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 01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02 13: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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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西北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开展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防科工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人[2007]1544号)规定,为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促进发展。从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科学合理确定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类岗位。岗位设置管理保持一定的连续性,留出发展空间,加强宏观调控。

2、稳定骨干,优化结构。 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以吸引、稳定、培养、激励优秀拔尖人才为重点,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队伍。

3、择优聘用,规范管理。 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完善人员聘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依法规范岗位聘用合同,强化聘约管理,健全规范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实施范围

1、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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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党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数量、类别及比例 1、岗位数量

学校岗位总量控制目标以国防科工委核定我校的编制数为准。校内各单位的岗位数量按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确定。

2、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设置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含型号研制)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财会、统计、医疗卫生、中学、小学、幼儿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3、各类岗位比例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含型号研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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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职务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职务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教师正高级岗位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目标为2:3:4:1。按照国防科工委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首次设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按照1.6:3.4:4:1的比例设置。

正高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3:5,首次设岗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1.5:3.5:5设置,其中二级、三级岗位设置以教师(包括型号研制人员)为主。

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等级比例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设置,即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按2:4:4设置,中级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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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按3:4:3设置,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按5:5设置。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即职员二级至职员十级。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管理岗位各等级比例数量,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科工委所核定的比例设置。其中,六级及以上高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35%左右,七、八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50%左右。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按照按需设岗,平稳过渡原则设置,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总量的50%以内设置,一级、二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设置。

五、岗位任职条件

1、学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2、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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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聘任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二、三级岗位的聘用主要依据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确定。学术成就包括获得科研和教学奖励、科研项目和成果、文章和专利及成果转化等;学术影响包括在学术组织中担任的职务级别、学术地位、学术声誉等方面的杰出表现;学术资历按任职年限确定。

六、岗位聘用和管理

1、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岗位聘任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学校在上级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实际工作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制定各类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个人对照学校公布的认定和申报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学校组织认定和评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个人对照学校和本单位公布的认定和申报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在下达的指标内组织评审和推荐,学校组织认定和评审。

5、除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学校根据各单位编制、人员结构、学科状况及承担任务等情况,下达各类岗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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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各单位制定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并组织实施,聘任结果报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批。

6、学校党政处、科级干部,继续按现有党政干部管理和选拔规定任用,按照所聘用职员职级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7、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和各单位分别公布拟聘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2)申请应聘。应聘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履行岗位职责的承诺、完成工作目标的计划等)。

(3)资格审核。各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4)单位评审和推荐。各单位评审确定本单位可直接聘用的人选,报学校审批;推荐上报由学校聘用的人员名单。

(5)学校认定和评审。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审核二、三级岗认定名单;学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二、三级岗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结果报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审批。

(6)结果公示。聘用名单需公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7)签约上岗。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8、合同管理

(1)各类岗位的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2)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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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上岗人员进行长期聘用。

(3)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解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9、岗位聘用考核

岗位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所有获聘上岗人员都要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等级。教师以聘期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为辅,年度考核力求简捷、实效。

10、在岗位聘任中涉及直系亲属的实行回避制度。 11、争议与处理

(1)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本单位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或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基层领导、学校职能部门或岗位聘任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

(2)申诉者对回复意见或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及时将调解意见通知争议双方。

(3)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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