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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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意见)

浦社发 2009 教字17号

关于2009年浦东新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

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浦东新区各教育署、各有关学校:

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

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教委基 2009 13号)、 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关于转发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

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26号)的精神,现就

2009年本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

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

提高;坚持深化课程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

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各

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一)计划编制

1、2009年本区初中毕业参加学业考试人数为13500人,高中阶

段入学率计划达到98%以上,“普职比”大体相当。在制定招生计划

时兼顾总体录取率和普职比率,兼顾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协调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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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调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充分满足本区初中毕业生接受优质

教育和各类教育需求的愿望。

2、本区2009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经市教委核准后,

由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办)以 2009年上海市浦东

新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简章 的方式公布,计划的落实和招生

录取由区招办负责。各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不得随

意扩大计划招生。

3、本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

(二)计划管理

1、试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

中职校、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办法。

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

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市实验性示范性

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

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原则上

其中的二分之一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

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

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该专

业招生计划的30%,招收推荐生。国家级重点中职校部分招生名额面

向全市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

(其中首次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推荐生的招

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新区社会发展局(以

下简称社发局)将根据本区各初中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人数,把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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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到各初中学校。

2、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

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

由社发局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将本

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2%的名

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各初中学校,并根据市规定的“名额分配”最

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成绩择优录取。

3、“零志愿招生”计划。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

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的办法(简称“零志愿招

生”)。“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由各

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

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本区跨区县招生的华师大二附中、建平中学、进才中学、洋泾

中学在外区县的招生计划列入“零志愿招生”志愿,华师大二附中

在本区的招生计划也列入“零志愿招生”志愿。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社发局提出2009

年招生计划申请;社发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臵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

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2)经社发局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普通高

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08年实际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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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09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5、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1)2009年本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下同)继续实

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各学校

要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基 2002 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

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

通知 (沪教委财 2007 24号)的有关规定。

(2)社发局将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各学校择

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 。

6、本区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

按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沪

府发 2007 35号)规定,对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

业的中职校学生,实施专业奖励,满足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

人才的需求。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

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并对来自农村、本市海岛生源学生和城乡

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帮困助学制度。

三、报名工作

(一)2009年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

方式,具体办法见沪教委基 2008 78号文件。。

(二)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见附件4),以利

于全市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四、志愿填报

(一)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见附件3)

栏目设臵两大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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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

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

生志愿(1个志愿)。

(3)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由

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4)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由专

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臵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

填报。取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荐生”招生预录取资格的

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考生按报考志愿顺

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

他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

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按录

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考生及家长应慎重填报“择

校生”志愿,一经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要求顺延录取至

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学校志愿。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志愿。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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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5、区招办和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

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

入工作由区招办在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于2009年5月底前结

束。

6、“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

推荐或自荐,由招生学校按计划自主录取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及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

学校就读,下同)预录取工作与填报 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报考志愿表 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推荐自主录取”

的考生也必须填写该志愿表上的志愿,一旦在“提前推荐自主录取”

过程中被录取,其填报的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则按志愿表进入

下一阶段录取工作。

五、考试工作

(一)2009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并

制定评分标准,区招办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凡参加2009

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

一学业考试。

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

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

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

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

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

为150 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以上科目考试定于2009年6月20日(星期六)和6月21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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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举行。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

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定于2009年5月

23日(星期六)举行。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

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3、2009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

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于2009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

方案详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

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教委体 2009 3号) 及新区有

关文件。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于

2009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新区统一组织实施。各

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

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 的通

知 (沪教委基 2009 15号)为准。

6、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

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

知 (沪教委基 2007 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

生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实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7、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

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

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提供必要的服务。

8、根据市教委关于2009年在部分区县进行初中毕业生英语听

力与口语能力考试的精神,浦东新区继续进行初中毕业生英语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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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考试。具体方案制订后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9、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进一步完善本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

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

素质评价方案 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

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称号,在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

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2009年中招工

作仍实行奖励性加分政策(见附件7),2010年中招加分项目将进

行调整。

六、考务工作

(一)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

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

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 (沪教党密 2001 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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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

区招办要在社发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

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

评卷教师的组织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

由社发局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

试院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

律。

七、招生录取工作

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

前推荐自主录取”;第二批次为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分

为三类:(1)提前录取志愿(含“零志愿”招生、“名额分配”招生

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中职校);(3)征求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

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批次

1、“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

示范专业、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两类“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

划分别下达,分别推荐录取。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

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市“提前推

荐自主录取”的条件,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

订并公布“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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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范围、考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社发局同意后分别报

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处审核,审核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备案,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3)本区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

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

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

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 2009年上海市应

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表 (见附件5,以下简称

推荐表 ),产生推荐生人选。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学校

具有2009年中考报考资格的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其他学

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 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

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表 (见附件6,以下简称 自荐表 ),经

班主任签字后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校长同意

后实行自荐。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

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连同 推荐表 和 自荐表 )

报社发局审定,由区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

前推荐自主录取”学校志愿。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

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

网站(http://www.shmeea. 或)

下载或到报考区(县)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并将该

表送交报考区招办审定。区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

报“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学校志愿。

报考高中学校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

招生计划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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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

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2

个志愿。推荐生还需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被推荐进入中职类学校的推荐生可填写 2009年上海市优秀初中

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 (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

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4)“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

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

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

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

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必要时,

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

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推荐生预录取应遵循以下规则: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

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

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

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

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

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和区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可根据分

区招生计划的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

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阶段。

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后,考生可向

填报志愿的学校投递个人材料;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

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

论,将自荐生预录取名单报社发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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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内签约;考生须承诺不得重复签约,一旦发现有重复签约

现象,则取消该生预录取资格;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学生数不得

大于计划数,签约后的预录取名单分别报市中招办和社发局备案。

(5)被预录取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考生不得要求放弃预录

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招生学校根据预录取名单进行

正式录取。

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考试成绩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

前推荐自主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

式录取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考生,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

录取程序。

(6)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招收自荐生,由学生自荐并取得

预录取资格后,将学校填报在志愿表统一录取批次的第一志愿,按

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由招生学校择优自主录取。

(7)新区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进入本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其英语口试成绩等第须达到C级及以上。

2、保障措施

(1)社发局、区招办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

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

做好“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推荐自主录取”

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数

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内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

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

不符合“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

荐资格;“提前推荐自主录取”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

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

的监督。

(2)社发局将建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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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

要按照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

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

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09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批次

1、提前录取志愿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

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

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

①区招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见附件1),根据

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

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

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实行投档录取。

②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

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

生。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

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

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下同)。

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

由社发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在籍且在读人数比

例,将区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12%

的名额,平均分配到内各有关初中学校。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

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

教委平衡后下达。

②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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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

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

愿)。

③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招办根据全市规定

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

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报名工作和专业考试于

2009年4月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

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

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2、统一录取志愿

(1)统一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

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

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

生 ”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在招

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

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区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

布(学校2008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

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

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

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

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 (沪

教委体 2006 3号)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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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体 2006 2号)文

件执行。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

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2009年本区高中阶段

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由社发局另行发文执行。

3、征求志愿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

一投档。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

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招办的统一安排下,

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

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

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

的录取工作。

4、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

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

5、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 上

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

若干意见 (沪教委基 2009 13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由市教

育考试院统一公示。

八、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参加初中

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专业

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臵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区招办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

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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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

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区招办将严格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若按招生计划数

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学业文化考试成绩相同,则比较英语口试

成绩(等第);若相同,则比较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若再同

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若仍无法区分,则由

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

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招办自行

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招办

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所规定的项目(见附件2),

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九、加强升学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

(一)区招办要在社发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

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

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臵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

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手段,以适应

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通过广泛的调

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

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

升学辅导的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

序一致。

(三)严格遵守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招办要统一按照

“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

一、准确、迅速、安全。进一步完善区中招工作内部网站,提高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意见)

络的利用率,增加通过网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

功能,使全区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汇

总等效率再提高一步。2009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区

招办于招生工作完成后的第2个工作日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

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浦东新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3、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5、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

推荐表

6、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

自荐表

7、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

性照顾项目一览表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高中 招生工作 实施意见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150份)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意见)

附件1:

2009年浦东新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意见)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民办高中学校确定自主招生最低控制线并公 示 统一录取招生学校投档、录取 网上查询 2009 年本区高中、中专、职校、技 校投档最低分数线及考生投档去向 本区高中招生学校领取学生材料 征求志愿录取 网上查询征求志愿投档结果 征求志愿学校领取学生材料 招生数据统计

7 月 14 日前 7 月 18 日-25 日 7 月 19 日 18:00 后 7 月 23、24 日 7 月 25 日-26 日 7 月 26 日 18:00 后 8月1日 8 月 4 日前

民办高中 区招办、招生学校 考生 招生学校 区招办 征求志愿考生 招生学校 区招办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意见)

附件2: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意见)

附件3:

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学籍号

注: 1、“填报志愿须知”见反面

2、往届生和返沪生不填写学籍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kk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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