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校(园)长和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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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校(园)长和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长和教师队伍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工作积极主动、求上进、有创新的校(园)长和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县委、县政府“五年争上游,十年创名县”的教育目标,引领临洮教育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长和教师队伍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编制核定、校(园)长和学校领导班子的考察、推荐、任命,负责全县教职工职务评聘、教师培训培养、调动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管理,民办学校校(园)长管理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章 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的考察、选拨和任命 第四条 中小学校(园)长的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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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校长和园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2.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4.小学、初中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新任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一级以上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要有在学校中层领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的经历。

5.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年龄要求,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新任校长和园长年龄要在40周岁以下。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不得新提拔担任校(园)长职务。 第六条 中小学领导班子选拔任用程序。

1.校长和园长必须从副校长、园长或中层干部中提拔任用;校长和园长实行任期制,校长和园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所学校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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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全中学、独立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副科级以上职务领导,由县教育体育局推荐,报县委组织部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和聘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推荐,县教育体育局考察,经县教育体育局党委会议审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命和聘用;

3.学区校长、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小学校长和县直幼儿园园长由县教育体育局考察提名,在充分征求乡镇党委和政府意见后推荐提名,提交县教育体育局党委会议审查通过后任命;

4.独立初中、县直各小学副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及幼儿园副园长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从推荐的后备干部中提名,县教体局考察,教体局党委会议审查通过后任命,有副以上科级待遇的,报县委组织部同意后参照干部任用程序任用;

5.其它各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由所在学区考察推荐,征求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报县教体局党委会议审查通过后任命,副校长、副园长和教导主任由该小学、幼儿园推荐,学区考察、县教体局党委会议审查通过后任命。

第七条 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考察

每年对全县学校领导班子考核期间,开展后备干部推选工作,各完全中学、独立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独立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及城区各小学、县直小学和幼儿园的后备干部由教体局组织召开会议,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其它小学的后备干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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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组织推荐。推荐方式要求相关单位的全体教职工参与公开投票推荐,投票超过参加人员80%以上者,即可进入县教体局建立的后备干部人才库。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从后备干部中考察任用,未经民主推荐的教职工,不得进入学校领导班子担任职务。进入县教体局人才库的后备干部,同现任领导班子一同考核,对民主测评优秀票数不超过半数的后备干部,从人才库中删除,不再考察任命。

第八条 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能上能下制度。县教体局每年对全县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完全中学、学区、独立初中、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各小学、县直各中小学和幼儿园由教育体育局直接派人考核,其它农村小学由学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综合指标、工作能力、群众影响、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去留升降。对任期内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高使用,对能力一般、不爱岗敬业、工作成绩差的领导班子降低使用,或免除职务。

第九条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交流轮岗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副校(园)长,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者,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两届或任满8年,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轮岗交流。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及工作量。校(园)长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全面管理学校的基础上,要熟悉教学工作,深入教学一线,认真研究教学业务,科学指导教学工作。要求校长必须带课,各级中学校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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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小学校长必须完成教师的一半教学工作量,各级中学的副校长、教导主任及农村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等学校领导原则上要与教师一样,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擅自设臵领导岗位,不得擅自安排专职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章 教师引进、分配、交流

第十二条 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制订优惠政策,根据需要每年引进免费师范生和“211”、“985”紧缺专业研究生,逐步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无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师岗位。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新录用教师的分配政策。新录用大专院校毕业生一律分配到农村学校任教。录用的特岗教师、基层服务等人员,三年内不得调动,不得参加进城公选。

第十四条 实行教师编制“实名制”和交流制度。按照教职工编制总量调控、城乡统筹、择优选调、学科配套、因才使用、互补余缺的原则,每年8月份,根据学科需求合理调整中小学教师岗位。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充实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同县人社部门,县编办,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和交流教师。

第十五条 严格教师调动程序,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重视有特殊困难和问题教师的调动,原则上一名教师在边远学校连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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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时间不超过10年。教师要求跨县调动或调离教育系统的,由教师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加注“同意调出”意见,经教育体育局研究审批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对没有达到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个人自愿要求交流的校长和教师,经学校同意,县教体局纳入统一交流。教师交流轮岗范围可以根据需要扩大到完中、高中和职中。

第四章 教师培养和培训

第十七条 采取在职学习、短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对校(园)长进行培训,及时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培养出一批理论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办学卓有成效的教育管理专家。

第十八条 要加强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将要提升校(园)长职务的后备干部和中层领导干部,要进行思想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可通过县内双向挂职、结对子、安排外出考察学习、促使后备干部和中层领导班子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第十九条 有计划、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县城中小学和幼儿园资源优势,加强教师县级培训和校本培训体系建设,完善教师培训长效机制,创新模式。积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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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际间“手拉手”、结队帮扶的教学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完善继续教育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继续教育权利、义务和培训经费的落实。教师每年要完成至少一次的公共课培训和5年一轮的专业课培训学习任务,学校每年投入到教师培训的经费不能低于公用经费的5%,教育体育局要把落实教师培训经费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强化名师和骨干教师队伍体系建设,加强对骨干教师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国培”、“省培”和网络培训等项目,组织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提高。充分发挥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的带头示范作用。启动名师培养工程,每三年组织评选一批临洮名师。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班主任培训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师德教育、师德考核及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外出培训报批制度

学校要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的同时,严格执行外出学习培训审批制度,不得擅自参与非教育类的培训活动。学校自行组织开展各类教师培训活动,要报教体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职称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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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称改革工作,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统一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称。评聘正高级、高级职称必须要有乡村任教1年以上经历。农村教师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城区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教师职称(职务)必须有乡村任教1年以上经历。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师职称评聘必须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获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备岗位等级认定条件的,在所设岗位的定额内认定、聘任相应等级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在空岗不足时,按考核综合成绩排名优先聘任。对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六章 教职工请假

第二十五条 完职中、初中、学区、局直属小学校长以及幼儿园园长请假,须报教体局局长审批;九年制学校、小学校长和农村幼儿园园长请假3天以内由学区校长签字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县教体局分管副局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7天以内的,须持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以上医院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完职中、初中、局直属小学校长及幼儿园以学校为单位,九年制学校、小学、农村幼儿园以学区为单位,由校长审核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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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假;7天以上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有效医疗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区校长把关审核后,请示县教育体育局准假。病情较轻在门诊治疗的,一般应准假7-15天;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的,要提供病历及相关医疗证明,根据住院天数、出院证明及医师建议休息天数准假。

第二十七条 探亲假:教职员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7天。未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7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不超过20天。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教职员工因本人或子女结婚、料理父母(岳父、岳母)丧事需要请假的,由所在学校、学区审批。

第二十八条 婚育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的事假每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3天以上应从绩效考核考勤中酌情扣分。教职员工工作年限10年以下,病假超过2个月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病假超过6个月者,逐级上报执行病假工资。

第七章 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 严禁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或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严禁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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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以收费为目的举办各类辅导班、在校外兼课或给自己所教班级学生做有偿家教,严禁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或礼品,严禁在课堂内吸烟或使用手机,严禁工作日期间饮酒,严禁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其它物品,严禁参与赌博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用普通话教学,用规范汉字板书,不允许拖堂或擅自延长上放学时间。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注重仪表,男教师不得留长发,女教师不得佩带夸张首饰,着装美观整洁,不得穿背心、吊带衫、超短裙、短裤、拖鞋进教室,接待来宾须着正装。学校要在适当位臵安装整容镜,教师进教室之前要随时检查仪容仪表。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注重礼仪,立姿自然挺拔,走姿从容自信,坐姿端庄文雅。在校园遇到来宾要微笑问候或致意,接受学生问候时要回礼示意,不得当着学生或来宾面爆粗口、讲“荤段子”,工作期间同事相互以“×老师”称呼,不得当学生或来宾面称呼同事绰号或其它污辱性称号。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家长,不得批评、侮辱家长,不得随意传唤家长,不得“登门告状”;要团结同志,不随意议论他人长短,同事间互敬互爱,不得吵嘴打架。要尊老爱幼,践行孝道,团结邻里,不酗酒闹事,不参与“黄、赌、毒”,不参与聚众闹事、非法集会、越级上访等损害教师形象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一言一行,为人师表,要求学生做到的事,教师首先要做到,不得随意要求学生帮教师干活,不得要求学生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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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教师宿舍和教研室卫生,不得要求学生帮教师洗衣服、干家务活,不得出现随意指示学生帮教师买烟、买早点等类似行为。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校长聘任制和任期责任制,重视和加强校长队伍的考核。考核可分为年度工作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学年度工作考核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重点从校长政治素质、学校管理水平、个人业务能力、创新工作方法、社会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中学校长、学区校长、局直属小学、幼儿园校(园)长由教体局负责考核,其它学校校长由学区联合当地乡镇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校长奖罚、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制订学校目标管理责任书,教体局每年向中学、学区、局直属小学和幼儿园下达教育教学责任指标,严格学校考核,对当年完不成目标任务、或民主测评优秀比例达不到一半的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三年或任期内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校长免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将教师的出勤、工作量和教学成绩作为评价教师业绩的主要内容,注重过程性评价,对由于个人工作态度等主观原因,工作量不足的教师,一般不予评优选先,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勤管理人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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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按15%的比例评定优秀,绝不能挤占工作在一线教师的优秀指标。

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绩效工资制度,按等级评定发放教师年终奖励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年终奖励工资统一拨付学校,由学校按教师工作量和教学成绩评定等级发放。

第四十条 定期开展评优选先活动。对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班级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逐级推荐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附 则

第四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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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j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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