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03 23: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实施“3+2”分阶段学籍学历管理。学生
在前三年学习阶段具有中职生身份,执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后两年进入高职阶段,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条 我院中职生教育学制三年;学习阶段的修业年限可以二至五年。
第十一条 我院中职生教育实行成绩和学分制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成绩、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计量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根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设定标准
依据《××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和《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升留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包括课程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第十七条 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只记录考核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末进行学业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未取得学
分达到12学分以上者或有2科以上不及格,各系向学生发放“学业成绩警示单”。新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将带有家长签字的警示单回执交班主任存档。
第二十条 因学业原因留级:
1. 每学年初进行学分结算,上一学年内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2. 在进入三年级之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3. 在校学习阶段,留级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年度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习阶段每学期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含任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40 学分者,或有6科及以上不及格,应予以退学。按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提出意见,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学生发放《退学通知书》。若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可改为留级试读。
1. 申请留级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教务处退学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留级试读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学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2. 留级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给一次试读机会。若
学生再次达到退学条件,予以退学。
3. 留级试读学生如遇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下一年级的其他专业学习。
4. 在校学习阶段,留级试读学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年度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5. 留级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6. 留级试读期间,学生若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教学系进行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校园网提供学生成绩查询功能。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通过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出质疑,核实成绩评定情况。若要求复核成绩或复查试卷,应回校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缓考
1. 因不可抗拒力导致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者,可提前三天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临时发生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需在考试前联系班主任,由班主任到所在系办理,并报教务处备案,待学生返校后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补办缓考手续。
2. 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单独补考,考试成绩按课程成绩评定办法进行成绩处理。
3. 补考不办理缓考。
4. 期中考试不办理缓考。未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期中考试成绩记 0 分。
第二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
1. 必修课、限选课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经教务处批准的缓考者,可参加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2. 补考及格者可取得学分,课程成绩记 60 分,学业档案记载“补及”标记。
3.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必须参加重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应该重修,在其他限选模块开设的情况下也可以改修其他模块的课程;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重修,学生需重新选课。
4. 重修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记60分,学业档案记载“重及”标记。重修考核不合格者,记录重修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5. 重修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应重新申请重修。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修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办理重修审批手续。未申请者不安排重修。重修办法依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包括因病假、事假、旷课产生的缺课,也包括因迟到、早退产生的折算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或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含),取消其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视为“禁考”。期末考试前三天,教务处张榜公布被禁考的学生名单。被禁考者总评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相关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被视为“缺考”。期末考试缺考,禁止参加补考, 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载,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允许参加补考;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0 分,禁止参加补考,课程应重修。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取得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或在同类学校已学过的课程,且学时数与专业教学计划中该课程的学时数基本相当,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免修相应课程,直接取得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或在市、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课程竞赛、技术或技能比赛、科技成果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由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根据《免修和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免修对应课程或奖励规定的学分。奖励学分通常在留级审核前或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申请免体,须有校医室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基础教研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由体育教师安排保健型体育课,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提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要求,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其体育课成
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包括每学期的操行考核和累计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考核,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整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学期末由本人向所在教学系提出。
1. 经我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特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 经我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 因复学或留级需转入下一年级,但原专业没有下一届班级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已学课程与同年级拟转入专业的已开设课程相比较,经教学系确认课程的替代关系之后,若欠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管理规定》要求的,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分数下限的。
2. 受办学条件限制,转出专业学生数较少或转入专业学生数过多,将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的。
3. 经教学系考核,不具备特长或不具备本专业学习能力的。 4. 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 5. 应作退学处理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但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前三年学习阶段申请转出到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者。 2. 后两年学习阶段申请在高职院校间进行转学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
4. 应作退学处理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 转学、转专业手续须在学期初办理。
2.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转出专业所在教学系和转入专业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后,由转出专业所在教学系报教务处办理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3.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4. 学生跨省转学,须经转出学校上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审核。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前三年学习阶段和后两年学习阶段的休学时间分别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经学生本人或家长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教学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休学进行工学交替。因工学交替而申请休学者,须处于后两年学习阶段,年满十八周岁。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需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教学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休学学生患病,凡已上相关保险且在保险期内的,医疗费报销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保险过期或未上保险者,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医院健康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学籍。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或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无下一年级的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出国学习,须向所在教学系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教学系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我院学籍,须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最长两年。学籍保留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其学籍自行取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做休学处理。若五年级参军,
在无欠修学分的前提下,按时提交军旅实践报告和部队鉴定(替代毕业实践环节),学生可按期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批准的学生休学或复学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五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做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1. 因学业原因应予退学,且未申请试读的。
2. 试读期间发生违纪并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试读学生。
3. 再次达到退学标准的试读学生或曾经试读的学生。 4.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5.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且累计旷课学时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
8.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9. 本人申请退学的。
10. 因其它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
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后的十天之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学生退学,需由学生或其家(亲)属共同办理退学手续。 3. 接到退学决定后的十天之内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办理手续之日进行有关费用的结算。
第五十七条 退学并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五年高职前三年学习阶段后期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高职流向选择
1. 第五学期中期,学生应做出以中专身份毕业或升入高职阶段的流向选择。学生可以选择升入高职阶段,以完成高职学业;学生也可选择以中专身份毕业,不再进入后两年高职阶段学习。
2. 第十四周,学生填写《以中专身份毕业申请表》,经学生和家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经校领导签字后送教务处备案。
3. 申请以中专身份毕业的学生不得再次进入高职阶段学习。 第五十九条 以中专身份毕业学生的管理
1. 申请以中专身份毕业的学生,第六学期的学习内容为毕业实践与顶岗实习,并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2. 第六学期的课程重修应在4月底完成。重修后若仍存在欠
修学分课程,允许学生参加5月底举行的阶段性补考。
3. 前三年学习结束,学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同时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该阶段规定数量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要求,可获得中专毕业证书。
4. 前三年学习阶段结束,学生完成了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教学系择期单独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学院颁发中专毕业证书;考试仍不合格者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条 升入高职阶段的资格审核 1. 第六学期的课程重修应在 4 月底完成。
2. 第六学期重修考试结束后对拟升入高职阶段的学生进行学业审核,若累计成绩或欠修学分(含任选课)低于学分制规定标准的,允许学生参加 5 月底举行的阶段性补考;若累计成绩或欠修学分(含任选课)达到或超过相应学分规定的,则不允许参加阶段补考。
3. 阶段性补考结束后进行升学资格审核。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允许进入高职阶段学习。
4. 不允许进入高职阶段的学生应予留级。重修或阶段性补考后,若成绩合格,随留级年级升入高职阶段。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和三年制中职学生毕业标准如下。 1. 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达到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要
求,任选课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标准。
2. 学生达到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3. 学生的操行评定合格,并达到规定数量的第二课堂素质学分要求。
第六十二条 存在必修课或限选课欠修学分的学生,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标准要求,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未达到毕业标准,若不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学生可以申请延迟毕业,准予留级。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返校补考或以学院允许的形式补足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果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标准,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返校补考的时间由教学系在毕业前做出安排,通过往届毕业生补考通知单予以明确,学生应提前与所属系联系,落实补考事宜。因未联系而影响补考的,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六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毕业生信息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对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参考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三年制中专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参考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三年制中专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正在阅读: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03-03
田径模块教学计划 - 图文09-14
学前教育简史试卷06-19
“一名党员一面旗”演讲稿04-20
406林晓欣 蛙眼与电子蛙眼01-11
最全中国古代文论试题10-08
欢欢喜喜闹元宵作文600字06-19
秋天的回忆作文400字07-09
煤炭质量的基本指标是什么05-25
瓦斯抽放自动放水器设计03-09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技术学
- 院中
- 学籍
- 管理规定
- 职业
- 学生
- 法理学案例探讨
- 开展社会义务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
- 吉阿婆麻辣烫加盟忌讳有哪些
- 未来版小学六年级下册品德与社会复习资料精选(满分必备)
- 北师大一年级上册3.5《背土豆》练习题
- 网页设计期末考试试题
- 2014全国生态修复研究生论坛(第二届)会议通知
- 2016年度县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方案
- (强烈推荐)影响顾客忠诚度因素浅析毕业论文设计
- 板式精馏塔分离苯-甲苯混合物课程设计
- 2017年六年级下数学思维训练期末检测卷
- 宁夏中卫市2013年科技文化卫生
- 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规定
- 工程测量学试题库
- 九年级语文暑假培优专项训练 文言文专题18
- 食品管理制度2016年新
- 厦门理工计算机网络-复习题
- 新课改新教材下的数学教学-最新教育资料
- 2019中考数学专题复习小练习专题11反比例函数
- 电力系统计算中标幺值的应用(好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