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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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18-34

1.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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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由此可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诉讼人,该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因此,C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2.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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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A项:《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此可知A项表述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由该条可知甲是有独三,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是无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若人民法院判决乙承担民事责任,则乙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B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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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参加之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甲作为本诉的当事人参加到参加之诉,其诉讼行为对参加之诉产生效力,不对本诉产生效力,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C项表述错误。

D项:由《民事诉讼法》第56条与民诉解释第81条可知,甲作为有独三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乙作为无独三,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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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hp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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