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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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自 2010 年 2 月 9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督促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以及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
度。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投资者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
性标准要求。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完善期货经纪业务管理,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
任。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妥
善处理纠纷。
会员单位应当督促投资者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
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单位,经告诫仍不改正的,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纪律惩戒:
(一)批评;
(二)协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对于相关违规期货从业人员,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纪律惩戒。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10 年 2 月 9 日起 生效。
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010年9月 2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行业自律,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商业道德,维护期货行业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
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勤勉尽责,进行公平竞争,致力于不断提高商业道德和服务水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条 守法经营,合规执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期货保证金监控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
(二)严禁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破坏或影响期货市场安全运行或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三)不得在期货经纪业务中从事或允许工作人员从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等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人员从事期
货业务;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期货业务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客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背信、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禁
止在业务活动中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相关风险,不得开发不适合
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
(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
道德水准;
(四)不得在业务招揽时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约定共同承
担损失;
(五)不得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劝诱客户从事
不必要、不合理的交易;
(六)不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代理人返还佣金; (七)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八)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配合有权机关进行调查的除外; (九)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期货
交易纠纷。
第五条 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一)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发展,秉承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理念,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珍惜和维护期货行业声誉和形象,不得有破坏行业声誉,损害会员共同利益的行
为;
(二)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行业秩序,禁止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得以诋毁、贬低其他会员等不正当方式招揽客户;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收取客户手续费等方式从事不正当
竞争行为;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会员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情节较轻的,协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醒,情节严重的,按协会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
戒。
第七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八条 本公约经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10年9月20日施行。
第九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 2006年6月2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010年9月2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修
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种类及标准。
会费分为入会费、会员年会费和特别会员年会费。具体缴纳
办法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经批准后应缴纳入会费。本费用为一次性收取,在会员资格存续期内不再重复收取。
会员入会费标准为五万元;
(二)会员年会费。会员必须每年按规定缴纳年会费,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年会费:会员两万元 /年,会员理事五万元 /
年;
(三)特别会员年会费。根据期货市场交易额的变化确定不同区间的特别会员年会费收取参考标准:以五十万亿元为一个区间,随交易额增长的变化逐级降低特别会员年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特别会员上年度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具体
标准见下表:
特别会员年会费参考标准
参照交易额区间 x ≤ 50万亿元 50 万亿元< 100 万亿元< x≤ 100万亿元 参照收取标准(手续费净收入的百分比) 参照交易额区间 150 万亿元< x≤ 200万亿元 参照收取标准(手续0 . 4% 200 万亿元< 250 万亿元< x≤ 250万元亿元 0 . 35% 0 . 3% x 1% 0 . 7% x≤ 150万亿元 0 . 5% 费净收入的百分比)
对于上述参考标准,由协会按照当年度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规模进行相应调整。即当根据参考标准拟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高于协会当年预算总额扣除会员缴纳的年会费之余额时,相应调低收取比例,使之与预算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总额相当;当根据参考标准拟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低于协会当年预算总额扣除会员缴纳的年会费之余额时,相应调高收取标准,使之
与预算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总额相当。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入会费在会员入会注册登记后 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会员年会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新入会会员当年
的年会费随入会费一起;
(三)特别会员年会费于每年 5月 31日之前缴纳。
第四条 会费用途。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
会费收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
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
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
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不按时缴纳、不足额缴纳、拒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戒。
第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生效后 30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民政部
和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7日 阅读次数:268 默认字体
甲方 : 证券公司
乙方 : 期货公司
依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
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
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
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
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
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
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介绍业务范围
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 参与期货交
易,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二)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介绍业务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
利互惠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甲方与乙方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
律关系。乙方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 方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也不得利用客户的交
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 甲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
融资或担保。
第三章 介绍业务规则
第七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与期货交易业务有关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期货交易流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期货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必要的业务单据等资料,并为甲方提供开展介绍业务所必需的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应业务支持。 甲方可以根据开展介绍业务的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有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简历等资料,以备客户咨询。
第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
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甲方应指定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
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公开
下列信息:
(一)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 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客户交易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乙方也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对前款(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列示。 第十条 甲方在为乙方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乙方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甲方、客户、乙方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乙方也应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注明甲方、乙方、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甲方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应当向客户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
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
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客户开户审查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甲方设专人负责协助开户及开户审核工作。 甲方应当及时将客户资料提交乙方。乙方在复核甲方提交的客户开户资料无误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为所介绍的客户提供必要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甲乙双方应各自对期货交易涉及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负责,并共同作好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
全保密工作。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
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十四条 甲 方应告知所介绍客户获取期货交易结算单的渠道或方式,提示客户有义务及时查看,并协助有异议的客户
向乙方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甲方协助乙方从事向客户提示风险等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报表
等,以便甲方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被监管机关采取限制、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时,应自事发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章 保证金存管
第十七条 客户出入金必须在乙方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客
户所指定期货结算账户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向客户公开乙方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和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结
算结果查询方式等基本情况。
乙方变更或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在向监管机关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甲方,并依法向客户披露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十九条 甲 方不得代乙方或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五章 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制度以及双方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明确具体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双方的客户投诉情况的沟通与联络。甲乙双方应将各自的客户
投诉方式或渠道对外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甲 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本着服务客户、服务合作伙伴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客户投诉;对投诉本方的应及时处理不推诿,对投诉合作对方的应及时移交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对投诉涉及双方的应及时会同处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
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三条 因出现火灾、地 震 、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 不可抗力情形 ,或 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 障 、通讯 故 障、电力故障 等 异常事故 , 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章、 规则或政策等 因素, 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
及时 或 完全履行本协议的 , 其相应责任 应 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 或知悉 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 或双方 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 或知 悉政策法律变化后 的 日内书面 通知另一方 , 并提供相应证明, 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
事宜。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主张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
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丧失业务资格或依法不能从事相关
业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介绍业务的报酬和相关费
用的支付等 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介绍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方或客户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另一方 或客户 事先 书 面许可 , 任何 一 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有关的 资料
和 信息。 违反本约定给对方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 有关 部门 依法 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有关的 资料和
信息 的, 不受前款约束 。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 决 等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 和国法律、 法 规 及其他有关规章、 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规则 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 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
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 发生 争议 ,由双方友 好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
业协会调解,也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 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
裁 规则进行仲裁 。
(二)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条 本 协议未尽事宜 , 可由 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 并 另行 签署书面 协议 ,该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 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 盖 公 章 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报监管
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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