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策划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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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 “第三条道路”理论(上)

【本讲重点】

CEO为什么要学习纳税筹划 纳税人的三条道路 纳税人的权利

刘晓庆逃税案件的启示

CEO为什么要学习纳税筹划

]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讲,纳税管理和筹划应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树立正确的税收管理理念,正确理解和使用避税手段;另一个是如何具体执行税收筹划和管理。

CEO(首席执行官)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尽管不具体从事报税和纳税的工作,但是CEO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对于税收风险的理解和对财务培训的理解是企业正确使用避税手段的前提,所以CEO学习纳税筹划,是增强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动力所在。CEO应当具有纳税筹划的谋略,带领公司合理避税,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做一个“精明者”。

纳税人的三条道路

当纳税人感受到税负比较重时,一般有三条路可以选择:

1.第一条道路:放弃发展

所谓放弃发展,就是放弃本来打算开办的事业,放弃规模扩张、技术改进、新事业的开展等等,什么也不做。由于计税的基础是企业的收入,所以如果企业放弃发展,降低企业收入,当然也就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了。这种避税途径很显然是非常消极的,是以损害企业发展为代价的,对人力和物力资源会构成极大的浪费。所以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一定要有一种长富于民的思想,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地对自己的政府行为加以反思。

2.第二条道路:偷逃税

纳税人不愿意放弃或损害自己的事业,但又不愿意缴税,于是就选择偷逃税的手段。偷逃税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如果说过去在没有合法的途径来降低税收负担的情况下,企业采取偷逃税行为还情有可原的话,在目前政府已经提供了合理避税途径的条件下,再有偷逃税行为是不能够容忍的,将会受到严惩。

3.第三条道路:纳税筹划

第三条道路也是规范化或者说是政府不予追究的方式,我们称之为纳税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门有一批社会中介组织和专家队伍帮助纳税人合理筹划自己的纳税事务。这种纳税筹划,建立在遵守法制的前提下,遵守游戏规则。它既不像第一条道路那样消极面对,也不像第二条道路那样采取违法手段。纳税筹划是现代法治社会里纳税人可以使用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

1937年英国首次提出了纳税筹划的概念,在传统的仅仅强调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之外,提出了纳税人的一系列权利。1945年,美国也提出了类似的纳税人权利的概念。我国提出纳税筹划的概念是在1999年。我国纳税筹划的开始以两个事件为显著标志:

(1)1999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刊物《中国税务报》每周推出一期税收筹划周刊,标志着官方对税收筹划合法性的确认。

(2)1999年开始,高校开设了纳税筹划课程。

纳税筹划得以产生,或者说纳税筹划之所以能够实施,还在于两个关键条件的成熟: (1)法制的完备。税收筹划有了生存的空间,使得人们愿意去开创新的事业,在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去进行纳税筹划。

(2)国际惯例。目前,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纳税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聘用专业人员进行税务筹划。

小知识 我国纳税人的权利 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中涉及到的基本权利有: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稽查、听证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十个方面共133项。 其中基本权利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下,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与制定内部会计制度的权利;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这几条为纳税人合理避税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2讲 “第三条道路”理论(下)

刘晓庆逃税案件的启示

【举例】

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

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 679 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在任职期间对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和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 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链接:2002年7月24日,晓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被取保候审。最后的庭审阶段,刘晓庆没有列在被告人名单当中。

(新华社2004年4月7日报道)

从刘晓庆逃税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启示:

1.现行税制的启示

现行税制本身还有许多不合理、不健全的地方,这就增加了企业偷漏税的可能性。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名义税率跟实际税率不符,名义税率过高,造成偷税严重。适当降低名义税率,提高税制的透明度,涵养税源,拓展税基,这是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 小知识 窄税基高税率的不利之处 过去我们国家一直采取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政策,而且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人为色彩较重,这必然会造成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取得税收优惠,偷税漏税,而且助长了税收系统的不正之风;二是税负的不公平性,有关系的人可以争取免税,没有关系的人只能承担高税率,这种不公平必然会激发后一部分人去偷税漏税。所以窄税基高税率的两个不利方面相互作用,形成恶性循环。

2.家族企业启示

家族企业的运营要规范起来,内部任命要实行防火墙制度。CEO和CFO(财务总监)均为职业经理人,是由董事会(董事长)聘请或任命的,他们和董事长(董事会)之间责任有别。企业偷税,CEO和CFO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长则承担连带责任。

民营企业家广纳人才,这种人才既要有能力又要忠诚。任人唯亲,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忠诚问题,但是能力上很难保证。只有拥有必备知识的CEO和CFO才能够为公司合理解决各类问题。

3.税务律师启示

当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就应该聘请税务顾问,或者称为税务律师。美国有100万个专门的税务律师,95%的纳税人有纳税顾问。税务律师懂得财务、会计、税法三方面知识,是一种复合型人才。聘请税务律师,有三大作用:首先,有了税务律师,纳税人就可以避免相关问题的出现,规避法律风险;其次,有了税务律师,可以促进企业内部财务能力的提高;最后,因为他们是专业性人才,成本效益比较高。

综上所述,在规避企业税收风险方面,我们可以建立起三道防火墙:首先聘请有能力而且忠诚的管理人员,并把他们放在重要的岗位,这是第一道防火墙;其次,给这些管理人员如CFO、CEO等进行税收知识的专门培训,这是第二道防火墙;最后,要舍得花钱聘请税务律师或顾问,这是第三道防火墙。

【自检】

税务律师对企业来说有哪些作用( ) A.避免税务纠纷 B.提高财务能力 C.帮助企业逃税 D.节约相关成本 E.替相关责任人顶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参考答案1-1

【本讲小结】

本讲的重点内容在于:面对税收,我们应该如何去思考。从情理上讲,每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都会有一种想尽量减少税负的内在要求,过去我们只能够采取限制企业发展或偷逃税的方法,现在法律和社会环境已经为我们进行合理避税提供了条件,这就是我们在本讲课程中要深入介绍的“第三条道路”—纳税筹划。关于偷逃税的案例不胜枚举,名人因偷逃税落马的也不在少数。我们从这些惨痛教训中应该学会一些基本的纳税筹划的方法,比如建立防火墙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将税收筹划做得既有效,又合法。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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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 税务律师理论(上)

【本讲重点】

事实关

税务律师有哪些作用,他们的任务是什么?概括地讲,税务律师的主要作用就是引领纳税人过“四关”。

事实关

纳税大多数发生在业务实施的过程中,而财务人员只是在事后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很少参与纳税的计算和具体实施过程。所以,我们主张在企业各项事务发生过程中,CEO都应当让税务律师参与进来,即事前介入。

在下列八个阶段的业务过程中,税务律师都应该参与:

1.投资预测阶段

在预测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规模多大、投资结构怎样安排、组织机构怎么选择、在什么地点投资和注册?这些问题都需要税务律师的参与。是投向同一个行业还是不同的行业;是投向产业链的上游还是下游;是新设立一个部门还是重新建立一个公司等等以及诸如此方面在税收上有哪些相应的政策,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有多大等,这些问题往往由于比较专业而使许多企业望而生畏。

2.融资阶段

目前,我国主要有五大融资渠道—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集资、MBO、银行贷款,它们

的财务处理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对于不同的融资渠道,企业所承担的财务成本(利息处理)不一样,税务处理方式不相同,从而会造成融资的成本也大不一样。因此在融资阶段,哪一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来说更合适,只有依靠税务律师专业的技能和专门的分析,才能够给企业老总提供一个最佳的决策建议。

3.采购阶段

采购如何定价,如何开具相关单据,相关税负如何扣缴,将直接涉及到税率的高低。采购阶段除了设备、原材料的采购还包括人力资源的引进,其中薪酬怎么发放等问题,都涉及到纳税筹划的技巧。比如说股票期权就比现金形式的年薪更能替员工节省个人所得税。

4.生产阶段 生产过程中,是来料加工好还是委托加工好,是用两个车间的组织形式配置好还是用两个企业好,也涉及到税负问题。通过研究,设计科学的生产环节,同样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5.销售阶段

在常用的销售模式中哪一种最好,是买一送一好还是打七折好,或是返券实惠,哪一种方式对企业最适合?应该让老总知道不同的销售模式在税负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6.利润分配阶段

在利润分配阶段,选择何种利润分配方式,比如是固定分配方式,还是变动分配方式;选择利润分配时机,是本年分配还是留待来年分配,或是转增资本。这些专业性较强而且与企业税收关系重大的决策,都需要税收律师的参与。

7.重组阶段

在企业重组或并购过程中,有很多的税收问题,需要税收律师参与进来。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剥离、组合,业务流程优化等各项安排都涉及到企业税负的问题。

8.破产清算阶段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破产清算阶段。清算可能是为了重组,也可能是为了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纳税筹划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自检】

税务律师应该参与企业的哪些活动:( ) A.购并一家上游企业

B.决定是给客户打折还是赠送礼物 C.准备购买一条产品线还是外包生产 D.决定是融资租赁还是股权投资

E.企业年终利润分配方式: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

F.对高层管理者的激励制度

见参考答案2-1

第4讲 税务律师理论(下)

【本讲重点】

证据关 适用法律关 程序关

证据关

大量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追着单证跑,他们更需要提高自己的纳税筹划水平。与税务律师相比,财务人员存在如下四大差距。CFO应该着力提高财务人员这四个方面的能力,这也是税务律师应该帮助CFO加以改善的方面。

(1)第一个差距:财务人员尤其是CFO在节税意识上有待提高,不断提高自己在纳税筹划方面的意识。

(2)第二个差距:要加强沟通。优秀的财务是三分财务,七分沟通,所以纳税筹划尤其需要沟通。

(3)第三个差距:纳税筹划的技巧。这正是本课程要重点介绍的内容。

(4)第四个差距:全面准确地理解各项财税政策信息。财务人员只有掌握了更多的财税信息,纳税筹划的意识才会更强,技巧才会更多。

适用法律关

无论是CEO还是CFO,要想在纳税筹划上有所突破,就要学会利用税务律师手中更多的财税政策信息的资源优势,尤其是大量适用的法律文件,这样才能在筹划上如鱼得水,才能够把筹划工作做好。 涉税法律的三种类型:

?第一,标准税法,经过人大批准并公布的涉税法律。

?第二,政策法规,没有经过人大批准程序而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发布的涉税法规政策。

?第三,其他与纳税筹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第二、第三种涉税法律法规,由于其比较分散,可能只有专业的税务律师才对其有详细了解,所以企业过法律关需要税务律师的帮助。

程序关

税务律师的参与,有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也有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司法公正性。税法具有三个特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纳税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税务法制的环境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权大于法、税务机关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仍有存在,这就更需要税务律师的存在和帮助。

【本讲小结】

本讲是纳税筹划实务的第二讲。税务律师应该引领纳税人过“四关”:事实关、能力意识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程序关。财务人员自身从事纳税筹划业务有很多能力上的欠缺,税务律师应该帮助他们提高。要变财务人员的事后反映型为税务律师的事前参与型。税务律师利用掌握各项税务法规、会计、财务等知识的优势,参与企业的各项活动,可以为企业开源节流、提高效益作出重要的贡献。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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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讲 涉税零风险理论(上)

【本讲重点】

涉税零风险概述 多缴税的风险(一)

涉税零风险概述

纳税是财务的核心工作之一,企业不应该等到问题发生以后再去找税务律师,而应该在事前定期与税务律师沟通,请他们对企业进行诊断。这种诊断的目的是使企业在涉税事项上呈零风险状态,做到税既不多缴也不少缴。

最佳纳税、涉税零风险,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企业多缴税,做到合理避税,也包括防止和减少企业少缴税的风险。少缴税了,一旦被查出来,就有可能是偷税、漏税等,将面临罚款,并且会被记录在有不良行为的企业黑名单系统中,对企业今后的发展和企业的形象都是极为不利的。

【自检】

下面关于涉税零风险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涉税零风险的目的是企业做到最佳纳税 B.它主要强调的是合理避税

C.在任何制度下都不可能有公司自愿多缴税 D.纳税筹划可以完全做到零风险

见参考答案3-1

多缴税的风险(二)

企业多缴税,可能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总体来看有以下四方面原因会导致多缴税的风险:

1.政策信息风险

多缴税很多时候是因为政策信息上的缺失,也就是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不太会利用优惠政策信息所造成的。很多企业经营者往往只关心与自己经营业务相关的少数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与自己所在的整个产业相关的优惠政策都需要全面收集。由于产业间都是相联系的,特别是上下游的联系尤为紧密,所以把视野扩展到行业之外,可以了解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认真解读这些信息,对避免政策信息导致的纳税风险至关重要。

【案例】

秦池酒厂倒闭的思考

通过分析有关秦池酒走向没落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秦池酒厂倒闭与他们没有很好对待政策信息的变更并及时做出调整有很大关系:

其一,政策改变,规定所有档次和价位的酒每瓶缴纳消费税0.5元。对酒厂而言,正确的应对方式应该是提高产品档次和价位,这样才能够使税负占产品价格的比重降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比如四川“全兴大曲”从中低档品牌战略转向“水井坊”高档品牌战略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但是秦池却完全忽视了该政策信息,仍然大量生产低价酒,没有及时向高档酒转变,企业税负较同业竞争对手大大增加,竞争力大大削弱。

其二,以前勾兑酒作为原材料时可以抵扣增值税,后来国家推出新规定:勾兑酒不再抵扣增值税。在政策推出之前,秦池的酒大部分都是使用勾兑酒来生产,在政策出来前后秦池没有及时调整生产的组织结构。

由于秦池并没有对税收政策变化引起足够的重视,仅这两条税收政策就使秦池每年多缴纳大量税费,不堪重负,成为导致企业倒闭的一项重要因素。

对于政策信息风险,没有特别具有针对性的办法来解决。只有广泛收集政策信息,尤其是围绕自己的产业去收集,或是专门聘请专业人士帮助收集、分类,认真解读,作出提前应对之策,才有可能规避政策风险。

2.业务流程风险

避免政策信息风险的关键是如何收集情报、如何解读情报的问题,而业务流程的调整则是针对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的调整。如果不能依据政策信息变化及时对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就会产生业务流程风险。

比如上面案例中提到的秦池酒厂,在政府的税收政策出现变化以后,企业应该对自己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比如升级产品、创造新品牌,改造生产线、创办新企业、专门打造一个新概念,提升品牌档次等。这些业务流程改造都是因为政策信息发生变化所必需进行的。

纳税筹划的最简单分解就是解读政策信息,并据此调整业务流程。常用的筹划方法就是这两者之间的结合,其中90%的纳税筹划都属于业务流程调整,而财务对筹划的科目进行处理,只占10%左右。所以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的部门事情,更是老总应该决策的战略问题。

【案例】

如何适应政策信息改造企业作业流程

上海有一家做手套的民营企业,其产品90%销往美国。有一年,美国突然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手套等纺织品加收40%的惩罚性关税,许多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无计可施纷纷退出该行业。就在该企业生死存亡命系一瞬之际,企业老板找到该条款原文,发现关税惩罚率分为两种:一种是产成品出口美国,是成价竞争;另一种是半成品出口美国,是成量竞争。如果按半成品出口美国,惩罚力度只有成价竞争的1/3。于是,该企业开始调整业务流程,将手套

盒子打开,然后把左手手套集中起来出口,右手手套也集中起来出口,在海关验货时全部为半成品。到达目的地后只要重新装一下盒子就可以正常销售了。于是该企业产品仍然能够顺利出口到美国市场。

3.灵活处置风险

由于税法执法过程中有很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有的是政策法规的灵活性,有的是人为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很可能使企业的税负也具有了人为的灵活性。人情税、关系税、权利税削弱了法律税的地位。

面对这种灵活处置风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三个步骤来应对:

首先,计算灵活缴税的数目和严格按照税法缴税的数目,相比较后,如果灵活缴税的数目较低,此时就不会存在灵活处置风险,所以就不妨采用灵活缴税方式;但是如果灵活缴税的数目较高,则不能够接受这种灵活缴税方式,此时就会存在灵活处置风险。

其次,对于灵活处置风险,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并联系同行,联络行业协会,共同向税务部门反映,严格按照税法程序来征税。

最后,如果上述方法无效,则可以通过专门的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

【案例】

为什么要找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

如果采取书面沟通或公开解决的方式均无效,可以有两种方式继续努力:一是通过向税务部门行贿,二是通过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相对于行贿的法律风险,后一种方法要更为妥当,所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这些问题,相当于给企业建立了一道防火墙,可以防患于未然。

第6讲 涉税零风险理论(下)

【本讲重点】

多缴税的风险(二) 少缴税的风险

多缴税的风险(二)

4.制度安排风险 所谓制度安排风险,是指出于制度的原因而使纳税人愿意多缴税。因为多缴税有好处可占,税内损失可以税外去补。

【案例】

制度安排风险下的多缴税案例

案例一:部分国企为了完成所谓的利润指标、为了粉饰成绩,企业领导人达到升迁的目的,虚报利润,明明是亏损,却为了操纵股价或获得奖励而虚增利润,这就是自愿多缴税的典型例子。这种多缴税对公司来说无疑是有害无益的。

案例二:外商通过提供设备来筹建合资公司时,常常对设备价值高估,尽管对设备价值高估越多,设备进口所需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越多,但是外商还是愿意缴纳这部分税收,因为它只需要出很少的现金就可以取得相当份额的企业股份。

少缴税的风险

1.故意偷税风险

故意偷税,属于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比率或一定额度就构成犯罪。我国对故意偷税的有形、无形的惩罚是相当严重的,它给企业和其领导者造成的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道德风险将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税、抗税的刑事法律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在纳税期内,偷税的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而且偷税金额达到在该纳税期间内应缴税金额的10%以上,当上面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就意味着这种偷税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而且构成犯罪。企业管理者应该对“故意偷税”的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认识。

3.空白漏税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没有就相关事项缴税或没有缴足税费,且并不是出于主观故意,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少缴税被称为空白漏税,而不属于偷税。

为了证明企业少缴税是属于空白漏税,而不是属于偷税行为,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手段:

要求税务部门举证

如果税务部门在举证过程中,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那就说明是立法空白。既然存在立法空白,税务部门就不能够将企业的少缴税行为认定为偷税。

不同的司法解释是否冲突 对于少缴税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同时存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不同解释之间如果存在冲突,就会出现无法认定的情况。此外,对于同一司法解释,如果出现解释歧义,也就是说对这个司法条文的解释,纳税人持有一种理解,而稽查部门持有另一种理解,这两个理解也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实际上真正的司法解释要义可能双方都没说到。这时也属于无法认定的情况。既然无法认定,也就无法确定偷税行为。

上述两种方法,是根据法律的缺陷来合理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尽管有这种无法律规定

和有不同司法解释现象的存在,但税务部门可能仍然会按偷漏税来处理,这就是空白漏税风险。

3.弹性寻租风险

我们提倡跟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但绝不能去搞行贿等违法行为,要控制好风险。税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往往有一些“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某些优惠政策的给予与否等等存在政策理解和政策掌握上宽严程度的不同,企业往往就能向他们寻租以获得好处。

但是随着制度建设越来越透明,立法水平越来越高,税务部门人员素质的提高,这种以少缴税为目的的弹性寻租空间越来越小,风险会越来越大。这就是利用政策弹性和执法弹性寻求短期利益的弹性寻租风险。

4.纳税筹划风险

尽管纳税筹划是合理节税的第三条途径,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纳税筹划本身也有风险。其一,纳税筹划投入后,税务部门不认可,而将其归入偷税之列,不能依法予以确认;其二,纳税筹划人过度自信导致不合理使用法律条文;其三,聘请中介进行纳税筹划,可能导致内部商业机密的泄漏。

【本讲小结】

企业应该定期对纳税情况进行诊断,诊断的目的是使企业在涉税事项上呈零风险状况,做到最佳纳税,既不多缴也不少缴。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既面临政策信息风险、业务流程风险、灵活处臵风险、制度安排风险等多缴税的风险;也面临故意偷税风险、空白漏税风险、弹性寻租风险、纳税筹划风险等少缴税的风险。涉税零风险理论就是要消除企业在这两方面的风险。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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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 纳税人俱乐部理论

【本讲重点】

纳税人俱乐部理论概述 新型税务顾问的四种服务

纳税人俱乐部理论概述

洋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太高,一般企业负担不起;而本土的税务师事务所企业又嫌其水平低而看不上。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纳税人俱乐部。

建立纳税人俱乐部的好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专业对口

由于同行业的企业常常会面临相同的纳税环境,所以如果有一个专门的团队针对该行业的特点制定纳税筹划方案,非常具有针对性,效果也会非常好。

2.成本低廉

一旦这个专业税务律师团队对某一行业的某家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之后,其研究成果或纳税筹划方案几乎可以原样不动地应用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中,这样聘用纳税律师的成本就非常低,费用被分摊到多家企业,数额下降了,企业就能承受得起了。

3.可以避免不务实和过度包装服务内容的缺点

一些企业常常会迷信一些收费高昂的洋会计或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最需要的是务实的税收咨询服务。如收费高昂却解决不了企业的实际问题,实际上是使形式上、表面上的东西替代了实质性的服务内容。而建立纳税人俱乐部,一方面可以避免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专业程度较低的缺陷,另一方面又可以回避洋税务收费较高却并不一定了解中国国情的不足。纳税人俱乐部理论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一个低收费的理念、学习的理念,更是一个法制的理念。

新型税务顾问的四种服务

纳税人俱乐部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如下四种服务:

1.财税政策—信息服务

单一纳税人很难对所有的财税政策信息都有清晰、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即使能够做到也可能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入不敷出。而纳税人俱乐部形式正是这方面信息服务的最佳选择。他们收集政策信息,准确理解政策信息,不但能够提供企业所在行业的政策信息,还能够提供企业所关注行业的政策信息。

2.纳税方案—设计服务

纳税人俱乐部有专门的税务律师,他们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环境,帮助企业设计最优的纳税方案。企业可以在拥有丰富的政策信息后,再请专门的税务律师针对企业的特殊性设计出适应企业特点的个性化的纳税方案。

3.税企关系—协调服务

纳税人俱乐部作为一种中介机构,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其职责就是跟政府、行业协会、其他社会中介以及其他企业发展各种有益的联系,再加上他们的专业能力,这种联系和能力对理顺和协调税企关系会有很大的帮助。

4.行政复议—法律服务

虽然有专门的律师可以提供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但涉及到纳税问题时,用税务律师更适合,因为他们不但精通法律,还精通会计和税务。有这样的人提供纳税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企业可以更有信心。

第8讲 纳税筹划的科学定义

【本讲重点】

纳税筹划的科学定义

纳税筹划的科学定义

综合前面内容的学习,我们可以得出纳税筹划的较为完整和科学的定义,即纳税筹划应具备如下四个要点:

1.一大前提—非违法

这里的非违法不等于合法。法律规定了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去做,这称为合法;法律没有规定的,也可以去做,称为非违法,这是由法律本身不完善造成的,并不是纳税人违法。纳税筹划的特点之一就是善于挖掘法律未提及的领域,其前提就是非违法。

2.两大目的—降低税负和涉税零风险

纳税筹划有两个目的。降低税负是显而易见的目的之一,但这绝不是全部目的。涉税零风险是最全面的概括,既不多缴,也避免因少缴税而产生相关的风险。另外有一点要注意,事后补救绝不是纳税筹划的目的,而我们常常对此有误解。

3.三大手段—政策寻租、政策利用、政策规避 政策寻租

政策寻租是指相关法律尚未出台之前,纳税人及其群体通过寻租方式影响税法政策本身,使之对己有利。政策寻租法常常会采用三种方式来影响税法政策的制定:第一种方法是通过向行业协会反映,求得政策支持;第二种方法是通过中介机构来游说相关部门,求得政策支持;第三种是借用反倾销应诉的名义,来赢得政府在税收上的支持和偏护。

政策利用

政策利用是指纳税人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常用的政策利用方法有以下九种:地区利用法、行业利用法、产品利用法、规模利用法、性质利用法、机构利用法、环节利用法、项目利用法和方式利用法。

政策规避

政策规避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法规中的某些不足,利用其尚未修改的时间差,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常用的政策规避方法有五种:转让定价法、膨胀成本法、价格拆分法、价值替代法和临界利用法。

上述三个纳税筹划手段构成一个互补的体系,上述三种手段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我们将在后面几讲中介绍。

4.四大特点—超前性、全局性、成本性、规避性 超前性

纳税策划,只有超前去做,才意味着是策划,是合理避税、合法节税。提前去做,将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转换成具体可以执行的实施措施,可以防患于未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全局性

全局性实质上讲的是要全方位沟通。一方面,纳税筹划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调整,所以要沟通;另一方面,有许多事情不是一个部门能解决得了的,不得不去沟通。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要学会跟三种人沟通,一种是跟总裁沟通,一种是跟专家沟通,还有一种就是跟同行沟通。全方位沟通,有助于对相关领域的全局性把握,有助于纳税筹划的实施。

成本性

纳税筹划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是需要付出费用的。如果成本太高,入不敷出,就没必要去做纳税筹划。

规避性

即使企业做了纳税筹划,但是在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时候也不要强调这是纳税筹划。因为纳税筹划只是民间的说法,彼此心照不宣。实际上并无相关的法律文件承认它的地位。

【自检】

下面关于纳税筹划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要做到符合法律规定,即合法性 B.帮企业少缴税是其目的 C.不能钻政策空子 D.具有全局性

见参考答案4-1

【本讲小结】

本讲的重点内容是介绍纳税人俱乐部理论和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和特点。目前我国有外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一些内资的税务师事务所,他们或因为收费高昂,或因为工作质量尚不能令人满意,不能满足广大企业的需要,所以我们主张建立纳税人俱乐部。纳税人俱乐部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信息,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协调税企关系,提供一些法律服务等等。纳税人俱乐部是专门提供纳税筹划的机构。同时我们给出了纳税筹划的科学定义。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纳税人及其顾问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采用政策寻租、政策利用、政策规避等手段实现涉税零风险和降低纳税负担行为的总称。纳税筹划有以下四个特点:超前性、全局性、成本性和规避性。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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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 政策寻租法(上)

【本讲重点】

政策寻租法的概念 行业协会哭诉政策 中介机构游说哭诉政策

在纳税筹划的谋略篇即前四讲中,我们所谈论的内容主要是针对CEO的谋略,更多地倾向于介绍一种理念和方法。在下面执行篇的四讲中,我们将更多的从操作的层面来介绍纳税筹划。

政策寻租法的概念

政策寻租法是指新的税收法规尚未出台之前,纳税人及其群体通过寻租或游说来影响税法政策本身,使之形成对己有利结果的一种筹划方法。这种方法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向行业协会哭诉政策;第二种情况是中介机构游说哭诉政策;第三种情况是反倾销应诉政策。

政策寻租法是一种影响政策的过程,影响结果是实现了企业税负减轻的目的。如果说在政策利用法和政策规避法中,CFO还有一定的主动性的话,政策寻租法更多的要依靠团结,依靠领导,依靠集团利益,来对政策制定部门施加压力。

行业协会哭诉政策

在争取某种对行业发展有利的政策的时候,行业协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功能在于团结、沟通、自立,从外部寻求对行业的支持。所以行业协会应该是一个代表集团利益的组织,常见的行业协会组织有企业家联谊会、CFO联谊会等。

【案例】

某集团公司利用行业协会争取税收优惠

某地一集团公司是一家混凝土企业。近年来,各项建设的快速发展,混凝土企业效益非常好,每立方米的混凝土曾经卖到800元,但最后在激烈竞争的作用下,价格回落到300元/立方米。以前不起眼的节税问题,现在变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目前,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平均达到11%。而同期该地区工业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大约在3%~5%之间,商业行业则更低一点。混凝土企业也是属于工业加工企业,为什么税负要比平均税负高一倍多呢?主要原因在于混凝土的主要原料石子、沙子、水泥、化学粘合剂等,大都来自于小采砂厂、小水泥厂和小石子厂,这些企业都是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属于国家正在严格控制发展的企业,这些企业常常不能够提供正规的发票,使得混凝土加工企业购买的原料无法抵扣税收。这一问题现在是混凝土加工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后来该集团联合了其他多家混凝土加工企业,以该地区混凝土行业协会的名义,给政府写联名信要求税务部门对混凝土行业,按照小规模企业征收6%的增值税。后来此事得到政府的充分重视,从2003年7月1日开始,政府发文规定所有的混凝土企业均按小规模纳税人执行6%的增值税标准。

类似的案例也出现在中国金融业中,以前国家对金融业实施的营业税曾经高达8%,而几乎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对于金融企业的营业税从未高过5%,一般都在2%左右。后来几大商业银行联手向政府请求支持,营业税率最终下调。

中介机构游说哭诉政策

除了行业协会代表行业内组织向政府游说寻租,请求税收政策支持以外,企业还可以寻求中介机构的支持,也就是借助于中立的中介机构向政府和税收机关进行游说、哭诉政策,来达到争取税收优惠的目的。

企业可以求助的中介机构通常是研究机构和学者。由于中立的、专业的研究机构常常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现实状况,所以这些中介机构的建议有时候会比行业协会哭诉更为有效,对政府影响的力度也更大一些。

第2讲 政策寻租法(下)

【本讲重点】

反倾销应诉政策

反倾销应诉政策

在政策寻租这个大框架中,不仅包括利用政策寻租手段,来争取有利于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还包括需要尽量避免对企业实施不利的税收政策。其中反倾销应诉就是这样的一种寻租政策。

当国外同业竞争对手针对我国产品提请反倾销诉讼时,如果我们不应诉,被动地接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最终将受到高昂的关税处罚,这对于企业来讲是极为不利的。反之如果我们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使得反倾销调查无法取得足够的制裁或惩罚的依据,惩罚关税政策最终将无法实施。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反倾销应诉,来影响国外的政策,从而实现保护自己的目的。这也是WTO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赋予被诉讼国企业进行合理申辩的权利。

【案例】

烟台浓缩果汁厂的反倾销诉讼

烟台有一家浓缩果汁厂,他们的产品品牌在当地十分有名气,而且90%以上的产品销往美国。由于该产品质优价廉,在美国市场销路非常好,十分受消费者喜爱。相比之下,美国国内的某浓缩果汁生产商,由于人力资本昂贵,在价格等方面难以与烟台这家企业抗衡,近年来在美国浓缩果汁市场上所占的份额逐渐缩小。

去年美国这家浓缩果汁厂向美国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诉讼,希望美国商务部对所有从中国进口到美国的浓缩果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最终裁定中国进口到美国的浓缩果汁存在倾销行为。如果该美国厂商的反倾销诉讼获得美国商务部支持,那么中国所有向美国出口浓缩果汁的企业将会受到80%~200%的惩罚性关税的制裁。

尽管该反倾销诉讼对中国浓缩果汁行业影响十分巨大,但是国内众多厂家在得知美国商务部已经开始反倾销调查之后,并没有任何积极措施,大都保持沉默、听之任之。由于应诉反倾销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需要聘请美国本土的专业律师,成本比较昂贵。而目前的问题并不是哪一家厂家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所面临的问题。许多企业都希望别的企业去挑头应诉,而自己坐享其成搭便车。

这时候烟台这家企业站出来,不惜花费35万美金在美国聘请律师,进行反倾销调查应诉。按照WTO的规则,当某一家企业向该国商务部提出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时候,这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该国市场上必须要占到50%以上。通过调查,美国这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只有20%,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则,凭借这一点,烟台这家企业赢得了反倾销官司。因此美国商务部无法对烟台企业征收惩罚性关税,但是对于其他品牌的浓缩果汁,由于他们没有进行反倾销应诉,美国商务部仍然对他们进行高低不等的惩罚性关税制裁。

从上面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烟台这家企业没有进行反倾销应诉,即便是这家美国果汁企业的市场份额没有达到50%以上,但美国商务部仍然会从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关税惩罚措施。所以在国际贸易的反倾销应诉上,企业必须要有一个积极的态度。此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四个规律:

1.规律一:集体应诉

应诉的时候,同行业企业一定要抱团去应诉,大家共同来承担相关费用。采取集体应诉有以下两个优点:

第一个优点:成本低

由于应诉解决的是大家共同面临的问题,每次应诉的成本基本上是固定的,参与的同行越多,分摊到每个企业上的成本就越少,参与应诉的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小。

第二个优点:集思广益

由于参与的主体多,解决的又是关于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可以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人力资源可以针对具体应诉进行优化组合。

2.规律二:注意应诉技巧 参与反倾销应诉时,常用的思路就是急于向主裁者拿出自己不是倾销的各种事实,比如自己的成本价格是多少,在各个国家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是多少,平均销售价格是多少等等。以期通过这些具体事实来证明自己不是倾销。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聪明,我们要注意一些应诉技巧,最好的四两拨千斤的手段就是首先调查对方,调查对方的起诉行为、起诉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问题,是否符合WTO的规则,如果对方的行为有不符合游戏规则的地方,就立即能够把他所有的指控推翻,这就是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在上面的案例中,烟台的果汁企业抓住那个企业市场占有率未达到50%,就是采用了这样的技巧。

【案例】

为什么急于用证据来证明自己非倾销是非常愚蠢的行为

用各种证据,如自己的实际销售价格、平均价格或在全球各地的销售价格来证实自己是非倾销,实质上就是试图证明这样一个结论:我们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倾销标准还差很远。但这正是软肋所在!!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对方会采用什么样的倾销标准!

比如在美国,它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即便是提供的价格数据很正确,并希望通过这个数据证明自己不是倾销。假如我方产品的价格比正常的价格低5%或10%,即可认定为倾销,而实际我方只低4%,照理说不应认定为倾销。但这并没有用的,因为美国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他们认为中国出口的产品受到政府的补贴和退税支持。所以他会找一个经济地位与中国类似的国家作为标准来替代,至于如何选择完全在于对方。

所以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要给大家一个提醒,就是不要直接把数据拿出来,证明自己不是倾销,而应当从某一个程序上有问题、某一个知识上有问题等方面去反问对方,这是反倾销应诉的一个技巧。

3.规律三:接受行业协会的协调指导 同一行业中的企业在集体进行应诉时,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同行业的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台。行业协会的工作是进行价格指导,是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同时行业协会还要规范行业企业的行为,比如定价行为,必须符合整个行业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以损害其他行业成员为目的的定价策略。

在集体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的这种协调机制,保证了行业会员之间不相互拆台,而是加强沟通、学习和联谊,这是非常重要的。

4.规律四:证明自己市场经济的地位

第四个技巧就是我们平时要收集和整理一些资料,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地位。我们在前面谈到,当对方在起诉你倾销,并对你进行倾销调查时,手中握有的至关重要的武器就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后找新加坡的数据作为参照。但实际上新加坡的劳动力效率和我国劳动力效率相差达6倍。使用新加坡作为评估标准,显然我国的商品价格偏低,当然也就是倾销行为了。

【自检】

在政策寻租的方法中,哪一种方法的寻租对象是国外政府的税收政策( ) A.向行业协会哭诉政策 B.中介机构游说哭诉政策 C.反倾销应诉政策 D.三者都不是

见参考答案5-1

【本讲小结】

本讲从指导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谈税收筹划方法的第一个方面:政策寻租法。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下,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是可以通过争取来获得的。所以政策寻租是我国纳税筹划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讲中着重谈了三种政策寻租法:行业协会哭诉法、中介机构游说哭诉法和反倾销应诉法。前两种方法是企业借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来获得政府在税收上的优惠和支持,后一种方法则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防范国外同业竞争对手利用WTO倾销调查规则,来恶化企业的税收地位,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采取的应对之策。相对于政策利用法和政策规避法,企业使用政策寻租法要相对被动一些,这是使用该方法的主要障碍之一。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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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 政策利用法(一)

【本讲重点】

地区利用法

纳税筹划的第二类方法称为政策利用法。政策寻租法的使用,更多体现的是企业家的谋略。政策利用法,则是企业CFO所使用的“常规武器”。CFO在企业里所做的事,更多的具有微观性、执行性和日常性的特点。而政策利用法则帮助CFO在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进行税收的筹划。

政策利用法总共包括10种具体的方法:地区利用法、行业利用法、产品利用法、规模利用法、性质利用法、机构利用法、环节利用法、项目利用法、方式利用法和状态利用法。

地区利用法

传统观念中,投资决策过程中CEO的发言权相对更多一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CFO将无能为力。在选择投资地点的时候,其中就包含税收筹划的机会,CFO所要做的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从企业避税角度出发来考虑投资的可行性。

利用不同的地区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企业可以实现节税或避税,这就是地区利用法。地区利用法不仅仅包含简单的选择企业总部地点的问题,还包含公司结构设置和下属机构地理分布的问题。具体而言,地区利用法包含以下4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公司总部的选择 最为简单的考虑方法,就是选择税率较低的地区作为公司的总部,从而实现有效的避税。

【案例】

具有上海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之所以成为能够吸引世界诸强权抢滩登陆的投资热点,其具有特色的、为投资者充分考虑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其中有两个优惠政策非常有特点:

第一个是国税地税不分家。在全国大多数地区畅行国税地税分家的同时,上海却没有跟风。实际上合并在一起的税收部门的工作效率要高得多,不仅体现在服务纳税人的工作效率上,更体现在税收成本的节约上。

第二个是上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实施增值税优惠,而有些地方则采取直接收取优惠的增值税的做法。两种做法看似结果一样,但上海的做法更为细腻和周到,是完完全全从投资者角度来考虑税收政策的制定。比如母公司在石家庄的公司,在上海和这些地方分别设立分公司,尽管在这些地方的分公司只交纳了15%的增值税,但是一旦该分公司的税后利润合并到石家庄总公司,由于石家庄仍然采取33%的税率,所以则必须补交18%,相当于该地方的税率优惠公司根本没有享受到。但是,在上海的子公司先按照33%纳税,而在利润合并后,

就不存在补交的问题,然后上海再将18%返还给该公司,可见上海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是实实在在的给予投资者实惠。

但是仅仅从税收方面来考虑总部选择的筹划还是非常不够的,要将其放在整个的体系中来进行思考。

【案例】

某跨国公司在亚洲设立发展部的决策过程

某跨国公司在亚洲发展业务很多,需要建立亚洲地区总部,那么决策亚洲地区总部到底是放在北京还是放在上海,CFO应该如何决策呢?这将直接决定CFO如何从公司财务的角度向CEO提出建议。

首先,CFO应当明确其关注的焦点应是:北京和上海这两个地方的税收政策有什么差异?然后,CFO可以分别撰写报告,研究将亚洲地区总部设在北京和上海各有什么优势和不足,在重点考虑两个城市的税收政策因素之外,还要考虑的因素有:物流、研发中心、生产基地、金融管制、信息人才服务、政府办事效率这6个方面。最后,作为CFO应当能从这7个角度去综合衡量一个地区的价值,并且要牢记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其中之一。

【自检】

下面关于总部地址选择中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应该尽量考虑那些能够实际带来税收优惠的地区; B.税收优惠幅度高低是选择总部地点的最为重要的标准; C.总部地址选择关系到很多因素,需要全盘考虑;

D.应该综合考虑税收、生产、研发等多方面因素来选择;

见参考答案6-1

第二个层面:母子公司模式的选择 我们在上面强调,尽管税收优惠是我们考虑公司总部地点设置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全部,也就是说总部的迁移并不是完全依据税收优惠程度来决定的。那么又如何能够充分利用那些有税收优惠地区的优惠条件呢?一种通行的方法就是在有税收优惠的地方设立子公司。

1.母子公司模式的选择

因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人才、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所以母公司可以通过在有税收优惠的地方设立子公司,来间接地享受税收优惠。 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独资方式,也可以采取参股方式或控股方式。那么到底应当选择何种方式来建立子公司呢?

【案例】

乐凯与柯达合资方式的选择

乐凯胶卷是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的一家著名企业,在胶卷行业被国外巨头盘踞的情况下,

乐凯胶卷是惟一幸存的民族品牌。为了谋求企业发展,乐凯决定与柯达进行合资。柯达用一条生产线、部分知识产权和现金,折合1亿美金采取参股方式入股乐凯,参股比例为20%。乐凯实际上是放弃了绝对控股,由国有独资绝对控股变成了一个相对控股。参股20%的比例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比例。我国税法规定,参股比例至少达到25%,才能够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乐凯选择外资参股20%的比例是一个非常大的失误。25%或20%均改变不了乐凯在合资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但是5%的比例差距却可以大大改变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这等于是放弃了一次筹划的机会。

2.母子公司模式的不足之处

母子公司的模式虽然可以利用其他地区税收优惠的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由于子公司是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所以从税收上来看,子公司缴税肯定是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在所得税问题上,子公司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要子公司盈利,就必须就地交所得税。 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子公司盈利丰厚,但是母公司却出现了巨大亏损,按照属地纳税原则,子公司必须照常纳税,而无法将子公司盈利与母公司亏损相抵来计算纳税税基。如何才能够将子公司和母公司的盈利和亏损合并计算,来计收所得税呢?这取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模式选择。

第三个层面:总公司与分公司模式的选择

子公司纳税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一种是子公司纳税模式,即子公司根据其收入状况,独立纳税;另一种是总公司汇总纳税模式,即将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收入合并,作为计税基础。

在我国税法中规定,母子公司模式不能够申请汇总纳税模式。而在总公司和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纳税方式可以在上面两种方式之间灵活选择,如果希望采取汇总纳税模式,可以向县级以上税务局申请,批准后分公司纳税可以有三种方式供选择:

?如果总公司没有亏损,分公司可以选择就地纳税,遵循属地原则。

?如果总公司本年度出现亏损,分公司可以申请汇总纳税。在这种方式下,可以根据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合并计算基础,来计算纳税额。

?如果总公司本年度出现亏损,分公司可以申请汇总纳税。在这种方式下,分公司根据营业额的某一个比例,先在当地把所得税交了,然后年底再汇算清交,多退少补。

【自检】

下面几种公司的组织结构中,下属公司的税收可以和总公司合并计收的是( ) A.母公司和子公司组织结构; B.总公司和分公司组织结构; C.总公司和子公司组织结构; D.母公司和分公司组织结构;

见参考答案6-2

第四个层面:信箱公司

“信箱公司”是指专门用来从事合理避税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没有正规的业务内容,成立公司的动机就是为了利用外地的优惠政策来合理避税。这样的公司注册成本很低,而且常常在避税地区成立。

目前全世界有29个地区是属于这样的避税港。这29个地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普通型避税港

普通型避税港的税种少、税率低、税基窄。一般来说税种只有3种。最为典型的普通型避税港就是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

目前香港征收的税种只有4种,每种税的起征点都非常高,还有各种抵免。在香港,拥有600多万人口,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口只有22万。足见其税基之窄。

2.纯粹型避税港

还有一种避税港叫纯粹避税港,在这些地区不收任何税。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群岛、百慕大,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最具典型性。外商到这样的地区进行注册,没有任何注册资本的起点限制,没有任何外汇管制,每家注册的公司只需要每年交纳600美金的各种费用就可以了。

纯粹避税港更重要的一个优势是拥有税收饶让的多边协议。这样的国家能和很多国家签署饶让协议。也就是说在这些地区如果给予免税措施,那么与该地区签署饶让协议的国家,也必须承认该免税措施,给予饶让,并且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中国大陆在维尔京群岛注册了1万多家公司,中国大陆到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有两个特别的动机:

?一是可以享受免税的政策优惠,而且中国与英国政府之间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所以税收上十分优惠;

?二是作为外商身份回来,企业性质变成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措施。

【案例】

利用信箱公司避税

一家香港的A房地产公司,要接受另外一家B房地产公司转让的一块土地,就是说购买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不利用信箱公司,而是通过一般的渠道办理过户手续的话,这一块使用价值为1个亿的土地,买方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10%,即1 000万元。

如果A房地产公司在维尔京群岛有一家子公司(信箱公司),他就可以通过以下操作来规避这1 000万的税收风险。首先让香港B房地产公司将价值1个亿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维尔京群岛这家公司的名下,由于维尔京群岛和香港地区之间有税收饶让协议,维尔京群岛不预提所得税,所以两地就互不收预提所得税。当这1个亿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维尔京群岛这家公司后,再由这家公司将该土地过户给其总公司—香港A房地产公司,这价值1个亿的土地过户,维尔京群岛也不用预提所得税10%。经过这个过程,土地使用权转移到A公司,但并没有交纳任何预提所得税。

在这里,A房地产公司在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分公司扮演了中介搭桥的角色。这样操作所节约的税收成本,比设置这样一家分公司本身所需的成本要大得多。

第4讲 政策利用法(二)

【本讲重点】

行业利用法 产品利用法 规模利用法

行业利用法

从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方向来看,地区优惠政策逐渐淡出,而行业优惠政策逐渐强化。行业优惠政策的不断强化,要求财务人员要不断了解不同行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自己所在行业的优惠政策。所以财务人员一定要留心,注意观察、收集所在行业以及相关的行业到底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旦企业介入到某一个行业,财务人员应该及时了解有哪些税收优惠?得到税收优惠的技术条件是什么?如何认定这些技术条件?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对企业扩张模式的选择问题,即向上游发展还是向下游去发展?不管向哪个方向扩张,都意味着企业未来可能要介入到另一个产业中。过去我们更多地是从营销、从产业链的角度来考虑和选择,现在我们还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考虑,要有综合思维方式,两条腿走路。

产品利用法

一旦企业决定发展的行业方向后,还可以从产品利用的角度来进行避税。从企业经营的实际经验来看,相对于总部地址选择、行业选择而言,产品规划设计是更为常见的问题。所以通过产品利用的税收筹划,对企业纳税筹划更具有现实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企业财务人员也要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各方面的技术特性有足够的了解。

【案例】

不同技术含量的产品税率存在差别

? 在卷烟行业中,乙级卷烟和甲级卷烟所适用的税率不同;

? 在化妆品行业中,护肤品、护发用品和化妆品所适用的税率不一样;

? 在酿酒行业中,粮食酒、果品酒、黍类酒、红酒、啤酒所适用的税率也是不尽相同的;

? 在石油行业,汽油、煤油、柴油、化工机油、沥青这5种石油冶炼的产品中,汽油、柴油需要缴消费税,而其他3种都不需要。

所以产品的技术特性不同,不仅使产品本身特性不同,还导致产品的税收结果不同。 产品利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对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了解产品的技术标准。这不仅是技术研发人员的工作,也成为财务人员的一项本职工作。这里要学会对纳税筹划非常有用的4个本领:

(1)第一个本领:学会从技术参数上,能够把不同的产品区别开来。 也就是说在日常财务管理上,要学会对本企业的产品品种从技术角度进行观察,学会区别不同的产品。

(2)第二个本领:要学会从签合同的角度,把不同的产品品种区别开来。 因为产品销售后,最终的纳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销售合同的条款。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需要站在签订合同的立场上来对产品进行区分。

(3)第三个本领:要学会从独立核算、经济核算的角度,把不同的产品品种区别开来。 比如不同产品的开发票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就要将这些不同产品相互区分开来。

(4)第四个本领:要学会从组织机构的角度,把不同的产品品种区别开来。 比如企业能不能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把需要避税的产品品种放在这个组织机构里运作,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上面四个基本层次:从技术的角度,从合同的角度,从独立核算的角度,从组织机构的角度,有时候也会揉在一起综合运用。

【案例】

使用产品利用法避税—从洗手液到液体肥皂

在我国对化妆品的税收政策中,针对护肤、护发用品这一类里面的许多品种的具体税目都不一样,有高有低。比如对护肤、护发用品的消费税税目中,肥皂就实行免税。但是目前在国家的税法细则中,并没有对肥皂作出具体标准的说明,在浙江的一家生产护肤、护发用品的化工企业,既生产洗手液,也生产肥皂。目前该企业的洗手液销售非常好,为了合理避税,这家企业利用国家税法细则的不明确之处,将自己的洗手液产品更命名为“液体肥皂”,然后向当地的税务局要求,你能不能给液体肥皂产品免税,税务局查阅税法细则后,给予了这家企业该产品的免税待遇。

现在在江浙一带,特别是在杭州的各大宾馆的洗手间,许多洗手液都改名叫液体肥皂。这个名称变化的背后,与税收筹划关系密切。

规模利用法

规模利用法强调的是,同等产品的生产规模不一样,企业所面临的税负是不一样的。最为典型的就是增值税。根据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高低,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到底是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做小规模纳税人,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是12%,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6%。一般纳税人可以给产品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法做到这一点。

所以企业应当考虑进货的原材料成本是否具有抵扣作用,如果抵扣作用不大,增值税缴纳会较多,则增值额超过某一界限以后,企业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适;如果企业进货的原材料可以作大量的抵扣收入,增值税缴纳较少,一旦增值额低于某一界限,企业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合适。

【本讲小结】

本讲主要对政策利用法中的几种主要方法进行了介绍。着重介绍了地区利用法、行业利用法、产品利用法和规模利用法这四种方法。企业从政策利用角度来考虑和设计自己的避税策略时,可以先从上面几个方面依次着手。四个方面分别对应着四个决策内容:企业总部选址决策、企业发展行业决策、企业产品设计决策和企业经营规模决策。企业的财务主管可以在这四个决策过程中,寻找纳税筹划机会。其中企业总部选址和发展行业决策涉及企业发展战略问题,而产品设计和发展规模涉及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纳税筹划正是一项从战略到策略,从宏观到微观的分析和寻找的过程。按照上面的分析结构,我们可以方便地找到纳税筹划的着眼点。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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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讲 政策利用法(三)

【本讲重点】

性质利用法 机构利用法

性质利用法

同样的产品,同样的规模,但是以不同的主体去生产,税负也会有很大的差别。比如外商独资企业就可以享受年税免三减半的优惠。由于企业的性质是可以选择的,企业的主体是可以构造的,所以通过性质利用也可以找到避税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企业性质来进行避税,一定要注意技巧和度的把握。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使得税收机关将企业善意的避税行为,认定为恶意的逃税行为。

【案例】

性质利用法中的善意避税和恶意逃税

我国税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年税免三减半的优惠,但是从企业盈利之日开始,企业就不可以申请这样的优惠政策。

实际运作中,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常常采取两种做法来取得优惠政策支持,一种是通过操作利润,制作亏损的财务报表,人为地去控制这个利润的进程,然后获得更长的年税免三减半的目的。另一种是一旦出现盈利,停止享受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以后,企业就申请破产,重新注册新的外资企业来重新获取优惠税收政策支持。上述两种做法实际操作起来,把握的分寸不一样就有可能构成善意避税或恶意逃税。如何才能够进行善意避税呢?

一是,如果外商企业出现盈利后,重新设立新公司,但是不要急于把旧公司给注销掉,减弱两件事情之间的关联性;

二是,如果外商企业出现盈利后,重新设立了新公司,可以将旧企业的一些业务委托到新企业加工,通过这样的过程,逐渐淡化旧企业的业务,逐渐强化新企业的业务,最终将新旧企业的业务合二为一。

通过上述两种做法,在创建新公司和注销旧公司之间进行一个平和、缓慢的过渡,就可以削弱作为纳税户前后之间的关联性,避免税务机关产生对企业恶意逃税的联想。

我们常常利用民政企业、福利企业或高科技企业这样的企业性质来进行避税。为了避免税务机关将避税行为认定为恶意行为,企业一定要注意下面两点:

1.获得政府的资格认定 政府对高科技企业、对民政福利企业都有一个标准和资格认定过程,而税务机关正是按照政府认定的结果,来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所以企业要利用这这样的身份进行避税,首先应当取得政府的资格认定。

2.基本符合资格要求

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获得上面所需的资格认定的依据,此外企业事实上也应当基本符合上述条件。比如企业申请了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后,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实际的残疾人比重如果连5%都不到,甚至没有残疾人,这就会给税务机关一种恶意逃税的感觉,所以基本的资格要求企业一定要达到。

【自检】

下面四家企业的避税做法,哪一家属于善意避税( )

A.某闽港合资的纺织机械制造企业,自成立以来每年盈利状况都不佳,2003年由于外销渠道打开,盈利逐渐转好,企业董事会决定在2004年年底立即注销该企业,重新成立新企业,将目前企业的人、财、物进行整体转移,来获取税收优惠。

B.中关村某高科技企业为了充分利用高科技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决定将公司的核心

技术和产品向国家专利局和科技部报批和认定,2003年底公司的产品获得了科技部的认定,2004年年初公司财务部门就决定向科技园区税务局申请税收优惠。

C.某街道食品厂2002年由国有企业转制为集体股份制企业后,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吸收了部分原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2004年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进行裁员,将原来聘用的下岗职工全部辞退,但每月报税时,仍然按照原来税率进行报税。

D.某简易热水器生产厂在1985年将其产品申请了专利,专利保护期20年,并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2000年专利即将过期,产品技术含量也大大滞后,但是公司每月仍然按照原先优惠的税率进行报税。

见参考答案7-1

机构利用法

接着上面的思路,企业的性质确定后,就涉及到用什么样的组织机构去操作的问题。是用两个组织机构,还是用三个组织机构去操作,这就涉及到组织机构利用法的问题。在同样的企业性质中,由于机构的不同,企业的税负结果就大不一样。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就是企业所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本身,还包括配套产品和相关的服务,这样的销售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比如国美电器不仅出售空调,而且出售空调安装的服务。就是说销售中含有大量的非增值税劳务。混合销售的机构组织方式不同,带来的税负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案例】

国美电器和窗杆公司的机构组织方式及其税负结果

国美电器销售的家电在上门安装时采取委托外包方式,也就是说是独立的两个机构分别运作销售和安装。比如国美出售一台柜式空调价格是4000元,其中国美的销售价格是3 700元,另外300元国美需要支付给安装公司。在税收上,国美的4 000元销售额需要缴纳营业税6%,而安装企业的营业税只有3%。此外由于支付给安装公司的劳务费,不能够抵扣,所以这300元的安装费,国美还需要支付增值税。

在北京石景山区有一家窗杆公司,公司主要生产家庭装修使用的窗帘横杆,公司为了避税的需要,专门成立了一家负责安装的分公司。在这样的组织模式下,专门生产窗杆的公司无需在价格中附加安装成本就可以进行销售,这样公司的增值税降低了;同时安装工作由专门的分公司负责,这家公司来收取安装费用,而安装公司的安装费收入所适用的营业税率仅为3%。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该公司和国美电器在税负上就完全不同了。

第6 政策利用法(四)

【本讲重点】

环节利用法 项目利用法 方式利用法 状态利用法

环节利用法

机构有了以后,我们怎么进一步把这个机构放在恰当的位置上,放在什么环节更好,这成了我们的第七个思路。

环节利用法是指利用企业具体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环节,而不同环节国家税法所规定的税率是不一样的,从而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环节选择和避税的机会。

【案例】

造纸企业的环节利用方法应用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一家造纸企业由于排污量比较大,排污成本较高,税负也很重。而且企业的原料大多来自于收破烂的小作坊,这些地方常常没法开出正规的发票。这样混乱的上游供应商,给企业带来的抵扣效应会非常弱。

但是考察企业的上游环节—物资回收,却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是返还70%,所得税也是减半征收的。所以作为造纸企业应该向上游环节—设立物资回收公司方向去拓展。

项目利用法

所谓项目利用法,更是财务能够实施的一件事情。一个环节里面的会计科目对应着很多收入项目。收入项目不一样,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务上就可以利用收入项目不同税率不同的特点,把一个项目分为若干个项目或把若干个项目合并成一个项目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比如房地产行业,出租一些物业以后有租金项目收入,也可能出售房产后有项目销售收入,还可能有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等等。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组织机构,作为独立法人,组织收入不是单维的,而是多维的。在我们国家,收入不一样,项目不一样,科目不一样,适用税制就不一样,这是一个基本道理。

【案例】

房地产企业的环节利用方法应用

A房地产公司帮C工厂建设厂房,当厂房建起后,由于C工厂的资金周转不灵,短时间内难以支付购房成本,原本的建房买卖合同难以执行。于是A房地产公司提出可以采取由售转租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说将一次性支付的买卖合同,转为C工厂可以承担的长期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这种看上去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却给A房地产公司带来很多烦恼。由于合同性质发生转变,在买卖合同下,A房地产公司的收入为销售收入,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只需要缴纳营业税。然而在租赁合同下,A房地产公司的收入为租赁收入,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33%的所得税。

于是A房地产公司向税收筹划专家求助,能不能有一个合法而又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这么高的税收成本问题。由于目前公司收入的租赁性质难以改变,所以税收筹划专家建议将租赁收入项目进行分解。鉴于目前提供物业租赁的项目同时,租赁人也常常附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这是行业内非常通行的一种做法,而物业费收入是不需要交12%房产税的,所以税收筹划专家建议A房地产公司将每年的租金收入分为两块:租金收入和物业费收入,以此来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上面的案例,就是利用同一个机构里面在同一环节中不同项目收税的方式和税率不一样,来进行税收筹划的。

方式利用法

税务机关征税的方式有多种,显然每一种征收方式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是不同的。这也就为政策利用提供了一个机会。也就是说利用税务机关手中掌握的征税方式上的灵活性,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

在具体实践中,企业首先要明确地计算每一种征收方式下企业的税负大小,比较计算的结果,然后挑选出和有意识的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那种征收方式。

状态利用法

每个纳税人面对同样的项目,税务机关使用同样的方式来对待纳税人,但如果纳税人的主体状态、精神状态和政策水平不同,很可能最终的纳税结果就不一样。所以纳税人状态也是纳税筹划可以利用的机会,而且这种机会是非常重要的。

平时企业的CFO也要进行训练,要比较善于把握局势,并能够保持很好的状态。作为政策利用的最根本之道还是要求我们每个纳税人,在面对税务机关时,诚实友善,改进状态,这是我们利用政策的根本之道。

【本讲小结】

本讲重点介绍了政策利用法中的后六种方法:性质利用法、机构利用法、环节利用法、项目利用法、方式利用法和状态利用法。延续上一讲中从地区、行业、产品、规模,本讲继续将税收筹划的触角向微观延伸,着重从企业性质、组织、具体运作环节、环节中项目的分解组合、纳税方式和纳税人自身心态这六个角度,在每一个角度中都辅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在具体应用时,我们首先要对税法有充分的了解,这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其次我们对企业组织分工、组织运作方式要有相当的了解,结合上述两个方面,我们才能够充分利用税法为合理避税提供的各种条件,来切实地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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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 政策规避法(一)

【本讲重点】

转让定价法(一)

政策规避法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法的某些不足,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正如我们在本课程前几讲中所谈到的那样,纳税筹划是以非违法为界限的。所以合理避税即政策规避,就成为我们基本的纳税筹划方法。

政策规避法中我们常常会用到五种基本的方法:转让定价法、膨胀成本法、价格拆分法、价值替代法、临界利用法。

转让定价法(一)

第一种政策规避方法是转让定价法,这种方法是企业最为擅长、使用最多、而且也是税务机关最头疼的一种规避方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关联企业在业务往来的时候,在定价上是有技巧的,他们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来达到转移利润、转移成本费用、转移亏损等目的。这种转让定价策略在合理避税里所占的比例大概超过30%。

关联企业的八大认定标准

正如上文所述,转让定价常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只有关联交易才有转让定价的问题。何谓关联企业?这是转让定价里最基本的、最需要了解的一个问题。就是说,税务机关在判断关联方交易的时候,是采取什么标准进行评价的。

经常使用的标准有8个:

第一个标准:相互间直接或者是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第二个标准:直接或间接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股份达到25%或以上;

第三个标准:企业向另外一个企业借贷资金占了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是企

业借贷资金总额10%是由另外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

第四个标准:企业的董事会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是由另外一个企业所委

派的,或是虽然没有一半以上,但是至少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外一家企业委派的;

第五个标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外一家企业提供特许权才能够正常进行

的(这里的特许权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无形资产等形式);

第六个标准: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是由另外一家企业控制或供应的; 第七个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是由另外一家企业所控制的;

第八个标准:具有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其他利益的相关联者。 上述八大标准分别从出资股份构成、管理人员构成、生产经营环节这三个最为主要的方面来对关联方进行考察,只要双方在上述三个方面中,相互之间构成较强的影响力和制约能力,就可以判断双方是关联企业。这是判断关联标准的核心所在。

转让定价法避税的五种常用手段

关联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转让定价的一些基本避税形式,根据实践中被税务部门掌握的情况来看,通常有五种形式:

1.利用商品交易进行转让定价

利用商品交易进行转让定价,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常见的转让定价模式。

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关联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违反常规的高买低卖或低卖高买过程,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从而达到整体上的税负减轻目的。

【案例】

商品交易的转让定价

A公司在石家庄和上海浦东分别设有分公司。其中在石家庄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而在上海浦东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由于上海浦东开发区和石家庄地区的税率存在差别,石家庄是33%,而浦东则只有15%。也就是说1 000万的收入在石家庄要比在上海多缴税180万元。于是这两家分公司可以采取商品交易的转移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的做法是,石家庄的分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上海浦东分公司出售产品,而上海浦东分公司则以当地市场价格出售该产品。由于石家庄分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较低,企业利润较低,所以需要缴纳的税收较少,而浦东分公司尽管利润比较丰厚,但只承担15%的优惠税赋。通过上述商品交易的转让定价,就将企业的税负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缴纳。

在关联企业之间的这种交易安排相当于把左口袋33%税率的收入掏到右口袋15%的地方去实现,收入没有减少,但是所承担的税负却减少了。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交易的转让定价常常是在关联企业之间成立的,在非关联企业之间很难做到高买低卖或低卖高买。

2.利用贷款业务进行转让定价

贷款的利息代表资金的使用成本,一方面贷款利息表示出资方的收入,另一方面贷款利息表示融资方的财务成本。贷款利息的支付是有讲究的,特别是被关联企业利用之后,可以通过贷款利息支付来实现转让定价。

现实中,常常在集团公司中使用贷款业务转让定价来进行避税。集团公司通常会采取两种形式来具体操作贷款业务进行转让定价。第一种是集团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第二种是集团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贷款,其中集团从事金融的机构常常有四种形态:最高级形态—财务公司,次级形态—结算中心,再次级形态—内部银行,最次级形态—结算中心。

从集团金融机构向关联公司提供贷款,关联企业通过调整贷款利率的高低,可以实现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是第二种方法。

第8讲 政策规避法(二)

【本讲重点】

转让定价法(二) 膨胀成本法(一)

转让定价法(二)

3.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中的转让定价

第三种转让定价方法就更为微妙了,在关联企业之间,不仅在贷款上做一些手脚,还能够通过提供劳务的方法,提供专利技术的方法来进行避税,由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应该收取劳务费,转让专利或专有技术应该收取特殊权使用费,通过抬高或降低劳务费和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来达到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定价的目的。

由于劳务费和专利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的抬高或降低,税务部门需要很多的信息才能够查清楚,所以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稽查起来就显得格外的困难。

【案例】

专利使用费的转让定价避税

某跨国公司在美国和中国分别设有A、B两家子公司。现在在美国的A公司有一项专利技术要卖给中国的B公司,这项技术价值1 000万人民币,根据中国的税法,B公司代扣代缴预计所得税为10%,即需缴纳税费100万人民币。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B公司接受该技术转让时,和同为母公司全资所有的A公司协商,将技术转让费降到100万元,则B公司只需要缴纳10万元的代扣代缴预计所得税。通过上面的专利使用费的转让定价安排,B公司节省了90%的税负成本。而且由于技术专利价值评估的困难性,税收监管机构很难对这一技术转让定价提出质疑。

4.利用租赁机器设备进行转让定价

一般机器租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融资性租赁,另一种是经营性租赁。在这两种不同的租赁方式下,租赁资金流方式和具体的折旧方法是完全不一样的。

通过关联企业,在设备租赁上会产生两种转移利润的途径:一种是租金的现金流,一种就是具体折旧的不同,以进行合理的避税。

就租金的现金流来源和具体折旧方法的不同性质,实际上第一种是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而第二种是利用国家资金,利用国家对折旧规定的差异性进行避税。而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方式只是进行机器租赁转让定价的载体。

5.特殊的转让定价

在上面的四种模式中,无论是产品交易的转让定价,还是贷款业务的转让定价,我们发现一个共同点就是:通过与关联企业的上述转让过程,企业的利润是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从而达到整体关联企业之间和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在国际贸易中,外国投资转让定价的方法一般都是由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

但是有时候,利润并不是必然要向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流动,反而会向税率较高的地区流动,我们称这种现象为逆向避税。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逆向流动的避税,主要是有一些特殊情况,如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不同,即税收饶让的情况不一样,结果就产生一个逆向避税的问题,即正常的情况是高税区向低税区流动,但是由于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不同,或国与国之间在税收饶让上出现问题,从而产生了逆向避税的问题。

膨胀成本法(一)

膨胀成本法是通过增加企业的成本和管理费用,来扩大收入的抵扣项目,达到冲解纳税额的目的。

第9讲 政策规避法(三)

【本讲重点】

膨胀成本法(二) 实物替代法 价值替代法 临界利用法

膨胀成本法(二)

使用膨胀成本法,在列支成本项时,经常要使用以下四个项目:

1.工资成本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典型的管理费用之一,可以被用作计算企业应税收入的扣减项目。但是计税工资列支成本是有限的,而且,对于员工个人来讲,工资列支成本还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补充养老保险

国家目前鼓励企业给优秀的员工和管理层交纳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也可以以此来冲减利润,交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好处有三个:一个是能够长期留住人才,形成一种远期激励;第二个是能够节省企业的所得税,只要企业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国家规定企业年金可以全额税前列支;第三个是节省个人所得税。

3.研发费用

企业可以适当地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部分成本,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上一年度5%,就可以按净成本多提取50%,扩大成本列支。此外,研发费用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带来一些好处。因为个人也可以通过研发费用的方式,来抵扣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4.人力资本投入

企业还可以在人力资本上进行投入,为员工提供一些学习的机会,提供一个很好的办公环境,提供一个很好的交通条件、通讯条件。包括企业文化的团队建设、学习氛围塑造等等。一方面可以达到扣减企业应税收入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对员工进行培训的目的。

【自检】

转让定价法与膨胀成本法相比较,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什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转让定价法是把利润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而膨胀成本法是让利润就地消失; B.转让定价法与膨胀成本法均属于政策规避法;

C.转让定价法是将利润在空间上的布局和分配,而膨胀成本法无须通过利润的空间分配进行避税;

D.转让定价法是从成本扣减角度进行避税,膨胀成本法是利用税收优惠比较优势进行避税。

见参考答案8-1

实物替代法

在不久的将来,对人力资本报酬支付的方式将会越来越多样化,比如将人力资本的价格拆分为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股票期权,一部分是企业年金,一部分是消费赠券等。

而将来对人力资本回报的方式,比如支付的价格也会被拆分为:一种是很好的交通工具、一种是很好的生存状态、一种是很好的休闲时间、一种是很好的薪金报酬等。

这种变化趋势使得我们将人力资本的定价不仅局限于薪金这惟一的形式上,而且规避了薪金制对企业纳税筹划的限制和束缚。企业寻找人力资源成本列支和扣减的项目会更多,从而企业实现合理避税的机会也就越多。

价值替代法

谈过价格拆分以后,我们必然会谈到价值替代这种规避方法。也就是说对人力资本的价值,货币价值或许是第一价值,但是永远不能代表全部。

所以现在很多合理避税的方法,实际上是抛弃货币概念,通过实物交换来替代货币跟实物交换的方式。

临界利用法

政策规避法的最后一种方法就是,利用税法中的大量临界点,比如说,税法规定个人出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超过原值,超过原值就要缴税,所以在出售固定资产时,我们就尽量将价格控制在原值这一临界点附近。比如房子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4%,而120平方米以内的就是2%,这里120平方米就是一个临界点。

利用临界点的本质是最大限度地利用某一临界点级别内的税收优惠幅度,规避超过临界点给我们带来的边际税负增加风险。但是运用临界利用法的前提条件是要对税法中的各个临界点十分了解。

【本讲小结】

本讲的重点是纳税筹划的第三大类方法:政策规避。其中介绍了5种规避方法:转让定价法、膨胀成本法、价格拆分法、价值替代法和临界利用法。其中前两种方法是实践中使用最为频繁的,我们对这两种方法进行了重点介绍。与政策利用方法不同的是,在政策规避中我们侧重寻找税务机关难以进行查证的筹划机会,本着非违法的原则来介绍各种规避方法。总体来看,政策寻租、政策利用和政策规避,分别从消极回避、积极利用和尽力争取三个努力层次来对整个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完整的阐述和介绍。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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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识纳税筹划的意义及正确界定纳税筹划

2.了解税务律师在纳税筹划中的作用 3.掌握使企业达到“涉税零风险”的技巧 4.掌握通过纳税人俱乐部进行纳税筹划的要点

5.掌握通过政策寻租、政策利用及规避三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要领

课程意义 | 课程对象 | 课程目标 | 课程提纲 |课程描述 谋略篇 第一讲 “第三条道路”理论(上) 1. 前言 2. 纳税人的三条道路 3. 纳税人权利 4. 个人案例1分析(一) 第二讲 “第三条道路”理论(下) 1.个人案例1分析(二) 2. 个人案例2分析 第三讲 税务律师理论(上) 1.引言 2.引领纳税人过“四关” 3.事实关 第四讲 税务律师理论(下) 1.证据关 2.适用法律关 3.程序关 第五讲 涉税零风险理论(上) 1.涉税零风险概述 2.多缴税的风险(一)

第六讲 涉税零风险理论(下) 1.多缴税的风险(二) 2.少缴税的风险 第七讲 纳税人俱乐部理论 1.纳税人俱乐部理论概述 2.新型税务顾问的四种服务 第八讲 给纳税筹划一个科学的定义 1.给纳税筹划一个科学定义的前提与目的 2.给纳税筹划一个科学定义的手段与特点 方法篇: 第一讲 政策寻租法(上) 1.前言 2.行业协会哭诉政策 3.中介机构游说哭诉政策 第二讲 政策寻租法(下) 1.反倾销应诉政策 第三讲 政策利用法(一) 1.地区利用法 第四讲 政策利用法(二) 1.行业利用法 2.产品利用法 3.规模利用法 第五讲 政策利用法(三) 1.性质利用法 2.机构利用法 第六讲 政策利用法(四) 1.环节利用法 2.项目利用法 3.方式利用法 4.状态利用法 第七讲 政策规避法(一) 1.转让定价法(一) 第八讲 政策规避法(二) 1.转让定价法(二) 2.膨胀成本法(一) 第九讲 政策规避法(三) 1.膨胀成本法(二) 2.实物替代法 3.价值替代法 4.临界利用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mk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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