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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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信用

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豫交建管[2011]2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1.04.27 【实施日期】2011.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豫交建管〔2011〕27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市场行为,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省厅制订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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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市场行为,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河南省交通建设现场监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工程从业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及公布。

(二)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组织对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信用评价,并定期向省交通运 2 / 3

输厅报送信用评价结果。

(三)高速公路项目主管单位对所管辖项目业主的监理信用评价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所管辖项目业主上报的信用评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送厅质监站。

(四)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负责对本项目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监督和信用评分,并将评价资料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分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评价为: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半年。

第七条 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在建高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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