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更新时间:2023-07-17 20:5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第二章 火灾预防

本章共十八条。根据我国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火灾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重点,也是基础。火灾预防涉及全社会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本法对火灾预防的规定,包括对城市消防规划、消防装备的要求,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要求,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要求,重点季节防火要求,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等。这些规定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建设方面以及在消防科技工作方面所担负的责任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建设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消防科技工作的规定。

本条是在《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突出体现了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建设方面以及在消防科技工作方面的作用,其目的是促进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科技进步。

本法将消防装备纳入城市消防规划的内容。主要考虑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一些大型车辆装备等.也应是城市整体抗御灾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做为消防基础设施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这样有利于装备的及时更新、配置,有利于消防队伍战斗力和城市整体抗御火灾能力的提高。

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对于避免和有效控制、扑救城市火灾,保卫国家和人身财产安全,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很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尽合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速度缓慢, 未能与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抵抗火灾的能力相当薄弱, 不适应扑救特殊火灾的需要。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火灾, 多数是由于存在消防站布点少, 消火栓数量、水量不足, 消防车通道堵塞、消防装备落后等问题,从而拖延了灭火时间,购误了灭火战机,导致小火酿成了大灾。为了尽快改变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落后状况, 必须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建设, 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时,应当组织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进行合理规划,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把好规划关,建立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消防体系,切实将城市消防规划纳人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程序一般是: (l) 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 由城市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并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具体编制。 (2) 全面收集、研究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基础资料。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人口、用地规模、城市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规划等 ;大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场所的分布、规模、火灾危险性等现状情况; 汽车加油站的分布,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等现状情况; 城市棚户区的分布、面积、人口、道路、水源等现状情况;城市燃气管道的分布、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罐瓶站、煤气调压站等的分布、规模等现状情况; 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建筑的分布、周围水源、道路等现状情况;城市消防站数量、分布、每个责任区的面积、装备等现状情况;城市供水能力、城市可利用的天然水源、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等现状情况;城市消防通道的现状情况;城市 119 火灾报警线路数量、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现状情况。 (3) 编制完成城市消防规划。消防规划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规划基础资料、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文本主要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规划图纸包括现状图、近期规划图和远期规划图, 规划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说明书主要是对城市消防现状进行分析,论证规划意图,对规划文本进行解释。 (4) 审批城市消防规划。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审会。经批准的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由于城市消防规划涉及到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市政、供水、电信、交通、电力、燃气、 消防等诸多部门,为了做好消防规划的落实工作,城市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有步骤、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I) 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市政工程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切实保证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 (2) 严格把好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关,对于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同意。 (3)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旧城区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消防安全布局要合理,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4) 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达到有关要求。 (5) 按照当地经济增长比例,增加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多渠道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保证消防规划的落实。

本条第一款中的“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城市中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他一些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合理的位置,与周围建筑或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 消防站”,是指消防队的驻地,是扑救火灾,抢险救援最基本的战斗单位。消防站布局应当达到:保证消防站接到火灾报警 5 分钟内,消防车能够到达火场,及时控制、扑救火灾的基本要求,一般责任区面积为 4—7 平方公里。“消防供水”,是指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消防蓄水池和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消防供水设施应当达到:保证消防供水设施的数量、水量、水压等满足灭火需要,保证消防车到达火场后能够就近利用消防供水设施,及时扑救火灾,控制火势蔓延的基本要求。“消防通信”,是指能进行火灾报警、受理火警并进行消防指挥调度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规划建设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当达到:保证发生火灾后, 人们能够及时报警,各级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以及消防指战员之间能够通信畅通,及时交换信息,传达灭火指令的基本要求。“消防车通道”,是指供消防车通行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消防车通道应当达到:保证道路的宽度、限高和道路的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作战的需要的基本要求。 “ 消防装备”,是指消防队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辆、随车器材以及呼吸器、防化服、隔热服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消防装备应当达到保证消防装备的数量和功能能够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防员免受火灾和其它灾害事故的伤害的基本要求。有关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的具体要求,在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火灾隐患和发生火灾的机率不断增加,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也愈加严峻。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消防设施和装备的科技含量,研制并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消防装备,对于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他先进的消防设施,就能够及时准确地预报和扑灭火灾,有效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使国家免受巨大损失。因此,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鼓励和支持消防科技工作,加大对消防科技的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备,使之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充分发挥作用,以便最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经济建设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设置位置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杨所位置的设置要求;第二款是对原有的不符合前款设置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原则规定。

本条是对《消防条例》第八条作部分文字修改后规定的,保留了原条文的基本内容,使条文表述更加严密、准确。其目的是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设置位置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90) 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烟花爆竹生产工厂等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迅速发展,这些场所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在城市中所处的位置相当重要,如果位置设置不当,一旦发生火灾,将影响周围建筑和场所,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些场所的火灾特点主要是:

一、燃烧速度快,影响范围大。如:某石化厂的煤油储罐,由于罐地板爆裂,致使煤油大量溢出,烈火燎烤相邻油罐,很快引燃相邻 6 个罐,其中有一个油罐的罐盖飞落到 45 米处,又引燃另一组储罐发生火灾,共烧毁油罐 29 个,造成巨大损失。

二、储罐先爆炸后燃烧,燃烧能量大。如某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一个 400 立方米的球罐,由于焊接质量差,导致开裂泄露面发生爆炸起火,大火持续 20 多个小时,火场面积达 4 万余平方米, 附近苗圃被烧毁, 10KV 高压电线被熔化,造成附近 36 个工厂因停电而停产 26 小时,烧死烧伤数十人。</P< p>

三、燃烧火焰温度高,辐射强度大,扑救难度大。石油产品燃烧火焰温度一般为 900—1200 ℃,这种辐射热,对周围空气和建筑物的辐射影响,在等距离范围内,下风方向的温度约为上风方向温度的 2—3 ;倍。辐射热强度高、燃烧范围如此之大,给火灾扑救造成很大困难。

四、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码头在装卸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引起火灾,将沿水域迅速蔓延,同时造成大范围的水域污染,严重威胁下游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因此,为了保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不会很快危及周围其他场所和建筑物,以免造成更大的灾害事故和人员伤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l) 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一般应位于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与周围居民区、工矿企业、铁路、主要公路、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要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与阂围建筑物、道路等防火间距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应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特别是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码头,应尽量位于相邻重要桥梁、大型锚地、固定停泊场、造船厂和码头等重要建筑物的下游,并按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4) 对于原有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如纳入改造计划、限期搬迁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消除火灾隐患。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及验收的规定。本条是在《消防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制

度, 同时也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职责,加大了政府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力度。

本条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 指的是国家颁布的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进行设计。建筑设计是工程建设的源头,就建筑的消防安全面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建筑结构耐火性能、建筑内部安全疏散、各类固定消防设施等只有在建筑设计时一并考虑, 才可能在施工预算、施工安装中得到落实, 因此,设计阶段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进入 90 年代以来, 全国建筑火灾十分严重, 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据统计,1993 年至 1995 年全国发生建筑火灾 86511 起, 占火灾总数的 75 %, 死亡 6579 人, 占死亡总数的 89 %,直接经济损失 29 . 68 亿元,占总损失的 86 %。发生特大火灾的主要教训是建筑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安全出口少,建筑物内没有防火分隔, 大量使用可燃装修材料,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平时不注意维修保养, 一旦发生火灾,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等。 1996 年在全国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检查中发现, 已建成的建筑消防设施中有 70 %不能正常运行或完整好用。针对这些问题,本条对设计单位提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严格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求。 目前,我国已经发布的这类标准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涉及建筑防火设计、消防设施设计、 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20 多部。这些标准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建设、设计、施工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必须遵照执行的。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源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监督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从根本上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也是世界通行作法。如在俄罗斯、乌克兰、日本、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英国, 以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早巳实行了建筑工程须经消防部门审批方可施工,经消防验收方可使用的制度。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 如建筑总平面图, 建筑平、立、剖面图, 消防设施设计平面图、系统图以及消防设计说明书等。同时,还应在有关的审核申报表中填写清楚相应的内容。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为了加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制约和配合,本条还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即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三、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一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果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的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方可变更。

四、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中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五、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为了加强政府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并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责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 ( 市、县 ) 两级和地区 ( 州、盟 ) 及其所辖县 ( 市、旗 ) 两级分工审核制度。消防设计审核内容包括: (l)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统;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ll) 建筑灭火器配置; (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消防设计应当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 10 日之内,国家、省缀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 20 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审核时限可以延长至 30 日。

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审核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有关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 10 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 10 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所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综合表述。“建筑构件”,是指用于组成建筑物的梁、楼板、柱、墙、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构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来决定的。我国将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三类: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极限来衡量的。耐火极限用时间表示,其含义是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棗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性能试验方法》 (GB9978—88) ,该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建筑构件棗耐火试验》 ( ISO834—975) 。按照我国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所有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要求,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选定建筑构件和材料,从而保证建筑物的整体防火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 建筑材料”,按其使用功能,有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保温隔声材料、管道材料等。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来表述。“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8624—1997) 将建筑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 A 级表示是不燃性建筑材料; B1 级表示是难燃性建筑材料; B2 级表示是可燃性建筑材料; B3 级表示是易燃性建筑材料。

本条第二款中“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该标准对各类建筑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近几年,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新型建筑材料增多,塑料等化工建材大量使用。许多建筑火灾由于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增大了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增大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难度,往往使小火酿成大灾。例如: 1994 年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 11·27” 特大火灾,由于一名学生用报纸点燃香烟后,将未熄灭的报纸塞进沙发破洞内,引燃沙发泡沫塑料,进而引燃墙面化纤装饰布引起大火,造成 233 人死亡。从现场看,死者绝大部分是被有毒烟气窒息死亡的。因此,对建筑物特别是公共场所限制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是十分必要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公共场所的顶棚、墙面、地面,要求必须使用不燃性或者难燃性材料进行装修。

本条第二款中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规定确定的检测机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由依法确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确定。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一些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公众聚集的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由于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极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共娱乐场所大量兴建,火灾频发,造成多起群死群伤的特大火灾。为加强管理, 1994 年底, 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无证经营或不具备安全保障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业整改,逾期不改者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与文化、工商部门合作,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了专项治理,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使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得到改善。随后,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地对新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增加了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批内容,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强了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把住了源头。有效地遏制了公共娱乐场所特大火灾上升的势头。本法在总结对公共娱乐场所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这类火灾多发的场所实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这对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意义重大。根据本条规定,“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场所等,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本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的是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其目的就是进一步督促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的活动越来越多,这些活动的举行,是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祥和昌盛的象征,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体现。 由于这些活动往往具有火灾危险性,人员聚集,消防安全工作极为重要,稍有疏忽就会引起火灾事故。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众多的人员伤亡及不良的政治影响。因此,对这类活动的消防安全必须严格要求和管理:根据本条的规定,需事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是诸如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火灾危险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是: (l)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 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 灭火措施, 疏散路线、出口,应急措施等。 (2)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如检查电气线路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火源电源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控制活动人员总量等等。 (3) 在举办活动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申报一般应当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等。 (4) 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负责落实,确保安全。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主办单位申报的这些群众性活动,应督促主办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人活动的总体方案之中,及时了解活动内容、范围、时间、人员、场地情况,在地点选择、电气线路的架设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要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和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严格把关。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把消除火灾、爆炸隐患作为重点,在重大活动前,必须对活动场地的水源情况、安全通道、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气设备、消防设施以及其他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有些重大活动还要派出消防干警及车辆现场执勤,以确保安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由谁负责及其职责的规定。 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随时有可能受到火灾的危害,因此,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的措施必须落实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去, 才能有效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1992 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推广天津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经验,取得了很好成效。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符合我国国情,适应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只有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才能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共有六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如制定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等。同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生产、经营、储运、科研过程中预防火灾的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 ( 车间、班组 )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重点岗位防火责任制。每个单位都应当有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各项防火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特点,有重点的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职工了解本岗位的火灾特点,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

四、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这里的“防火检查”,是指单位组织的对本单位进行的检查,是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约束的一种主要形式。这种检查应当渗透到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中,不仅要有检查制度, 还要责任到人, 有检查、有记录,抓好落实。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本岗位或个人无力解决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解决。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本项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任何单位都应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一般是指固定的消防系统和设备。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消火栓、防火门等;“消防器材”,是指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如灭火器、防烟面罩、缓降器等;“消防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志,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志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均应与建筑物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二是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这是单位很重要的职责。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的作用,关键是日常的维修保养。凡是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除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外,还应当与具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检查维修保养合同,并委托其至少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对消防器材,单位也要按照规定,经常检查,定期维修。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这是单位特别是公共场所消防管理的重中之重。 “ 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楼梯、连廊等;“安全出口”, 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时是建筑物内人员逃生的关口。如果平时管理不善,在通道内堆放物品、将出口上锁或封堵,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火灾时,两个出口中一个宽 1 . 8 米的门被封挡, 300 余人只能从另一个只有 0.8 米宽且须上下 5 步台阶的门逃生,结果烧死 233 人,烧伤 21 人;又如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发生火灾时,礼堂内3 个出口,只有一个开启,烧死 323 人,烧伤 130 人,教训十分惨痛。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这里的“管理单位”,是指房产管理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等,其负责履行前款规定中适用于居民住宅区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居住密集。特别是近年来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日益增多,其中又有许多是高层建筑,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所以,本法明确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填补了消防安全责任的空白。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厂房、库房、集体宿舍“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严禁在车间或仓库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规定;第二款是对现有的“三合一”建筑如何处理的规定。</P< p>

1991 年以来,广东、福建等省发生多起由于将车间、仓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 l991 年 5 月,广东东莞兴业制衣厂火灾造成 72 入死亡, 47 人受伤。 1993 年 11 月,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火灾,烧死 87 人,烧伤 51 人。 同年 12 月福建福州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烧死 61 入,伤 7 人。 1996 年 1 月,广东深圳胜利圣诞饰品有限公司火灾,造成 20 人死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09 人受伤。 1997 年,福建晋江裕华鞋厂发生火灾,烧死 32 人,烧伤 4 人。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在“三合一”建筑中, 一方面是由于这些企业对员工人身安全不重视,缺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造成严重的火灾隐患;另一方面是由于过去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法从保障人身安全出发,增加此项规定,严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本条第一款规定是严禁新的“三合一”建筑的出现。要实施本条规定,公安、劳动、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必须密切配合,在有关发照、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把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的设置情况作为审批的一项主要内容,严格把关。本条第二款对已经在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分别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限期解决。解决的方法是将员工集体宿舍搬出,或者改变车间、仓库的使用性质。二是对前一种解决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如在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仓库之间增设防火隔墙;保证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格用火用电管理;控制宿舍的居住人数;增加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措施。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后,还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批准,方可以继续使用。对于既不能根本解决,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原则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原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要根据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来确定。通常应包括重要的厂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枢纽、粮棉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首脑机关、主要科研单位、历史文物建筑、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易燃建筑密集区和经常聚集大量人员的重要场所等。加大中型商 ( 市 ) 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 ( 馆 ) 等公共娱乐场所,火车站、机场、码头和邮电、通信枢纽,博物馆,地下铁道以及其它地下公共建筑,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 ( 站 ) ,发电厂 ( 站 ) 、中心变电站,大中型油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和销售单位,石油化工企业等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我国多年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实践证明, 这种方法对于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是政府实施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目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所担负的具体职责,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指导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的职责;城市 ( 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 和区、县 ( 市 ) 、旗公安消防机构担负辖区单位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因此,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原则,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划分管辖范围, 分清责任列入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使政府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心中有数,更好地履行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职责。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即在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单位六项消防安全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单位还应当再履行的四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项中的“防火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火灾隐患检查、整改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即容易发生火灾,必须加强消防管理的部位。如油罐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舞台、变配电室、生产工艺的危险岗位等;“防火标志”,是指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的禁烟禁火等各种文字、符号的警告标志。

第二项中的“防火巡查”制度,即应当指定人员负责防火巡视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火灾苗头, 扑救初期火灾。巡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员工遵守防火安全制度情况,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等。

第三项中的“消防安全培训”,其重点是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控制室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和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仓库管理员、客房服务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项中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主要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分工,人员疏散疏导路线, 以及其它特定的防火灭火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是指按照预案进行实际的操作演练,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完善预案。同时也有助于增强人们的消防意识,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更有效地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储存可燃物质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本条在基本保留《消防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时,增加了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本条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和破坏性,如果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等过程中不严加管理,极易造成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灾害事故。在公安机关内部,通常将民用爆炸物品划归为治安管理范畴,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划归为消防监督管理的范畴。

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导弹、烟花爆竹以及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5—90) 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这类物品通火或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热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即可引起燃烧和爆炸,是火灾危险性极大的一类化学危险物品。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的原则规定。“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是指有关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法规、规章等。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实行事先申报许可制度。 即: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此外,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款是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出厂时应当有危险性能和使用说明及危险品标签的规定。燃点、 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是评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危险性的重要安全参数。 “ 燃点”, 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燃点越低,点燃时需要的温度低,越容易燃烧,其火灾危险性也越大。“闪点”,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表面上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可燃、易燃液体的闪点越低、其火灾危险性越大。“爆炸极限”,是指可燃的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会产生爆炸的最高和最低浓度,即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爆炸性混合物,只有处在下限和上限之间浓度范围,遇火源才能发生爆炸,其爆炸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上下限之间的范围越宽,火灾危险性也越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 年 10 月 19 日批准了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标签编写原则》 (GB / T15258—94) , 该标准中规定:标签由生产厂 ( 公司 ) 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栓。出厂后如更换包装, 由更换包装单位粘贴、挂栓标签。盛装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包装,在经过处理之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该标准对标签的种类、内容、制作及使用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此外, 国家技术监督局还批准了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B/T15098—9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0—90) 等标准。在这些标准中,对相应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都提出了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安全。

第三款是关于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属于爆炸危险场所,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又可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这类场所火灾爆炸危险性大,通常是消防管理的重点。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和公安部 1990 年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在这类场所使用的电气、工具等必须是防爆型的,避免火花的出现,以确保安全。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电瓶车、铲车也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或是防爆型的,严格禁止人员携带火种进入上述场所。严格禁止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保障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安全。这里所说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宾馆、饭店、商场、医院、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会堂、候机、车、船厅等公共场所。 “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公共电车、长途汽车、火车、飞机及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P< p>

第四款是关于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物资集中,易燃、可燃物多,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在短时间内烧毁大量财物,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 1993 年 8 月 5 日,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18 人死亡, 136 人重伤,烧毁、炸毁建筑物面积 39000 平方米和大量化学物品,直接经济损失约2.5 亿元,震惊国内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的丰富,发生在仓库的火灾及造成的损失呈上升趋势。在 1993 年全国发生的 206 起特大火灾中,就烧毁了物资仓库 24 座; 1994 年全国发生在各类仓库、商场等商贸系统的火灾 1940 起,直接财产损失近 2 亿多元。综合分析近几年我国仓库火灾的规律特点主要是:特大火灾造成的损失比重大,夜间至凌晨发生火灾的机率高,储存丙类物品的仓库发生火灾多,电气火灾所占比例高,明火点火源引起的火灾事故多。所以对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这里的“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是指储存有易燃、可燃物资的仓库。如储存各种化工原材料,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及木材、纺织、造纸、烟草等原材料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品的仓库。按照储存物资的种类,可燃物资仓库又可分为储存单一品种的专业仓库和储存多品种的综合仓库。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通常将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中前三类属于储存易燃、可燃物品仓库。 已经公安消防机构防火审核确认的甲、乙、丙类仓库库房的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本条款中的“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如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上述规定在仓库的电器、火源、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管理方面都有较具体的要求。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岗位人员上岗和作业要求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是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的规定,火灾危险场所按可燃物质的状态及危险程度划分为 21 区、 22 区和 23 区。 21 区是指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生产过程中,具有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22 区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23 区是指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危险物质和爆炸危险程度,一般划分为二类。第一类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后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爆炸危险和程度。又划分为 0 区、 l 区、 2 区、 10 区、 ll 区五个危险区域。 2 区为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后,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0 区、 10 区通常称一级爆炸危险场所,即正常生产储存或运输条件下,在其所在范围的空间内,爆炸危险介质就能达到爆炸浓度的场

所; 1 区、 11 区通常称二级爆炸危险场所,即在不正常情况下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既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也包括炉灶及灼热的炉体、烟筒、电热器等生活用火及吸烟、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等。“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通常指检修动火。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明火作业审批制度。通常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动火划分为三级。申请明火作业要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检查测定,制订动火作业方案,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本条第二款中的“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培训发证,但必须把消防安全知识、技能作为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员、电工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是指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本款规定,对于提高特定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强化特定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对消防产品质量以及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配件和灭火剂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的要求的规定。共分三款。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对消防产品质量的要求的规定。“消防产品”,是指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在火灾现场防护、救生使用的产品。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严格管理。

消防产品现有消防车、消防泵、灭火药剂、消火栓、火灾报警设备、灭火设备、防火门等 21 大类,共 89 个品种 348 个规格型号。消防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有197 项,例如: 《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l4101—93) 、 《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GA39 . 4—92) 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规定,消防产品的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

为了保障消防产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同类别的消防产品应当遵守不同的管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消防产品有: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由公安部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有:蛋白泡沫灭火剂、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消防水枪、地上消火检、地下消火栓、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等 35 种;根据《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经机械工业部和公安部批准,实施汽车目录管理的消防产品有:各类消防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须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型式检验合格的方可进人市场的消防产品,包括除上述消防产品外的其他各类消防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本条第一款中“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该法第十一条规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目前,我国在天津、上海、辽宁 ( 沈阳 ) 、四川 ( 都江堰 ) 分别设有 4 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范围是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和耐火构件等;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承核范围是灭火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车和消防部队装备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承检范围是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捡范围是防火建筑材料、防火涂料和耐火建筑构配件等。

第二款是关于对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关质量要求的规定。“灭火剂”,是指能够有效地破坏燃烧条件,终止燃烧的物质。按照《灭火剂基本术语》 (GA51—93) 的规定,灭火剂有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气体灭火剂、烟雾灭火剂、轻金属火灾灭火剂和水系灭火剂。

本条第三款是为了防止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做出的禁止性规定,并在本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必将对公安消防机构公正、严格执法,加强廉政建设起到重大作用。 “ 利用职务”,主要是指利用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消防监督管理职权。“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是指限定用户只能购买某某销售单位销售的消防产品或者某某厂家生产的某种类消防产品的行为。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乎的提高, 电器产品及燃气用具的种类和投入使用量迅猛增加, 由于对电器产品及燃气用具安装不当, 违反使用、操作规定和产品质量低劣引起的火灾明显增多。据统计, “ 八五”期间,全国共发生电器火灾 48375 起,占火灾总数的 24 . 2 %,居各类原因首位,所占比重从 l991 年的 20.2 %上升到 1995 年的 28 %。近几年发生的克拉玛依友谊馆、武汉皇宫照相器材经营部、郑州天然商厦、鞍山商场等多起大火,都是因为电器问题造成的。中条规定对于控制电器火灾,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要搞好电器防火,必须从不同的环节严格把关。企业应接技术标准生产电器产品,设计单位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优先选用和推荐经国家批准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电器产品。施工和建筑单位不得选用、安装国家公布淘汰的产品,严禁安装性能低劣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的电器等。不得在靠近电器线路和配电装置周围安装易燃有毒的建筑装饰材料, 以免留下先天隐患。对年久老化失修及超负荷的线路,有关主管单位要及时采取换线增容的根治措施, 防患于末然。</P< p> “ 燃气用具”, 主要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 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及燃气计量器、钢瓶及调压器等。随着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城市燃气资源的大量开发、生产和广泛的使用,燃气火灾越来越多。为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 1991 年联合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对城市燃气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技术标准、规定进行。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为严防燃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密监督检测管道的运行情况,以防管道漏气酿成火灾爆炸事故。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及修建道路、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方面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的规定, 目的是保障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及时顺利地扑救火灾。“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固定的消防设施和移动的消防器材。前者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各类灭火系统装置、疏散设施等;后者如各种灭火器、灭火工具等。 “ 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消防供水 ( 或泡沫溶液 ) 的装置,是扑救火灾时的重要供水装置。 “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或其它物体之间应保留的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间隔距离,起火时,不致于殃及相邻建筑; “ 消防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装备到达建筑物进口或建筑物的通道,是消防车顺利、及时到达火场的必要保障。

目前,在全国各地一些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防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相当普通,使大量的消防设施、器材被损坏、挪用,发生火灾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一些防火间距被侵占、消防通道被堵塞,发生火灾后,致使火灾很快蔓延, 消防车又开不进去。所以说本条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占消火检,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义务规定。

灭火救援是公安消防队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公安消防队长年处于战备状态,昼夜执勤, 随时准备补救火灾和参加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接报火警,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对于抢救人员生命安全,减轻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市政管理中,进行道路修建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 如果面积大, 时间长,不能及时修复或者恢复, 就有可能造成消防车通道阻断, 消防电源不能启动, 消火栓压力不够或水量不足、消防通信中断而不能及时报警等, 势必影响到消防队灭火救援工作, 阻碍或者延误火灾的扑救,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所以,公用、城建等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以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 做好战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心中有数。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在森林、草原、重大节假日及季节防火方面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本条规定是在保留《消防条例》第七条关于森林、草原防火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重大节假日及季节防火的有关内容。

森林、草原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森林、草原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森林、草原的火灾是造成资源毁损的一大灾害,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的植被遭到破坏,造成极为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搞好森林、草原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保护森林、草原资源, 促进森林、草原发展,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 “ 森林、草原防火期”, 是指一年内最容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季节。通常把一年内降水量少、空气干燥、风大的季节定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由于地理位置不同和气候差异,以及植物的物候期不一样,各地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 在农业收获季节, 庄稼上场, 粮食人仓, 桔秆堆垛,确保农民辛辛苦苦获得的丰收果实不受火灾的损毁,搞好农业收获季节的防火工作极为重要。我国各地的农业收获季节具体时间不尽相同,各地方人民政府要不失时机地抓好农业收获季节的防火工作,保证丰产丰收。在重大节假日开展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是保障节日消防安全的一项措施,这种宣传、检查一般在新年、春节、“五一”、“十一”四大节日期间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从近几年来我国火灾的特点来看,冬春季节风干物燥,是我国火灾的多发期。近几年来,震惊中外的群死群伤特大恶性火灾大部分发生在这两个季节。

上述防火工作具有较强的地方性、季节性、时间性和广泛的群众性,要做好这个时期的防火工作,必须政府领导,社会动员齐抓共管。根据本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的职责。如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且规定防火期内所应采取的相应防火措施, 如禁止野外用火,严格控制其它点火源等。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在农业收获季节,重点要抓好农村场院及粮库等储粮单位的火源和电源管理,堆垛要合理布局。要组织电业、农机等有关部门对场院、粮食储存场所的用火、用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流动火源的管理。机动车辆进人场院、储粮区域,必须带阻火器,严禁在储粮区吸烟用火,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对农民烧麦茬的不良习惯,要积极引导和制止, 以防造成大面积火灾。在重大节假日前发出通知, 向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层层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单位自查、 系统普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地区性、部门联合检查等, 以此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在每年火灾多发季节到来之前, 组织形式多样、声势大、效果明显的消防宣传,在每年的 l1 月 9 日前后,组织“ 119 消防宣传日 ( 周 )” 活动。部署冬春季的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针对冬春季节防火工作的特点,抓住当地在消防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督促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扎扎实实地做好冬春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工作,竭力预防和减少恶性火灾的发生。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本条是在《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并增加了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处于最基层,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活动最为接近。 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一。

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是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居民群众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使广大公民增强消防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就是使城乡居民学习、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m81.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