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办事限时制意见汇编

更新时间:2023-10-16 14: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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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办文办事承诺时限

总则:属公司职能部门和员工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符合制度规定的,上报文件资料齐全的。

1.紧急公文随到随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文电或事项,在其所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当事人不在场应该电话知会并及时后补手续,向上级反馈报告办理结果。

2.制度规章、新公司成立等重大事项由子公司/部门负责人或行政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交总经办审核,后总经理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需要进一步协调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业务项目立项、经费申请、部门编制增删、出差等二级事项,先请本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审核,总经办审批,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一步协调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上传下发文件、人事事务、行政事务等一般事务,一般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各类督办件和等有办理时限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有关部门。

5. 各种请示性公文,会签单位收到公文后,会签时限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因领导外出或公文中的事项确需开会研究等原因无法按时限要求会签的,应及时报告主办单位。

5.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主管最高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应将延期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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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文时限

(2)没有注明时限的,属一般性转发、转报的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件,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3)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将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及继续办理的安排等,提前告知交办单位。 2.办事时限

(1)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属规范性、常规性事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 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2)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要根据其性质、特点、轻重缓急及上级的要求,确定办结时限,在时限内完成。

(3)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办结的事项,要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进一步办理的意见。对于违背制度或条件所限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向有关方面做好解释工作。

(4)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事项立即办理,及时办结。

省科技厅

1.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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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时限。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4.对各类批转或交办的公文、事项,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外,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与多个部门会商解决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平级部门或单位的函商性公文,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函复。

6.对下一级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性公文,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有关应急安全的请示事项,自收文或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

7.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或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8.对转报科技部、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间要求,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9.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当天来文当天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10.对平级部门或单位函商、下一级部门或单位报送的请示性的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涉及经费、项目安排、案件处理、机构编制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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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委(宗教局)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领导批办意见、公文、事务本身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1.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限,申请人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立即受理。

(1)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6)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7)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初审),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局审批。

(8)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初审),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局审批。

(9)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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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以上(3)、(4)、(5)、(6)、(9)、、(10)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受理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按时限要求及时转报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政府。若无明确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下级单位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除申报民族宗教专项经费、项目需统一研究批复外,一般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所承办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

4.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一般信访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委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复查、复核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批评、意见,按规定时限办复;没有时限要求的,2个月内办复。

省公安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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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5.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涉及人事、经费、编制等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6.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上报结果的,一般初访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信访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信访件,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建设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报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在收到请示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或同意。

4.转报建设部、省政府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明确时间要求,一般在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2个月内办结。

6.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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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无需专家论证、现场勘察、集体研究和上报建设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变更事项直接办理,变更事项的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7.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省交通厅

1.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当场受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交通部、省政府交办、督办的事项和公文,要按照交办、督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7—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因故未能按时办结的,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3.领导交办以及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4.对各市交通部门呈报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应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涉及交通项目、经费、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等特殊事项的审批、审核,如不能按时办结,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书面告知报文单位。

5.外单位来文会签,原则上在当天会签完毕,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按时限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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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时限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特别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信息产业厅

1.我厅保留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省政务中心办理。申请人申报文件资料齐全时,立即受理。

(1)无线电台(站)设臵及呼号审批。对不涉及频率指配的台(站)设臵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指配频率的,自取得频率使用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设臵微波站和雷达等特殊台(站)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呼号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无线电频率分配。对功率大、台站多、造价高的大型通信网的频率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关审批。

(4)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臵卫星地球站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7)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受理当日办结。 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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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自收文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4.转报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或相关审批文件资料,按时限要求快速办理;若无规定时限,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若无规定时限,应在2个月内办结。

6.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省农委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快速办结。

2.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紧急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同级机关要求答复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反馈办理意见。

5.省政府批准省农委保留实施的41项行政许可项目中,除渔船检验、渔船登记、渔船船员发证、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境外引种检疫审批、蚕种质量合格证核发6项行政许可经省政府同意不进省政务中心外,其余35项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省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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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农委窗口统一受理。在手续完备、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在3个月内办结。

7.群众来我委上访、来信反映问题,一般事项 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事项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事项, 40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水利厅

1.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力争提前办结。

2.对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等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对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对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专家评审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时间另计,且须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文单位。

6.外单位来文会签:紧急事项,及时会签;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天;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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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时限为文件资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

2.办文时限

(1)一般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经主办处室局与多个处室局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需先行调查研究才能制定的制度指导性公文、须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公文、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需函商省直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的公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省地税局

1.上级机关部署或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 (1)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办理时限不足3个工作日的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要求当天办结的提前半个工作日完成。

(2)没有时限要求的,本局领导有要求的,应在要求时限内提前完成;本局领导没有要求的,除信访类事项外,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事项的办理。

(1)受理税收咨询。12366热线接听人员对能回答的问题应实时解答,不能实时解答的,应于当日转有关部门解答,有关部门回复时限:一般问题不超过1个工作日,疑难问题不超过3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事先告知咨询人,并在上级答复和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回复咨询人。

(2)受理涉税举报和投诉。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回复举报人和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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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意见和建议。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将采纳意见和建议情况及时反馈建议人。

(4)对不属于本市地税系统受理范围的涉税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12366热线接听人员应耐心说明情况,告知其拨打异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方式。

3.各级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事项的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和验证换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手续。停、复业登记应在10个工作日内、注销税务登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受理纳税申报在5分钟内办理完毕。税(费)征收在5分钟内受理税(费)缴纳、开具完税(费)凭证。发票领购在15分钟内完成票种信息核定、数据录入和打印工作,核发发票领购簿。审核发售单本发票时限为5分钟。涉税申报审批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传递手续。各类税务咨询事项,应当场答复。

4.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办理。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县、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地税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地税机关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备案类减免税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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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5.调阅纳税人会计资料事项的办理。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地税机关检查,但是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市级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必须在30日内退还。限制日常税务检查的时间,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省环保局 1.办文限时制

(1)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各类公文,无特殊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

(2)上级机关要求我局对有关文件提出贯彻意见,或就某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等,只涉及我局一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无明确办结时限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局内多个处室(单位)或省直部门会商办理的公文,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下级政府和单位以及同级部门就某项工作请示我局或征求意见,只涉及我局一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无明确办结时限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局内多个处室(单位)或与省直部门会商办理的公文,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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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规、规章草案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办理。

(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文,除原则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外,还应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2.办事限时制

上级机关或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只涉及一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性事项,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办理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多个处室(单位)或省直部门的复杂事项,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须延长时间的,应向有关领导提出延期要求,并每5个工作日向上级机关或局领导反馈一次办理情况和工作进度。

省广电局

1.我局保留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和一项非行政审批项目,在申报人报送文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立即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1)有线广播电视站、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合并、终止,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申请设臵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4)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审批时限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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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

(5)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来文当天呈送局领导,上级交办的限时文和有关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下级报送的请示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重大审批事项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外单位来文会签,最迟不超过2天。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2个月内办复。

省体育局

1.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涉及一个部门(单位)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协商解决的重大问题,至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延期依据和理由。

2.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向交办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3.对系统内报送的请示文件,自收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毕并反馈办理结果,如确需延期,应事先告知报文单位,否则逾期视作默认。对需要转报省政府或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如无时间规定,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时间办结;如无时限要求,应在2个月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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