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001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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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管理标准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

2012-×-× 发布 2012-×-× 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前 言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是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建字〔2011〕97号文)要求,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8个部分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实施管理、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监督与改进、附则等。

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深圳建筑业协会(地址:深圳市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3楼 邮编:518034;传真:0755-831939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建筑业协会

参编单位: 深圳市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于占魁、肖营、刘新玉、米本周、夏海林、吴碧桥、尹剑辉、尹 辉彭 彬、庄

伟、吴佰城、周祚军、翟志梅、王保云、卢金水、 席 薇、全科政、吴 航、李卫社

审查人员:

××× ××× ××× ××× ××× ××× ×××

目 录

1 2 3 4 5

总 则 ............................................................................................................................... 1 术 语 ............................................................................................................................... 1 基本规定 ............................................................................................................................ 2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 ................................................................................................... 2 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 .......................................................................................................... 3 5.1 5.2 6

达标评价标准 .............................................................................................................. 3 评价方法与程序 .......................................................................................................... 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实施管理 ..................................................................................... 6 6.1 6.2 6.3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 ..................................................................................... 6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6 企业施工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6

7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监督与改进........................................................................... 9 7.1 7.2 7.3

企业检查 ..................................................................................................................... 9 监督管理 ................................................................................................................... 10 管理改进 ....................................................................................................................11

8 附 则 ................................................................................................................................11

1 总 则

1.0.1 为建立具有深圳特色、全寿命周期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全面贯彻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标准实施的有效监管,从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提升我市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T198-2010、《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1.0.2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照本规范,以“健全体系与架构、完善标准与制度、规范职责与权限、注重运行与绩效、持续改进与提高”为原则,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

1.0.3 企业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活动的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建立、实施、检查改进、评价申报等,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1.0.4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标准化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并接受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深圳建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2 术 语

2.0.1 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工程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2.0.2 企业“三体系”

施工企业按照GB/T 19001/ ISO 9001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GB/T 24001/ISO 14001和GB/T 28001/ OHSAS 18001建立和经认证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管理体系(EM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 简称“三体系”。

2.0.3 “CIS”

将企业经营理念与精神文化,运用整体传达系统(特别是视觉传达系统)传达给企业周边的关系者,并掌握使其对企业产生一致的认同感与价值观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简称“CIS”。一般包括企业的理念识别系统 MIS(Mind Identity System)、行为识别系统 CIS—BIS(Behavior Identity System)、视觉识别

1

系统 VIS (Visual Identity System)。 2.0.4 企业“CIS标准”

企业为获得良好的CIS所制定的标准。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应是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标准化体系、编制和实施企业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 3.0.2 施工企业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应以提高企业管理创新和竞争能力,建立企业管理的最佳秩序,获得良好的工作质量、效益为目的。

3.0.3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包括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并应及时更新,动态管理,有效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3.0.4 施工企业在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过程中,应注意加强自身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总结工作,发现不足,及时改进,增强企业持续改进能力。

3.0.5 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由施工企业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的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

3.0.6 通过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合格的施工企业,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发《工程施工企业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施工企业应申请达标评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工程施工企业标准化达标证书》上加盖复查合格章,有效期为三年。

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

4.0.1 企业应建立以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为核心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并应至少包括下列三部分:

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 2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 3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

4.0.2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应包括企业标准化的工作机构、岗位职责、管理流程、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和评价。

2

4.0.3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应包括:

1 标准、规范(国际、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范、规程等); 2 企业级技术标准(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工法等)。 4.0.4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应包括:

1 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和管理标准、规范;

2 企业“三体系”。

3 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企业信息化管理标准和企业“CIS标准”等。

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在企业的“三体系”文件中已经充分、有效覆盖的部分,可不另行编制。

5 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

5.1

达标评价标准

5.1.1 评价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达标时,应遵循“健全体系与架构、完善标准与制度、规范职责与权限、注重运行与绩效、持续改进与提高”的原则,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水平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

5.1.2 根据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特点,设置达标评价标准的指标要素,明确各指标要素的管理内涵及考核重点,并进行科学分配指标权重。

5.1.3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管理评价体系,应涵盖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企业技术标准体系、企业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等四个方面指标要素。 内容包括:

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应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置考核评价要点。

2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应以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规程等目录清单的建立、更新与实施”、“企业级技术标准(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工法等)的建立、更新与实施”两个方面分别设置考核评价要点。

3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应以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建立、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二个方面分别设置管理及考核评价要点;其中“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建立” 主要从

3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的建立与更新、企业 “三体系”的建立、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企业信息化管理标准的建立、企业CI标准的建立分别设置管理及考核评价要点。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应主要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管理、“三体系”运行管理、企业工程施工制度运行管理、企业信息化标准实施管理、企业CI标准实施管理” 分别设置管理及考核评价要点。

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评价,应采取随机的方式,从申请达标验收企业的在建项目工程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三个处于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全面运行阶段的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企业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考评方法,应参照《深圳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执行,以抽取的全部参评项目的综合平均得分率为权重与本项设置考评总分的乘积结果为本项得分。

5 为了鼓励先进, 应在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价中设置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绩效奖励加分”,对积极推行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并获得创新成果以及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分。企业创新成果以及荣誉考评方法参照表1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

5.2 评价方法与程序

5.2.1 施工企业标准达标评价分为企业自评与验收评价。

5.2.2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运行不少于一年后,企业应进行内部评价,自评合格,可自愿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达标验收及评价,并按照附录A的要求,提交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申报资料。

5.2.3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组织评价小组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内部评价,组长应为企业管理者代表,成员由具有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及相应专业知识的企业各部门或岗位的负责人组成。

5.2.4 依据达标管理评价体系制定的评价计分方式和评价模型,详见表1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 应按照该表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检查和达标评价。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分配按下表执行:

施工企业标准化达标评价指标权重值

序号 1 评价指标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设置 权重值 10 4

2 企业技术标准化体系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规程等目录清单的建立、更新与实施 企业级技术标准 5 3 4 5 6 7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 10 18 32 25 10 110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的建立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绩效奖励 合计

5.2.5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以计分方式评价等级:达标(汇总分值80及以上),不达标(汇总分值80以下)。

5.2.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达标验收与评价进行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进行验收与评价。

5.2.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

5.2.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行业协会,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非接受验收企业的专家组成组标准化管理达标验收与评价小组,进行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验收与评价。验收与评价的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公正地进行验收与评价。 5.2.9 验收与评价的内容及评分见本规范附表1《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试行)》。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5.2.10 验收与评价应作为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评价依据。验收与评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反馈,并督促企业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整改。

5.2.1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评价合格的有效期为3年,期间如企业出现“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管理制度、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重新申请标准化达标复评验收。

5.2.12 评价结论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该合格评价有效期立即自行终止,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条款规定,在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稳定运行一年后重新申请达标评价。

5.2.13 工程建设标准化试点企业必须在本规范执行之日起,2年之内达标。

5

5.2.1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为达标的,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深建法〔2010〕99号)文件精神对企业给予奖励。

5.2.15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为不达标的,企业可在6个月后自愿申请复评。

6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实施管理

6.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

6.1.1 企业应设立以企业管理者代表或企业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规定企业各层次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并形成文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

6.1.2 企业应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化在企业全面、持续、有效推行,促进企业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6.2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6.2.1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建立和及时更新、发布适宜本企业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2 应制定收集、评审以及实施标准、规范的管理规定,保证企业实施的标准、规范现行有效,并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全面、及时地贯彻实施。

3 企业级技术标准应与企业的资质相适宜,并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

4 应制定企业级技术标准的编制、审批、发布、升级复审、修订的管理规定。 6.2.2 企业应组织技术标准体系的培训和应用策划、交底、实施与检查,并形成记录。 6.2.3 企业应定期对企业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与改进,采取激励措施,并形成记录。

6.3 企业施工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6.3.1 企业应建立和及时更新、发布适宜本企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目录清单,并明确企业获取、识别、确认和传达培训适用于本企业的国家法律、法规的管理部门及职责,保证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规范。 6.3.2 企业的“三体系”应在具备建筑施工专业审核、咨询资质的认证或咨询机构的

6

咨询指导下建立,“三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三体系”应覆盖企业的施工承包许可经营范围,并与企业实际管理机制相适宜;

2 “三体系”在企业的经营、施工生产和服务等工程施工承包活动中全面运行,具有良好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3 “三体系”应经国家认可的建筑行业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企业 “三体系”的内部审核机制应完善并保持有效运行。

6.3.3 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应建立工程施工管理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应包括:招标投标及合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与设备、施工机具、工程分包、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施工成本(工程量计量、计价)、人力资源、应急管理和工程回访与保修等管理制度。

2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和权限、管理工作流程、过程控制与检查,评价与改进。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管理目标明确、适宜,并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

2) 组织机构应涵盖经营、施工和服务等工程施工全部管理活动,管理职责和权限应清晰、明确到人;

3) 过程控制应全面覆盖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关键要素,并应规定过程控制的流 程、方法;

4) 以提高工程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与效率为目的,明确管理层次、岗位职责与权限,制定检查与改进的标准与目标及管理改进措施。

3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应与本企业的管理体制适宜,可操作性强,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4 企业应建立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监督和与考核评价机制,企业或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施工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和必要的激励,并形成记录。 6.3.4 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应建立涵盖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1)投标及合同管理;

2)策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管理;

3)项目经理部管理(项目部设立及撤销、组织机构和人员资质、配置、履职); 4)施工准备(技术、劳动力,现场等准备)管理;

7

5)施工机具管理;

6)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 7)分包管理;

8)施工过程控制(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或绿色施工管理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进度等过程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应急管理等);

9)工程验收管理; 10)计量、计价管理; 11)后期管理和保修服务管理。

2 工程项目管理标准应与企业实际管理机制适宜,并符合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规程的相关规定。

3 企业或分支机构应制定并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管理目标和要求;企业或分支机构应严格按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及《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管理、考核。

4 企业或分支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经营管理、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控制管理与检查验收和工程回访、保修服务等)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改进,并形成记录,确保实现施工合同履约。

6.3.5 企业信息化管理标准的建立与实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应建立以计算机、网络通讯、数据库为支撑的工程信息化系统, 其基础设施(计算机、服务器和网络环境等硬件设施、安全保障、资金保障、企业门户网站的设立等)应适宜、完善,适应企业工程施工承包经营和管理规模的需要。

2 信息化系统应与企业管理机制适宜,并充分涵盖企业经营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全过程,能及时、完善、流畅地进行收集、整理、存储、显示和传递企业和工程项目经营与管理的相关信息。

3 企业信息化系统应包括:招标投标与合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与设备、施工机具、工程分包、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成本(工程量计量、计价)、工程竣工、工程回访与保修、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风险、档案资料和办公等管理。

4 应能及时、有效管理工程项目,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控制。可利用互联网远程数据通讯的方式来实现企业与工程项目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同办公和文档管理;宜通过可视化的工具和平台,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状况等;及时提出改进目标和跟踪改进效果。

5 企业建立的工程施工管理信息化系统应保证正常运行并及时进行必要改进与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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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6 企业应建立企业信息化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管理机构与人员、职责及权限和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传递、分析与利用和改进与创新。

7 企业应制定信息化管理考核评价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和改进,保证信息化在企业全面、有效运行。

6.3.6 企业CIS标准,应以企业的形象标识为主进行建立和实施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体现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先进文化和展示企业品牌的良好形象。 2 企业CIS形象在工程项目和户外的应用应符合深圳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深圳市城市管理以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 应制定企业CIS标准的管理制度,并形成文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内容包括: 1)明确CIS形象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工作要求(包括策划、审批、验收、维护);

2)企业CIS标准在企业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合理、有效应用的规定。

6.3.7 企业应根据新发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目标、部门、岗位的调整和企业施工管理标准体系的实际运行效果,及时进行体系的改进、完善和更新。

7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监督与改进

7.1 企业检查

7.1.1 企业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制度:

1 检查的组织与职责分工; 2检查的频率; 3检查的范围与内容; 4 检查的方法与记录; 5 检查的结果处置。

7.1.2 企业检查的组织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查的组织,企业应成立以管理者代表或企业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小组,成员为企业内部员工,也可外聘专家,检查小组成员应分工负责。

2 检查小组成员应经过培训,具备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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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001、GB/T24001、GB/T28001,GB/T50430、GB/T19273、 JGJ/T198等系列标准,熟悉企业施工、经营、管理情况和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标准体系文件。 7.1.3 企业检查的频率,应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 7.1.4 企业检查的范围与内容包括:

1 应覆盖企业管理层和所有在建施工工程项目。

2 检查的内容,见附表1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 7.1.5 企业检查的方法与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检查小组按照附表1的内容和要求,对企业建立的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及实施相关标准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具体方法主要是通过检查人员的观察、询问、听取对方陈述、检查、比对、验证和检查相关记录等获取客观证据的方式进行。

2 检查小组对检查出的不符合项,开出不符合项报告。对检查出的不符合项,企业的相关部门或项目应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改进。 7.1.6 企业检查的结果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根据检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2 企业检查出的不符合项,应落实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整改,并形成整改资料;整改结果经检查小组复检形成验证资料,以确保企业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运行。

7.2 监督管理

7.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7.2.2 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7.2.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

7.2.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监督检查和评审小组,进行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和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公正地进行监督检查。

7.2.5 监督检查和评审的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达标评审期间,应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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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达标评审合格后,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查的形式一般以现场检查为主。

7.2.6 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评分见本规范“5 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与应用”的相关条款。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7.2.7 监督检查应作为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评价依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反馈,并督促企业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整改。

7.3 管理改进

7.3.1 企业应采用信息技术,有效收集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信息。 7.3.2 企业应建立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改进制度,明确各管理层次、各岗位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改进职责。并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确定改进的目标,制定并实施改进的措施。

7.3.3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改进活动应包括:目标和任务管理、信息分析、监督检查、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评价和纠正与预防措施等,并形成记录文件。

8 附 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解释。 附:表1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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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评分表(试行) 受检企业 达标检查 验收机构 检查内容 一、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10分) 受检企业标准化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检查专家签字 检查考核标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应得分 10 扣减分 实得分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设置(10分) 1.未设立以企业管理者代表或企业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扣2分; 2.未结合标准化工作需要,书面明确企业各层次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方面的人员配备、岗位职责与权限、管理流程,并形成文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每缺一项扣1分(小计分为6分); 3.未制定实施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扣2分。 1.未建立和及时更新发布适宜本企业的标准、规范与规程及其目录清单,每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2分); 2.未对适宜本企业的标准、规范与规程等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与交底,每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2分); 3.未及时对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与改进,并形成记录,扣1分。 1.未建立和及时更新发布适宜本企业的施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企业工法,每缺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5分); 2.未制定企业级技术标准的编制、审批、发布、更新的管理规定,扣1分; 3.未对企业级技术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与交底,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小计分为2分); 4.未定期对企业级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与改进,并形成记录,扣2分。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规程等目录二、企业技清单的建立、更新与实施 术标准体系 (5分) (15分) 企业级技术标准(企业施 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企业工法等)的建立、更新与实施(10分) 5 10 企业管理三、企业管标准理标准体系 体系(50分) 建立 (18 分)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的建立与更未建立和及时更新、发布适宜本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目录清单,每一项扣0.5分(本项合计分为2分); 新 (2分) 企业 “三体系”1.“三体系”未经国家认可的建筑行业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扣3分; 的建立 2.“三体系”未覆盖企业的施工承包许可经营范围,未与企业实际管理机制相适宜,扣2分。 (5分) 1.未建立与本企业管理体制相适宜的,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工程施工管理基本制度,每一项不符合扣0.5分(本项合计企业工程施工分为2分); 管理制度的建2.企业建立工程施工管理基本制度未涵盖“招标投标及合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与设备、施工机具、工程分包、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安立(7分) 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施工成本(工程量计量、计价)、人力资源、应急管理和工程回访与保修等”等方面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关键要素,未规定过程控制的流程、方法,每缺一项扣0.5分(小计分为5分)。 企业信息化管1.企业未建立与企业工程施工承包经营和管理规模适宜的,以计算机、网络通讯、数据库为支撑的工程信息化系统,每一项不符合扣0.5理标准的建立分(本项合计分为1分); (3分) 2.信息化系统未涵盖企业经营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全过程(招标投标与合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与设备、施工机具、工程分包、施工技术、2 5 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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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本规范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指导思想,对深圳市施工企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规范,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深圳市建设项目和企业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战略中关于全市施工工地标准化全面达标的要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全面开展。

1.0.3 推行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建设标准,必须通过企业的实施来实现。

1.0.4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 15496;《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7;《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GB/T 1927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T198-2010;《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评价标准》JGJ/T 198-2012;《深圳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化实施管理办法》。

3 基本规定

3.0.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包括:在施工全过程活动中有效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企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企业的施工管理标准;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与改进。

3.0.3 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制定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企业应根据企业资质变化和随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发与发布,对企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订或更新,并发布和实施,以保证企业的施工活动有效地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设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0.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有效运行,定期进行自身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工作,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及时改进,增强企业施工活动的持续改进能力。 3.0.5 企业应自愿申报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达标评价,施工企业申报时应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的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正文的附录A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达标评价的资料。

3.0.6 通过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合格、复查合格的施工企业,所获得的《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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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施工企业自愿申请达标评价复查。

4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

4.0.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包括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和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其核心是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点是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标准体系建立、实施、检查、评价与改进。

4.0.2 企业可根据实际及需要,设专职或非专职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工作机构,其工作机构应进行实际和有效的工作。

4.0.3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国际技术标准,指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或工程项目采用进口的材料、设备合同约定应执行的境外地区、外国机构或企业技术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应标准。

2 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是指国家及行业部门、省、市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当工程建设无国家行业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可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采用国家级行业协会发布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3 企业级的技术标准至少包括企业发布的施工工艺标准、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法。 有工程建设产品的施工企业,还应制定其产品的企业技术与质量标准,并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应标准。

4.0.4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三部分:

1 国家及部门、省级、市级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管理标准、规范。

2 企业“三体系”,即经国家许可认证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管理体系(EM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并应全部具有不得少其一。

3 企业发布的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企业信息化管理标准和企业“CIS标准”等。企业的“三体系”文件中已经充分、有效覆盖的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企业可不再另行编制、发布。

企业应逐步建立有效控制和涵盖工程的建设前期、施工工程、竣工及保修全部活动的工作标准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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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

5.1 达标评价标准

5.1.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的“健全体系与架构、完善标准与制度、规范职责与权限、注重运行与绩效、持续改进与提高”原则,体现了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全部过程。也是企业标准化的核心工作。由于这种评价具有社会的认知性,因此,评价的形式必须是全面、客观、公正。

5.1.2 评价企业工程建设标准达标的指标要素设置,是根据深圳市从事工程建设的多数比较好的企业,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方面的经验,且在总结这些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特点而设置的。在指标设定中,根据管理内涵,明确考核的重点,指标的权重进行多次测算,并且在部分深圳市的企业标准化试点企业进行了测评。

5.1.3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体系,明确四要素一奖励。四要素包括: 1 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有效;

2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包括了“执行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体系” 与“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与需要建立的标准体系”运行情况;

3 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强调企业管理标准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从政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的建立与更新,到企业的三体系,企业工程建设中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化、企业CI标准的建立与运行。

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绩效,关键是反映在工程项目上标准化运行的效果。因此本标准的评价体系中规定,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达标评价要随机抽取不少于三个正处于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运行阶段工程项目。其计分方式,按照《深圳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化实施管理规范》对被抽取的项目进行基础评分,然后再按照该项的权重核算计分。举例:某企业三个项目达标评价基础平分为70分,项目运行绩效考评分按权重计分为70×0.25﹦17.5分。 一奖励是: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还充分考虑了,企业在实施标准化运行过程中创造出精品工程、技术创新、企业创优、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给予奖励加分。

5.2 评价方法与程序

5.2.1 施工企业标准达标评价分两种形式,即企业自评与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进行的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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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运行不少于一年,是指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达标验收的企业。企业自行达标评价可不受此限制。

5.2.3 企业自行评价工程建设标准化时,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设立企业内部的评价机构,可以是非常设机构。企业的评价机构的负责人应是企业的主要管理者。

5.2.4 根据达标评价体系对四个要素和一个奖励条件制定了《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平分表》,并给出了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值的分配。

5.2.5 达标评价等级分两等。既合格、不合格。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5.2.6 需要向社会公示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结果,其评价与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评价与验收。

5.2.7 为了组织好评价与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

5.2.8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行业协会组建标准化验收与评价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专家库中抽取,为了公平、公正、客观要执行回避制度。被评价的企业专家要回避,不能参加验收与评价小组。参与评价与验收的专家要遵守相关纪律保密被检企业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5.2.9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与验收小组依据《深圳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检查平分表(试行)》规定评价,评价结果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公示。

5.2.10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评价与验收小组在检查验收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检企业反馈。

5.2.1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合格的评价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出现“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管理制度、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重新申请达标复评。

5.2.12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合格的评价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如死亡三人)、重大质量事故的其合格评价立即终止。企业在整改一年后重新达标申请。 5.2.13 已经列入到深圳市2011年度的标准化试点的企业在本规范执行之日起两年内进行达标验收。

5.2.1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深建法(2010)99号文)文件精神,给予企业奖励。

5.2.15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价未达标的,企业经过自身的努力,标准化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企业可在6个月后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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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实施管理 6.1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

6.1.1 本条强调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必须有强力的领导,领导协调和组织本企业

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定企业各层次职能部门的标准化职责和管理流程,形成必要的文件作为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的依据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层次、相关岗位的职能和职责中。

6.1.2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目标应为:建立具有施工全过程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体系,有效监管和全面贯彻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大幅提升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方面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6.2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6.2.2 企业为有效运行技术标准体系,应组织企业不同层次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所了

解体系的工作内容和执行要求。技术标准实施前,应策划制定和选择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使相关的作业者和管理者明确技术标准体系的旨意和要求。对技术标准体系实施过程应进行各种检查,并对活动过程记录。

6.2.3 企业管理层应定期对企业技术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

分析,并应制定措施进行改进。为促进技术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企业宜建立奖励施制,对在企业标准化工作中的有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企业对考核评价与改进活动应形成书面记录。

6.3 企业施工管理标准体系实施管理

6.3.1 本条要求企业建立、及时更新和发布与本企业相适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

录清单。企业应规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部门、获取途径和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获取记录清单》,企业主管领导应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适用性确认,企业应将主管领导批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一览表》,进行发布和传达到相关部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简称“法规、标准”,下同)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法规、标准”进行必要培训,保证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全面遵守、实施 “法规、标准”。

6.3.2 本条要求企业的“三体系”应在具备建筑施工专业审核、咨询资质的认证或咨询机构的咨询指导下建立,是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21号“关于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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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的第四、五条进行规定。

6.3.3 本条规定企业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

1 企业建立的工程施工管理基本制度,包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主要活动和工程回访与保修等管理制度;

2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3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应与本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管理模式、业务模式相适宜,针对企业的实际,有效地进行工程施工管理。同时,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必须符“法规、标准”的规定;“法规、标准”无明确规定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并宜参照同行业相应资质的先进企业水平制定。

4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施工企业的注册地不在深圳,但在深圳设立、注册的分支机构(如中国建筑总公司的所属企业注册地不在深圳,但在深圳设立、注册的分公司)。

6.3.4 本条是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原则性规定,当与《深圳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有出入时,应按照《深圳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的规定实施。

6.3.6 企业CIS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项。第1款明确企业CIS标准建立的基本要求,第2、3款规定实施的基本要求。企业CIS标准,应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合理、有效应用,并促进其管理。

6.3.5 本条规定企业信息化管理标准的建立与实施管理的基本要求。企业向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施工企业信息化评价的,还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评价标准》JGJ/T 272-2012的规定实施。

6.3.7 本条规定企业施工管理标准体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修订: 1 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新发布或修订时; 2 企业管理目标、部门、岗位的调整时; 3 管理标准体系实际运行需要时。

7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监督与改进

7.1 企业检查

7.1.1 企业应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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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情况。检查制度应至少包括:检查的组织与职责分工、检查的频率、检查的范围与内容、检查的方法与记录、检查的结果处置等内容。

7.1.2 企业应成立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管理检查小组。为加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落实力度,实行三体系管理的企业应由管理者代表担任组长,未实行三体系管理的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可以为企业内部员工,也可以外聘专家。为确保检查效果,检查小组成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包括:具备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掌握GB/T19001、GB/T24001、GB/T28001,GB/T50430、GB/T19273、 JGJ/T198等系列标准;熟悉企业施工、经营、管理情况和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标准体系文件等。

7.1.3 为监督检查企业推行标准化管理的效果,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检查。

7.1.4 企业检查的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层和所有在建施工工程项目。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企业技术标准体系;企业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的运行绩效;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绩效奖励加分等。 7.1.5 企业检查的方法与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检查可通过检查人员的观察、询问、听取对方陈述、检查、比对、验证和检查相关记录等获取客观证据的方式,对企业建立的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及实施相关标准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1。

2 检查小组对检查出的不符合项,开出不符合项报告。对检查出的不符合项,由产生不符合项的企业的责任部门或项目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改进。

7.1.6 企业对检查的结果应进行处置,处置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以确保检查效果。 1 企业根据检查结果,按照企业的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2 企业检查出的不符合项,应由产生不符合项的企业的责任部门或项目根据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监督整改,并形成整改资料;整改结果经检查小组复检形成验证资料,以确保企业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运行。

7.2 监督管理

7.2.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

7.2.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7.2.10

为确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监督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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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 7.2.1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监督检查和评审小组,进行企业

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和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公正地进行监督检查。 7.2.12

监督检查和评审的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3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达标评审期间,根据企业申请,由评审小组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是否达标进行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情况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进行达标评审。

4 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达标评审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监督检查和评审小组,对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的形式一般以工程施工项目现场检查为主。 7.2.13

监督检查企业有无出现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管理制度、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有无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监督检查评分按照附表1内容进行。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7.2.14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出现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管理制度、体系文件发生重

大变化,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监督检查评分不达标,合格评价有效期立即终止,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条款规定,在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稳定运行一年后重新申请达标评价。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反馈,并督促企业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整改。

7.3 管理改进

7.3.4 企业应采用网络、工程信息化系统等信息技术,有效收集包括标准和规范、规程,企业经营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的信息。

7.3.5 企业应通过建立管理评审制度,对企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行改进。通过管理评审,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实施过程进行分析,确定改进的目标,制定并实施改进的措施,提升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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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gy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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