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更新时间:2023-04-06 02: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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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

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长春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

3.职责

3.1 长春公司成本管理部按照集团财务部成本审算中心所编制下发的设计变更及现

场签证管理办法适用于长春公司的管理规定,并负责本办法的解释、指导、监

督检查。

3.2 长春公司各有关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

管理办法。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4.1.1 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

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4.1.2 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

事后补办。

4.1.3 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

程合同。

4.1.4 一月一清原则:每月10日前,成本部现场造价师、承包单位应就截止上月末已

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交部门领导复

核。

4.1.5 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完工后,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

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

确认。

4.1.6 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

结算的依据。

4.1.7 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4.1.8 法律约束原则: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必须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

签证的协议》,作合同补充协议,供双方执行。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

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4.1.9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5.设计变更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5.1 设计变更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5.1.1 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

章,或者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设计部、工程管理部)代签。

5.1.2 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

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设计部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

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

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销售部、客户服务部、业主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材料代换

或其他变更事项。

5.1.3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

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

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5.1.4 同设计院对接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应要求设计院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设计变更

单,如设计院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另有附图,经办人员应另行按规定格式填写

设计变更单作内部审批、结算用,设计院的文件只能作为附件。

5.1.5 所有设计变更只有加盖公司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也应加盖公章。

5.1.6 公司自行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师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5.1.7 成本管理部、承包单位均应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

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

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

不得拒签。

5.2 设计变更办理一般流程:

5.2.1 设计部、工程部在填写设计变更单时,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由部门经理或其授

权人签署。若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的需知会相关部门;如涉及到对客户销售承

诺的改变需知会营销部。

5.2.2 设计部、工程部在填写设计变更单时,若因本专业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

变更的,应发相关知会。(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

5.2.3 成本部在对变更费用进行估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纠纷的

变更单退回,要求提出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5.2.4 一般来说,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

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

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

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5.2.5 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工程部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

具体数额,并与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5.2.6 工程管理部应严格按变更金额签发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职能

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

权人仍为责任人。

6.现场签证的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6.1 现场签证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6.1.1 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

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等。

6.1.2 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

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2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

6.1.3 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

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

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6.1.4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

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

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

6.1.5 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公司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也应加盖公章。

6.1.6 成本管理部、承包单位均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

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

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

不得拒签。

6.2 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

6.2.1 现场工程师必须将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

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事项填写清楚。特

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了。

6.2.2 现场工程师填写签证时应征求成本人员的意见,成本人员审核签证费用也应避

免措词含糊、用词不准在结算时造成经济纠纷。

6.2.3 签证内容完成后,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

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

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原则上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

单价或总价。所有签证单都需工程部经理核准后,加盖发包方公章方为有效。6.2.4 工程管理部对签证单上直接签定的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6.2.5 如果签证单附有交工图纸,则监理及经办工程师应审核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结

果相符,并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此时可以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由成本部工程

师按照图纸核算工程量。

6.2.6 如签证单涉及到隐蔽施工、金额、工日、机械台班及其它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

时,则应由经办工程师及成本部工程师共同现场认定。

7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办理时间的规定

7.1 正常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应在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完成,并与承包单位

核定费用后,才通知承包单位开始实施。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

大损失的签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可以先实施再核定费用;如属隐蔽工程,

则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隐蔽部位覆盖之前提出预算并对清工程量。

7.2 对于费用未核定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发包单位工程部必须督促承包单位

尽快计算变更签证费用,最迟在变更签证内容全部施工完后的5日内(自监理

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向甲方报送完整的变更签证

结算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由成本管理部负责5日内核定工程量、确定造价。7.3 合同中应规定“承包方违反变更签证结算上报时间的违约条款”。如:每拖延

一天,则扣减上报结算总价的5%,扣完为止。

7.4 监理、现场工程师应在变更签证内容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

证单上对完成时间和完成情况进行说明。

7.6 成本管理部每月应将变更、签证发生的情况分析汇总,报送公司领导、设计部、

工程管理部,并进行数据综合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8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结算书的格式要求

8.1 变更签证的结算书应包括:变更或签证单原件以及与变更签证相关的所有往来

函件、结算书、(监理审核意见)、施工合同中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费

率合同或合同缺项时应附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

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

8.2 成本管理部内部审核不得少于两级审核。

8.3 变更签证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并可以制定防止承包单位高估冒算的

约束措施,如在合同中约定:变更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10%,将把最终审

定价降低一定比例。

8.4 双方核定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造价后,应在变更签证单上注明核定费用,并

由双方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5.表格

长春公司设计变更单

长春公司现场签证单

6.支持文件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设计变更单

注:本单由设计部(建筑)或工程部(结构安装)填写。提出部门、成本部各一份,施工方两份。无甲方公章不作为结算依据。

现场签证单

注:本单由工程部经办工程师填写。工程部、成本部各存档一份,发施工方两份。无甲方公章不作为结算依据。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为规范

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

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

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足量地支

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

第二条: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一)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

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

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甲方印章式样)(乙方印章式样)

(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

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四)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

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

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一)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执行相同项目

的综合单价或套用相同的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当没有合适的定额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的市场合理低价协商确定。

(二)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

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于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

事项的结算书。

(三)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 10 %,将把

最终审定价降低 10 %;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结算总费用;②原合同相同工作

内容的综合单价;③套用定额编号的直接费计价表;④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取费表;

⑤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⑥定额以外项目的工料机分析;⑦变更签证单原件

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四)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计算变更费用,最迟在该

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5日内(从监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向甲方报送完整变更费用计算;每迟报一天,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 2 %。

(五)原则上甲乙双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总费用;特急变更签

证也应在施工后 5 天内谈定价款;乙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

(六)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

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

和利润)。

(七)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

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

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共

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

(八)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

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九)双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结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并

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每月5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

用结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甲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付

款比例同期支付。

第四条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时间:时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hf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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