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公务用车的实施方案(函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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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龙卫函【2011】10号

关于开展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公务用车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委全体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

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车配备使用管理。

3.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专用车。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指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指超出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指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 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指向下属单位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共分为以下 4 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6月18日)

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分别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

本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并将《实施方案》报区卫生局办公室备案。

(二)清理纠正(6月19日至9月25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 6 月20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2)和《专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3 ) ;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 100 %,做好摸底工作 ;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把公务用车登记情况进行公示的同时,于6月20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4)《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5)报区卫生局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20日)。

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纠正处理(截至8月20日)。

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医疗卫生单位于9月1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报区卫生局办公室。

(三)全面检查(10月l日至11月25日)

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迎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工作准备。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20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编制管理制度。在审查核实工作结束前,根据《办法》精神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区卫生局办公室备案。二是购置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共同监管。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

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四是日常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五是专用车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制定可行的专用车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专用车管理档案以及内部管理规定。专用车作为卫生系统的医疗服务、防病防疫用车,只能做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等工作使用,严禁挪作它用。将专用车管理办法报区卫生局办公室备案。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 12月1日前报区卫生局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依据《办法》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1?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机关小汽车编制

管理暂行规定》(吉市办发?2004?30号)以及区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认定违规车辆。

1.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定。按照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标准认定;没有核定编制标准的,按照新编制标准认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标车)的认定。以《办法》下发时间为界限,《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认定;《办法》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认定。地方单位(部门)制定的配备标准不符合中央规定的,依照中央规定执行。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一般公务用车和专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在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专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级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专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

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在登记自查的基础上,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中央、省和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违规车辆处理办法制定我区实施细则。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含 SUV 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由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越野车配备使用具体办法,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纳入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办法》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

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下发之日起至区有关部门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确需购置的,须报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小组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龙潭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方案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公车管理。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精心

谋划、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在专项治理工作各个阶段,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注意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汇总情况;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指导工作。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

1.龙潭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3.救护专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4.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

5.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

6.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7.填表说明

附件1:

龙潭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冯 发 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 组 长:姜国辉 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朱佩茹 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成 员:关春光 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刘 佳 卫生局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3041628 。

附件2: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车辆编制数(辆): 实有车辆数(辆): 序号 品牌 型号 车牌号 车架号 排气量 购车 价格 购置时间 资金 来源 车辆 类型 违规 情况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领导签字:

附件3:

专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车辆编制数(辆): 实有车辆数(辆): 序号 品牌 型号 车牌号 车架号 排气量 购车 价格 购置时间 资金 来源 车辆 类型 违规 情况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领导签字:

附件4: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新编制数 车辆原编制数 一般公务用车 专用车 合计 备注 实际配备车辆数 自查发现违规小轿车 越野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其他车辆 合计 超编车数 超标车数 违规换车数 摊派款项购车数 车辆数 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数 合计 2011年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预算(计划)数(万元)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jq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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