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XXXX年4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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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621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L.N. 14 of 2013 29/04/2013

本條例旨在規管就買賣住宅物業(不曾有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就其訂立及不曾有轉讓就其作出者)提供售樓說明書和價單及使用示範單位;規管在發售前參觀該等物業的安排;規管關於該等物業的銷售安排的公布及簽訂買賣合約;就關於該等物業的成交紀錄冊訂定條文;規管旨在促銷該等物業的廣告;訂定關於作出失實陳述或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罪行;以及就附帶和有關連事宜訂定條文。

[第1、2、3、4、5、6、7、8及9條、

第6部第1分部及附表2 } 2013年4月2日2013年第14號法律公告

本條例(第1、2、3、4、5、6、7、8

及9條、第6部第1分部及附表2除外)}

2013年第14號法律公告]

2013年4月29日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本為2012年第19號)

部: 1 導言L.N. 14 of 2013 02/04/2013 條: 1 簡稱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本條例可引稱為《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條: 2 釋義L.N. 14 of 2013 02/04/2013 (1) 在本條例中—

工作日 (working day) 指並非以下日子的日子—

(a) 公眾假日或星期六;或

(b)《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烈風警告日;

已落成期數 (completed phase) —參閱第4條;

已落成發展項目 (completed development) —參閱第4條;

不反對通知書(no-objection letter) 就某建築物而言,指確認地政總署署長不反對該建築物被佔用的通知書;

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 就住宅物業而言,指界定以下任何一項的擁有人彼此之間的擁有人權利、權益及責任的文件—

(a) 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發展項目;

(b) 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建築物;

(c) 住宅物業構成其中一部分的建築物的部分;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

未落成期數 (uncompleted phase) —參閱第4條;

未落成發展項目 (uncompleted development) —參閱第4條;

合格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證明根據批地文件施加於該項目或該期所位於的土地的承授人及其繼承人及承讓人的所有積極性責任已獲遵從,致令地政總署署長滿意的文件;

多單位建築物 (multi-unit building) 指包含多於一個住宅物業的建築物;

成交紀錄冊 (Register of Transactions) 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第58(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備存的紀錄冊;

有聯繫法團 (associate corporation) 就某法團或指明團體而言,指—

(a) 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附屬公司;或

(b) 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

住宅物業 (residential property) —參閱第6條;

佔用許可證(occupation permit) 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2)條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或臨時佔用許可證;

局長 (Secretary) 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 (completed phase pending compliance) —參閱第4條;

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 (completed development pending compliance) —參閱第4條;

承建商 (building contractor) —

(a) 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而言,指獲土地的擁有人委任興建該項目的人;或

(b) 就任何其他發展項目或任何其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第9(1)或(3)條獲委任進行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

法團 (corporation)指—

(a)《公司條例》(第32章)第2(1)條所界定的公司;或

(b) 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附屬公司 (subsidiary)指《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附屬公司;

建築物 (building)—參閱第3條;

指明住宅物業 (specified residential property) 指本條例憑藉第10條而適用的住宅物業;

指明新界發展項目 (specified NT development) —參閱第5條;

指明團體 (specified body)指由任何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

家人 (immediate family member) 就任何個人而言,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

售樓說明書 (sales brochure) 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

(a) 根據第15(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擬備的刊物;或

(b) (凡該刊物曾根據第17(2)條修改)經最近一次修改的該刊物;

控權公司 (holding company) 指《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控股公司;

期數 (phase) —參閱第3條;

發展項目 (development)—參閱第3條;

經批准的建築圖則(approved building plans)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建築事務監督為《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的施行就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而批准的圖則;

經營人 (proprietor) —

(a) 就屬獨資經營的商號而言,指該商號的獨資經營人;或

(b) 就屬合夥的商號而言,指該商號的合夥人;

實用面積 (saleable area) —參閱第8條;

監督 (Authority)指為施行本條例而根據第86(1)(a)條獲委任為監督的公職人員;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2

認可人士 (authorized person) —

(a) 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而言,指獲土地的擁有人委任以監管該項目的興建的人;或

(b) 就任何其他發展項目或任何其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第4(1)(a)或(2)條委任為該項目或該期的建築工程的統籌人的認可人士;

認可機構 (authorized institution) 具有《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價單 (price list) 就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指—

(a) 根據第29(1)或(2)條為該項目或該期擬備的文件;或

(b) (凡該文件曾根據第29(4)條修改)經最近一次修改的該文件;

樓面面積 (floor area) —參閱第8條;

賣方 (vendor) —參閱第7條;

擁有人(owner) 就住宅物業而言,指該物業的法律上的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

獨立屋 (house) 指只包含一個住宅物業的建築物;

臨時買賣合約 (preliminary 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 就某住宅物業而言,指以就該物業訂立買賣合約為出發點而就該物業訂立的合約;

關鍵日期 (material date) —

(a) 就未落成發展項目或未落成的期數而言—

(i) (凡根據批地文件,進行該項目或期數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指

該批地文件的條件就該項目或該期而獲符合的日期;或

(ii) (凡根據批地文件,進行該項目或該期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不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指—

(A) (如屬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該項目按照豁免證明書的發出的條件在各方面均屬完成的

日期;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該項目或該期在遵照經批准的建築圖則的情況下在各方面均屬

完成的日期;或

(b) 就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而言,指批地文件的條件

就該項目或該期符合的日期。

(2) 在為施行本條例而計算時間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1)條不適用。

(3) 本條例文本中的註僅供備知,不具有立法效力。

條: 3 釋義:發展項目、期數及建築物L.N. 14 of 2013 02/04/2013

(1) 在本條例中—

發展項目 (development) 指—

(a) 一個由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組成的建築物群組,而由於該等建築物之間在工程、結構或建

築上的關連,可視該等建築物的建造為單一地產發展計劃;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一幢建築物。

(2) 就第(1)款而言,在斷定是否可將2幢或多於2幢建築物的建造視為單一地產發展計劃時,可考慮

以下各項—

(a) 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而就該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批准的

建築圖則;

(b) 遵照批地文件而向地政總署署長呈交的總綱發展藍圖;

(c) 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4A條而就該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批准

的總綱發展藍圖。

(3) 為施行本條例,發展項目在以下情況下即屬被分為2期或多於2期:建築事務監督為施行《建築

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就該項目的該等期數的建築工程批准圖則。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3

(4) 在本條例中,如文意准許,提述某發展項目或建築物,即包括將會建造的發展項目或建築物(視

屬何情況而定)。

條: 4 釋義:已落成、未落成發展項目及期數等L.N. 14 of 2013 02/04/2013

(1) 在本條例中—

(a) 發展項目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已落成發展項目—

(i) 如屬指明新界發展項目—

(A) 地政總署署長已就該項目的每幢建築物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

(B) 地政總署署長已就該項目發出合格證明書或轉讓同意;或

(ii)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已有佔用許可證就該項目的每幢建築物發出;

(b) 發展項目如並非已落成發展項目,即屬未落成發展項目;

(c) 如已有佔用許可證就發展項目的某一期中的每幢建築物發出,該期即屬該項目的已落成期

數;及

(d) 發展項目的某一期如並非該項目的已落成期數,即屬該項目的未落成期數。

(2) 在本條例中—

(a) 如有以下情況,發展項目即屬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

(i) 該項目是第(1)(a)(ii)款所界定的已落成發展項目;

(ii) 根據批地文件,在就該項目符合該批地文件的條件之前,進行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而

(iii) 地政總署署長未就該項目發出合格證明書或轉讓同意;及

(b) 如有以下情況,發展項目中的某一期即屬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期數—

(i) 該期是已落成期數;

(ii) 根據批地文件,在就該期符合該批地文件的條件之前,進行該期中的住宅物業的買賣,需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而

(iii) 地政總署署長未就該期發出合格證明書或轉讓同意。

條: 5 釋義:指明新界發展項目L.N. 14 of 2013 02/04/2013

在本條例中,如已有豁免證明書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第5(a)條就某發展項目中的每幢建築物的建築工程發出,則該項目即屬指明新界發展項目。

條: 6 釋義:住宅物業L.N. 14 of 2013 02/04/2013

(1) 在本條例中—

住宅物業 (residential property) 就某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而言—

(a) 指在該項目或該期中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土地財產:完全或主要用作(或擬完全或主要用作)供

人居住用途,並構成一個獨立單位;及

(b) 不包括完全或主要用作(或擬完全或主要用作)《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旅

館的用途的處所。

(2) 在第(1)款中,提述用途不包括違反批地文件或佔用許可證(如有的話)的任何用途。

(3) 在本條例中,如文意准許,提述住宅物業,包括將會建造的住宅物業。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4

條:7 釋義:賣方L.N. 14 of 2013 02/04/2013

(1) 在第2部或附表1或8中,就擁有人出售發展項目中或發展項目中的某一期中的住宅物業而言,或

在第3部中,就發展項目中或發展項目中的某一期中的任何住宅物業而言,提述賣方,即提述該物業的擁有人。

(2) 然而,凡上述擁有人聘用某人統籌和監管有關發展項目或期數的設計、規劃、建造、裝置、完

成及銷售的過程,則第(3)及(4)款適用。

(3) 在第2部或附表1或8中,就上述出售提述賣方—

(a) 除(b)、(c)及(d)段另有規定外,即提述該擁有人及該如此聘用的人;

(b) (就訂立罪行的條文、第59(1)(i)、(2)(a)(vi)或(3)(f)條,或附表1第2(2)(a)條而言)即提述每名以

下的人—

(i) 該擁有人;

(ii) 該如此聘用的人;

(c) (就第31(8)條、附表1第3(2)、(3)或(4)條,或附表8第1(e)、(f)或(g)條而言)即提述以下其中一

人—

(i) 該擁有人;

(ii) 該如此聘用的人;或

(d) (就第38(2)或(3)、46(1)或50(1)條而言)即提述以下兩人或其中一人—

(i) 該擁有人;

(ii) 該如此聘用的人。

(4) 在第3部中就上述住宅物業提述賣方—

(a) 除(b)及(c)段另有規定外,即提述該擁有人及該如此聘用的人;

(b) (就第73(3)(a)條而言)即提述每名以下的人—

(i) 該擁有人;

(ii) 該如此聘用的人;或

(c) (就第71(1)條而言)即提述以下其中一人—

(i) 該擁有人;

(ii) 該如此聘用的人。

條:8 釋義:實用面積及相關詞句L.N. 14 of 2013 02/04/2013

(1) 在本條例中—

實用面積(saleable area) 就任何住宅物業而言—

(a) 指該物業的樓面面積;

(b) 包括以下每一項的樓面面積(但只在它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才包括)—

(i) 露台;

(ii) 工作平台;

(iii) 陽台;及

(c) 不包括附表2第1部所指明的每一項目的面積(但只在它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才不包

括)。

(2) 為施行本條例,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

(a)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須從圍封該物業的圍封牆的外部開始量度;

(b) 包括該物業內部的間隔及柱的面積;及

(c) 不包括圍封該物業的圍封牆之外的任何公用部分的面積。

(3) 為施行本條例,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樓面面積—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5

(a) 除第(4)及(5)款另有規定外,須從圍封該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圍封牆的外部開始量度;

(b) 包括該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內部的間隔及柱的面積;及

(c) 不包括—

(i) 圍封該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圍封牆之外的任何公用部分的面積;及

(ii) 緊連該物業的任何圍封牆所覆蓋的面積。

(4) 如任何圍封牆將住宅物業、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與毗鄰的住宅物業、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

分隔,須從該牆壁的中間開始量度。

(5) 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如並非由實心牆壁圍封,其樓面面積須從該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外

部分界開始量度。

(6) 就本條例而言,附表2第1部所指明的項目的面積,須按照該附表第2部計算得出。

條:9 釋義條文不適用於附表4至7 L.N. 14 of 2013 02/04/2013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否則第2(1)及(2)、3、4、5、6、7及8條不適用於附表4、5、6及7。

條:10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本條例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香港境內的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

(a) 不曾有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就該物業訂立;及

(b) 不曾有轉讓就該物業作出。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在第(3)及(5)款所指明的其中一種情況中,本條例不適用。

(3) 第一種情況是—

(a) 凡發展項目沒有分為2期或多於2期—

(i) 該項目屬已落成發展項目;及

(ii) 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數目中的最少95%,屬合資格住宅物業;或

(b) 凡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

(i) 有關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屬已落成期數;及

(ii) 該期中的住宅物業的數目中的最少95%,屬合資格住宅物業。

(4) 在第(3)款中—

(a) 提述合資格住宅物業即提述自以下事情發生之後,根據租約(政府租契除外),連續持有最少

36個月或持有多於一段期間(而該等期間合計不少於36個月)的住宅物業—

(i) (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而言)—

(A) 地政總署署長就該項目包含的建築物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

(B) 地政總署署長就該項目發出合格證明書或轉讓同意;或

(ii) (就任何其他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中的某一期而言)佔用許可證發出;及

(b) 提述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的住宅物業的數目,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以外的發展項

目而言,即提述佔用許可證中所列的住宅物業的數目。

(5) 第二種情況是—

(a) 發展項目屬第3(1)(b)條所界定者;及

(b) 該項目包含的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已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第5(a)條獲

發豁免證明書。

條:11 第10(1)條的增補條文:不予理會的合約及轉讓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就第10(1)條而言—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6

(a) 第(2)及(3)款所指明的其中一種情況所描述的住宅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不得視

為已就該物業而訂立;及

(b) 第(4)款所指明的情況所描述的住宅物業的轉讓,不得視為已就該物業而作出。

(2) 第(1)(a)款所指的第一種情況是︰有關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

(a) 是在以下兩者之間訂立—

(i) 任何法團或指明團體;及

(ii) 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有聯繫法團或控權公司;或

(b) 是由任何個人與其家人訂立。

(3) 第(1)(a)款所指的第二種情況是—

(a) (凡發展項目包含一幢或多於一幢多單位建築物,但不包含獨立屋)有關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

合約,是擁有人據以將一幢多單位建築物中的所有住宅物業(屬指明住宅物業者)售予同一人的單一份合約;

(b) (凡發展項目包含獨立屋,但不包含多單位建築物)有關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是擁有人

據以將該項目中的所有住宅物業(屬指明住宅物業者)售予同一人的單一份合約;

(c) (凡發展項目包含一幢或多於一幢多單位建築物及獨立屋)有關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是

擁有人據以將一幢多單位建築物的所有住宅物業(屬指明住宅物業者)或該等獨立屋的所有住宅物業(屬指明住宅物業者)或兩者售予同一人的單一份合約。

(4) 第(1)(b)款所指的情況是—

(a) 轉讓由任何法團或指明團體向該法團或指明團體的有聯繫法團或控權公司作出;或

(b) 轉讓由任何個人向其家人作出。

(5) 在就某住宅物業訂立的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遭終止或被法院宣布為無效當日及之後,該臨

時合約或合約須為施行第10(1)條而視為從未就該物業訂立。

(6) 第(2)或(3)款適用,而不論該款所述的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是否於本條生效日期之前、當日

或之後訂立。第(4)款適用,而不論該款所述的轉讓是否於本條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作出。

(7) 第(5)款適用,而不論該款所述的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是否於本條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

後訂立、終止,或被宣布為無效。

(8) 就第(3)款而言,住宅物業連同發展項目中的其他物業一同出售一事,並不相干。

(9)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在第(3)或(8)款提述發展項目,即提述有關住宅物業所屬的項目

中的某一期。

部: 2 指明住宅物業的銷售安排L.N. 14 of 2013 29/04/2013

部:分部:2

1

導言L.N. 14 of 2013 29/04/2013

條:12 第2部的釋義L.N. 14 of 2013 29/04/2013

在本部中—

示範單位(show flat) 就住宅物業而言,指展示該物業的狀況以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的物業單位,或搭建成物業單位模樣的構築物;

預計高度 (projected height) 就某住宅物業而言,指按照以下算式計算得出的該物業的高度︰將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中就該物業指明的層與層之間的高度,減去如此指明的該物業的樓板的厚度。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7

條:13 第2部的釋義:住宅物業的出售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就本部而言,如有以下情況,即屬擁有人出售住宅物業—

(a) 擁有人將該物業出售予任何其他人;或

(b) 擁有人將該物業要約出售予任何其他人。

(2) 就本部而言,如有以下情況,即屬有人將住宅物業要約出售予任何其他人—

(a) 該人要約向任何其他人出售該物業;或

(b) 該人邀請任何其他人要約向該人購買該物業。

(3) 就本部而言,擁有人出售住宅業物不包括—

(a) 市區重建局向合資格人士承諾(而不論該人有否支付一筆款項作為代價),將位於市區重建局

所指定的發展項目中的其中一個位於指定樓層的具有指定實用面積的任何住宅物業,以該指定實用面積的指定每平方呎售價或指定每平方米售價,要約出售予該人;或

(b) 市區重建局作出的用意在確定某合資格人士是否有意接納上述承諾的作為。

(4) 在本條中—

合資格人士 (eligible person) 指所持有物業被市區重建局取得以進行市區重建局的重建項目的人。 條:14 第2部的適用範圍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如擁有人出售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第2、3、6、7及8分部適用。

(2) 如擁有人出售—

(a) 未落成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或

(b) (凡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該項目的未落成期數中的指明住宅物業,

第4分部適用。

(3) 如擁有人出售—

(a) 已落成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或

(b) (凡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該項目的已落成期數中的指明住宅物業,

第5分部適用。

(4) 本條受第9分部規限。

部:分部:2

2

售樓說明書L.N. 14 of 2013 29/04/2013

條:15 賣方須擬備售樓說明書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賣方須為施行第25條而為發展項目擬備一份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刊物。

(2)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賣方須為施行第25條而為每一期擬備一份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刊物。

(3)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條:16 禁止由其他人擬備售樓說明書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除賣方外,任何人不能為供公眾領取的目的,而為發展項目擬備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 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刊物。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8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條:17 檢視及修改售樓說明書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賣方可為施行第25條而檢視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以確定該說明書所列出的資料是否準確反

映檢視日期的情況。

(2) 在檢視中發現的任何不準確之處,須藉修改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予以更正。

(3) 賣方須在修改的日期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該項修改以書面通知附表3所指明的實體。

(4) 如第(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5) 如第(3)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18 售樓說明書的標題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的封面上,必須印明“Sales Brochure”及“售樓說明書”字樣作為其標

題。

(2) “Sales Brochure”字樣的字母的大小,不得小於18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

(3) “售樓說明書”字樣的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8點新細明體字體的相同的字。

(4) 如第(1)、(2)或(3)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19 售樓說明書內容:須列出的資料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首先列出,賣方建議一個人在決定購買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之前,應

該採取甚麼步驟以保障自己。

附註—

根據第88條,監督有權發出指引,為本條的施行提供指引。

(2)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繼而遵照附表1第1部列出以下資料—

(a) 發展項目的資料;

(b) 賣方及有參與該項目的其他人的資料;

(c) 參與該項目的各方之間的關係;

(d) 關於該項目的設計的資料;

(e) 關於物業管理的資料;

(f) 該項目的所在位置圖;

(g) 該項目的鳥瞰照片;

(h) 以下關乎該項目的圖則的其中之一—

(i)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擬備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不論是草圖

或是已核准的版本);

(ii) 憑藉《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第25(7)條而被當作是由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而擬備的草圖的圖則;

(i) 該項目的布局圖;

(j) 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樓面平面圖;

(k) 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面積;

(l) 該項目中的停車位的樓面平面圖;

(m) 臨時買賣合約的撮要;

(n) 以下事宜的撮要—

(i) (就未落成發展項目而言)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公契在售樓說明書的印製日期的最新擬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9

稿;或

(ii) (就已落成發展項目而言)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視何者適用而定)—

(A) 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已簽立的公契;

(B) 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公契在售樓說明書的印製日期的最新擬稿;

(o) 批地文件的撮要;

(p) 以下事宜的資料—

(i) 有關的批地文件規定興建並提供予政府或供公眾使用的設施;

(ii) 有關的批地文件規定須由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擁有人出資管理、營運或維持以供公眾使用的設施或休憩用地;或

(iii) 發展項目所位於的土地中為施行《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第22(1)條而撥供公眾用途的部分。

(3)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繼而列出附表1第2部所規定的資料。

(4) 第(2)款所指明的資料,須按在該款中如此指明該等資料的次序,在售樓說明書中列出。

(5) 如第(2)款或經第(3)款施行的附表1第2部規定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列出的任何資料不適用於該

項目—

(a) 該說明書須載有關於該資料的段落,而該段落須有適當的標題;

(b) 該段落須述明該資料不適用於該項目;而

(c) 該說明書須就該段落的位置符合本條規定,猶如該資料已在該段落中列出。

(6) 如第(1)、(2)、(3)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7) 如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就不適用於該項目的資料遵照第(5)款的規定,則不得因沒有列出任何

該等資料,而被視為違反第(2)或(3)款。

條:20 售樓說明書的內容:須列出的其他資料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如有以下情況,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列出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特有的有關資料,或該項目

特有的有關資料—

(a) 除本條外,並無須於該說明書中列出該資料的規定;及

(b) 該資料為賣方所知悉,但並非為一般公眾人士所知悉。

(2) 第(1)款並不准許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以提述該項目中的任何住宅物業的實用面積以外的方

式,列出關於該物業的面積或單位售價的任何資料。

(3)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列出賣方為施行本部而就該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的網址。該網址須

以對閱讀該說明書的人屬合理可見的方式列出。

(4) 在售樓說明書中,第(1)及(3)款所指明的資料須列於第19條所規定的資料之後。

(5)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6) 如第(3)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7) 在本條中—

有關資料 (relevant information) —

(a) 就住宅物業而言,指關於相當可能對享用該物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宜的資料;或

(b) 就發展項目而言,指關於相當可能對享用該項目的任何住宅物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宜的資

料;

單位售價 (unit price) 就任何指明住宅物業而言,包括—

(a) 該物業的每平方呎售價;及

(b) 該物業的每平方米售價。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0

條:21 售樓說明書內容:進一步資料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如—

(a) 建築事務監督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該條例)第42(1)條行使權力,准許就發展項目

中的建築物而對《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該規例)第23(3)(a)條作出變通;

(b) 建築事務監督已為施行該規例第22(1)(b)或(2)(b)條而就該項目中的一幢建築物給予准許;或

(c) 建築事務監督已根據該規例第23(3)(b)條行使權力,在為施行該規例第20、21及22條而釐定

該項目中的建築物的總樓面面積時,不計算任何樓面空間面積,

則該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遵照附表1第3部,列出在為施行該條例第42(1)條或該規例第22(1)(b)或

(2)(b)或23(3)(b)條而提出的申請中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的資料。

(2) 第(1)款所指明的資料如於售樓說明書列出,須列於第19條所規定的資料之後。

(3)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

(a) 可列出根據附表1第4部准予在售樓說明書列出的資料;及

(b) 如列出該等資料,須遵照附表1第4部列出。

(4) 如第(1)、(2)或(3)(b)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22 售樓說明書內容:關於資料的其他規定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

(a) 須述明其印製日期;及

(b) 須就每次根據第17(1)條對售樓說明書進行的檢視,述明—

(i) 該次檢視的日期;及

(ii) 售樓說明書中已被修改以更正在該次檢視中發現的不準確之處(如有的話)的部分。

(2)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列的資料,須在每項要項上,準確反映—

(a) 該說明書的印製日期的情況;或

(b) (如曾根據第17(1)條檢視售樓說明書)對上一次檢視的日期的情況。

(3) 售樓說明書須述明發展項目及其周邊地區日後可能出現改變。

(4)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5) 如第(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

(6) 如第(3)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23 售樓說明書不得列出其他資料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除本條例規定列出或准許列出的資料外,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不得列出任何其他資料。

(2) 如根據批地文件,在就發展項目符合該批地文件的條件之前,買賣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需獲

地政總署署長同意,則該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不會因列出地政總署署長作為給予該同意的條件而規定列於該說明書的資料,而視為違反第(1)款。

(3)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條:24 售樓說明書須以中英雙語印製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須以英文及中文印製。

(2) 就英文版本而言—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1

(a) 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0點“Times New Roman”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或

(b) 售樓說明書正文的註釋或備註的字母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8點“Times New Roman”

字體的相同的字母或數目字。

(3) 就中文版本而言—

(a) 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10點新細明體字體的相同的字或數目字;或

(b) 售樓說明書正文的註釋或備註的字或數目字的大小,不得小於8點新細明體字體的相同的字

或數目字。

(4) 第(2)及(3)款不適用於圖則、插圖或地圖上的字母、字或數目字。

(5)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6) 如第(2)或(3)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7) 在本條中,提述售樓說明書的正文的註釋或備註,不包括對正文內容作限定的註明或備註。 條:25 售樓說明書須供公眾領取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在緊接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7日期間內,賣方須提供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的印

本,供公眾免費領取。

(2) 在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當日,賣方須在售樓處提供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的印本,供公

眾免費領取。

(3) 在緊接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7日期間內及在該日期當日,賣方須在其為施行本部

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提供該項目的售樓說明書的文本以供閱覽。

(4) 賣方須在為施行第(1)款而提供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的印本的首日—

(a) 向附表3所指明的每一當局,提供該項目的售樓說明書的印本一份;及

(b) 為根據第89(1)條設立的電子資料庫的目的,提供該說明書的電子版本予—

(i) 根據第89(2)條獲轉授權力設立和備存該資料庫的人士或公職人員(如有的話);

(ii) (如沒有人士或公職人員獲如此轉授權力)監督。

(5) 除了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的文本或印本以外,任何人不得向公眾提供關於該項目的以英文標

明為“Sales Brochure”或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任何刊物。

(6)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7) 如第(3)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8) 任何人違反第(5)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9) 在本條中,提述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即提述該項目在之前的3個月內印製或根據第17(1)條檢

視的售樓說明書。

條:26 第17至24條如何適用於供領取的售樓說明書L.N. 14 of 2013 29/04/2013 第17(2)及(3)、18、19、20、21、22、23及24條只適用於印本已根據第25條供領取的售樓說明書。 條:27 第17至25條如何適用於分期發展項目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如有關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第17、18、19、20、21、22、23、

24及25條適用於有關指明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的售樓說明書,猶如該等條文中提述該項目,是提述該期。

(2) 第(1)款不適用於第19(2)(f)、(h)及(i)條中對有關發展項目的提述。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2

條:28 附表1的適用範圍L.N. 14 of 2013 29/04/2013 附表1第1、2、3及4部受該附表第5部所規限。

部:分部:2

3

價單L.N. 14 of 2013 29/04/2013

條:29 賣方須擬備價單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賣方須為施行第32條而擬備一份文件,列出發展項目中每一指明住宅物

業的售價。

(2)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賣方須為施行第32條擬備一份文件,列出每一期中每一指明住

宅物業的售價。

(3) 發展項目中的一個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

(a) 如屬第(1)款的情況,只可於該項目的任何一份價單中列出;或

(b) 如屬第(2)款的情況,只可於該物業所屬的期數的任何一份價單中列出。

(4) 凡某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於價單中列出,如該售價有任何變動,該價單須予修改,以在該價單

中反映該項變動。

(5) 如第(1)、(2)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6) 如第(3)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條:30 價單須涵蓋多少物業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如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不多於30個,該項目的價單須列出該項目中所有指明住宅物業的售

價。

(2) 在第(3)款的規限下,如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多於30個但少於100個,該項目的每份價單須列出

該項目中最少30個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

(3) 如—

(a) 發展項目中少於30個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從來沒有在該項目的任何價單中列出;而

(b) 有價單列出從來沒有如此列出的所有該等物業的售價,

則(b)段所提述的價單,即視為已符合第(2)款。

(4) 在第(5)及(6)款的規限下,如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達100個或以上—

(a) 該項目的首份價單,須列出不少於以下數量的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

(i) 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數量的20%;

(ii) 50個指明住宅物業,

兩者之中,以較大者為準;及

(b) 該項目的其後每份價單,須列出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數量的最少10%的售價。

(5) 如—

(a) 發展項目中少於50個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從來沒有在該項目的任何價單中列出;而

(b) 有價單列出從來沒有如此列出的所有該等物業的售價,

則(b)段所提述的價單,即視為已符合第(4)(a)款。

(6) 如—

(a) 從來沒有在發展項目中的任何價單中列出售價的指明住宅物業的數量,少於該項目中的住

宅物業數量的10%;而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3

(b) 有價單列出從來沒有如此列出的所有該等物業的售價,

則(b)段所提述的價單,即視為已符合第(4)(b)款。

(7) 在第(1)、(2)、(3)、(4)、(5)及(6)款中,提述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數目,就指明新界發展項

目以外的發展項目而言,即提述經批准的建築圖則中所列的住宅物業的數目。

(8)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

(a) 第(1)、(2)、(3)、(4)、(5)及(6)款適用於該項目的某一期的價單,猶如該等款中提述該項目,

是提述該期;及

(b) 第(7)款適用於該項目的某一期的指明住宅物業的數量,猶如該款中提述該項目,是提述該

期。

(9) 如第(1)、(2)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10) 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

(a) 以用另一百分率取代第(4)(a)(i)款所指明的百分率的方式,修訂該款;

(b) 以用另一數目取代第(4)(a)(ii)及(5)(a)款所指明的數目的方式,修訂該兩款;或

(c) 以用另一百分率取代第(4)(b)及(6)(a)款所指明的百分率的方式,修訂該兩款。

(11) 就第(10)(b)及(c)款而言—

(a) 取代第(4)(a)(ii)款所指明的數目,須與取代第(5)(a)款所指明的數目相同;及

(b) 取代第(4)(b)款所指明的數目,須與取代第(6)(a)款所指明的數目相同。

條:31 價單的內容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發展項目的價單—

(a) 須列出該項目的名稱及位置;

(b) 須列出該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總數;

(c) 須列出其印製日期;

(d) 須述明該價單在該項目中的所有價單中按印製日期排列的次序;及

(e) 須就每次根據第29(4)條作出的修改,列出修改的日期。

(2) 發展項目的價單在列出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時,亦須以監督指明的格式,就該物業列出以下資

料—

(a) 該物業的描述;

(b) 該物業的實用面積;

(c) 以實用面積計的該物業每平方呎及每平方米售價;

(d) 在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的每一以下項目的樓面面積—

(i) 露台;

(ii) 工作平台;

(iii) 陽台;

(e) 在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的附表2第1部所指明的每一項目的面積。

(3) 發展項目的價單—

(a) 須按平方呎及平方米,列出第(2)(b)款所指的實用面積、第(2)(d)款所指的樓面面積及第(2)(e)

款所指的面積;及

(b) 須述明—

(i) 第(2)(b)款所指的實用面積,以及第(2)(d)款所指的樓面面積,是按照第8條計算得出的;

(ii) 第(2)(e)款所指的面積,是按照附表2第2部計算得出的。

(4) 發展項目的價單—

(a) 須列出第52(1)及53(2)及(3)條的內容;及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4

(b) 須述明賣方建議準買方參看該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以了解該項目的資料。

(5) 發展項目的價單須列出—

(a) 支付條款;

(b) 售價獲得折扣的基礎;及

(c) 可就購買該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而連帶獲得的任何贈品、財務優惠或利益。

(6) 發展項目的價單—

(a) 須述明誰人負責支付買賣該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有關律師費及印花稅;及

(b) 須列出買方須為就買賣該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簽立任何文件而支付的費用。

(7) 由賣方為施行本部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的網址,須於該項目的價單列出。該網址須

以對閱讀該價單的人屬合理可見的方式列出。

(8) 如賣方已委任地產代理在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出售過程中行事,該項目的價單—

(a) 須列出該地產代理的名稱或姓名;及

(b) 須述明任何人可委任任何地產代理在購買該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過程中行事,但無必

要委任地產代理。

(9) 除本條規定的資料外,發展項目的價單不得列出任何關於該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資料。

(10) 在第(1)款中,提述發展項目或發展項目的某一期的住宅物業的數目,就指明新界發展項目以外

的發展項目而言,即提述經批准的建築圖則中所列的住宅物業的數目。

(11) 如發展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

(a) 該項目的某期的價單,須同時列出該期的期數;及

(b) 第(1)、(2)、(3)、(4)、(5)、(6)、(7)、(8)及(9)款適用於該價單,猶如該等條文中提述該項

目,是提述該期。

(12) 如第(1)、(2)、(3)、(4)、(5)、(6)、(8)、(9)或(11)(a)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500000。

(13) 如第(7)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32 價單須供公眾領取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在緊接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3日期間內,賣方須提供有關價單的印本,供公眾免

費領取。

(2) 在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當日,賣方須在售樓處提供有關價單的印本,供公眾免費領取。

(3) 在緊接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3日期間內及在該日期當日,賣方須在其為施行本部

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提供有關價單的文本以供閱覽。

(4) 賣方須在為施行第(1)款而提供有關價單的印本的首日—

(a) 向附表3所指明的每一當局,提供該價單的印本一份;及

(b) 為根據第89(1)條設立的電子資料庫的目的,提供有關價單的電子版本予—

(i) 根據第89(2)條獲轉授權力設立和備存該資料庫的人士或公職人員(如有的話);

(ii) (如沒有人士或公職人員獲如此轉授權力)監督。

(5)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家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6) 如第(3)或(4)款遭違反,賣家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7) 在本條中—

有關價單(relevant price list) 就某指明住宅物業的買賣而言,指列出以下售價的有關發展項目或該項目的某一期的價單—

(a) 該物業的售價;或

(b) (凡該價單曾根據第29(4)條修改,以反映該物業的售價的變動)經對上一次修改的該物業的售

價。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5

條:33 第29至31條如何適用於已供領取的價單L.N. 14 of 2013 29/04/2013

第29(3)及(4)、30及31條只適用於印本已根據第32條供領取的價單。

條:34 提供價單前不得表達意向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在列出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的任何價單的文本根據第32(3)條提供的首日之前,賣

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探求對該等物業的無明確選擇購樓意向,並須拒絕上述意向。

(2) 賣方在要約出售發展項目中的某指明住宅物業的首日之前,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探求對該物業的

有明確選擇購樓意向,並須拒絕上述意向。

(3)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4) 在本條中—

有明確選擇購樓意向 (specific expression of intent) 就某指明住宅物業而言,指意向(不論是否連同一筆付款)購買該物業,而表達該意向的基礎,是除非訂立合約,否則該意向對表達者並無約束力; 無明確選擇購樓意向(general expression of intent) 就指明住宅物業而言,指意向(不論是否連同一筆付款)購買該等指明住宅物業中的任何一個(而沒有指明任何特定住宅物業),而表達該意向的基礎,是除非訂立合約,否則該意向對表達者並無約束力。

(5) 如有關項目分為2期或多於2期,則第(1)及(2)款適用,猶如在該兩款中提述該項目,即提述有關

指明住宅物業所屬的期數。

條:35 指明住宅物業須按價單上的價格出售或要約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擁有人—

(a) 只可按文本已根據第32(1)、(2)及(3)條提供的價單所列的有關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出售或

要約出售該物業;或

(b) 在該價單已根據第29(4)條修改以反映有關指明住宅物業的售價變動的情況下,只可按文本

已根據第32(1)、(2)及(3)款提供的經最新修改價單所列的售價,出售或要約出售該物業。 (2) 在擁有人已按第(1)(a)或(b)款所述的售價將住宅物業售予另一人之後,該售價只可憑藉以下任何

或所有項目作出修改—

(a) 有關買賣合約根據第55條載有的附表5第23條;

(b) 根據第31(5)(a)條列於發展項目的價單的支付條款的變動;

(c) 根據第31(5)(c)條列於該項目的價單的贈品、財務優惠或利益,可否就購買該物業而連帶獲

得。

(3) 如第(1)或(2)款遭違反,擁有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

部:分部:2

4

未落成發展項目或期數的示範單位L.N. 14 of 2013 29/04/2013

條:36 第4分部的釋義:無改動示範單位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就本分部而言,住宅物業的示範單位如符合以下情況,即屬該物業的無改動示範單位—

(a) 示範單位的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均與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展示

的該物業所具有者相同;

(b) 示範單位的尺寸,以及其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的尺寸,均與在該售樓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6

說明書內就該物業而指明者相同;

(c) 示範單位設有天花板,而該單位的樓底高度(地面量度至天花板計)不超過該物業的相應預計

高度;

(d) 示範單位的內部間隔,與該售樓說明書內就有關住宅物業而指明者相同;及

(e) 示範單位內的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均與該售樓說明書所展示的有關住宅物業具有者相

同。

(2) 即使示範單位或示範單位內的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尺寸,有別於發展項

目的售樓說明書中就有關住宅物業指明者,在以下情況下,第(1)(b)款仍須視為獲符合—

(a) 該項分別是該示範單位的圍封牆、邊界牆或內部間隔的裝修物料所引致的;及

(b) 該示範單位中展示一項告示,述明該項分別。

(3) 即使示範單位內的裝置、裝修物料或設備,有別於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展示的有關住宅物

業所具有者,在以下情況下,第(1)(e)款仍須視為獲符合—

(a) 該示範單位中展示一項告示,述明有關分別;及

(b) 該示範單位的有關裝置、裝修物料或設備的質素,與該售樓說明書所展示的有關住宅物業

所具有者的質素相若。

(4) 第(2)(b)或(3)(a)款指的告示的展示方式,須對進入有關示範單位的人是按理可見到的。

條:37 第4分部的釋義:經改動示範單位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就本分部而言,住宅物業的示範單位如符合以下情況,即屬該物業的經改動示範單位—

(a) 示範單位的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均與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展示

的該物業所具有者相同;

(b) 示範單位的尺寸,以及其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的尺寸,均與在該售樓

說明書內就該物業而指明者相同;及

(c) 示範單位設有天花板,而該單位的樓底高度(地面量度至天花板計)不超過該物業的相應預計

高度。

(2) 即使示範單位或示範單位內的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尺寸,有別於發展項

目的售樓說明書中就有關住宅物業指明者,在以下情況下,第(1)(b)款仍須視為獲符合—

(a) 該項分別是該示範單位的圍封牆、邊界牆或內部間隔的裝修物料所引致的;及

(b) 該示範單位中展示一項告示,述明該項分別。

(3) 第(2)(b)款所指的告示的展示方式,須對進入有關示範單位的人是按理可見到的。

條:38 參觀示範單位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賣方無須開放示範單位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

(2) 如賣方—

(a) 在第14(2)(a)條所指的情況下,將會開放未落成發展項目中的住宅物業的示範單位供準買方

或公眾參觀;或

(b) 在第14(2)(b)條所指的情況下,將會開放未落成期數中的住宅物業的示範單位供準買方或公

眾參觀,

賣方須首先開放該物業的無改動示範單位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

(3) 如已根據第(2)款開放住宅物業的無改動示範單位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則賣方—

(a) 亦可開放該物業的經改動示範單位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及

(b) 不得開放該物業的任何其他示範單位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

(4) 任何住宅物業的示範單位在發展項目或期數的售樓說明書的文本根據第25(1)條提供之前,不得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7

根據第(2)或(3)款開放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

(5) 如第(2)、(3)(b)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條:39 適用於無改動示範單位及經改動示範單位的規定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本條適用於根據第38(2)或(3)條開放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的住宅物業的無改動示範單位或經改動

示範單位。

(2) 賣方須為示範單位的每一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設有邊界牆或護牆。

(3) 賣方須按照第(6)款,在示範單位內展示一份該示範單位的圖則,該圖則須顯示—

(a) 該示範單位的尺寸;及

(b) 該示範單位內的內部間隔、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的尺寸。

(4) 如示範單位的圍封牆或邊界牆設有通道或門戶,用作為施行《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

屬法例F)第41(1)條而設的逃生途徑,賣方—

(a) 須按照第(6)款,在該示範單位內展示一份告示,該告示須述明有關住宅物業不設該等通道

或門戶;及

(b) 須在地板上加上連續線,該線須顯示有關圍封牆或邊界牆的位置及厚度。

(5) 如示範單位的樓底高度(地面量度至天花板計),低於有關住宅物業的相應預計高度,賣方須按

照第(6)款,在該示範單位內展示一份告示,說明該兩個高度之間的差距。

(6) 第(3)款所指的圖則或第(4)或(5)款所指的告示的展示方式,須對進入有關示範單位的人是按理可

見到的。

(7) 如第(2)、(3)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8) 如第(5)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40 適用於無改動示範單位的附加規定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本條適用於根據第38(2)條開放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的住宅物業的無改動示範單位。

(2) 賣方須為示範單位設置圍封牆及邊界牆,並在單位內設置內部間隔及門戶,設置方式一如發展

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展示的將會為有關住宅物業設置及在其內設置者。

(3) 如第(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條:41 適用於經改動示範單位的附加規定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本條適用於根據第38(3)條開放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的住宅物業的經改動示範單位。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賣方須為示範單位設置圍封牆及邊界牆,並在單位內設置內部間隔及門

戶,設置方式一如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展示的將會為有關住宅物業設置及在其內設置者。

(3) 如憑藉《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條,有關住宅物業內的內部間隔或門戶是可以不經建築

事務監督批准而從該物業拆走的,則賣方無須在示範單位內設置有關的內部間隔或門戶。

(4) 如賣方憑藉第(3)款,不在示範單位內設置內部間隔,賣方—

(a) 須在該示範單位的地板上劃上連續線,該線須顯示有關間隔的位置及厚度;及

(b) 須按照第(6)款,在該示範單位內展示一份有關住宅物業的圖則,該圖則須顯示該物業的所

有內部間隔的分布、方向及厚度。

(5) 賣方須按照第(6)款,在示範單位內展示一份符合以下說明的告示—

(a) 列出該示範單位內哪些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如有的話)將出現於有關住宅物業,一如發展

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展示者;及

(b) 述明該示範單位內的任何其他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將不會出現於該物業。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8

(6) 第(4)(b)款所指的圖則或第(5)款所指的告示的展示方式,須對進入有關示範單位的人是合理可見

到的。

(7) 如第(2)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8) 如第(5)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42 示範單位內可進行量度及拍攝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如有根據第38(2)條開放的住宅物業的無改動示範單位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賣方不得限制參觀

該示範單位的人對該示範單位進行量度、拍照或拍影片。

(2) 如有根據第38(3)條開放的住宅物業的經改動示範單位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賣方不得限制參觀

該示範單位的人對該示範單位進行量度。

(3) 如某項限制在有關情況下就確保參觀示範單位的人安全而言屬合理限制,第(1)及(2)款不適用於

該項限制。

(4) 如第(1)或(2)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43 第36、37、39、40及41條如何適用於分期發展項目L.N. 14 of 2013 29/04/2013

如在第14(2)(b)條所指的情況下,賣方開放發展項目的未落成期數的住宅物業的示範單位供準買方或公眾參觀,第36、37、39、40及41條適用於該示範單位,猶如該等條文中提述該項目,是提述該未落成期數。

部:分部:2

5

參觀已落成發展項目或期數中的物業L.N. 14 of 2013 29/04/2013

條:44 發售前參觀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在指明住宅物業售予某人之前,賣方須開放該物業供該人參觀。

(2) 如符合以下條件,第(1)款並不規定賣方開放指明住宅物業(有關物業)供有關的人參觀—

(a) 開放有關物業供該人參觀,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及

(b) 有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i) 賣方已開放(如屬第14(3)(a)條所指的情況)已落成發展項目或(如屬第14(3)(b)條所指的情

況)已落成期數中任何與有關物業相若的住宅物業,供該人參觀;或

(ii) 開放發展項目中與有關物業相若的住宅物業供該人參觀,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而該人以書面同意賣方無須在有關物業售予該人之前開放與有關物業相若的住宅物業供該

人參觀。

(3) 如第(1)款遭違反,指明住宅物業的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條:45 適用於供參觀的相若住宅物業的規定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如在指明住宅物業售予某人之前,賣方為施行第44(2)(b)(i)條而開放相若住宅物業供該人參觀,

則本條適用。

(2) 賣方須按照第(4)款,在有關的相若住宅物業內,展示—

(a) 一份該相若物業的圖則,顯示以下各項的尺寸—

(i) 該相若物業;及

(ii) 該相若物業的內部間隔,及該相若物業內的任何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19

陽台;及

(b) 一份指明住宅物業的圖則,顯示以下各項的尺寸—

(i) 指明住宅物業;及

(ii) 指明住宅物業的內部間隔,及指明住宅物業內的任何窗台、空調機房、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

(3) 賣方須按照第(4)款,在有關的相若住宅物業內,展示一份符合以下說明的告示—

(a) 列出該相若物業內哪些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如有的話)將出現於有關指明住宅物業,一如

發展項目或有關期數的售樓說明書所展示者;及

(b) 述明該相若物業內的任何其他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將不會出現於有關指明住宅物業。

(4) 第(2)款所指的圖則或第(3)款所指的告示的展示方式,須對進入有關的相若住宅物業的人是合理

可見到的。

(5) 如第(2)或(3)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46 供參觀住宅物業內可進行量度及拍攝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賣方不得限制為施行第44(1)或(2)(b)(i)條而參觀住宅物業的人對該物業進行量度、拍照或拍影

片。

(2) 如某項限制在有關情況下就確保參觀住宅物業的人安全而言屬合理限制,第(1)款不適用於該項

限制。

(3) 如住宅物業根據租約(政府租契除外)持有,第(1)款不適用。

(4)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部:分部:2

6

銷售安排及其他資料L.N. 14 of 2013 29/04/2013

條:47 銷售安排須在互聯網網站供閱覽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在緊接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3日期間內及在該日期當日,賣方—

(a) 須提供載有第(2)款所指明的資料的文件的印本,供公眾免費領取;及

(b) 須按照第(3)款,在其為施行本部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提供第(2)款所指明的資

料供閱覽。

(2) 現為施行第(1)(a)及(b)款,指明以下資料—

(a) 將會於甚麼日期、時間及地點,將有關指明住宅物業提供出售;

(b) 將會在上述日期、時間及地點提供出售的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的數目;

(c) (b)段所述的指明住宅物業的描述;

(d) 將會使用何種方法,決定有意購買該等指明住宅物業的每名人士可揀選其意欲購買的住宅

物業的優先次序;

(e) 在有2人或多於2人有意購買同一個指明住宅物業的情況下,將會使用何種方法決定每名該

等人士可購買該物業的優先次序。

(3) 為施行第(1)(b)款,上述資料公布的方式,須對瀏覽有關互聯網網站的人是合理地可見的。

(4) 在根據第(2)(a)款公布的日期及時間之前,不得出售或提供出售指明住宅物業。

(5) 如第(1)或(4)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20

條:48 圖則及文件須供公眾閱覽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在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當日,賣方須在售樓處提供以下項目,供公眾免費閱覽—

(a) 以下關乎發展項目的圖則的其中之一的一份文本—

(i)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擬備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不論是草圖

或是已核准的版本);

(ii) 憑藉《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第25(7)條而被當作是由城市規劃委員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而擬備的草圖的圖則;

(b) 發展項目的經批准的建築圖則的一份文本;

(c) 以下文件的文本—

(i) (就未落成發展項目而言)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公契在該日期的最新擬稿;或

(ii) (就已落成發展項目而言)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視何者適用而定)—

(A) 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已簽立的公契;

(B) 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公契在該日期的最新擬稿;

(d) 批地文件的一份文本;

(e) 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載的該項目的鳥瞰照片。

(2) 為施行第(1)(e)款,鳥瞰照片—

(a) 的比例須界乎1:700至1:800;及

(b) 無須符合附表1第7(3)(a)條的規定。

(3) 第(1)(b)款不適用於指明新界發展項目。

(4)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49 公契及鳥瞰照片須在互聯網網站供閱覽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在第14(1)條所述的出售的日期當日,賣方須在其為施行本部而就發展項目指定的互聯網網站,

提供以下資料供閱覽—

(a) 以下文件的文本—

(i) (就未落成發展項目而言)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公契在該日期的最新擬稿;或

(ii) (就已落成發展項目而言)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視何者適用而定)—

(A) 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已簽立的公契;

(B) 指明住宅物業的每份公契在該日期的最新擬稿;

(b) 該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所載的該項目的鳥瞰照片。

(2) 為施行第(1)(b)款,鳥瞰照片無須符合附表1第7(3)(a)條的規定。

(3)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條:50 指明住宅物業的樓面平面圖L.N. 14 of 2013 29/04/2013

(1) 如賣方提供指明住宅物業的樓面平面圖供公眾領取或閱覽—

(a) 該圖的比例須在該圖上註明;及

(b) 該圖須顯示該圖上顯示的家具(如有的話)的尺寸。

(2) 第(1)款不適用於在售樓說明書中提供的指明住宅物業的樓面平面圖。

(3) 如第(1)款遭違反,賣方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621章 -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2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mg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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