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化塔项目货物招标文件20120710(定稿)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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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通2012年美化塔集中采购招标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TC12733C/01-04

招 标 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12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第三章 合同条款 ......................................................... 21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47 第五章 第六章 评标办法 ......................................................... 56 投标文件格式 ..................................................... 6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1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委托,就重庆联通2012年美化塔集中采购招标项目所需的货物进行采购招标,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均可前来投标。 1、项目名称与编号

1.1项目名称:2012年重庆联通美化塔物资集中采购招标项目 1.2项目编号:TC12733C/01-04 2、招标内容及标段划分

2.1本项目招标内容:2012年灯杆美化塔、一体化基站、仿生树、内爬式独管塔,共计117座,分为4个标段。 标段 一 二 三 四

2.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工包料。

2.3详细数量、配置及技术参数要求见招标文件。 2.4同一投标人可就上述标段中最多 2 个标段进行投标。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且营业执照、地税及国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2投标人必须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通信铁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1

区域 大渡口、九龙坡、沙坪坝、渝中、南岸 江北、渝北、北新 大足、荣昌、永川、璧山、江津、铜梁、潼南、合川、北碚、长寿、巴南、綦江、万盛 梁平、忠县、万州、云阳、开县、城口、奉节、巫山、巫溪、涪陵片区、黔江片区 投资概算 (万元) 281.08 278.98 382.93 337.04 计划工期 (天) 100天 100天 100天 100天

3.3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4 投标人必须具备钢结构工程承包三级或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5投标人必须具备2009年-2011年通信行业省级公司中选且规模在200万元以上案例。(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6产品质量:2010年或2011年省级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合格;(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7 2012年2-4月份完整纳税证明(如有免税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8与招标人存在的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申请。 4、获取招标文件

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章)、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6日,北京时间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法定工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招标人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人民币伍佰 元(¥ 500.00 )整,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410室)。

不能前往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报名时间内可将汇款凭证扫描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以下邮箱:cntc7@126.com ,经确认无误后寄出招标文件。汇款账户为:

户 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账 号:0200049619200362296

申请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 项目 标段招标文件费,投标人的邮件中必须清晰的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购买招标文件发送的地址和联系人电话(手机号必填)。

以电子邮件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5、投标文件的递交

2

投标文件提交的起止时间为2012 年8月2日9 时 00 分至9 时 30 分,提交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3号水星科技大厦A3栋2楼。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次招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3号水星科技大厦A3栋2楼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6、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 联系人:石勇 电话:(023)88880131 传真:(023)88880094

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联系人:杨立、张涌岩、王圣英

电话:(023)68699999-9073 (010)62108117、8256 传真:(010)6210825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0日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号 2.1 招标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2.1 项目名称 2012年重庆联通美化塔物资集中采购招标项目 2.3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招标文件的澄所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于 2012 年7月17日12:00前书面提交招2.9 清 标人 2.13 关于优惠 / 本次采购物资为交钥匙工程。卖方对本项目的供货方式为包工包2.14 投标报价 料。 2.15.1 联合体 不允许 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且营业执照、地税及国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必须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通信铁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必须具备钢结构工程承包三级或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15.3 资格要求 5、投标人必须具备2009年-2011年通信行业省级公司中选且规模在200万元以上案例。(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产品质量:2010年或2011年省级检验报告,报告结论合格;(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7、 2012年2-4月份完整纳税证明(如有免税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8、与招标人存在的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7 投标保证金 1.金额:

4

1标段 2标段 3标段 4标段 3万元 3万元 4万元 4万元 2.递交形式:银行转账或电汇; 3.递交方式 各投标人需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基本账户递交上述投标保证金至: 户 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账 号:0200049619200362296 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保证金”,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投标无效。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息时间:从开标日期到通知退还保证金日期为止)。投标保证金将退还至投标人的银行基本帐户。应由投标人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正式财务收据。 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到账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上午11:00时前(北京时间),各投标人的具体到账情况均以银行到账信息为准; 6.未按上述各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7.其他 (1)各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银行转(汇)款的时间风险,因迟延缴款而造成的后果概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各投标人必须在汇票或支票空白处注明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 2.18.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2.19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2.20.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一式三份,一正二副。电子版1份(要求U盘形式提交) 2.21.2 招标编号 招标编号:TC12733C/01-04 2.22.1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2012 年 8 月 2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3号水星科技2.22.1 递交投标文件 大厦A3栋2楼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24 开标 开标地点: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3号水星科技大厦A3栋2楼 2.28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2.29 标包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2、招标内容及标段划分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银行保函 2.33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5% 2.34 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以《招标代理服务

5

费 其他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的规定为依据,以中标金额计算出的收费基准价格,当收费基准价格乘以调整系数0.8所得金额大于1万元时,按收费基准价格乘以调整系数0.8所得金额计取;当收费基准价格乘以调整系数0.8所得金额小于1万元时,按收费基准价格计取。 1、★本工程招标设有最高限价,招标公告中的投资概算即为每标段的投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否决投标。 2、招标文件中所有标注“盖章”处均指单位公章,不能以“业务章”、“专用章”、“合同章”等代替;如确需要替代,则必须附公章对“业务章”、“专用章”、“合同章”等的授权(格式自制,且正本中必须附原件)。 3、招标文件中所有标注“签字”处均指书写签字或签名章,不能以人名章、打印体等代替。 4、★投标人2009以来无质量、安全事故。 5、中选原则:同一投标人最多中选本项目 2 个标段,可以兼投兼中。项目经理可以兼任。 6、招标人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以后招标依据,将出现诚信、售后质量、施工进度等问题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7、同一投标人投报两个标段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投标文件。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2.1 招标人、项目名称及招标范围

2.1.1 招标人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招标范围

2012年灯杆美化塔、一体化基站、仿生树、内爬式独管塔,共计117座,分为4个标段。 标段 区域 建设类型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3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30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2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20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15米) 新增一体化基站(25米) 新增仿生树(30米) 新增仿生树(25米) 新增仿生树(20米) 6

一 大渡口、九龙坡、沙坪坝、渝中、南岸 单数投资概算 计划工期 位 量 (万元) (天) 座 1 座 4 座 7 座 4 座 2 281.08 100天 座 1 座 1 座 1 座 1

二 江北、渝北、北新 三 大足、荣昌、永川、璧山、江津、铜梁、潼南、合川、北碚、长寿、巴南、綦江、万盛 四 梁平、忠县、万州、云阳、开县、城口、奉节、巫山、巫溪、涪陵片区、黔江片区 新增仿生树(15米) 路灯杆美化塔,仿生树拆除 旧路灯杆美化塔,仿生树安装 新增内爬式独管塔(2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3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30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2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20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15米) 新增一体化基站(25米) 新增仿生树(30米) 新增仿生树(25米) 新增仿生树(20米) 新增仿生树(15米) 路灯杆美化塔,仿生树拆除 旧路灯杆美化塔,仿生树安装 新增内爬式独管塔(2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3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30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2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20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15米) 新增一体化基站(25米) 新增仿生树(30米) 新增仿生树(25米) 新增仿生树(20米) 新增仿生树(15米) 路灯杆美化塔,仿生树拆除 旧路灯杆美化塔,仿生树安装 新增内爬式独管塔(2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3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30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25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20米) 新增路灯杆美化塔(15米) 新增一体化基站(25米) 新增仿生树(30米) 新增仿生树(25米) 新增仿生树(20米) 新增仿生树(15米) 路灯杆美化塔,仿生树拆除 旧路灯杆美化塔,仿生树安装 新建内爬式独管塔(25米) 7

座 米 米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米 米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米 米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座 米 米 座 1 2 2 2 1 3 8 4 2 1 1 1 1 1 2 2 2 2 7 8 7 3 1 1 1 1 1 2 2 3 1 4 7 7 5 1 1 1 1 1 1 1 3 278.98 100天 382.93 100天 337.04 100天

注:图纸见随招标文件一起发放的图纸电子版本。 2.2 项目的确定和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本次招标项目已经批准,并获得一笔资金,计划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3 招标的组织形式

本次招标由招标人委托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进行。 2.4 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 2.5 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后审评审条件详见“第五章 评分办法”。 2.6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2.6.1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国或是与中国有正

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招标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2.6.2 本招标文件所属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

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2.6.3 如果投标的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有生产许可证。在电信设备进网许

可证制度范围内的设备,应有进网许可证。

2.7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准备和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2.8 招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评标办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

2.9 招标文件的澄清

2.9.1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

有必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形式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均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2.9.2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该澄清。 2.9.3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人前附表中规定。 2.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2.10.1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

进行修改。

2.10.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上

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修改文件。

2.11 投标文件的编写

2.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写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凡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或投标文件产生重大偏差均会造成否决投标。凡属于细微偏差的将会由评标委员会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2.11.2 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 “合同协议书”、“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内容进

行点对点应答。一般写明“满足”或“不满足”,需要说明的特殊部分,另注明在附件中解释。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11.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

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2.12 投标文件的构成 2.12.1 投标函 2.12.2 投标一览表 2.12.3 投标报价表

2.12.4 商务、合同条款偏离表 2.12.5 商务、技术评审响应表

9

2.12.6 技术规格偏离表 2.12.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12.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12.9 资格证明文件 2.12.10 案例一览表

2.12.11 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12.12 2012年2-4月份完整纳税证明(如有免税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12.13 投标人的拟投产品2010年或2011年省级检验报告为合格的产品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12.14 投标人2009以来无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提供证明文件) 2.12.15 2011年或者2012年银行资信证明(如有) 2.12.16 技术建议书

2.12.17 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2.13 关于优惠条件

只有在招标文件要求或允许报优惠价时,投标人才可以报出,并应当折算到单价中,不符合要求的优惠报价将不被采纳。投标人优惠报价的数额,开标时也必须当众宣读。见前附表。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2.14 投标报价

2.1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2.14.2 签订合同后,1年内钢材价格不予调整,1年后再随市场价格合理调整。 2.14.3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投标报价表中各项报价含原材料,生产加工,运输、二次搬运,施工过程中堆码占地协调、临时用电搭火、破坏物质赔偿、施工协调等工作内容及安装等一切包干费用。

2)地脚螺栓(已包含在美化塔中)报价:含原材料,生产加工,运输到各标段材料分囤点。与土建施工的界面划分:美化塔供应商负责地脚螺栓供货到其施工区域分公司的材料分囤点,土建施工单位负责在该分囤点领用;自塔基施工完工三方交接完成开始(第三方为监理公司),由美化塔供应商负责。

3)二次转运费约定:单座塔的二次转运费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投标方全额承担;单座塔的二次转运费超过2000元,超出部分招标方承担40%,超出部分

10

的60%由投标方承担。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费用。 5) 各项投标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 2.15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2.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或投标

函,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5.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15.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制造商

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代理授权;

2)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 2.16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文件

2.16.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6.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单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

说明,并由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厂家出具证书证实。

2.16.3 证明货物和服务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

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从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

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

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2.16.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2.16.3(3)时应注意招标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号牌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号牌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内容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11

2.17 投标保证金

2.17.1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

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见前附表。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2.17.2 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等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

一致。

2.17.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

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息时间详见前附表。 2.17.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 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4) 中标人未按规定交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5) 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 2.18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2.18.1 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

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

2.18.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

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19 备选投标方案

2.19.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2.19.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

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的,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20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20.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每个标段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

12

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20.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的代表人签署并盖单位章。

2.20.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

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确认。

2.20.4 投标文件每页要求由投标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

表”等重要表格以及凡出现投标人单位落款的地方必须盖单位章。

2.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1 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作为内层包封单独提交,并

在包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密封在外层包封,在每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包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

2.21.2 外层包封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

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21.3 在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

时能原封退回。

2.21.4 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

收。

2.21.5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2.21.6 招标人对于编制投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2.22 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

2.22.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2.22.2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第2.10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可以书面补充通知的方式,

酌情推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22.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2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3.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向招标人递交修

13

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要求并进行修改或撤回。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和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2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书面要求和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本须知第2.21的规

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外层包封标明“修改”字样)。

2.24 开标

2.24.1 招标人将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所列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

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同一个时间。

2.24.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

其代表出席。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监督部门对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书面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2.24.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无效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 国家及部委法律法规中有关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况。

2.24.4 开标时,招标人当众宣布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个数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一览表”中的内容,“投标一览表”一般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交货期、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2.24.5 开标内容填写在“开标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投标人以及

其他在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25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

2.25.1 评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25.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2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2.2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26.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14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27 投标文件的评审

2.27.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

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27.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

改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与投标人进行澄清更正;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加入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调整后的投标总价作为评标价格。如中标,调整部分的价格不计入中标价格,投标人必须免费提供漏项项目。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27.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等的微细偏差,评

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微细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审,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27.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

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性条文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招标文件中加“★”或标明“本条不可偏离”的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重大偏离,将导致否决投标。

2.27.5 开标之后,投标人不得要求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评标委员会视为否决投标: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5)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6)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7)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5

2.27.6 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28 评标方法

2.28.1 综合评估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所有详细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 2.29 关于划分标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0 相关人员的接触

2.30.1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和评

标委员会的人员私下接触。

2.30.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中标候选人的决定进行影响,

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0.3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 2.31 中标通知书

2.31.1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公示3日后无异议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31.2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2.31.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

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2 签订书面合同

2.32.1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载明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地点,招标人与中标人

不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32.2 招标人在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格式连同签订合

同的相关事宜同时发送给中标人。

2.32.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33 履约保证金

2.32.4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中标金额的5%向招标人缴纳履约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完成本次招标工作内容(最后一批供货终验合格)后一个月内,凭招标人的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本项目履约完成证明退还。

2.32.5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并没收其投标

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16

2.34 招标代理服务费

2.34.1 采用招标代理方式的,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

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7

投标人须知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总报价(元) 工期 投标保证金 投标代表签字 本项目最高限价: (1)按随机顺序开标。

(2)唱标内容为“投标一览表”中的内容。

主持人:________唱标人: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监督人:__________

18

投标人须知附件二: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 (标包),招标编号 ,你方递交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正式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为人民币 元。

中标人收到本通知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到 (地点)(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并)进行签订合同的有关事宜。

特此通知。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19

投标人须知附件三: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致: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包)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特此通知。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0

第三章 合同条款

2012年度重庆联通美化塔集中采购

买 方:协议(XX)

公司卖 方:×××公司

签约地点:重庆市北部新区 签约时间:2012年×××月

2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

目 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定义

陈述、声明和保证 采购标的 采购方式 采购数量

采购价格和付款方式 交货

包装、标识、运输和保险 质量标准和检验

安装、测试、初验、试运行及终验技术保证和保修 备品备件 索赔 不可抗力 争议解决 通知 转让

保密和知识产权 商标 修改和变更 终止 税务 法律适用 生效及其他

22

附件目录

合同附件1 2012年度重庆联通美化塔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价格表、采购分量表) 合同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合同附件3 卖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3

买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公司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 邮政编码:400042

负责人:杨俊 职务: 总经理

卖方:XX公司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重庆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且持续合法存在。

2. XXX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且持续合法存在。

3. 卖方参加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组织的2012年重庆联通美化塔物资集中采

购招标项目的投标,并已中选。

4. 买方根据卖方的中选范围与卖方签订本协议,并将由买方依照本协议向卖方送达《采

购订单》,向卖方采购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设备及服务。

5. 卖方同意并愿意向买方提供本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的设备及服务,且卖方有能力完

成本协议所规定全部卖方义务。

6. 卖方同意并愿意向买方提供本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的设备及服务。卖方将通过其分

布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销售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经销商(详见附件5:卖方指定的供应商明细表。卖方指定的分公司、销售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经销商以下统称为“供应商”)履行本协议并向买方提供本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的设备及服务。卖方保证供应商有完全地履约能力,能够根据买方的要求及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买方送达的《采购订单》并履行其义务。(如涉及代理)

24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一致同意按照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除非在使用时另行说明,本协议所使用的下列词语仅具有本条款所述之含义。 1.1.1“协议”:指双方签订的买方向卖方采购的2012年重庆联通美化塔物资集中采购招

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设备及服务的书面条款。

1.1.2“设备”:指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所列明的且满足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所有技术指

标和功能需求的设备、安装材料和备件。

1.1.3 “服务”:指由卖方根据本协议及随后不时由买方根据本协议向卖方送达的《采

购订单》的规定向买方提供的与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督导安装、督导测试、检验、系统运行、项目管理、技术支持、修理和保修等。 1.1.4 “《采购订单》”:指买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照实际的采购需求不时地向卖方送

达的关于采购本协议约定的设备及服务具体数量的订货单。 1.1.5 “现场”:指由买方确定的对设备进行安装和设备运行的场所。

1.1.6 “技术文件”:指本协议及其附件中规定的与设备及设备运行、维护、调试和检

验有关的以及与合同设备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手册、图纸、说明和数据等相关文件。

1.1.7 “技术培训”:指卖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供的培训。 1.1.8 “初验”:指买方与卖方根据本协议附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书和初验测试标准,对

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进行的初步验收测试。买方将在设备及服务初验测试合格后向卖方签发《初验合格证书》。

1.1.9 “终验”:指买方与卖方根据本协议附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书和终验测试标准,对

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进行的最终验收测试。买方将在设备及服务终验测试合格后向卖方签发《终验合格证书》。

1.1.10“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及其附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供

的,用来更换受损的设备部件的零件或辅配件。

1.1.11“重大通信故障”:指在正常运行时间内,由于设备及服务的质量原因导致通信

中断四(4)小时以上或引起火灾等事件或造成其它设备损坏为重大通信故障。

25

1.1.12“一般通信故障”:指第1.1.11项规定的重大通信故障以外的其它通信故障。 1.1.13“工作日”:指星期一至星期五,所有中国公共节假日除外。 1.1.14“协议一方”:指本协议买方或卖方中的任何一方。 1.1.15“双方“:指本协议买方和卖方的合称。

1.2 本协议的标题仅供方便使用,将不影响本协议及各条款内容的含义和解释。

第二条 陈述、声明和保证

2.1协议一方向协议的另一方陈述、声明并保证如下:其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获得了充分有效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2.2卖方陈述、声明并保证如下:卖方拥有设备和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能够向买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设备及服务;卖方保证所供设备及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指标、功能和水平能够满足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全部要求。

2.3卖方保证,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只要买方以《采购订单》的方式向卖方提出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及服务的要求,卖方将按照本协议及《采购订单》中规定的条件向买方提供相关设备及服务。

2.4卖方保证,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将满足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和功能。

2.5各方保证,各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各方的有关规定,也不会与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发生抵触。

2.6卖方保证,卖方将为其指定的供应商根据本协议和由买方不时地向其送达的《采购订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卖方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的担保责任。(如涉及代理) 2.7各方同意,各方将就上述陈述、声明或保证的虚假或错误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采购标的

3.1本协议的采购标的为本协议附件中列明的且能够达到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所有技

术指标和功能需要的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 3.2 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和承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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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工程内容

美化塔的定作、运输(包括且不限于塔身、地脚螺栓、平台、工作爬梯、馈线加固架、避雷针、避雷针引下线等运输到安装现场等)。

美化塔安装、调试(包括且不限于美化塔组立、美化塔地脚保护帽制作等)。 3.2.2 工程地点和美化塔参数

本工程地点为重庆市所辖区域甲方指定地点,按照甲方提供的美化塔参数和图纸生产、安装。

3.2.3 承揽(定作)方式

乙方对本工程的承揽(定作)方式为包工包料。本次采购物资为交钥匙工程。 3.3 双方职责

3.3.1 甲方:

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的计划和使用要求及部分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

施工安装过程中如与当地部门(包括基站周围单位居民等)发生矛盾,影响工程进度时应协助乙方处理,如由于第三方或甲方造成的误工由甲方全部承担。

负责完工工程验收,并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项。

每周给乙方提供安装计划及设计图,提前一月向乙方提供美化塔加工计划。 3.3.2 乙方:

负责工程材料的运输及安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责现场管理,并对安装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每一环节应向甲方负责,并自行组织对工程安装中间环节的阶段验收。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并在工程竣工后向甲方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一式三份。

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若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生产有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由于乙方自己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责任由乙方自负。 及时向甲方通报施工进度。每周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表。

自行负责运输及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物资安全,进场前向甲方提供总体施工计划及人员、车辆安排表,在重庆分公司附近租赁办事处及库房。

乙方每批供货时间必须按照甲方的工单要求按时供货,如未按照甲方计划单生产及供货,甲方可以拒绝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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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工作界面:

3.4.1 甲方职责:提供安装计划及设计图给乙方,提前半月向乙方提供美化塔加工计划。

3.4.2 乙方职责:自行负责运输及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物资安全,进场前向甲方提供总体施工计划及人员、车辆安排表,在中标区域附近租赁办事处及库房。

3.4.3 乙方必须按照重庆联通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若私自更改施工图造成的返工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对美化塔进行到货抽查验收,如美化塔单料实际重量超过单料国标负偏差,或美化塔材质与设计要求不符合,将视为本批次美化塔重量或材质全部不合格,并处以罚款, 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条不可偏离

3.4.4 与土建施工的界面划分:美化塔供应商负责地脚螺栓供货到其施工区域分公司的材料分囤点,土建施工单位负责在该分囤点领用;自塔基施工完工三方交接完成开始,由美化塔供应商负责。第三方为监理公司。 3.5 双方义务

3.5.1甲方义务

3.5.1.1 按照第六条支付工程款项。 3.5.1.2 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3.5.1.3 负责指派施工现场验收代表,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3.5.1.4 负责美化塔占地的征用或租用。 3.5.1.5 协调各方做好工程衔接和配合。 3.5.2 乙方义务

3.5.2.1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制作、运输、安装、调试,保证符合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范、标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转包,如发现有任何分包或转包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及拒付已发生的工程款。

3.5.2.2 乙方自行解决施工设备、水电供给。

3.5.2.3乙方应配合甲方负责办理有关该工程的报建、备案及审批手续,办理施工占地、占道许可等手续,并负责相关费用。

3.5.2.4 乙方负责施工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对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乙方员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履行本协议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因此被要求承担责任,则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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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 乙方负担由于施工造成的仓储费用和赔补费用。如损坏原来建筑或设施,乙方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3.5.2.6 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3.5.2.7 乙方应文明施工,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工程完成后应清理好施工和仓储现场。

3.5.2.8 定期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5.2.9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5.2.10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3.5.2.11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对上述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5.2.12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并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5.2.13 乙方在每座塔开工前应向甲方递交开工报告,得到甲方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3.5.2.14 按照甲方要求做好设计、基础施工、监理、美化塔生产、美化塔组立、工程验收等工程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采购方式

4.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如果买方向卖方采购设备及服务,将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卖方送达正式的《采购订单》。

4.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买方均可作为《采购订单》的买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按照实际的采购需求直接向卖方送达《采购订单》,卖方收到买方送达的《采购订单》并确认后,即认为双方达成采购的约定。

4.3买方可使用以下两种方式向卖方送达《采购订单》,两种方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方式一:买方在向卖方送达《采购订单》前,应由买方授权代表在《采购订单》上签字并盖章。《采购订单》的发送以传真形式,卖方在收到《采购订单》的传真件后由其授权代表在《采购订单》上签字及盖章,并以传真形式返回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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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对《采购订单》的确认。

方式二:买方可以通过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向卖方送达电子版《采购订单》,卖方需要登录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接收《采购订单》,并且在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接收操作,完成对《采购订单》的确认。

4.4双方确认,买方按照实际的采购需求不时地向卖方送达的《采购订单》均将作为本 协议的附件并适用本协议的规定。除非本采购协议另有规定或双方共同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对设备及服务的价格做出任何调整。

第五条 采购数量 本条不可偏离

5.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买方将在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设备及服务的数量的范围内向卖方采购设备及服务。

5.2双方同意,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设备及服务的数量为估算数量。在实际采购中,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设备及服务的数量。 5.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如果买方合计向卖方采购的设备及服务的数量超出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预计数量的,该等设备及服务的采购价格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确定的相应单价执行。

5.4 如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施工进度未达到投标承诺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中选工作量进行调整。

第六条 采购价格和付款方式 本条不可偏离

6.1双方确认:本协议规定的设备及服务价格已包括相应设备及其相关附件、辅件和与之相关的全部技术服务的全部对价。上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卖方以安全的方式将合同设备和材料运至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及其卸至该等指定地点内的费用,以及为合同设备和材料卸至该等指定地点起至买方签发《初验合格证书》之日期间投保保险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10%的保险的投保费用。

二次转运费规定:单座美化塔的二次转运费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乙方全额承担;单座美化塔的二次转运费超过2000元,超出部分甲方承担40%,超出部分的60%由乙方承担。

6.2双方确认:本协议附件中所列明的设备及服务的单价即为本协议规定的设备及服务单价,各方在以《采购订单》的形式进行采购时应当严格执行该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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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本协议以外的施工量,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预算,经甲方书面审定确认后施工。

工程全部竣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如审计结果与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协议价款不一致,以审计确定的协议金额确定价格。 工程量计算时,需按基站凭各片区相关现场人员签字的签证单办理。

6.3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买方应按照本协议第6.2款规定的设备及服务价格向卖方送达《采购订单》。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双方共同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对设备及服务的价格做出任何调整。

6.4在买方向卖方送达《采购订单》后,将由买方按照以下付款比例和付款方式向卖方支付相关合同价款:

6.4.1到货安装及初验付款(以单个订单为准),卖方依照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组塔数量完成每批次(实际订单)工程量数量的100%后,买方依据协议和双方共同签署的“美化塔竣工报告及使用说明”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如果该标的物系分批交付的,则以买方收到最后一批标的物之日为准)的同时,向买方提交: (1)卖方开具的金额为订单总价100%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发票; (2)卖方发出的相关金额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1)份; (3)《初验合格证书》,原件一(1)份;

买方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相当于该笔订单总价70%的货款。

6.4.2终验付款(以单个订单为准):协议设备经初验合格后运行6个月无质量问题,买方将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述文件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相当于该笔订单总价20%的货款。

(1)卖方发出的相关金额的付款通知书; (2)《终验合格证书》,原件一份。

6.4.3 质保金付款:协议设备经终验合格后运行24个月(质保期)无质量问题,买方将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述文件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相当于该笔订单总价10%的货款。

(1)卖方发出的相关金额的付款通知书;

31

(2)《质保期合格证书》,原件一份。

6.5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采购结算单》各方因执行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采购结算单》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均由各方分别承担。 6.6卖方指定收款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帐号: 地址:

6.7如果卖方的开户银行和/或帐号发生变更,卖方应在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采购结算单》规定的买方相关付款期限十五(15)日前,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买方发生了此种变更。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买方支付相应款项或出现其他问题,买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及其他责任。

6.8如果卖方违反本协议第6.3款的规定提高价格,则买方有权拒绝向卖方送达《采购订单》,且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卖方须向买方支付相当于买方依据本协议向卖方提出拟采购设备及服务的总价的5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9在本协议的期限内,如果卖方提供给其它客户的,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设备或服务的价格低于本协议所确定的价格,卖方应当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买方。双方应当在五(5)日内将本协议所确定的价格调整至该等较低的价格,且该等较低的价格将适用于所有买方尚未向卖方送达的《采购订单》或虽已送达《采购订单》,但尚未履行交付义务的部分。如果卖方违反上述规定,则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卖方依本协议所确定的价格向买方已供的所有设备和服务的总价减去如果卖方依上述较低价格向买方提供已供的所有设备和服务的总价的价差金额2倍的违约金。

6.1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卖方与买方就设备价格进行协商并且协商后的价格低于本协议价格,该价格将适用于重庆联通所有分公司在建项目。

第七条 交货 本条不可偏离

7.1卖方应按照买方向卖方送达的《采购订单》所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全部相关的设备及有关的材料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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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交付全部相关设备及有关的材料和资料的时间不应晚于其收到买方送达的《采购订单》之日起的三(3)周。

全部设备及有关的材料和资料的交付最多不得超过两(2)批。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按照站(局)成套发运,其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应与设备同时到货。

为使本期工程能按期完成,乙方应在甲方提供施工图和施工计划后,根据甲方的工期要求,分期分批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按期投入使用。 7.2 工期日期根据开工报告确定。

7.3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图纸、采购订单后[30]日内美化塔到货开始组立,由于甲方原因(包括图纸晚交、基础不具备条件等)发生延误,工期顺延。

7.4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工期要求的工程进度表,经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表作为协议的重要执行依据。

7.5工期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表实施,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竣工或未根据甲方安排通过验收,视为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6 工程各环节应严格按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表进行,滞后于进度表[5]日,即为中间环节的延误。对于中间环节延误,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费,乙方不得拒绝,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7.7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定作、运输、安装、调试,均视为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8 除发生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工期不得延误。

7.9 由于其它原因可能影响工期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审定确认,可顺延工期。

7.10买方有权在设备出厂前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卖方工厂进行厂验和/或参与出厂测试。买方的上述行为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协议、《采购订单》及其各自附件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

7.11卖方应就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和验收,在交付设备时向买方提供单机出厂测试记录、相关测试证明、质量合格证和产地证明。

7.12为保证按时交货,在交货前,卖方将派工程技术人员在买方的配合下对现场进行勘测。

33

7.13乙方必须对本次施工工程相关的所有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劳动保险,如发生工伤、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7.1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对甲方正在运行的设备造成损害或网络运行质量的影响,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损害或影响情况追究乙方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解除合同。 第八条 包装、标识、运输和保险

8.1卖方所交付的设备包装应采用坚固的材质,适宜于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锈、

防蚀、防震荡。卖方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 8.2包括松散附件在内的所有包装箱将由卖方做出标记,注明合同号且应在包装箱的两侧显著标明下列内容: 1)订单号、货物名称及件数 2)运输标记 3)收货人 4)目的地 5)箱号 6)毛重/净重 7)尺寸(长X宽X高)

8.2.1按运输中每个集装箱的特性及不同要求,包装还应标明“小心轻放”、“此面向上”、

“保持干燥”等中文字样。 8.2.2内陆运输应采用中文标识。

8.3卖方应对包装箱内的每种附件和辅料进行标签,注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订单号、箱号和安装站名,如任何附件与设备分装,则该附件须注明附件名称、相应的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的编号。 8.4每个包装箱应由卖方附装箱单。

第九条 质量标准和检验 本条不可偏离 9.1质量标准

卖方依据本协议交付的设备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强制性的相关标准,满

34

足本协议及其附件,《采购订单》及其附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和对产品技术性能的各项描述和ISO9001国际标准(2000)。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以甲方招标文件为准。

9.2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五(5)个工作日内采用

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将被视为接受了买方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

9.3买方有权要求商检机构对卖方依据本协议和《采购订单》及其附件的规定所交付的

所有设备进行商检。商检费由要求方承担。如果商检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则商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9.4买方将与卖方共同按照本协议和《采购订单》及其附件规定的程序对卖方交付的所

有设备及服务进行验收。

第十条 安装、测试、初验、试运行及终验

10.1买方与卖方将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进度和分工界面进行从设备的安装、测试

到验收的各项工作。

各方将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协议和《采购订单》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将由各方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各方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发现的问题、每天的主要工作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将由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各方保留一份。 10.2卖方将负责协议下的设备的〔督导〕安装、〔督导〕调测、开通,买方的技术人员

应予以协助。

10.3测试和验收应符合本协议和《采购订单》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参数和标准

并满足初验及终验验收程序及测试标准。 10.4初验

10.4.1初验测试将根据本协议和《采购订单》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时间,在本协议设备

经安装、测试与开通并稳定运行后进行。除非买方另行同意与卖方共同确定初验测试的方案及其日期,初验测试的方案及其日期将由买方确定并通知卖方。 10.4.2买方代表将于本协议设备及服务初验测试合格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签发《初

验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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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试运行及终验

10.5.1本协议设备的试运行期为自《初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的一百八十(180)日。

如本协议设备及服务在试运行期间因卖方的原因发生重大通信故障,则试运行期计算中止,试运行期将在卖方排除了重大通信故障并对本协议设备进行修复后重新计算。如系非卖方的原因,则试运行期计算中断,待卖方排除了重大通信故障并对本协议设备、进行修复后继续计算。卖方对买方在试运行期间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本协议设备的操作及维护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10.5.2除本协议另行规定的情形之外,本协议设备及服务的终验测试应在自《初验合格

证书》签发之日起的一百八十(180)日之后的十五(15)日内进行。除非买方另行同意与卖方共同确定终验测试的方案及其日期,终验测试的方案及其日期将由

买方确定并通知卖方。

10.5.3买方代表将于本协议设备及服务终验测试合格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签发 《终

验合格证书》。 10.6如果初验/终验测试未能达到本协议和《采购订单》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全部参数

和指标要求以及性能,且并非买方的原因,卖方应负责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解决存在的问题。自卖方针对性地更换了设备部件和/或解决了存在的问题之日起,未通过初验的可再次进行初验测试;未通过终验的,本协议设备将重新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限届满后进行第二次终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再次进行初验/终验测试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如果初验/终验测试未能达到本协议和《采购订单》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全部参数和指标要求且系买方的原因,则买方应负责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再次进行初验/终验测试。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再次进行初验/终验测试的费用将由买方承担。

10.7如因卖方的原因使得本协议设备及服务经两(2)次初验/终验测试时仍未能通过验

收,则买方有权解除该份《采购订单》。

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关于解除该份《采购订单》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该份《采购订单》价款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0.8如果上述检修及更换部件的工作在买方的工作地进行,卖方技术人员可以使用已交

付的备件,但所有费用,包括备件费和人工费等将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在最终验收结束前把与使用的已交付的备件相同的备件交还给买方。

10.9因卖方的原因进行设备或部件更换、部件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部分设备或部件

36

运出买方工作地维修和运回买方工作地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10本协议设备及服务的最终验收测试合格并不免除卖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修期内的

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保证和保修 本条不可偏离

11.1卖方保证,其向买方提供的设备为全新、完整和未使用过的,〔其向买方提供的软

件为全新、完整、其拥有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或有权许可买方使用的软件,〕并且保证其性能和质量符合本协议、《采购订单》及其各自附件的所有技术标准和功能需求。

11.2为保证设备的质量,卖方同意,买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测试机构随时到生产设备的工

厂对设备进行抽验。相关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如果经抽检发现设备不能满足本协议、《采购订单》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任何技术指标和功能需求,则买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以及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相关的《采购订单》。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3卖方保证,其将对所提供设备提供保修。保修期限为买方按照技术规范书、本协议

和《采购订单》及其各自附件的规定就设备和服务签发《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应保证通信美化塔防腐年限为30年,使用年限为50年。 美化塔组立验收并运行1年时,乙方应免费对美化塔进行1次全面调测,并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保证美化塔符合各项技术质量标准。

11.4当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起算。返修部件的保修期为

返修后的十二(12)个月或其原保修期的剩余期间,以两者中较长者计。 11.5在本协议和《采购订单》的保修期内,如果卖方决定将损坏的部件收回,买方应当

按照卖方指定的地点和方法将部件退回,并填写卖方提供的维修递送单,技术服务单和故障报表。退回损坏部件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在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的有效期内,卖方就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坏损件的修理或更换期的期限为十(10)个工作日。

11.6自初验合格至保修期结束,因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存有缺陷、瑕疵导致的一般

通信故障和/或重大通信故障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理。

11.7如果买方认为有必要时,卖方必须派技术人员协助买方到本协议设备安装现场检查

或修复坏损部件,其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卖方承担。

37

11.8在保修期结束后,买方仍可在保修期结束之日起的60日内对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

提出索赔。

11.9上述保修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1.9.1 对系统和设备的错误使用或滥用而造成的损坏。

11.9.2 未经卖方同意,卖方或其代理以外的任何一方对设备进行改线、修理或改变。 11.9.3 由卖方或其代理以外的任何一方对设备和材料进行了不适当的安装、存放、 操

作或维修。

11.9.4 未经卖方同意,自原安装地拆移。

11.10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规定的保修不适用于对卖方以外的任何一方提供的设备

〔、软件〕,不论这些设备〔、软件〕是否与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的设备〔、软件〕相组合或连接,即本保修只适用于卖方依本协议和《采购订单》提供给买方的设备〔、软件〕。

11.11在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的有效期内,对设备〔、软件〕的损坏部件的维修及

返修费用(包括运保费)将由卖方承担。在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的有效期后,买方将只承担维修成本费及国内的单程运保费。

11.12在保修期满后,卖方有责任继续对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项下的设备〔、软件〕

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对于需要进行更换、修理的设备〔、软件〕以及续保服务,卖方将按照当时的市场优惠价核收合理的费用,其折扣率将不低于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折扣率,价格将不高于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价格,或当时的市场优惠价,取三者最低价。

11.13在保修期届满后,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行签订保修协议,卖方应保证同等保修服

务内容下价格不高于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中规定的保修服务的价格。

第十二条 备品备件

12.1卖方保证自《终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少十(10)年内向买方提供其所需的设

备备件;若卖方决定停止生产某种备件,应至少提前六(6)个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机会购买足够数量的该种备件。

12.2卖方保证其向买方提供的备品备件的价格将不高于本协议和《采购订单》及其附件

中规定的该备品备件的成交价,折扣率将不低于本协议中的折扣率,或当时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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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价,取三者最低价。

12.3卖方应对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数量提供建议,并保证该建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如

在保修期内发生所建议备件不足的情况,卖方应免费补足。

12.4卖方应自费建立相应的备品备件库,以保证买方所购买的设备在保修期内外的正常

运行。

第十三条 索赔 本条不可偏离

13.1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迟延交货,逾期交货(买方及其委托人原因除外):

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该次订单总价款1%的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逾期交货超过7天的,买方有权单方取消订单直至解除合同,且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该次订单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全部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产品质量缺陷:发生经甲方确认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暂停或终止合同,且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次订单总金额1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13.2卖方按照本协议、《采购订单》及其附件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卖方在本协议、

《采购订单》中应履行的交付设备〔、软件〕,使设备〔、软件〕正常开通和卖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及承担的责任。如果第13.1款所述的两种延迟时间总和超过了三十五(35)个工作日,买方将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因延迟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3.3自初验合格至保修期结束,当卖方所提供的设备〔软件〕及服务存有缺陷、瑕疵,

但未导致重大通信故障时,卖方应当自买方通知卖方上述缺陷之时起二十四(24)小时内响应,以确定坏损件情况,就修理故障和/或更换损坏件的设备做出决定并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卖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360小时)之内免费采用修理、更换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等方式消除上述缺陷、瑕疵。

如果卖方在十二(12)小时之内未能消除上述缺陷、瑕疵,则从第十二(12)小时后开始,每迟延消除上述缺陷和瑕疵一(1)小时(不足一(1)小时按一(1)小时计算),卖方将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该份《采购订单》总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卖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对买方予以赔偿。

13.4自初验合格至保修期结束,当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存有缺陷、瑕疵,并进而导

致设备或系统出现重大通信故障时,卖方除了应当自买方通知卖方上述重大通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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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之时起在二十四(24)小时之内采用免费修复和/或更换故障设备或系统以及提供相关的服务等方式排除上述重大通信故障之外,还应向买方赔偿损失。 违约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该份《采购订单》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①买方在发生停机或重大系统故障情况下向用户赔付的损失;②买方在发生停机或重大通信故障期间的营业收入损失,该营业收入损失额将依据上月的平均日营业收入计算。

13.5在因卖方原因而发生重大通信故障(包括停机现象)的情况下,卖方赔偿损失的起

算时间将自买方通知卖方出现通信故障时起开始。

如果卖方在上述起算期后二十四(24)小时内修复重大通信故障的,卖方对买方的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为该份《采购订单》总额的10%;如果卖方未能在上述起算时间的二十四(24)小时内修复重大通信故障,卖方对买方的损失赔偿应为因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3.6 中国联通将对买方反映质量存在问题的协议下设备进行到货抽测。抽测采取随机

抽样形式,由中国联通组织实施,由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抽样样品从买方已到货设备中进行抽取,测试机构和测试人员由中国联通指定,测试费用由卖方承担,样品的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测试结果达不到中国联通在招标中规定的技术标准,中国联通将视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对于关键指标不合格的,如果中国联通要求对该协议下设备退货,则卖方应无条件满足并向买方退还全部已结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 (2)对于关键指标不合格的,如果中国联通不要求对该协议下设备退货,卖方应根据设备不合格情况对买方进行价格补偿,并且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3%的违约金。卖方应确保售后服务,在不影响买方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卖方应在最短时间内对关键指标不合格的设备给予免费更换;

(3)对于一般指标不合格的,卖方将按照中国联通的要求进行免费换货或价格补偿,并且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2%的违约金。卖方应确保售后服务,在不影响买方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卖方应在最短时间内根据买方要求对一般指标不合格设备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3.7 发票提供方需提供合法的发票,否则视为合同违约,合同付款方可向发票提供方

主张合同总金额25%的违约金或20万元的赔偿金,并要求其承担税务机关的罚金,追责期限不以合同有效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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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违约金支付:违约方应在双方就违约金额达成一致后的下一次费用结算中直接扣

除。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的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

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

和/或《采购订单》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七(7)日内通知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的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向其他方出具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不可抗力证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3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中止履行三十(30)日或三

十(30)日以上时,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当一方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他方。通知送达其他方时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终止。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以及基于本协议买方向卖方送达的《采购订单》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的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均应提交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六条 通知

16.1 各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协议文首所述地址,

以书面形式或各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或快递信函/邮件的方式进行。 16.2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快递信函/邮件

方式,通知日期为快递信函/邮件寄出日期后的第二日。

第十七条 转让

41

未经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各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均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保密和知识产权

18.1本协议和《采购订单》各方应对与本协议和《采购订单》有关的或基于本协议和《采

购订单》获知的其它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等信息严格保密。任何一方在未经其它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和《采购订单》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其它方,但依法及有关规定需要向政府机构上报、备案或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必须提交的情况除外。

18.2卖方确认,其合法地拥有或有权使用本协议设备所涉及的所有专利权、商标权及其

它知识产权,有权许可买方永久地使用除商标权以外的上述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商标

19.1未得到本协议和/或《采购订单》一方的书面许可,其它各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

共场合使用或摹仿该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它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第二十条 修改和变更

20.1对于本协议和/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采购订单》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

由本协议和/或该《采购订单》的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本协议和/或该《采购订单》的各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及加盖各自印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协议和/或该《采购订单》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和/或该《采购订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终止

21.1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21.2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者任何一方与任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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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送达另一方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税务

22.1中国税务部门依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向买方所征缴的与本协议或其项下的《采购订

单》及对设备的购买、占有及使用有关的税费将由买方承担并缴纳。

22.2中国税务部门依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协议或其项下的《采购订单》

有关的或在本协议或其项下的《采购订单》履行过程中向卖方征收的所有税费将由卖方承担并缴纳。

22.3中国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协议或其项下的《采购订单》有关的或在本协议或

其项下的《采购订单》履行过程中向卖方征收的所有税费,按照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由买方代扣代缴的,买方将按有关规定从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预扣并代扣代缴。

22.4在中国境外产生的与本协议或其项下的《采购订单》有关的和/或其执行有关的一

切税费将由卖方承担并缴纳。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

23.1本协议及其项下的《采购订单》全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生效及其他

24.1本协议将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中国联通就本协议涉及

的设备及服务下一期集中采购结果公布之日止(或中国联通另行规定的截止日期)。 24.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不一致

之处,以合同正文的规定为准。 24.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24.4本协议用中文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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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买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负责人/授权签约代表: 日期:

卖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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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联通重庆市分公司廉政合同

乙方:XX公司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廉政合同,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集体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甲方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签定廉政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感谢费、贵重物品、回扣等其它名目的财物。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暗示或授意乙方为个人提供其它形式的好处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乙方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不得打击报复乙方人员,故意设置障碍刁难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签订廉政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为甲方或相关单位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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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串通甲方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合同价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行政、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给甲方或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甲方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经济合同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100万元以下的,扣罚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200万元以下的,扣罚合同总价款的4%作为违约金;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扣罚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乙方的竞标资格,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纪检监察部门或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 本廉政合同作为2012年度重庆联通美化塔物资集中采购协议(XX)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廉政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价款全部结清一年后止。 第八条 本廉政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 XXX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部门:(盖章) 乙方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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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灯杆塔,仿生树技术规范

(一)灯杆塔技术:

一、总体要求

1、灯杆塔产品的外貌和形状,必须做到外型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实现美观性。 2、灯杆塔必须能满足且方便双频电调天线(1800M+WCDMA,尺寸长度不超过1600mm)、RRU设备的安装要求。美化天线罩和油漆要求透波性强,透波损耗小,对信号(在870~960MHz、1710~1880MHz、1900~2170MHz频段)的影响不超过1dB,不对天线方向图产生影响,天线伪装罩采用高性能的FRP材料,该材料要求提供权威机构的电性能检测报告,单层伪装罩尺寸为φ1500×3000mm,平台直径尺寸为900 mm,. RRU对散热有要求,主设备厂家要求灯杆塔美化外罩必须进行开孔处理:上下开孔率需不小于30%,四周开孔率需不小于70%。

3、灯杆美化后不得影响原天线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4、灯杆塔各项性能须通过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

二、技术条款 本条不可偏离 YD/T1059-2004-I 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天线技术条件; GB 9410-88 移动通信天线通用技术规范; GB/T 3873 通信设备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l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CECS 148:2003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钢材质量标准(GB700-88、GB699-88、GB/T1591-94); 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 公差与配合GB1800-79,GB1804-79;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3912-2002;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8624-1997;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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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铁塔技术条件》(YD/T757-95); 《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80-9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高耸结构计规范》(GB50135-2004);

《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验收规范》(YD/T5132-2005); 三、质量保证

1、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招标方提供产品。 2、路灯灯杆塔产品应满足防腐抗风的要求,抗风速能力:在当地的各种气候条件下,受力应考虑当地近50年来的最大风速,风压至少达到0.75kPa。

四:交钥匙工程界面 (一)投标方负责内容:

1、协调招标方分公司及业主、进行现场查勘,出具灯杆塔效果图,并提交安装方案。

2、灯杆塔及其配套设施的生产、搬运、安装。 3、负责地脚螺栓加工

4、配合基站设备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天线、馈线和RU的安装;协助招标方分公司处理该工程安装过程与业主协调、纠纷等问题。

5、若基站因被迫移位时,投标方只计取实际发生的安装调测费、搬运费等相关费用。

6、若因周边居民投诉阻挠导致基站搬迁时,投标方需根据招标确定方的搬迁方案负责施工。投标方只计取实际发生的安装调测费、搬运费等相关费。。

(二)招标方负责内容: 1、灯杆塔验收;

2、负责安排基站设备的安装; 3、负责安排灯杆塔基础施工; 4. 负责安排灯杆塔及基础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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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ik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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