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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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

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苏府[2004]73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4]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1 / 3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庇障被征地农民的

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庇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试点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苏州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制度,庇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并采取分级承担、分别实施的办法。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应按本办法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的被征地庇障工作由“市区征地庇养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操作。其它各县级市(区)应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庇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具体工作由各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庇障机构经办;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 / 3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庇障部门应建立实行基本生活庇障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以及做好换算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庇险、关系衔接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所征用土地的地类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每亩不低于1800元。 (一)征用耕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用精养鱼塘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计算。

(三)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计算。 (四)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六)征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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