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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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什么是债?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注意:如何理解债的核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 债权的效力:受领保持力、请求力、强制执行力

请求权的范围: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二)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

1.债权客体为给付行为:物权客体为有体物 【问】为什么物的买卖关系之标的不是“物”? 2.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1)债权系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较常见的不作为形式:不为营业竞争;不泄露商业秘密;禁止离职后从事同业的约定(竞业禁止);不为特定行为等

(2)物权系支配权,物上请求权虽然属于请求权,但系支配权衍生,将“我的”物返还给我,破产法上“取回权”之理论基础

3.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具相对性,一般不能成为侵权法保护之客体,但第三人侵害债权例外。 例题: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单选6题)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4.相容性与平等性: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 (1)何谓相容性与平等性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破产别除权、劳动债权优先权 合同法第286 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法第109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3 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平等性之例外:债权人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4)平等性之例外: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债权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任意性:物权的法定性 (1)债权之任意性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物权法定 例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卷三单选11题)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

6.暂时性:物权的永恒性

二、债的分类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限于特约)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 例题: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单选9题〕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区分标准:债的主体是否为多个 区分意义:多数人之债的特殊性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考点:连带债务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总结:民法上的连带之债:

◆①合伙;②企业法人的分立;③共有;④夫妻共同债务;⑤委托监护受托人有过错;⑥物业费中的业主连带责任;

◆代理制度中的六个连带责任(《民法通则》65、66、67条,民通意见81条)

◆担保法中的四个连带责任(《担保法》12条、18条、19条;《担保法解释》第7条) ◆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合同法》267条、272条、313条、409条)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包括:

①多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10、11条) ②网络间接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 ③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侵权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1条) ④高度危险作业中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75 条) ⑤建筑倒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jv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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