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某某案辩护看律师职业伦理
更新时间:2023-11-24 23:2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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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点评:
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 朱明勇(著名刑辩律师)
易胜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伍雷(著名刑辩律师) 周泽(著名刑辩律师)
毛立新(法学博士,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李轩(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 时间:2013年10月24日(周四)下午2点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综合科研楼B209会议室
李轩:尊敬的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能回到我们的母校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接受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以及何兵院长的委托受邀主持这么一个小规模的高端研讨会。一般说,小社开大会,大学社开小会。蓟门决策到今天是30期,围绕着中国国计民生、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做出了非常多的英明决策供有关部门研讨。今天是另外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从热心听众挤爆现场的情况可以看出,讨论的李某某案在今天社会生活乃至法治社会中掀起了不少波澜。前两天我以娱乐化的心态看这次研讨会,但今天多少有点纠结,心情也有点沉重,因为就在我来的路上听到一些不太好的说法或者动向,说这个案件不光是律师违纪,可能还涉及到违法,有关方面考虑要抓几个律师。如此恐怕是一个大问题了。李某某案从今年进入人们的视线,高潮迭起、精彩纷呈,而且不断地吸引人们的眼球,让人们大跌眼镜,很多演员出场,包括少数律师,案情有色情、有暴力,或者黑道、江湖尤其是律师的江湖。但我个人的体会是,此案虽然有影响,但在法治建设方面,尤其是在律师业方面更多是不利影响或者是坏的影响,不像之前发生的贵阳小河黎庆洪案、北海案,给大家展现的是律师正面形象,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很多律师粉墨登场,或者以各种各样的身份发表意见,有些意见和做法超出了法律援助范围和旁观者所能忍受的极限。今天围绕这样的话题展开研讨很有现实意义,我希望每一个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能够成就一批律师而不是毁掉一批律师。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代表主办方做几个说明:第一,这次研讨会不是跟风的研讨会,不是有关方面对某些律师展开调查后做的研讨会,这个研讨会由来已久,从刘志军案开始,很多律师就向何兵院长请求能否展开律师伦理的研讨,在座的伍雷律师公开向钱列阳律师约
辩,直到贵阳小河案纪念一周年,这个研讨会也没有开成。之前一个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小型研讨会,我有幸受邀,和钱列阳律师进行了一次对话,多多少少理解钱律师的一些做法。 第二,这次研讨会不是要落井下石,恰恰相反,我们希望规范律师行业发展,在有关方面如果对律师有过度处罚的要求或者适度算账的举措时,希望有关方面理性对待,不要做一些出格的所谓的反映民意的错误之举,所以我希望这次研讨应该发出法学界和律师界理性的声音,尤其是希望有关方面包括律协不要是有人打了招呼事后追查律师,如果秋后算账首先要算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账。
今天邀请了很多重要级嘉宾,首先是主讲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教授!大家掌声欢迎!许教授我比较熟悉,长期以来关注司法实践,尤其在法律职业伦理、法律教育、法律援助方面有很深造诣,今天由他来主讲再恰当不过了。
点评嘉宾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教授!王教授早年从事律师学的研究,在这方面有很大的发言权。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律师!著名刑辩律师伍雷先生!知名律师,同时身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著名律师周泽律师!《南方都市报》何雪峰主任!巴士广先生,掌声欢迎!《南方都市报》李响先生,大家欢迎!最后一位并不是不重要的一位,恰恰相反,他是这次研讨会核心灵魂人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大V何兵教授!
下面把时间交给许身健教授,有请许先生主讲,大家掌声欢迎!
许身健:非常感谢主持人,感谢今天来的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说实话律师职业伦理在法律教育中或者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冷门的一个,今天场地很热,托各位嘉宾的福。非常冷门的专业、冷的话题到很热的场面来,我受宠若惊。今天讲的话题主要是给大家提供一个机会,相互交流探讨。我觉得李某某案正当其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尤其认真对待律师职业。
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在法学教育中比较弱,中国将近700所法学院,开设这门课程的院非常少,有队伍研究这个话题的研究所也非常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是全国700所法学院中唯一的一家。相对来说这样一个学科比较寂寞,长期以来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并不受到重视。法学院14门课程中(民法、刑法、法知识、法理学),并没有这样一门课程。如果把法律教育定为职业教育,你又不把这门课程作为必修课,显然是不正常的。不但课程没有必修课,在很多法律教育管理者来说这门课可有可无。因为很多年前曾经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大法学院院长开了一个会,研究法学教育的走向,在这个会上,朱苏力院长说“我认为有些课程没有必要开”,他说法律职业伦理没有必要开,因为开了这样一门课后对从事法律执业的学生来讲,不但没有好处,而且有很多坏处,因为这个课开后,会教会学生在将来的执业中打擦边球。所以对于这门课程是否需要开,法学教育界有这样的争论。 现在我们可以看看法学教育在比较发达的美国也经过了漫长过程,最初也并没有人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程,长期以来,在他们的法学教育过中,把这门课定义成一种讲正义、理念的思想理论课。但美国发生了一个重要事件,即1970年初发生了水门事件。尼克松在
他的竞争对手的大厦里按了窃听器,而尼克松本人几乎是前律师出身,是法学院毕业的。这样的现状,结合美国60、70年代陷入越战泥潭,国家权威进一步衰退,这时美国人发现整个法律人群体是一些“小人”,为了取得成功而不择手段的人。这样的话,就会产生重大问题,因为美国人有这样一个逻辑,一个国家如果要成为一个强国必须要实现法治,如果实现法治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制,良好的法律体制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人队伍,这个法律人队伍必须德才兼备,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假如法律人队伍尤其是律师队伍不是一个德才兼备的群体,是一些小人,为了取得成功不择手段,美国司法体制就岌岌可危,法治会荡然无存,会跌入万劫不复的地步。所以美国律师协会借这样一个契机强制美国法学院必须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并且做了很多研究。如果美国人对法律职业、对律师群体持有一种不信任态度,时间长后,在商业上来讲,整个法律职业尤其是律师群体商业前景也会越来越黯淡。也就是说强调职业伦理的约束,对于法律职业、商业的发展有利。而且以水门事件作为契机,从此法学院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项必修课,每个法学院到二、三年级唯一一门必修课是法律职业伦理,其它课程是各州做各州的,但法律职业伦理不一样,全美同考。而且法学院其它课程是给当事人学的,但法律职业伦理是给法律人自己学的。美国从粗糙不重视到现在把律师界、法律界伦理作为法学院的必修课,作为重中之重,借用的契机是件水门事件。 今天中国发生了李某某案,我认为这个案件在中国律师执业伦理发生史上应该起到非常独特的作用,这个事件提醒我们今天强化重视职业伦理的时候到了。当然之前我们可以看到有其它的事件,比如李庄案件,在李庄案上,全国上下法律人群体、律师群体主要关注的是集权、不按规则出牌,是对律师安危的一种公然挑战。这个事件让律师作为一个相同的群体、作为同胞同行惺惺相惜,李庄受到不公正待遇,如果今天我们不说话,也许明天就没有人替你说话了。而且这个事件是对法治的一种公然挑战,律师群体站出来责无旁贷。李庄事件有职业伦理的意义,但没有李某某案突出。
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群体,但在法律职业伦理组成中,律师师职业处于各种矛盾的漩涡中;作为法官的要求是中立、独立、公正,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检察官有客观义务,是法律的代表,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公务员也相对简单要求。但律师处于各种各样的矛盾漩涡中,所以相对来说在整个法律职业伦理中,律师伦理最重要、最复杂、最受关注的。律师职业伦理最受关注,刑事辩护律师的伦理更受关注,因为相对于其它业务来讲,如非诉业务,很多是常规性的、文件性的,在这些过程中有些大客户对律师操纵,当然从事非诉的律师贯彻“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原则更充分。但刑事辩护律师在整个律师业务中起到非常独特的作用,因为在刑事案件中,罪与罚、与非罪,刑事案件关系到被告人的自由、尊严、财产乃至于生命。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对比更加强烈、更加受到关注。所以我想律师职业伦理中,刑事辩护的伦理是焦点的焦点,而且最显功夫。
那什么叫一个好律师?——好律师若良医生。对一个好律师的评价和对一个好医生的评价像类似,当然治病救人要比律师工作单纯,但对于医生的角色期待和对于律师的期待差不多。假如把律师的工作当做治病救人、解决问题,刑事辩护律师解决的病症更加疑难、更加复杂,风险更大。这样的案子,刑事辩护律师属于焦点的焦点。当然另外一个情况是李某某案有自己的特点,跟中国当下社会有一些相重叠的地方,中国处于转型社会、竞争、价值观分立、利益分化等情况下,有各种各样的思潮。当然有客观存在的因素,比如仇富,不同阶
层之间的一种断裂,相互仇视,当然还有其它的复杂原因,即李某某父亲的特殊身份。李某某案基于这些原因和因素,所以我说它属于非常重要的关键节点。
像我刚才做的介绍一样,水门事件在美国律师界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相信李某某案带中国重新关注这样的问题,认真对待职业伦理会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就像很多年以前有人问周恩来一句话一样“周总理,请问你怎么看法国大革命?”周总理说,“它的影响现在说为时尚早。”今天讨论律师执业伦理,现在讲李某某案对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发展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为时尚早,但肯定是一个契机。这个案子从发生到现在一审结束,那么多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律师同仁、法律人、青年法学生关注这样的问题就是明证,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契机,提醒我们要认真对待律师职业。
什么叫职业伦理?所谓伦理是指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有什么样的差别?很多人现在讲律师职业伦理,把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混为一谈,实际上职业伦理是调整律师因执业行为和他人产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道德是个人内化,个人对个人的一种要求。说伦理含义,要提出另外一个概念:什么叫职业?“profession”有一个“PRO”,“PRO”是“宣示”的意思。也就是说所谓职业是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业。那哪些行业应该属于职业?我们把律师作为一种profession。那什么叫职业?职业包含法律人、教师、医生,我提到过“好律师若良医”、宗教人士。这几个行业有一些相通特点,也就是说它们都有公共性,主要目标都有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叫有这样的职业性,商业性处于第二位。在很多会议上律师进行讨论时,讨论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寻找你的客户,很多话题是关于商业性的话题,但律师行业有一种公共性、职业性,商业性处于第二位,律师要谋生。 学界一般认为职业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基于深奥理论基础上的专业技术,区别于满足实用技巧和工匠性专才。二是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追求私利的商业或营业,尽管自由职业和其它行业一样需要经济收入甚至较高的收入,但高收入不是主要目的,而是附带结果,最根本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三是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和身份保障等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的行业。正因为律师行业有公共性特征,所以美国法学家庞德说“所谓职业是从属于公共服务的群体”,把职业界定为“公共服务”,抓住了职业的本质。美国律师协会在有关报告中将职业律师界定为促进公正和公共福祉为使命、为委托人服务并通身公共服务的法律专家。律师职业价值包括两方面,即依法捍卫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刚才对什么叫职业做了界定。由此引发出下一个问题,律师是什么,律师是谁,律师的角色是什么。从中国的《律师法》来看,结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对律师角色做了重要界定:一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二是法庭的一员,三是对社会正义、社会公正有特殊职责的公民。
首先,委托人代理人是最重要的,律师是委托人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工作。而且律师担任委托人代理人,当中要贯彻法律职业伦理: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原则。大家对“以委托人为中心”耳熟能详,但里面有各种各样的要求,就刑事辩护而言,律师必须要给被告人做热忱的辩护,而且辩护的标准要求是做有效的辩护,要有相应的效果。什么叫\有效的辩护\?显然不是我们生活中见到的常规案件,聂树斌辩护律师提出一些常规的辩
护意见,比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聂树斌有这样的悲剧,里面有侦查机关不当的侦查行为和审判机关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我想和律师的辩护行为有非常大的关系。“热忱的辩护”是辩护律师要对被告人进行热忱的辩护,辩护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党派性辩护,忠诚献给委托人、被告人的。前面我提到辩护律师是法庭一员,他的忠诚并不是全部献给被告人,有一部分献给法庭,对法庭的责任不能误导。
既然是热忱、有效的辩护,就必须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竭尽全力、竭尽所能为被告人提供尽职的辩护。西方国家有一些辩护律师说的话有些极端,“在我的委托人和我的祖国之间,宁可选择背叛我的祖国”;“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掀起一场混乱、掀起一场地震也在所不惜”。李某某案发生的很多问题,比如我们对兰和律师有很多非议,但我想他所做的是否符合“热忱”的标准?是否做到了以委托人为中心?所谓职业伦理探讨的是各种各样的关系。 那律师在职业生活中需要处理哪些关系?我想律师要处理的关系不外乎为两类:一类是对事,一类是对人。对事的关系是解决问题、解决案件,要迎难而上,要找到问题的症结,竭尽全能提出一个安全的(有时要为被告人冒一下风险),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对人的关系是作为一个律师要与上级律师、律师主任、律师事务所本身要解决的关系,对自己的团队关系处理好,与律师同行处理好,当然也包括跟媒体的关系,对各种各样的关系要处理好。兰和的辩护行为,最重要的标准是他在完成一个重要的职能,即忠诚献给他的委托人李某某,最重要的是判断他是否竭尽全能,是否做到了利益最大化。
律师的职业角色有三个,这几个角色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律师处于整个职业伦理漩涡是因为有时必须要做出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尽管做出选择,但对于辩护律师来讲首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种各样的方案、各种各样的选择,哪个是唯一正确的很难讲。比如李庄案,很多人认为陈有西采取的辩护策略是错的,但很难讲,陈有西也是在几种方案中选择了一种。夏俊峰这样的案件,刑事复核走过四年时间,不能以成败看待那个结果。最后夏俊峰执行死刑可能有很多因素,有些是律师所无法控制的。辩护策略像一个医生给一个危重的病人提供各种方案一样,很难说这种方案是最好的,那个方案是不好的,只能让委托人保持明知,你要进行充分交流、沟通,你尊重他的选择,但决定权并不在于你,而是在于他。假如被告人认罪、坦然受死,你是否一定要告诉他不认罪,我觉得很难讲。当然这只是假设,假设被告人愿意坦然受死,认为自己做错了,那么辩护律师应该尊重他的选择。医生在治病时,各种各样的方案有风险。同样一个好的律师是让被告人了解你职业行为的意义、方案的意义,你去扶持他,勇敢地做出选择。
回到刚才的问题,评价兰和的辩护是否达到了这样的标准。李某某案,有些律师公布了被告人的隐私,这确实给被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困扰,律师作为一个对维护社会正义、特殊的公民,没有达到公众对其角色期待,如此做要谴责,尤其是律师职业伦理,律师职业行为要在律师生活中保持谨言慎行。当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若我们把刑事审判当成一场公平的竞赛,做一场游戏,参与游戏的各方,不管是公诉、侦查、审判、辩方,大家公平公正地玩游戏,进行有效的博弈,按拳出招,如此剑不走偏锋才是正常的。如果有人胆敢把游戏规则置于鼓掌之间会受到同行建立谴责。如果玩游戏时出现明显偏差,有一方力量强大,不尊重这样的游戏规则,相应一方的律师吸引媒体、大众的注意力,最终以他本人的一种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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