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综71号(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请示)8月3日送市高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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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政综 2011 71号 签发人:符水俊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定邵光

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

南平市人民政府:

为了确保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前期调查摸底酝酿,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 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已经2011年

4月21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按照要求呈报,请予以审定。

妥否,请示复。

联 系 人:刘联系电话:—2 —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 雄(光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0599-7953311

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和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南政综[2010]2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高指)领导,沿线的鸾凤、崇仁、华桥乡人民政府、县农业局(综合农场)(以下简称沿线单位)根据实际征地拆迁面积实行责任与任务分段负责制。县高指分别与沿线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责任状,沿线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自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任务。县监察、公安、交通、农业、国土、建设、林业、劳动保障、水利、广电、文体、供电、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增强责任感,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县境内的征地拆迁任务,推动邵光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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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土地

(一)征用土地范围:在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具体界线按照红线划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补标准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征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

三、征地报批

(一)用地申请。县高指协助用地单位申请征占用林地、建设用地报批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配合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发布征地预告(书面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在拟被征地的单位发布征地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力、义务以及其它需要告知的事项。

(三)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组织听证。

(四)现状调查确认。根据用地红线图,由县高指、沿线单位征迁办工作人员与被征地村、组(单位)及有关个人到现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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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类、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各方签字确认后,将确认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行政村(小组)公示栏张榜公布5天。

(五)征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由业主负责组织好征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交给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及时上报。

(六)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征地批文后,按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七)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用地单位委托县高指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八)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县高指分别向国土、建设、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征用林地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家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办法 、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凡持有征地范围内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林业局审核确认其权属、地类、地点和数量后,凭山林权证书和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办理山林权属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需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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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林木的,凭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和其他材料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 后进行采伐。征用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自然保护小区、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的,由县林业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订保护管理措施。

四、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由县高指根据征地补偿协议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提供的被征地个人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沿线单位应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用途应当按照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使用。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个人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比例支付给被征地个人,安置补偿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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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工作期间和任务完成后,县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征地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安全运行。

(三)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有关规定落实养老保障实行人数,县财政局应及时足额将养老保障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优惠提供技能鉴定,优先推荐就业岗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光政综[2011]22号)执行。

五、临时用地

(一)临时使用的土地,根据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 临时用地合同 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临时征用林地的还应按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用地单位应与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签订土地、林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垦复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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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安排用于土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六、房屋拆迁 (一)房屋拆迁范围

在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按照红线划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被拆迁房屋(以有权机构档案登记为准)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确定(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4)。

2、附属物、其它设施及二次装修采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5)。

3、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征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

4、水、电、闭路电视及电话户头原有等量的立户费用相关部门不再收取。

(三)安置方式

鉴于被拆迁区域内的现状房屋多为零散的村(居)民自建房,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即对拆迁宅基地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宅基地实行货币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按住宅占地面积补偿123元/平方米。水、电、闭路、电话等移装费每户每类一次性补助200元。具备重建安置房条件的,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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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指导下选择建房用地,重建安置房按正常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县高指协助被拆迁户办理相关选址及报批手续,有关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缴纳。各职能部门要从简从快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属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给予免收。

(四)临时过渡安置

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物及附属用房) 1、搬迁补助费:不论搬迁次数,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4元,每户补助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

2、临时过渡期限和补助费

①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②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4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③住宅过渡期限自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共12个月。 (五)房屋的拆除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房屋,施工安全由被拆迁人负责,旧料归被拆迁人。如被拆迁人未按规定的拆迁期限将房屋拆除,拆迁人将统一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七、其它事项

(一)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县高指、沿线单位要采取形式多样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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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沿线单位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村民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个人)在高速公路拟征土地内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土地权属、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沿线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服从,不得阻挠。

(五)沿线单位和个人接到拆迁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完毕。拒不拆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六)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地下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坟墓由户主自行搬迁,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按无主坟处理,无主坟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组织迁移。

(七)杆线迁移。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需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电、地下光缆(含军用光缆)等设施,由县高指与权属单位签订责任状,在限定时间内组织迁移。

(八)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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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对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有未列入补偿标准的项目,其补偿费由县高指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的规定确定。

附件:

1、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补偿标准

2、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

3、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人工种植零星果木及花卉补偿标准 4、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览表 5、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房屋拆迁及零星补偿标准

主题词:交通 高速公路 方案 请示

抄送: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县纪委。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3日印发

(共印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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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闽政 2004 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闽政 2011 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政综[2011]1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一)耕地、开荒地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1180元/亩计算(按南政综[2011]122号规定的我县耕地年产值1102-1193元/亩的中上值),其补偿费按年均产值的10倍计算;开荒地补偿费按年均产值的7倍计算。

1、耕地(含水田、旱地、望天田、水浇地、菜地、鱼塘)每亩补偿费为:1180元/亩×10倍=11800元/亩。

2、开荒地每亩补偿费为:1180元/亩×7倍=8260元/亩。 (二)经济林地

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1800元/亩×70%= 8260元/亩。 (三)非经济林地

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1800元/亩×40%=472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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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每亩土地补偿费为:1180元/亩×1.5倍=177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 (一)耕地、开荒地

耕地安置补助费按年均产值的15倍计算;开荒地补助费按年均产值的5倍计算。

1、耕地安置补助费:1180元/亩×15倍=17700元/亩; 2、开荒地安置补助费:1180元/亩×5倍=5900元/亩。 (二)经济林地

1、征用果树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均产值的3—4倍补助。其补助标准按三类划分:

①一类果树(盛果):1180元/亩×4倍=4720元/亩; ②二类果树(初果、衰果):1180元/亩×3.5倍=4130元/亩; ③三类果树(未产果):1180元/亩×3倍=3540元/亩。 2、板栗

征用板栗按耕地年均产值的4倍补助,每亩安置补助费:1180元/亩×4倍=4720元/亩。

3、油茶

征用油茶按耕地年均产值的3.5倍补助,每亩安置补助费:1180元/亩×3.5倍=4130元/亩。

(三)非经济林地

非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林地补偿费的50%补助(即按照耕地年均产值的2倍补助),每亩安置补助费为:472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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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360元/亩。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

(一)耕地、开荒地

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1、耕地青苗补偿费:1180元/亩。

2、开荒地青苗补偿费:种植农作物的参照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种植林木的参照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经济林地

1、果树的林木补偿费,已产果的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补偿,未产果的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经查对统计年鉴,鸾凤、崇仁、华桥乡2007-2010年水果平均年产值为656元/亩。经济林的平均造林工本费为1000元/亩。

①一类果树(盛果):656元/亩×6倍=3936元/亩; ②二类果树(初果、衰果):656元/亩×5倍=3280元/亩; ③三类果树(未产果):1000元/亩×2倍=2000元/亩。 2、板栗的林木补偿费,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每亩板栗平均年产值为:130公斤/亩×6.0元/公斤=780元/亩)的4.5-5.5倍补偿,未产果的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一类板栗(盛产)780元/亩×5.5倍=4290元/亩; 二类板栗(初产、衰产)780元/亩×4.5倍=3510元/亩; 三类板栗(未产果)1000元/亩×2倍=2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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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油茶林木补偿费,已产果的按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每亩油茶平均年产值为:12公斤/亩×60元/公斤=720元/亩)的4倍补偿:720元/亩×4倍=2880元/亩;未产果的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1000元/亩×2倍=2000元/亩。

(三)非经济林地

用材林中的幼龄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50%补偿,近成过熟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毛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杉木成熟林平均每亩出材量4.06立方米,每立方米价值980元,每亩平均产值为4.06立方米×980元/立方米=3979元;松木成熟林平均每亩出材量4.21立方米,每立方米价值830元,每亩平均产值为4.21立方米×830元/立方米=3494元;阔叶树成熟林平均每亩出材量2.49立方米,每立方米价值740元,每亩平均产值为2.49立方米×740元/立方米=1843元。

1、幼龄林

不分树种,造林时间一至三年,平均每亩造林工本费为468元;四至七年,平均每亩造林工本费为518元;八至十年,平均每亩造林工本费为568元。林木补偿费为:

一至三年:468元/亩×2倍=936元/亩; 四至七年:518元/亩×2倍=1036元/亩; 八至十年:568元/亩×2倍=1136元/亩。

每亩株数达160株以上,株数达不到要求的,按株数比例补偿。 2、中龄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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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杉:3979元/亩×50%=1990元/亩; ②松:3494元/亩×50%=1747元/亩; ③阔:1843元/亩×50%=922元/亩。

每亩株数达100株以上,株数达不到要求的,按株数比例补偿。 3、近、成、过熟林

①杉:3979元/亩×30%=1194元/亩; ②松:3494元/亩×30%=1048元/亩; ③阔:1843元/亩×30%=553元/亩。

每亩株数达60株以上,株数达不到要求的,按株数比例补偿。 4、毛竹林

①一类毛竹林:每亩160株以上,平均眉径9cm以上,平均年产值1500元/亩。补偿标准:1500元/亩×2倍=3000元/亩;

②二类毛竹林:每亩120-159株,平均眉径7—9cm,平均年产值1100元/亩。补偿标准:1100元/亩×2倍=2200元/亩;

③三类毛竹林:每亩30-119株,平均眉径7cm以下,平均年产值760元/亩。补偿标准:760元/亩×2倍=1520元/亩。

5、疏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50%补偿。 6、生态公益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5倍补偿。

7、人工种植零星果木及花卉补偿标准见附件3。

8、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按照省林业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协商解决。山权属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的50%与林地补偿费归集体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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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若遇上述以外的地类,应根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有关规定,参照上述相近地类(等级)给予补偿。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施工临时用地根据不同地类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水田:1180元/亩〃年。 2、经济林地:826元/亩〃年。 3、非经济林地:472元/亩〃年。

补偿年限应按实际使用年限加复垦年限(一年)。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除上述补偿费外临时用地还应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前款征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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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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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续):

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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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人工种植零星果木及花卉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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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续):

邵光高速公路光泽段人工种植零星果木及花卉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注:本表所指以上、以下、均为上含下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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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mi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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