“内部单位存款”、“结算中心借款”与“内部单位贷款”必须核对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有关确认单应准备复印件以备核数师查验。 F、期末汇率按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公布的汇率执行,并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4.3.5.2 年度决算审计,除应积极配合集团总部做好本单位各种法律性文件及其
它资料的收集工作外,还应作好聘请核数师的工作。境外核数师、集团境内主审核数师以及主要地区境内核数师的聘请由集团总部统一安排;其它单位境内核数师的聘请,由各公司自行安排,但所聘请的核数师必须具备证券业务审计资格,并报总部财务管理部备案。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各单位应与核数师充分协商,使出具的审计报告尽可能合乎集团要求和主审核数师的要求。
4.3.5.3 各单位对总部财务管理部要求填报的各种附表,应予认真填报。 4.3.5.4 中期、季度结算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年度决算,由总部财务管理部另行通知。
4.3.6 会计电算化 4.3.6.1 基本要求:
A、各单位会计机构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根据《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规范》的要求,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B、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集团内各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安排,集团统一会计软件的选择、升级、修改及有关会计电算化的实施程序,各单位应积极贯彻执行。 C、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同时指定专人作为电算化工作责任人,负责电算化的具体应用及与总部进行工作衔接。
4.3.6.2 会计电算化的操作管理规定:
A、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软件的操作权限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确定,并由系统管理员负责设置,密码应定期更换;系统管理员离任或调离岗位时,应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包括管理员密码、用户及权限设置、账套位置和账套备份、以及服务器的相关配置和密码;同时新接任系统管理员应立即变更相关管理密码。
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及无权限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禁止具体操作人员将密码告诉他人。
B、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不得过账; C、操作人员离开工作位前,应退出会计软件;
D、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定期检查上机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E、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数据库异地复制相关服务的正确配置与启动以及线路的畅通,保证集团财务和其它业务数据的实时性。
4.3.6.3 计算机系统配置和数据管理的规定:
A、按集团对电算化工作的要求配置和升级相关硬件设施,安装相关系统和应用软件并配备指定的专职或兼职系统维护人员; B、经常对设备进行保养,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C、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的非法修改和删除;会计账套应每周备份一次,备份使用硬盘、光盘、MO、磁带等大容量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必须保存双备份;
D、在系统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电算工作责任人应确保会计账套和相关电子数据的安全; E、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安装高效的长驻内存的防病毒软件。不接收来历不明邮件,不使用未经检验的外来软盘和软件; F、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
4.3.6.4 电算化核算的要求
A、电算化核算是指采用计算机记账,即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和报表。 B、手工记账向电算化核算转化的具体办法参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C、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签字。 D、记账凭证的类别,可以采用一种制记账凭证或收、付、转三种制记账凭证的形式;也可以在收、付、转三种制凭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业务和会计软件功能模块的划分进一步细化,以方便记账凭证的输入和保存。
E、对使用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和集团关于会计电算化的规定;一级会计科目的使用和编号,以及部分科目的明细设置必须符合本规则有关会计科目规定的要求。 F、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簿和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G、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H、各单位应尽可能使用磁带、光盘、MO、硬盘等介质,尽量少用软盘。但不管采用何种介质存储会计数据,仍须打印成册保管。
4.3.7 财务分析
4.3.7.1各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集团规定报送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
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报告期内生产或经营情况;
B、收入、利润的构成分析及影响收入、利润变化的因素,房地产企业还须有销售(面积、合同金额)、回款、实际结算(面积、收入、成本、毛利)情况; C、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D、成本、费用升降及构成情况分析; E、财务状况分析;
F、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等,以前年度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及或有负债事项应予以揭示;
4.3.7.2 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时,应当运用财务分析的技术和方法,对经营成果和
财务状况的构成和趋势分别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
简单明了,重点突出;中期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全面、深入。对各单位的定期财务分析报告,总部将连同会计报表报送情况一并考评并通报。
4.2.7.3 主要财务指标及计算方法:
A、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a. 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100%
b. 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100%
B、营运比率
a. 存货周转率(次/天)=销货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或 存货平均余额/销货成本*360 b.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天)=赊销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或 360/年周转次数 c. 总资产周转率(次/天)=销售收入/总资产平均占用额 或 360/总资产年周转次数 C、债务比率
a. 负债比%=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b. 负债/权益比%=期末负债总额/欺末股东权益总额*100% c. 每股净资产(元)=期末净资产总额/期末总股本数(或实收资本
数)
D、获利能力比率
a. 每股盈利(元)=税后利润/期末总股本数(或实收资本数) b. 主营业务销售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c.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期末净资产总额(集团总部) 资金占用回报率 = 税后利润/平均占用集团资金100%(集团下属单位)
“占用集团资金”按集团净资产资金构成确定,具体包括:①集团投入的注册资本;②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③内部往来(计息部分除外);④欠缴总部利润;⑤免息借款。 平均占用集团资金按年初、3月末、中期末、9月末和年末五个
指标的算术平均数确定。
d. 总资产报酬率%=(税前利润总额 + 利息支出)/总资产平均余额
*100%
4.2.7.4 定期财务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间
财务分析报告为半年度和年度上报。上报时间按总部中期结算和年终决算的通知时间报送。 4.4 主要会计政策
4.4.1 会计政策的确认和变更
集团执行财政部财会字[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及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对选择使用的会计政策, 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确定并按国家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所属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4.4.2 集团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4.4.2.1 客观性原则:以能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准确反映
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具有可验证性; 4.4.2.2 权责发生制原则:以权责关系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而
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付; 4.4.2.3 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在因果关系及时间期间上相匹配;
4.4.2.4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严格区分支出是为了取得当期收益
还是为了以后各期能取得收益。前者列成本费用,后者列作资产; 4.4.2.5 重要性原则:对经常发生或虽不经常发生但金额较大的会计事项,应力
求准确反映;否则,可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简化会计核
算,合并反映。
4.4.2.6 稳健性原则:对经济活动中不确定的因素在会计处理上应充分估计风险
和损失,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 4.4.2.7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
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4.4.2.8 财政部颁发的其他会计核算原则。
4.4.3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4.4 货币换算:
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公司一律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上报报表时必须折合为人民币。
非本位币业务均按集团公布的记账汇率折合本位币记账,每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决算时,货币资金、债权债务、银行借款等货币性项目中的非记账本位币余额,均按集团统一公布的期末市场汇率予以调整。 4.4.5 存货:
4.4.5.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按《万科集团存货核算办法》执行。 4.4.5.2 其他行业的企业按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4.4.6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
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入帐价值;持有期内收到现金股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出售短期投资,应将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中期期末及年度终了,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利用逐项比较法,按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市价以后又回升,按回升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入账的减少数为限)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4.7 长期股权投资:
4.4.7.1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和其它股权投资的,按实际
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4.7.2 计价方法
本集团对拥有20%以下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均按成本法核算; 对拥有20%-50%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每季度末依
据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拥有50%以上(不包括50%)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
权益份额的差额计为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平均摊销,合同未规定投资期限的,不论借方差额还是贷方差额均按10年期限摊销。
4.4.7.3 期末计价
季度、中期期未或年度终了,如遇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按逐项比较法, 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本规则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
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
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投资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
失的数额内转回。 4.4.8 固定资产及折旧: 4.4.8.1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实物资产。
4.4.8.2 固定资产按其实际成本计价 4.4.8.3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房屋及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及
大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的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公司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公司)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视同自用固定资产处理,并将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自“开发产品”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自发生之日起,参照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
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巳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4.4.8.4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平均法,并按固定资产的原值、估计使用年
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原价的4%)确定。 4.4.8.5 固定资产分类及分类折旧率如下:
类别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5年或12.5年 3.84%%或8.00% 其中:一般房屋及建筑物 25年 3.84% 会所等配套资产 12.5年 8.00% 机械设备 10年 9.60% 运输设备 5年 19.20% 电子设备 5年 19.20% 其它设备 5年 19.20% 《固定资产目录》由各单位据此自行编制。 4.4.8.6 固定资产的期末计价
季度、中期期未或年度终了,如遇损坏、长期闲置、技术陈旧等原
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按逐项比较法,将此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已确认损失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
回。
4.4.9 无形资产
4.4.9.1本集团购入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已明确决定将之
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使用权)等列作无形资产。 4.4.9.2 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4.4.9.3 无形资产的摊销
能明确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的,按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平均摊销;
既有有效期又有受益期限的,按较短的期限平均摊销;其余按十年平均摊销。 4.4.9.4 土地使用权的计价
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明确开
发目的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分期摊销。当开发商品房时,
再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如该土地是用作建造自用项目,则在工程动工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4.4.9.5 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
季度、中期期未或年度终了,如遇技术陈旧、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市价下跌且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等原因导致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按逐项比较法,将此差额作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
备的范围内转回。
4.4.10 长期待摊费用
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所发生的费用按五年或租赁期孰短的原则平均摊销;装修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间或按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4.4.11 坏账准备: 4.4.11.1 计提范围
季度、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含
联营公司往来)”的期末余额分账龄计提。
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因债务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履行合同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4.4.11.2 计提比例
账龄1年(含1年,以下类推)以内按期末余额1%计提;账龄1-3年按期末余额的5%计提;账龄3年以上,按期末余额的30%计提。
“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大于或小于应计提的余额时,调整其差额。
4.4.12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季度、中期期未或年度终了,应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存在
长期停建并且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或性能及技术已经落后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情况,应对其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4.4.13 预计负债
集团承担的很可能产生的各项负债,列作预计负债,如由于对外提
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形成的很可能产生的负债。预计负债是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但不一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某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不满足以上三个特点中的任何一个,则作为或有负
债,按照一定标准,在会计报告附注中进行披露,而不在会计报表中予以确认。
预计负债的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4.4.14 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商品(产品)的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确认销售收入: A、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
的商品实施控制; 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润能够流入企业; 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集团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以商品楼宇峻工并验收合格,签定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金额20%或以上之首期款或/及已确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作为销售收入实现必要条件;出租开发产品,按与承租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和金额,确认房屋出租收入的实现;物业管理费收入按实际收到的管理费等确认销售收入。
4.4.15 成本计算:
4.4.1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万科集团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指导》执行。 4.4.15.2其他行业的企业按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4.4.16 借款利息:
参照《万科集团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指导》。 4.4.17 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及工会经费:
深圳经济特区内注册的非中外合资企业,其工资总额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全部列入成本费用,并按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工会经费,记入“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单独核算;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基数为基本工资部分,提取比例为14%,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企业,提取比例为8%。
中外合资企业和深圳经济特区以外的其它企业按国家或当地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8 税项:
4.4.18.1 所得税按相关税收法规计缴,并按《万科集团企业所得税项核算办法》
进行会计处理; 4.4.18.2 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税收法规计交并进行会计处理。 4.4.19 利润分配:
4.4.19.1 集团利润分配比例按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所属全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按
总部规定执行;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按本单位董事会决议执行。
4.4.19.2 集团所属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上缴投资单位利润统一划拨总部。 4.4.19.3 二级公司与其所属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自行决定。 4.4.20 合并报表编制
本集团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及方法是:
4.4.20.1 对本集团拥有50%以上(不含50%)股权的长期投资,或实质上拥有被
投资企业控制权的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4.4.20.2 除系统内单位之间的往来、资金拨入与拨出、长期投资与实收资本、
内部现金流、内部销售以及收取费用相互抵销外,其它相同项目的资产、负债、现金流量项目、成本和费用逐项合并。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单独列示。
4.4.20.3 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应按如下规则折算: 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中反映发生额的项目,按集团公布的年初及
期末平均市场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及负债类项目按集团公布的期末市场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由于折算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予以反映。 4.5 会计档案
4.5.1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建档要求、调阅手
续、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管理会计档案。 4.5.2 年度终了后,会计机构应指定专人对上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会
计人员移交清册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进行收集、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4.5.3 集团内单位之间调阅会计档案,需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外单位
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持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需要复制的,须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对巳入库会计档案的
调阅,档案管理人员应详细登记。
4.5.4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
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总部批准后销毁。 4.5.5 合并、撤消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或总部
指定的单位接收保管。
4.5.6 各单位必须对下列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妥善管理,做到防磁、防火、防潮
和防尘,重要会计档案要准备双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A、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 B、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
C、计算机打印出来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 4.5.7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
于磁性介质损坏使会计档案丢失。 4.5.8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
4.5.8.1 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含文字分析)、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涉及外事
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必须永久保存; 4.5.8.2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的保存期限为25年; 4.5.8.3会计移交清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分类账、明细分类
账、除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外的其它日记账、各种辅助账簿的保管期限为15年; 4.5.8.4 月度、季度、中期会计报表(含文字分析)保管期限为5年;
4.5.8.5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含文字分析)保管期限为3
年;
4.5.8.6 固定资产卡片保存期限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4.5.8.7 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和会计软件程序,保管期为截止该软件停止使
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5年;电子计算机输出的书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书面会计资料和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的保管期限与上述相应项目一致. 4.6 会计稽核和会计监督
4.6.1 各单位会计机构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稽核员,明确会计稽核岗位的职责和权
限。 4.6.2 对财务收支的稽核,应当逐笔审核各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对非法和计划外的收支,应按有关程序和权限申报,经批准后处理。4.6.3 对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稽核,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4.6.2.1 会计科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
4.6.2.2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填制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填制方法是否
合符要求;取得途径是否正当,是否属于本单位业务发展之需要;相关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及时入帐;
4.6.3.3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记账凭证填制的规定,编号是否正
确,科目对应关系是否清楚,所附原始单据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相符; 4.6.3.4 会计账簿登记方面:
A、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集团的有关规定,是否能满足本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B、账簿的启用是否符合要求;
C、全部记账凭证是否及时登记入账,账证是否一致。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的登记和保管是否分工明确,并定期进行核对; D、账簿记录错误的更正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做到定期结账并符合结账要求。
4.6.3.5 会计报表编制方面:
A、是否按照国家及集团的要求编制对外、对内的会计报表;是否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B、各种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对应数字是否相互一致,相连期间报表数字是否衔接;
C、报表封面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4.6.4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财经、会计法规和集团及本单位
的财务、会计、税务制度、经营财务计划等,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4.6.5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6.5.1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
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6.5.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
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4.6.5.3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6.5.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6.6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
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4.6.7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不予受理、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6.8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直接上级财务部门或总部财务管理部报告,请求处理。 4.6.9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
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按《万科集团财务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4.6.10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
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直接向总部财务管理部报告,请求处理。 4.6.1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经营计划、业务计
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集团和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4.6.12 各单位必须主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总部财务管理部及总部审计室的审
查、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必须保证信息的完全透明化;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等检查时,应知会上级财务管理部门,需要协助的,应予说明.
5. 其他规定
5.1 集团总部及集团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全资企业、控股经营企业和受托经营的
非控股企业必须按本规范办理会计事务;境外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遵从所在国或地区的会计准则,但必须在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期末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特别决算,向集团总部上报财务报告;资金结算中心可根据《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则的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科目、会计账簿等作出规定并征得总部财务管理部同意后实施,但会计报表必须转换为集团标准格式上报。
5.2 本规范未涉及或未尽的会计管理事项,按国家或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6. 关联文件:
财务管理部:万科集团费用核算规范(VKCW03-04)
万科集团存货核算规范(VKCW03-06) 万科集团所得税核算规范(VKCW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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