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企业投资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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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企业投资的税务筹划

财务会计中的投资一般是指对外投资,可分为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又可分为股权直接投资和股权间接投资。股权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直接出资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办企业;股权间接投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进行投资。债权投资的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表决权,不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而是到期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第一节 股权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 一、投资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筹划与选择 在企业设立时,对组织形式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点: ⒈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合伙制一般要低于公司制。

⒉在比较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税负大小时,不能仅看名义上差别,更重要的是看实际上的差别。

⒊在合伙制构成中,如果既有本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那就出现合伙制跨国现象,在这一情况下,合伙人由于居民身份国别的不同,税负将出现差异。

【例13-1】某企业预计每年可获营利

100 000元,企业在设立时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由四个合伙人每人出资100 000元,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

方案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400 000元。

以上两个方案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

如果采用方案1,四个合伙人每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 000÷4×20%-1 250=3 750(元) 四个合伙人合计纳税15 000元(3 750×4)

如果采用方案2,假设公司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平均分配给四个投资者,则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 000元(100 000×25%),四个股东每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 750元[(100 000-25 000)÷4 × 20%], 共计15000元。

与方案2相比,方案1少负担所得税

25000元。因此,如果只考虑税负因素,投资者应选择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但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应抛开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单纯地讨论税收负担的大小,而应综合各方面的

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筹划与选择 ⒈母、子公司形式下的子公司税务筹划

一般而言,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在税务筹划中有如下优点: (1)子公司可享有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同等的优惠待遇,单独享受税收的减免、退税等权利。

(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3)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税收筹划。

(4)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当局的认可。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汇回总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以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利得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要被征税。

(7)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

(8)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缴预提税。 (9)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母、子公司分别是两个资产相互独立的法人,除特殊情况下可合并纳税外,一般情况下,子公司各项税金的计算、缴纳,均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这是设立子公司的不利之处。 2.总、分公司形式下的分公司税务筹划

设立分公司,在税务筹划中也有其自身的优点:

(1)设立子公司要按照国家法律办理很多手续,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公司成立时,需要缴纳一笔注册登记费或印花税,开业以后还要接受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设立分公司则没有那么多的手续,许多国家一般不要求分公司在从事业务活动前缴纳注册登记费,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通常也不必缴纳资本税或印花税。 (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3)在经营初期,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缴

纳税款。

综上所述,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企业在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以及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差异等各项因素。

【例13-2】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营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企业集团不同情况下各年度应纳税额计算见表13-1。 表13-1 单位:万元

从表13-1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方式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在5年内均为263.75万元,但因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1年、第2年纳税较少,可以推迟纳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因此,采用分公司形式对企业有利。

当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存在税收优惠时,因为子公司具有单独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所以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将母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与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比较,如果子公司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优于母公司时,企业的分支机构应设立为子公司;反之,则设立为分公司。

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在实际税务筹划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分析、比较各方面因素后,才能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出适当的选择。 二、投资地点与行业的选择与筹划 (一)投资地点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在投资地点的选择上进行税务筹划, 主要方法是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例13-4】甲公司生产的产品有两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50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完工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600元,该产品平均销售单价为 1 000元,2008年预计该产品可销售100万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他有关数据预测如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合计为10 3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 0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

甲公司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1 000×100=100 000(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600×100=60 000(万元)

应税所得额=100 000-60 000-1 000-10 300=28 700(万元) 应交所得税=28 700×25%=7175(万元)

如果甲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且乙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乙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而且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2年。甲公司可将上述产品在第一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按成本500元加价20%后,以600元的售价销售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完成第二道工序。假设甲公司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的12%转移给乙公司,另外,由于乙公司是新建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800万元。

则由甲、乙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600×100=60 000(万元) 甲公司主营业务成本=500×100=50 0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0 000-50 000-10 300×88%-1 000×88%=56(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6×25%=14(万元) 乙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 000×100 =100 000(万元)

乙公司主营业务成本=700×100 =70 000(万元)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70 000-10 300×12%-1 000×12%-800=27 844(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7 844×15%=4176.6(万元)

由于在乙公司设立的前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甲公司)应纳税额14万元,较未设立子公司可节税7161万元(7175-14)。即使在乙公司设立的第3年以后,采用这一方案,仍可节税2984.4万元(7175-14- 4176.6 )。

该案例充分利用地区优惠政策进行筹划,通过组织形式的改变,高成本费用由母公司负担,使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所得税减少。通过转让定价,利润在低税率的子公司实现,从而成功地进行了税收筹划。

(二)投资行业选择的税务筹划

利用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考虑两个层次:一是在投资地点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能有更大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二是在投资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有利可图的行业进行投资。

在我国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节税,关键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二是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三是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同投资结构的税务筹划

同等数量的资金,投资结构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投资结构对企业税负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体现在税基宽窄、税率轻重、纳税成本高低三个方面。 1.税基宽窄

税基宽窄对企业纳税负担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由于某一课税对象的法定税基和实际税基(有效税基)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并且后者通常小于前者,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一般比法定(名义)税负低。

【例13-5】某企业持有的100万元资金,或者投资于产品A,或者投资于产品B(两种产品均适用于17%的增值税和25%的所得税)。产品A的购进价税总额与销售价税总额分别为90万元、140万元,各项费用总额10万元,全部用于国内销售;产品B进价总额与销价总额分别为92万元和137万元,其中出口比重为90%,各项费用总额8万元。设增值税退税率为17%。计算如下: 产品A:

应纳增值税=[140÷(1+17%)]×17%-[90÷(1+17%)]×17%=7.27(万元)

税前利润=140÷(1+17%)-90÷(1+17%)-10=32.73(万元) 应纳所得税=32.73×25%=8.18(万元) 纳税现金流出合计15.45万元 税后利润=24.55(万元)

现金流入净增加额=140-90-10-15.45= 24.55(万元) 产品B:

销项税额=[137÷〔1-90%〕÷〔1+17%〕]×17%=1.99(万元) 进项税额=[92÷〔1+17%〕]×17%=13.37(万元)

出口退税额=[92×90%÷〔1+17%〕]×17%=12.03(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99-〔13.37-12.03〕=0.65(万元)

税前利润=137÷(1+17%)-92÷〔1+17%〕-8=30.46(万元) 应纳所得税=30.46×25%=7.61(万元) 纳税现金流出合计8.26(万元) 税后利润=20.84(万元)

现金流入净增加额=137-92-8-8.26=28.74(万元)

产品B比产品A现金净流入量相对增加4.19万元,纳税减少15.45-8.26=7.19(万元)

可见,尽管产品A账面的税前利润与税后利润都比产品B为大,然而后者的现金净流入量反而比前者增加了4.19万元,即产品A与产品B各自的再投资规模将由原来的100万元分别增加到124.55万元和128.74万元。 因而,从现金流入量增加优于账面收益的增加原则出发,经营产品B较之产品A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

不仅B的现金净流入量得以更大的增加,而且其税负也比A减少7.19万元,抑减幅度为46.54%(7.19/15.45),从而降低了企业纳税有效现金需要量的压力。主要原因在于产品B的课征增值税的有效税基仅为名义税基的10%,即其增值税负担相对降低了90%;而产品A则不然,其有效税基与法定税基完全相符,因而增值税负担未得到丝毫的抑减。 2.税率高低

即使在有效税基比例相等、内涵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法定税率存在差异,必然也会影响企业实际税负。

【例13-6】A、B两企业均拥有资金1500万元,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都是300万元,其中A企业尚有75万元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A、B企业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所得税率分别为25%和15%。由此可知:

A企业有效税基为75%,应纳所得税=300×75%×25%=56.25万元,税负水平为18.75%;B企业有效税基为100%,但其应纳所得税额仅有45万元,税负水平为15%,反而大大轻于A企业的税收负担,实际减轻程度为20%。而且若按照A企业的有效税基所承受的25%的纳税负担而言,B企业的税负减轻程度将高达54.55%。由此可见,税率的高低是影响企业税负的决定性因素,因而成为企业投资配置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3.纳税成本大小

一般认为,纳税成本是企业为计税、缴税、退税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纳税成本是企业合理安排投资结构、进行税务筹划、抑减纳税负担过程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内容。另外,企业因纳税还会产生一些风险和损失,即机会成本。

【例13-7】企业有A、B两个备选固定资产投资(有专项用途,无法移作他用,自然寿命均为10年)方案,需投资额分别为1200万元和1800万元,年均直接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2%、25%,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为18%。由于投资发生的区域不同,分别适用33%和16.5%的所得税。根据市场分

析,方案A、B有效期分别为10年和5年,税法规定的折旧率均是10%。期满后,方案B的设备可变卖300万元。年均直接纳税管理成本大致相同。 方案A:

年均应税收益额=1 200×22%=264(万元) 应纳所得税=264×25%=66(万元) 税后利润=264-66=198(万元)

纳税金额与税后利润比值为66÷198=33.33%,即每取得百元税后利润需承担33.33元的税款。 方案B:

年均应税收益额=1 800×25%=450(万元) 应纳所得税=450×16.5%=74.25(万元) 税后利润=450-74.25=375.75(万元)

纳税金额与税后利润比值为19.76%(74.25/375.75),获得百元税后利润的纳税负担仅为19.76元。

若单纯从1~5年账面所反映看,方案B的投资效果无疑是大大高于方案A的。然而忽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即方案的机会损益或潜在损益问题。首先,从投资额方面,方案A较方案B实际占用的投资额少600万元,这600万元如果能够合理使用,便意味着每年至少可为方案A带来600×18%=108万元的利润,扣除25%( 27万元)的所得税,企业平均可增加税后利润81万元,使其年均税后利润总额达到279万元,从而使两方案1~5年年均的税后利润差距缩小为约96.75万元;从后5年来看,方案A各年的纳税金额与税后利润情况依然不变。

方案B则不然,由于有效期已满,因而也就不可能再取得直接的投资收益,其设备净值900万元由于只能收回300万元,直接投资损失为600万元,而变现的300万元每年仅能获利300×18%=54万元,扣除25%的所得税,年均税后利润只有40.5万元,以致后5年投资的净损失额仍高达600-40.5×5=397.5万元,如果将损失的600万元无法再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其损失为 600×18%×5×(1-25%)=361.8万元,其投资的机会成本将高达780.9万元,最终与方案A相比税后利润总计减少279×10-(375.75+36.18)×5=708.75万元,

现金流入量减少1 308.75(432.75+600)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k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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