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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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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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进一步规范巾帼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我市巾帼志愿服务事业,根据省妇联《关于深入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市妇联《关于加强巾帼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巾帼志愿服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按照“立足基层、面向家庭、见诸日常、细致入微、持续发展”的服务宗旨,以城乡社区为阵地,以服务群众、服务家庭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各类巾帼志愿服务,为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完善全市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巾帼志愿服务坚持自愿、公益、面向社区和家庭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巾帼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巾帼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二章巾帼志愿者

第五条巾帼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报酬,自愿以自己的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支持、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级各界妇女。

第六条巾帼志愿者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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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参加巾帼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二)每年确保有一定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妇联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巾帼志愿者权利:

(一)获得巾帼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特长和实践,自主选择参加巾帼志愿服务活动;

(三)接受相关的巾帼志愿服务培训;

(四)要求获得从事巾帼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要求有关组织提供参与志愿服务情况的证明; (六)对巾帼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巾帼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巾帼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关任务,并及时向活动组织者反馈有关信息;

(二)不得以巾帼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尊重和保护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和隐私,保守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自觉维护妇联组织和巾帼志愿者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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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妇联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市妇联负责全市巾帼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部署。各县(市)区妇联负责辖区内巾帼志愿者的管理及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妇联成立巾帼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巾帼志愿服务的指导、培训、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妇联分别成立巾帼志愿服务总队;各乡镇(街道)妇联分别成立巾帼志愿服务分队;各村(社区)组建各类巾帼志愿服务队,全市形成四级巾帼志愿者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巾帼志愿服务队采取“3+X”模式组建,即以巾帼维权志愿服务队、巾帼文体志愿服务队、巾帼帮困志愿服务队三支队伍为基本队伍,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因需制宜,积极拓展巾帼家教志愿服务队、巾帼创业志愿服务队、巾帼环保志愿服务队以及其他各类特色巾帼志愿服务团队。

第四章招募、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各级妇联通过多渠道发布巾帼志愿者的招募通知,层层设立招募点,并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至所在地的基层妇联进行巾帼志愿者的注册登记。各地以社区(村)为单位向每位注册巾帼志愿者派发注册号、服务手册、胸卡和徽章。对于女性数量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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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名义组建巾帼志愿服务队,由单位派发注册号。

第十四条各级妇联依托南通江海志愿服务平台对巾帼志愿者统一进行在线注册,扩充巾帼志愿者信息库,实现巾帼志愿者与服务需求方的信息对接。

第五章巾帼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巾帼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普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相关知识;

(二)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领广大妇女和家庭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三)对困难家庭进行爱心帮扶,提供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四)调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和睦家庭、邻里关系; (五)对农村妇女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六)开展妇女就业创业指导; (七)开展妇女维权指导和服务; (八)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九)开展环境保护、灾害救助志愿服务; (十)开展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 (十一)其他各类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各级妇联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妇联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告知有关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和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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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妇联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切实需求,向巾帼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巾帼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巾帼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巾帼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巾帼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巾帼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方应对巾帼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根据全省统一要求,本市确定每年的5月15日为全市巾帼志愿服务日。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妇联依托南通志愿服务管理平台对全市巾帼志愿者实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妇联多渠道加强对辖区巾帼志愿者的教育培训。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可根据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需要,对巾帼志愿者开展针对性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级妇联组织要根据省、市妇联相关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巾帼志愿服务的特色项目,不断完善巾帼志愿服务的工作机制,逐步提升巾帼志愿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级妇联组织根据巾帼志愿者的服务业绩、服务时间,适时对优秀巾帼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巾帼志愿者和优秀巾帼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评选表彰,巾帼志愿者受表彰情况将作为推荐各类先进楷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各级妇联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巾帼志愿者的有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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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探索建立巾帼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奖励制度,通过时间储蓄、互助服务、服务交换等有效形式,使志愿服务者自身需要帮助时,能根据其服务记录,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妇联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南通市妇联,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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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l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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