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2016)349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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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实施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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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 (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15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调整办法

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15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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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调整。

(一)15定额调整

1、人工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2、材料(设备)费。15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定额和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凡以“元”形式出现的均按照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15定额材料费中定额材料基价的调整按15定额总说明“第(五)综合单价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扣减进项税额。具体调整办法见附件2。

3、施工机具费。15定额台班单价、定额机械费以及其他机械费均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4、综合费。15定额综合费按附件1的 “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5、费用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专项措施项目费,按照附件1的标准执行。规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6、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

综上所述,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增值税下计价表格的调整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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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造价信息调整

造价管理机构从5月起在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不含税价格信息,包括除税的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具体调整办法按附件2。

五、其他说明

(一)15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的局部调整是根据营改增的要求而进行的,调整后的15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改变其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二)调整后的要素费用和费率均为不含税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不含进项税额,应按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三)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及计价依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在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发包方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四)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人工、材料、机械的对应不含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现行造价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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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营改增后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表

一、 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

其他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机械费 调整项目 (其他机械费) 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 以定额项目基价调整系数 92.8% 105% 88% 87% 的相应费用乘以对应调整系数 综合费 费,轨道、市政摊销材料费 调整方法

二、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 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标准

1.工程在市区时 序 号 一 项目 名称 环境保护费 工程类型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二 文明施工费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取费基础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单价措施 项目定额 人工费 5

基本费费率(%) 0.20 2.48 1.24 1.74 说 明 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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