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墙体广告发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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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墙体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西安元茂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山西昊天经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在 户外墙体广告 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广告发布时间、位置及内容:

合作项目 户外墙体广告 合同总金额:

发布时间 金额(元) 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31日 15900 1、 费用总计: 15900 (大写: 壹万伍仟玖佰元整 ) 二、广告的制作及维护:

1、 广告采用甲方提供或签字认可的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并负责办理广告发布

的登记/备案手续;广告样稿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2、 在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需要更换广告内容,需重新制作广告片得情况,制作费用按乙方提供制

作费用明细另行付费,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广告发布期间,乙方应保证广告的正常发布,负责广告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4、 若贴片广告出现漏播情况,则乙方对甲方广告发布按漏一补五的原则进行补偿。

5、甲方自行制作的贴片视频广告时,需于广告发布开始前5天,将广告样本送至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印制广告的,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10天,将设计好的广告内容电子文件提交给乙方,乙方将在甲方审看广告样片并以正式文本的形式签字确认后进行贴片广告发布。因甲方单方原因致使广告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发布,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发布日期依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起计算发布时间。

6、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正;甲方如拒绝更正或经更正后仍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推迟发布或拒绝发布,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 乙方负责所发布广告维护和监测,如发生影响广告正常发布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可能在3日内修复。超过该期限仍不能修复的,乙方将按照漏一补三的原则进行补偿。

三、 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刊前付款,即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 2、 甲方应按照上款要求按时将款项汇入以下帐号:

开户名:山西昊天经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账 号:1400 1716 2540 5250 092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开发区分理处

3、 甲方支付乙方广告费用时,如为支票付款,甲方必须在支票的“收款人”处按照本合同乙方合同章的

公司全称进行填写。只有在乙方出具广告费可以打入其他单位的公函后,甲方方可在“收款人”处按照乙方公函进行填写,否则视同甲方没有支付乙方广告费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为现金付款,甲方需收到乙方开具的收款介绍信,并付款给介绍信上的委托收款人。

4、 对甲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乙方开具正式的广告费发票;对甲方支付的其他服务费用(如有),乙方

可开具正式的服务费发票。乙方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发票送递甲方。甲方可要求乙方在付款前提前出具发票。出具的发票不视为乙方收到款项的凭据。

四、

违约责任:

1、 甲方如逾期支付广告费,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广告费及利息外,乙方可以选择要

求甲方按所欠款项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或按照合同总额30%支付违约金。

2、 甲方逾期支付广告费超过十日时,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并有权自行处置该合同项下的广告媒体。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中途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已产生的发布费,并承担合同

额30%违约金。

4、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守信方因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6、 甲方保证发布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涉及他人的著作权,否则由甲方承担责任。如甲方提供的广告

内容为虚假内容或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有权随时停止发布,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合法的广告内容,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延误的发布时间与乙方无关。如甲方终止本合同,则按第四款承担违约责任。

7、 如甲方自行提供广告片,因制作内容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失和处罚均由甲方承担。且不影响本合同的

正常执行。

8、 本合同签订后,在广告发布日前如果甲方提出停止发布,需要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五、

免责条款:

1、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

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终止的,广告发布费由双方按广告实际发布时间或退、或补;日发布费按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费用总额除以合同约定的发布天数计算;甲方也可另行选择广告媒体继续履行本合同。

2、 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

括政府政策改变等乙方不可控制因素等。

六、其他约定事项:

1、 合同履行不受双方法人、经营负责人变更的影响。合同期届满,若甲方继续发布,在与其他竞争对手

同等条件下应享有续签优先权。

2、 保密:本合同及相关内容和信息属商业机密,甲乙双方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均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泄

露。

3、 本合同媒体的经营发布权归乙方独家所有,甲方不得转让。

4、 如本合同实际执行时间与本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5、 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要求续约,如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将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优

先续约权,乙方可自行进行销售并在发布结束时自行将广告片撤下。

七、

特别约定:

1、 本合同项下的媒体位置原发布客户享有优先续约权,同等条件优先原发布客户进行续约,如原发布客

户在同等条件下续约,本合同项下的媒体位置将由乙方就近调整,或由甲方另行选择其他位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广告画面发布日期需在三日验收完毕,否则将按合同签定的日期为准。

3、 本合同自乙方盖章(签字)之日起一周内,如甲方未盖章(签字),本合同自动作废。

八、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补充合同及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授权经办人:日期: 2015 年 2 月日 乙方(章):

授权经办人:日期: 2015 年 2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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