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 记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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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1日09:23

关于印发《嘉兴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

记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办:

现将《嘉兴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评标专家管理,促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示等行为,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使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行使评标专家职能或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违反评标管理制度、有违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对我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并将相关信息汇总上报至省招标办。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对本县(市)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处理,并将相关结果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办(详见附件)。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设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平台。

第六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示应遵循准确、及时和客观的原则。

第七条 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报省招标办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记分周期届满后消减20分,剩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九条 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 标公正性的,每次记10分;经现场监督人员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记20分。

(二)在独立评分环节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每次记10分。

(三)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先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才能否决其投标的,评标专家未询标就否决投标的,每次记10分。

(四)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每次记10分。 (五)发现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的,每次记10分。

(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每次记10分。

(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 记5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记10分。

第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每次记10分。

(二)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每次记20分。

(三) 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记10分。

(四)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10分钟的,每次记2分;超过 30分钟的,每次记5分。

(五)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 物品的,每次记5分。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 学习和培训的,每次记5分。

(七)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每次记5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的,每次记10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背职业道德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每次记10分。

(二)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每次记20分。

(三) 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每次记10分;索要合理劳务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的,每次记20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m4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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