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包销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4-06-07 14:57: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商铺包销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包销甲方投资开发/持有的东莞市 万江区阳光海岸 商铺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推广名: 。 3、项目销售证件情况: ①《土地使用证》(见附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④《施工许可证》(见附件); ⑤《房地产权证》(见附件)。 4、项目租赁情况 现状不带租约。 5、项目交付时间
商铺均以现售形式销售,商铺交付给实际买受人的时间为缴清该商铺购房款(含银行按揭款)后5天内。
第二条、标的物商铺建筑面积及价格
1、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委托乙方包销的 商铺共计 14 间(具体
1
铺位号见附件),建筑面积约1370平方米(以下简称“商铺”)。
2、双方确定包销单价为 每平米(RMB 0元/平方米),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 整(¥ )。
3、销售总价按照所包销商铺最终取得的房产证上实际记载面积为依据,按照本条约定包销单价为准进行结算,如最终实际结算价格与本合同约定
第三条 商铺销售款的付款方式与期限
1、甲、乙双方商定,本协议书签订后2015年 4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 )。
2、2015年 7 月 31 日前,乙方须完成人民币 肆佰 万元整(¥ 4,000,000.00 )的销售回款。
3、乙方须在6 个月内完成合同全部金额(含定金)的销售回款,即剩余销售回款共计人民币 元(¥ 13,920,000.00 )在2015年 9 月 31 日前付清。
4、除定金外,其他销售款项均可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以现金或银行按揭方式(实际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的可视为乙方已付该购铺款)支付。
5、甲方指定该合同所有应收款项的收款账号为: 账 号: 账户名: 开户行: 第四条、包销期限
一、“包销期限”及乙方自行销售商铺的约定
1、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个月的“包销期限”,自乙方支付了定金后第二日起计。
2
在此“包销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自主定价及自行销售的权利,即乙方可通过“自主定价、自包费用、自行销售、自担风险及收益”的方式,将商铺的买方实际承受人变更为其指定的公司(人)名下(以下简称“实际买受人”),由实际买受人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对上述商铺进行对外销售、出租、装修、营销包装等工作。
二、“包销期限”届满后的约定
若乙方无法在此“包销期限”内将上述商铺全部成功销售,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手续,以及付清甲方应收商铺款(实际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的可视为乙方已付该购铺款)。则乙方须在“包销期限”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商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所有商铺购买款(实际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的可视为乙方已付该购铺款)。
三、“包销期限”内乙方经营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权将商铺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销售,在乙方确定实际买受人后,由甲方按乙方所确定的价格与实际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甲方向实际买受人收取商铺的定金、商铺销售款。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商铺出卖人承担的税费,应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确定的实际买受人的购铺价格高于本协议书的包销价格,则高出部分为乙方的“溢价款项”( 溢价款项=实际买受人的购铺价格-本协议书的包销价格),该溢价款项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应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处理办法将溢价款项支付给乙方。“溢价款项”相对应产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部分,因溢价款归属乙方所有,所以该溢价部分按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则由乙方承担。
3、“包销期限”内,乙方自行组织有销售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销售商铺,在此期间销售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宣传推广费用、销售物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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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住宿、销售人员工资保险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配合乙方的对外宣传推广工作(包括路旗、路标、广告等)。
四、“包销期限”对甲方的限制
在“包销期限”内,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出售 项目的所有商铺(包括该项目乙方未购买的商铺),以免与乙方的销售形成竞争关系,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行使解除权,乙方已售出部分商铺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已售商铺的溢价款项,乙方已为销售活动产生的销售宣传推广费用、销售物料、交通、餐饮、住宿、销售人员工资、装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商铺销售款的处理办法 一、商铺销售款的收款主体
甲方应出具委托书,授权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销售代理商或中介公司有权代收取不超过铺位销售总价15%的定金。其余商铺买卖款(含剩余定金、首期款、按揭款)均由甲方负责统一收取。
二、溢价款项的处理
1、当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溢价款项时,甲、乙双方在每一间商铺的实际买受人支付首期款和尾款(含银行按揭放款)时分别对溢价款项进行结算。
2、首付款溢价按单套商铺的首期款比例进行结算,以甲方收齐实际受买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期款为结算依据;尾款溢价以甲方收齐该商铺的全部销售款为结算依据,乙方收取该商铺定金在双方结算尾款溢价时采取多还少补方式抵扣。
3、达到溢价款结算条件时,由乙方将《商铺溢价款项结算确认表》递交给甲方,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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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支付溢价款项,如甲方延迟审核完毕的,按迟延支付溢价款处理。
4、若乙方需通过甲方名义收取溢价款项时,则按上述条款处理。若乙方不通过甲方名义收取溢价款项时,则乙方可自行处理。
三、挞定处理办法
因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进行销售款结算时一并结算。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约向乙方收取商铺包销定金及剩余销售款,并按约向乙方支付溢价款项等。
2、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关于本项目的商铺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全部商铺未设抵押、未被查封证明、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商铺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并保证对销售给乙方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及收益权,已取得或可取得合法销售的法律文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包销期限”内的自主定价权及自行销售权。 4、甲方须派专人负责收取购房客户的定金(含临定)、首期款或全部房款,并指派专门部门及专人协助乙方协调银行、律师所关系,协助乙方及时与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等相关销售合同及文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同意乙方对外出租商铺,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6、甲方应保证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文件承诺的交楼标准及其它条件与交付时一致,否则,承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并承担因本项目《商铺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7、若甲方原因造成商铺房产不能办理房地产证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及实际买受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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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协议签订后“包销期限”届满前,甲方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该项目的任何商铺。
9、在甲方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齐全部房款后,应积极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地产证手续。因甲方手续不齐全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视为甲方违约。
10、因甲方原因导致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视为乙方已完成该商品的包销任务。如该商铺如溢价销售的,甲方应按约向乙方支付溢价款。
11、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配合乙方办理商铺质押或将商铺房产证交乙方保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包销期限内,商铺的租金收益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收取租赁押金。 2、乙方所委托的销售代理方或中介公司应具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保证其销售代理经营的合法性。
3、按约向甲方缴交包销定金,并享受及承担“包销期限”内自主定价、自行销售的利益及风险。
4、自行编制具有本项目的商铺价格方案、销售推广计划、广告宣传计划,并自行根据项目销售、推广需要,选择专业广告公司、媒体、礼仪公司、中介公司等单位配合乙方的运营工作,并承担项目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广告费、展销费、楼盘现场包装费、促销活动费、中介费以及展板、网络、楼书、宣传海报、销售工作人员名片、户型册、交易文件等资料的设计、制作费用。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擅自超范围承诺客户,误导客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增减销售认购书及合同条款,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对每一个商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实际买受人与甲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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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通知实际买受人交付首期款、催收房款及协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实际买受人入伙等后继服务。
7、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对部分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装修时,乙方可改变房产的主体结构,但不得影响安全使用。若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提前终止时,商铺装修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8、乙方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乙方将其中的商铺对外出租,应以甲方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包销期限届满后的租赁收益在未由实际买受人承接前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对方支付款项,或者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定金,每延迟一天,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违约不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商铺交付给乙方销售,或者中途无故中止/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包销定金给乙方,乙方已为销售活动产生的销售宣传推广费用、销售物料、交通、餐饮、住宿、销售人员工资等费用,亦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已售出部分商铺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已售商铺的溢价款项。
3、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中途终止协议或未付清甲方铺款,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定金。
第九条、通知送达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书确定的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以信函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对方,以信函方式通知的,通知自信函发出之日起生效。双方确保本协议书是上之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准确无误。如一方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有改变,须在变动之前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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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管辖
本协议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项目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其他
1、若乙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的约定冲突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以本协议书约定为准。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可以会议纪要、补充合同等形式加以明确,均具有法律效力。
3、本合作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作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公司 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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