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中介的组织和规范 w
更新时间:2023-10-30 06: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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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中介机构组织结构的类型
从企业组织结构的形成和演变历史来看,组织结构的类型主要包括早期的直线型、职能型直线—职能型,到后来的事业部制(M型结构)及矩阵制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的模式与一般性企业的基本相同。各种不同类型的组织机构形式,在金融中介机构中均有所反映。
(一)直线型
直线制是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它的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
(二)职能型
职能制组织结构,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在厂长下面设立职能机构和人员,协助厂长从事职能管理工作。这种结构要求行政主管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交给相关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就有权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向下级行政单位发号施令。因此,下级行政负责人除了接受上级行政主管人指挥外,还必须接受上级各职能机构的领导。
(三)直线-职能型
直线-职能制,也叫生产区域制,或直线参谋制。它是在直线制和职能制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吸取这两种形式的优点而建立起来的。目前,我们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这种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形式是把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按命令统一原则对各级组织行使指挥权;另一类是职能机构和人员,按专业化原则,从事组织的各项职能管理工作。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一定的决定权和对所属下级的指挥权,并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而职能机构和人员,则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不能对直接部门发号施令,只能进行业务指导。
(四)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是分级管理 、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一种形式,即一个公司按地区或按产品类别分成若干个事业部,从产品的设计,原料采购,成本核算,产品制造,一直到产品销售,均由事业部及所属工厂负责,实行单独核算,独立经营,公司总部只保留人事决策,预算控制和监督大权,并通过利润等指标对事业部进行控制。在事业部制组织结构内,可以按产品、服务、市场或区域,细分为产品/品牌事业部制、客户市场或市场细分事业部制、区域事业部制。
(五)矩阵制
在组织结构上,把既有按职能划分的垂直领导系统,又有按产品(项目)划分的横向领导关系的结构,称为矩阵组织结构。矩阵制组织是为了改进直线—职能制横向联系差,缺乏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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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它的特点表现在围绕某项专门任务成立跨职能部门的专门机构上,例如组成一个专门的产品(项目)小组去从事新产品开发工作,在研究、设计、试验、制造各个不同阶段,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力图做到条块结合,以协调有关部门的活动,保证任务的完成。这种组织结构形式是固定的,人员却是变动的,需要谁,谁就来,任务完成后就可以离开。项目小组和负责人也是临时组织和委任的。任务完成后就解散,有关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因此,这种组织结构非常适用于横向协作和攻关项目。
二、金融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
按照不同的划分依据,对金融中介机构进行不同的组织形式分类,如按资本所有权或产权划分,金融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私人形式、合伙形式、合营(合资)形式、合作形式、股份制形式以及国有形式等;按按金融中介机构的外在组织形式划分,包括单一机构制、分支机构制、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等。由于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有些是交叉的,如某个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从资本构成看是股份制的,而从机构设置角度看则是分支机构制的。
(一)股份制形式的金融中介机构
股份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指以股份公司形式组织建立的金融机构,其一般按照国家的公司法,向主管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建立起来的。股份制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于后者在筹集资金、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分散投资者风险、实现产权明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更具优势,因此多数金融机构采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股份制形式的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的公司制度的规定设置内部机制。一般地,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将其内部组织结构分为各种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三个部分,即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大机构中包含金融机构所应拥有的全部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1、决策机构
金融中介机构的决策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各类委员会,是行使金融机构所有者权力、决定经营策略以及各种重大决策的组织结构。
2、执行机构
从法律上讲,执行机构是股份制金融机构常设的、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行政和业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金融机构内部的各个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等。
3、监督机构
金融机构的监督机构一般包括监事会和稽核部门两个部分。 (二)分支机构制的金融中介机构
所谓分支机构制,一般是指法律上允许除了总部以外,金融中介机构还可以在国内的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甚至是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来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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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分支机构制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业务触角繁多,业务发展的空间叫广阔,比较容易扩大业务活动的范围。其优点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金融中介机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由于分支机构众多,客户的分布面较广,有利于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面地吸收资金,多角度、多方式地运用资金,有利于金融机构壮大其经济实力和资金实力。
2、实行分支机构制的金融机构一般规模比较大,组织建设的系统化程度高,因此有利于金融机构使用并发挥各种现代化设备的效率,能够较大范围地降低营运成本和提供多种多样的、便利的金融服务,比较容易获得规模效应和有效的市场份额。
3、实行分支机构制的金融机构可以在不同的地位或国外开展业务,金融机构对业务经营策略、发展方向等的选择余地较大。
4、由于机构较多,规模庞大,资金及业务经营要素能够自成系统等,实行分支机构制的金融机构易于在本机构系统内迅速集中资金力量,调剂资金余缺以满足其在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资金运用及资金投资的重点,以获取较大的收益。
5、由于分支机构多、接触面广,金融机构有条件掌握大量的、准确的信息,以使自己在业务竞争中处于较有利的地位;同时,金融机构也可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为客户提供一些相应的服务,如咨询服务等。
6、实行分支机构制的金融机构,业务类型较多且分散,有利于分散各种金融风险,同时,由于实行分支机构制,金融机构的数量少,有利于监管当局的监管。
当然,分支机构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规模较大,分支机构数量多,带来金融机构内部职能机构或管理层次较多,从而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管理困难。同时,由于金融机构规模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可能形成垄断,不利于整个金融业的合理竞争,营销金融业效率的提高,从而对一国金融业的结构布局产生不良影响。
(三)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金融中介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也称为全能型金融集团。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1)金融控股模式有利于实现分业向混业的转型 (2)控股公司模式具有监管上的灵活性 (3)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形成协同效应 (4)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业务发展
(5)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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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金融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
(一)金融法律规范的基本含义
规范,是指约定俗成的或是明文规定的某种标准、准则,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而法律规范则是一种特定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引申上述含义,金融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有关金融活动的行为规范,旨在调整金融关系,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和经济的稳定运行。金融法律规范是国家经济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1、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机构相互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之间、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及个人之间进行的金融活动,形成了错综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就是各种金融关系。具体的包括: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2)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 (4)金融机构内部的关系 2、制定金融法律规范的目的
制度金融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3、金融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金融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等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主体,是指参与金融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如国家、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企业法人、居民等;客体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目标,主要包括货币、金银各种有价证券等;而内容则主要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各种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债权等经济权利,及贯彻国家政策方针,履行合同,依法纳税等经济义务。
4、金融法律规范的范围层次
金融法律规范,狭义上是指有关银行的法律法规,而广义上则指所有与金融中介机构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保险法等。
此外,从法律规范的区域性、效力性的具体表现形式上看,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层次:一是国内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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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的各种业务管理办法;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金融法律文件;由银行工会、证券协会等金融行业组织制定的金融业自律性法规。二是各种国际性的金融法律规范,如巴塞尔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二)金融法律规范对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 1、指引作用
金融法律法规的指引性,包括授权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
其中授权性指引,是指授权金融机构可以进行某种金融活动或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依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作出相应的业务活动选择。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政府债券的买卖业务,此时,商业银行就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从事这项业务。
而义务性指引,则是指金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义务性规范的职能,即规定金融机构应该或不应该从事某种行为。如,票据法有关“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无效”的规定。
2、教育作用 3、评价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三)金融中介机构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
金融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国用于调整不同领域金融机构各种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金融中介机构法律规范主要是按照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层次划分的。一般来说,金融中介机构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一般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租赁法等部分。
(四) 金融法律规范对金融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基本限定
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基本的业务规范,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性”原则的精神应当体在金融法律规范当中。除此之外,金融法律规范还应对金融机构其他一些业务活动和行为作出法律限定,如有关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界定、有关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等。这些限定主要反映在以下六个方面:
1、金融中介机构的法定业务范围和限定
2、金融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与基本设立条件
3、金融中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组织体系与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 4、金融中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一般性原则和基本业务程序 5、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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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原则 (2)保密原则 (3)禁止性行为原则 (4)资格认定原则
6、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与管理活动的监督
此外,随着金融机构业务的全球化,除了要受国内金融法律规范的约束外,其业务活动也要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或国际通行的法律协议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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