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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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品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快我市品牌战略实施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积极参与创立绍兴市著名商标。对在绍兴市著名商标创立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绍兴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本市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二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次商品中质量较高、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税利、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措施。 第七条 认定绍兴市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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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⑦申请理由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和等同有效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印章)。

(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及连续使用时间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五)前二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及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论。

(六)前二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二年该所在县市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七)商标的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材料。 (八)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九)商品销售区域及同行业排名相关材料。

(十)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十一)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十二)与商标有关的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十三)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①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②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二年内没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③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④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⑤近二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十四)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和《申请报告》、《申请表》及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各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另一份由县(市、区)工商局送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市著名商标的,填写《绍兴市著名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本条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等情况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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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定和公告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县(市、区)审查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征求市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后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认定的绍兴市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简化认定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绍兴市著名商标确认延续决定后,在本市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绍兴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四年,四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为绍兴市著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符合条件的应积极鼓励和推荐参加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绍兴市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以绍兴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绍兴市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二) 绍兴市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 绍兴市著名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等; 第十七条 绍兴市著名商标公告前,对他人已经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绍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绍兴市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名;是否予以更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他人以绍兴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绍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他人以绍兴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绍兴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绍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绍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绍兴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绍兴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绍兴市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质量、使用情况,依法查处损害绍兴市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绍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除按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外,还应当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被许可人在确保商品质量前提下,可以使用“绍兴市著名商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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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绍兴市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绍兴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对该商标的绍兴市著名商标资格,应当在保证商品质量前提下,按本办法规定申报重新认定。

第二十五条 绍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绍兴市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绍兴市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推荐、认定绍兴市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绍兴市著名商标的资格未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的;

(三)绍兴市著名商标所指产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绍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绍兴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 绍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作废。

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根据《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具体标准。

一、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已依法注册并连续使用二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申请人所提供的合法证明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人名称相一致;实际使用的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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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和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二年经市(县)以上产品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侵权他人商标而引发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二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 四、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市以外的市场。

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二年内广告费用的投入占全年销售收入的0.5%以上。

五、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30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在1500万元以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在1000万元以上;纯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服务业属市内同类产品前茅;低价值小商品不受3000万元以上销售额限制,可根据企业在本市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提供近二年该商品所在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六、申请认定的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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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gy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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