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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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2011年4月15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 1 / 3

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停止执行。 2 / 3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划分标准(费率‰)

序收费500万元以

咨询项目 号 基数 内(含500

万元) 工程项目

概算

1 设计概算2.0

编制

5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1.7

3000-6000万元(含6000万元) 1.3

6000-10000万

10000万

元(含10000

元以上

万元)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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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kr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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