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气设计与施工

更新时间:2024-01-05 16:2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低压电气装置安全设计和施工

(一)电器导体的选择和配电设备的布置 一、 电器的选择

1)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3、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4、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2)隔离电器的安装

1、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2、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3、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4、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插头与插座;连接片;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熔断器。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4)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1、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2、继电器、接触器; 3、半导体电器;

4、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二、导体的选择

1)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2、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绝缘导线穿管敷设铜芯1.0,铝芯2.5。

3)敷设路径的冷却条件: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4)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1、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2、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5)中性线截面

1、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2、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3、采用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铜材时,不应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小于16mm2;采用多芯电缆的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小于4mm2。 6)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截面

1

1、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PE线最小截面 相线芯线截面S(mm) S≤16 16<S≤35 S>35 2PE线最小截面(mm) S 16 S/2 22、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禁用作PEN线。

4、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三、配电设备布置的一般规定

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3)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5)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6)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7)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配电屏前后的通道的最小宽度(m) 单排布置 配电屏种类 屏前 固定式

(四)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1、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路长度不超过3m;

2

不受限制时 屏后 维护 操 作 1.2 屏前 双排对面布置 屏后 维护 操 作 1.2 双排背对背布置 屏前 屏后 维护 操 作 多排同向布置 屏间 前、后排距墙 前排 后排 1.5 1.0 2.0 1.0 1.5 1.5 b、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c、不靠近可燃物。

2、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b、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

3、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4、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但不必断开N线。

5、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6、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7、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五)配电线路的敷设 (一) 一般规定

1)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2、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3、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4、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2)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2、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3、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二)绝缘导线布线

1)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2)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3)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2、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3、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4)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

3

敷。

①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②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5)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三)裸导体布线

1、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2、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3、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面。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4、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表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 固定点间距(L) L≤2m 2m<L≤4m 4m<L≤6m 6m<L

(四)封闭式母线布线

1、封闭式母线宜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的屋内场所。

2、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2m;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气竖井等电气专用房间时,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五)电缆布线 (1)电缆在室内敷设

1、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

2、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3、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4、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5、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2)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1、 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m)

最小净距(mm) 50 100 150 200 4

名称 两侧设支架 一侧设支架 电力线路 控制线路 电缆隧道 1.0 0.9 0.2 0.12 电缆沟 沟深0.6m及以下 0.3 0.3 0.15 0.1 沟深0.6m以上 0.5 0.45 0.15 0.1 通道宽度 支架层间垂直距离 2、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在同一支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3、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4、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5、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

6、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7、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3)电缆埋地敷设

1、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8根。

2、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细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3、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规范表5.6.32的规定。 4、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4)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1)电缆在排管内的敷设,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陶土管或塑料管。 2)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备用管孔数,但电缆数量不宜超过12根。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2个备用孔。

3)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时或排管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4)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但穿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穿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5)竖井内布线

1)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内垂直配电干线的敷设。

2)竖井内垂直布线采用大容量单芯电缆、大容量母线作干线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载流量要留有一定的裕度;

2、分支容易、安全可靠、安装及维修方便和造价经济。

3)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选择竖井位置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应尽可能减少干线电缆的长度; 2、不应和电梯、管道间共用同一竖井;

5

3、避免邻近烟囱、热力管道及其它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4)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同时楼层间应采用防火密封隔离;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口空隙应作密封隔离。

5)竖井内的同一配电干线,宜采用等截面导体,当需变截面时不宜超过二级,并应符合保护规定。 6)竖井内的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气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

(六)照明设计和照明装置施工 一、一般规定

1、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2、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3、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二、灯具

1、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2、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3、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4、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三、插座

1、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3m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校不宜小于1.8m;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 3、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应小于0.15m;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 4、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 5、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均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6、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其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7、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位必须一致。 8、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四、开关

1、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

2、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2~3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

6

3、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 五、照明配电箱(板)

1、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志。

2、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 3、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4、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

5、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

6、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六、照明设计种类和电源

1、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 1)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2)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或全部。

2、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

3、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也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4、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1) 当采用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2)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作为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的母干线上)。在重要场所,尚应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备用照明,作为发电机组投运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3)当采用两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两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4) 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5、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6、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

(七)应急照明技术措施

应急照明是区别于正常照明的一种照明分类,它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其中疏散照明属于消防照明设施,备用照明应根据不同的场所、要求区分其负荷性质。 一、应急照明电源

1、考虑到配电系统高低压电源切换所需的时间没有保证,把蓄电池作为应急备用电源是必要的。根据应急照明负荷的大小和对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也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2、应急照明电源装置推荐采用正常市电+带蓄电池应急灯是目前比较可靠、且又经济的方案。在应急灯的选型时应保证产品采用的蓄电池具有好的质量。

3、有条件的工程应急照明电源装置可采用正常市电+EPS集中电源的方案。随着EPS的推广,成本正在下降,对应急照明控制和管理要求较高的场所推荐采用。

4、正常市电是指根据不同建筑负荷类别(如一类负荷要求双电源、二类负荷要求双回路、三类负荷无特殊要求),正常配电电源设计的手法(如采用专用应急照明配电箱、楼层照明配电专用回路等),均应可以。 5、一组应急照明不推荐采用正常市电+集中EPS电源装置+自带蓄电池应急灯的过多的重叠配置,以节

7

约投资。

6、应急照明电源应维持的工作时间: 疏散照明应按有关消防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备用照明宜按要求的持续工作时间确定,不宜按战时人防要求考虑正常情况备用照明的工作时间,以节约投资。

二、回路组织和控制

1、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2、在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应在配电箱处实现二个独立电源(或双回线路)的自动切换。

3、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专用消防配电箱。

4、火灾应急照明应能在火灾确认后,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同时自动投入。根据工程不同要求可采用消防值班室控制的应急照明的模式,也可采用分散就地控制的模式。 5、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消防值班室,或配电室集中控制。

6、备用照明为正常电源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在正常电源故障时应用自动投入工作。 7、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回路宜分开。

8、为便于管理和控制,楼梯间照明可采用竖向配电,接入应急照明电源。 三、线路敷设和保护

1、火灾应急照明的线路应按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敷设。

2、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3、火灾应急照明采用的导线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其中疏散照明采用的导线,不宜用耐火型导线,以节约投资。

4、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5、应急照明不应使用调光装置。

6、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为保护消防人员安全,火灾疏散照明在规范允许的持续工作时间后可予以切除。 7、分散安装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宜设置电源鉴别(充电)线。 8、电源鉴别线在从配电箱引出时,按下列情况考虑保护:

1)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在20A以下时,可不考虑附加保护;

2)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大于20A时,宜采用带指示的熔丝保护。从该配电箱引出多根鉴别线时,宜考虑每相一只保护熔断器。 四、应急照明布置

1、应按规范要求布置火灾应急照明,保护足够的照度和可视距离。

2、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应与土建、暖通等工种紧密配合,保证火灾时防火卷帘,防烟垂壁等设备工作后仍保持有效。 五、新光源的应用

1、应急照明灯具应推广使用节能新光源。

2、选用自发光型疏散指示照明时,应保证在环境背景亮度下的可视距离;

3、歌舞娱乐场所由于白天不营业,无正常的激发照明,不应使用自发光型产品作为疏散照明。 4、自发光型指标照明在重要建筑和场所,不能代替火灾疏散照明,仅可作为辅助的疏散照明 (八)日用设备配电

本章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室内日用电器的配电。

8

a. 固定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电器。 移动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及插座线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漏电保护电器。

功率为0.25kW及以下的电感性负荷或1kW及以下的电阻性负荷的日用电器,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并兼作功能性开关。

b. 接地故障保护及漏电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c. 配电给日用电器的插座线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插座计算负荷:已知使用设备者按其额下功率计;未知使用设备者,每出线口按100W计。

2) 插座的额定电流:已知使用设备者,应大于设备额定电流的1.25倍;未知使用设备者,不应小于5A。 3) 插座线路的载流量:对已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大于插座的额定电流;对未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大于总计算负荷电流。

d. 插座的型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使用条件和周围环境确定:

1) 对于不同电压等级,应采用与其相应电压等级的插座,该电压等级的插座不应被其他电压等级的插头插入。

2) 需要连接带接地线的日用电器的插座,必须带接地孔。

3) 对于插拔插头时触电危险性大的日用电器,宜采用带开关能切断电源的插座。 4)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式或保护式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5) 在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6) 住宅内插座,若安装高度距地1.8m及以上时,可采用一般型插座;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7)住宅(宿舍)类建筑的配电系统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下简称《住宅》)第6.5.2条的规定,在电源引入总开关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照明与插座回路应分开设计;除空调插座外的插座回路断路器应设漏电保护装置;每套住宅的进线应不小于10mm2,室内配电线路截面不小于2.5mm2,卫生间等应设计局部等电位联结。 (九)变配电室设计要求

(l)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l条及JGJ/T16-92第4.2.l条的要求。 (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l.6条)。

(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

(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冷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

(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

(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十)消防配电和火灾报警

(l)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及GB50055-93第2.4.1条的要求。(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

(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ll6-98第6.3.1.8条)。

9

(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疏散指示灯距走道端头不宜大于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第10.2.9条。

(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21.8.9条要求。

(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ll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7)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计备用电源,若采用蓄电池,按《建规》10.1.2条(强制性条文)和《高规》9.2.6条(强制性条文),设计图纸中应注明连续供电时间。

(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第9.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备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消火栓泵和喷洒泵的热继电器只动作于信号,不动作于跳闸。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突然断电比过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10)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按《建规》10.3.1~10.3.1B条(强制性条文)和《高规》9.4.1~9.4.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场所设置。

(1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有关规定设计,按《民用电气》24.2.6条,特别应注意在强弱电井、封闭或敞开的楼梯间(包括自动扶梯)、防烟楼梯间前室等部位设火灾探测器。

(12)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

1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hr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