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考(一)试卷二答案解析

更新时间:2023-04-21 06:3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卷(一)答案解析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C 解析:《刑法》第276条第1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劳动报酬罪,所以,A选项错误,不当选。该条第3“罚”。据此可知,DC。

2.答:A 解析:《刑法》第49“审判的时候””A选项正确。

3.答:A (1)(2)罪和刑都(3)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罪刑法C选项正确。14周岁以上的男性,这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D选项正确。

4.案:C 解析:关于A选项。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本题中,消防员甲因已经下班没有职务上、业务上的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B选项。扳道工乙某在值班时被抢匪捆绑,这时一辆火车经过,因没有将岔路扳开而导致火车出轨倾覆,此时扳道工没有履行能力,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起重机操作工丙某在起运工件时,因旧患突发而休克,致使起重机失去控制,造成九人伤亡的严重事故,丙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关于D选项。扳道工丁某尽管受了胁迫,但是仍然具有作为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没有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5.答案:B 解析:关于A选项。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但法定刑升格。因此A选项不当选。关于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构成犯罪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B选项当选。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注意:这里的伤残是指重伤、残废,造成轻伤害的,暴力取证罪自身就可以包容,不存在转化的问题。因此C选项构成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C选项不当选。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虐待罪加重处罚。因此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

6.答案D 系的存在。A选项甲捆绑的行为、B选项甲开枪的行为、C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条件关系,因此均存在因果关系。所以D选项当选。

7.答:C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由到的度,D项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

8.答案:B 解析:关于A成立犯罪预备。所以关于B选项。熟人因素不属于足以阻碍犯罪达到既遂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乔某虽然有效地避免了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问题在于,乔某的行为此前已经构成了犯罪未遂。犯罪的各种停止形态是一种终局性的状态,即一种犯罪只能出现一种停止形态,因此,乔某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所以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蔡某的行为只是创造犯罪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应该成立犯罪预备。所以D选项不选。

9.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跨年龄阶段犯罪的问题。对这种情况,根据各年龄阶段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对相应年龄阶段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分析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在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中,甄宝玉在13周岁时的抢劫行为和15周岁时的盗窃行为均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最终以抢劫罪论处,数额是3000元。C选项正确。

10.答案:A 解析:本题考点是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题中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上述《解释》的第2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因此,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B选项中乙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定罪处罚,故B选项不符合题意。《刑法》第107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102条、第103条、第104责任人员,处5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C构成共同犯罪,C定(三)犯罪。因此本题答案A。

11.答:C 解析:《刑法》第51C。

12.答:A 罪并罚。因此,选项ABC不当选。选项D属于选择罪名,行为人实施哪些以何罪处罚,不数罪并罚。选项D不当选。

13.答案:A A选项正确。减轻处罚与从轻选项情形应属于从轻处罚,C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99条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B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

14.答案:B 解析: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的以及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情报的,可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情报罪,而非间谍罪。因此AC选项不当选。依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由此可见,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武装叛乱罪的,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因此为武装叛乱分子提供武器弹药的,构成该罪,而非间谍罪。因此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15.答案:C 解析:冯某由于对非典缺乏认识,对被强制隔离的意义不能正确理解,而逃离隔离场所,其 行为含有导致突发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并实际上导致了非典传播,情节严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 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 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故本题答案选C。

16.答案:C 解析:A选项错误。此题涉及假释后又犯新罪的情形。所以不能单以交通肇事罪论。B选项错误。假释考验期满前一日也算假释考验期内,累犯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所以柳如是不涉及累犯的问题。C释,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D选项错误。

17.答案B 解析: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竟不能等同。因此,A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四)》B童乞讨罪是指《刑法》第26214周岁的未C错误。另外,首同。故此,D项错误。18.:B 解析:关于A270A选项不选。关于B选项。本题中,服务员虽有“非”“”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因此,B选项应选。关于C选项。占罪。因此,CD选项。本题中,店主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出的行为,成立侵占罪。因此,D选项不选

19.案:B 解析:《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第10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所以A项错误。同时,由于甲厂符合该罪的主体资格,实施了该罪的客观行为,构成本罪,所以B正确。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其上游犯罪具体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本题中的案例是甲厂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窝藏,不符合洗钱罪的客观构成,因此不构成洗钱罪,所以 C项错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当现场活动,显然甲厂的行为不符合此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所以D项错误。

20.答案:D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属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单位使用的;(3ABC选项属于这三种情形,D使用,不管以谁的名义,均按挪用公使用来定性。

21.答案:B 第134B

22.答案:D

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只有D

23.答案:A

。B否定了刑事诉讼法德C应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错误。DA。

24.C

解析:《宪法》第”《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C正确,D不正确。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应当受到三大机关的保障,A、B不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5.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知,A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知,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可知,C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条规定:“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罪或罪轻的证据。所以,D项错误,当选。

26.答案:A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1,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正确,B、C

27.答案:B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A行)》第259条规定: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C》第257条第2款规定:”可见,D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8.答案:C

解析:A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收集的合法性的,”故B正确,不选。《刑诉解释》

第95条第1款规定: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正确,不选。

29.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人民检察院对拘留有决定权,A正确。《六机关规定》第1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根据规定有碍侦查不予通知家属的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以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见,D错误。

30.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第1款规定: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A不选。《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可见,C不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DB。

31.答案:B

解析:1 (二)被告人脱逃的;(四)由于32.答案:C

209“(一)被告人是(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A、B、D都不适用简易程序,故C正确。

33.答案:C

解析: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见,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审,故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2款、第345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者死缓执行案件,应当提审被告人。可见,不是“可以”,是“应当”,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而不是“”可以,故D错误。

34.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是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故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A正确,B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CD都错误。

35.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8条规定:D。

36.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A不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7.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7刑以下刑罚的;”A项太绝对,错误。五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D正确。

38.答案:D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可见,A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可见,B不选。《刑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可见,C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所以不是直接优先受偿,而是在债权人请求的时候应当偿还,故D应选。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39.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

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有”ABD选项的说法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在C的答案为C。

40.答案:B

XX光片中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B选项正确。

41.C

解析:35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提C项正确,D项错误。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第款的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因此,A项中的“经审查”的表述不正确,B项中的“可以再次建议延期审理”是错误的。所以,AB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2.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下称《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所以,A项中的证人证言应当直接被排除。关于B选项,由于该《解释》第79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没有经过被害人核对确认的被害人陈述应当直接被排除。另外,根据该《解释》第85条的规定,“鉴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因此,对于D项中的“依据明显违反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做出的鉴定意见”应当直接被排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因为根据该《解释》第7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的,尚有补正解释的救济程序,只有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才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于B项中的物证(“凶器”)尚未经过补正程序,即认为其应当被直接排除,是不正确的。

43.答案:B

解析:《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因此,选项A错误。《公务员法》第37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因此,选项B正确。《公务员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因此,选项C错误。”因此,选项D错误。

44.答案:C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院批准。”故A项正确,不选。第18条规定: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B13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C管理。”故D45.答案:A

解析:10”A正确。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只有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才须向社会公布,错误。第“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称‘暂。C错误。第36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故选项D错误。

46.答案:D

解析:A项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11条第(八)项的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A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六)、(七)项的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和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选项B、C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对象必须是行政行为。D项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根本不是行政行为,当然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7.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本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可知选项A中应按省政府规章规定办理,故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复议机关加重了对四鹿公司的处罚,是不正确的,故选项B错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四鹿公司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不是纳税争议案件,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四鹿公司可先申请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C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四鹿公司的处罚,复议决定违法,所以法院应当撤销。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

48.答案:A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应从6月19日起算,到9月199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项C、D错误。54”本案中,申请人市劳动局在A区,因此,应申请AA正确。

49.答案:B

5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62B,ACD选项错误。

50.答案:C

解析:根据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B区法院,故A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取消了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故B项表述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C项表述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不适用复议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答案:BD 解析:A选项,虽然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犯罪构成有着不同的规定,但不能说两者存在质的矛盾。因为总则是对分则划定的犯罪构成的一种合理的修正,是基于实质的必要性和政策的理由而对处罚范围的合理扩大或缩小,是对行为的发展阶段或单复数行为者的参与形态进行的修正。所以两者是统一的,而非具有本质的对立。在对行为进行认定时需结合总则和分则综合进行判断。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B选项中,不纯正不作为犯,法条中以作为为基准样态,要件形式。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C事实的描述,无需价值判断的参与。所以,CD选项的表述正确。

52.答案:BCD A选项成要件,所以,ACD选项确。

53.答:ABC 解析:3234条(故意)条(ABC。

54.案:CD 26条规定的主犯;共犯中止的条件: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且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本题中,甲虽然未到现场实行,但也不成立《刑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中止,而成立犯罪既遂。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55.答案:AC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主体为二人以上且都要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第三,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A项中的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所以当选;B项中的阿紫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但是阿紫有唆使行为,也可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15岁的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中学生对于盗窃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只有丁春秋单独构成盗窃罪。也当选;D项中的麦克与杰克之间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56.答案:ACD 解析:禁止令是法院对于管制犯和缓刑犯适用的禁止其在管制、缓刑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制度。首先,根据《刑法》第38条、第72条,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的规定,禁止令只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对假释犯不能适用禁止令。所以A项在甲的假释考验期内同时适用禁止令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次,禁止令的内容,依据上述《规定》第3、4、5条的规定,具体为:(1)禁止进行活动;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消费活动;⑤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2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B动,依据的是《规定》第34C项的说法错误。3“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D其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ACD。

57.答案:ABCD 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提供的。因此,ABCD均不构成立功,均应当选。

58.案:AB 解析:公孙策无杀人的故意,只是孙权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孙权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公孙策无罪。所以AB选项当选,CD选项不当选。

59.答案:BC 解析:持枪抢劫中的“枪支”仅限于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所以A选项错误。另外,甲乙丙丁身穿城管人员的服装并不是冒充军警,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的,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所以选项B正确。另根据该《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以选项C正确。本题应选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BC。

60.答案:AD 解析:关于A选项。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甲使用棍棒殴打乙头部,致乙当场死亡,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因此,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绑架罪中可包含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勒索财物后撕票的;(2)勒索过程中撕票的;(3)以绑架勒索为目的扣押人质,先将人质杀害,后勒索财物的。本题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因为甲致乙死亡时不具有勒索的故意,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因此,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用乙的手机发短信给乙的丈夫,称乙被其绑架,向乙的丈夫勒索10万元,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因此,C选项错误。关于D选敲诈勒索罪。因此,D选项正确。

61.答案:ACD 解析:逃税罪要求主观上具有逃税的故意,A《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罚。”因此,BC选项中小白菜逃税额只有50成走私罪,而非逃税罪,D项不选。

62.答BCD 307条规定的帮助毁犯罪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客观上也实施347条规定的“毒品”的意图,但并未开始进毒品BCD。

63.答案:ACD 1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9条的规定,B项不认定为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D项正确。

64.答案:A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4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可知,AD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可见,B错误,C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65.答案:B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规定,”A有1B项正确;C存在例外情况即“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项的表述过于绝对,不当选;D的身份担任辩护人。所以,D

66.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正确。拘留一般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

67.答案:BD

解析:”因此,AC不是绝对不BD。

68.答案:BD

254条第4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A选项正确。该法第154条第5款规定,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B选项错误。该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所以C选项正确。 该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

69.答案:B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因此,在本案中,AD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而B人参加,而不是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所以B项说法错误;在C笔录,而非“可以”制作笔录。因此,本题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70.答案:BCD

194100015日。的是“审判长”,故BCD当选。

71.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故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是“可以”不是“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故DAD。

72.答案:ACD

67条有明确的规定,即“下列人员不得(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因此,ACD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条的明确规定。但是,关于B项,需要予以高度的注意。因为虽然相关人员具有生理上的缺陷,但这种缺陷并不影响其辨认能力和表达能力,因此,B项中的相关人员是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73.答案: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在本案中,虽然甲在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但是在开庭审理时已经年满18周岁,并且本案中没有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所以本案应当公开审理。因此本题中A选项的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本题选BCD。

74.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知ABC是正确的。至于D项的表述,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D项的内容是“应当”而非“可以”,因此,DABC。

75.答案:ACD

解析:根据《刑法》179条的规定,的责任,实行“双罚制”3“被告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A市,但其主要营业地在B市,但其因工作之需,已经在B市连续居住两年,BBACD是错误的。

76.答案:ABD

以,选项C选项中合理性不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在含77ABC

AB项正确。比例原则下的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损害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均衡性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因此,C项正确。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它们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其中,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而合理行政原则虽然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但其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并不依附于合法行政原则。因此,D项错误。

78.答案:ABC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解析:行政公开原则,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因此,A项当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也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B项当选。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做出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充分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也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应有之义,C项当选。诚实守信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一样,都是独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信息准确原则,一个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因此,D项不正确。

79.答案:C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个月是错误的。(2)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43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10日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所以(3条第1款规定:法院提起上诉。”(4)说法正确。73条第1款规定:2”(6)说法错误。综上所述,(2)(4)(5)的说法正确,(1)(3)(6)CD项。

80.答案:AB

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故选项A正确。22B的说C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可知,对于机器被扣押期间损坏的维修费,公安局应予赔偿。但是机器被扣押期间停厂的收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是直接损失,公安局不予赔偿。故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不选。

81.答案:ACD

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张某的婚姻状况涉及张某的个人隐私,在没有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公开,选项A错误,应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万国教育 研发中心司法考试资料精华

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所以B项正确,不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所以C项错误,应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以D项错误,应选。

82.答案:C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是与被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利害关系,而A中的某县司法局与被诉的罚款2万元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因而不能成为第三人。B为第三人。《行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选项C中华某和选项D83.答案:ABC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刑后法院经复查发现他犯罪时尚不满16期间的赔偿。2005年1月5日至2005年61D选项的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应选

84.答案:ABD

A项正确。

2

C项错误,D项正确。

85.答案:ABC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所谓妨碍公务的行为,是指下列情形:(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刘某阻止施工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A项说法错误。特别注意:本题中的施工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无强制执行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mhq.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