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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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以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和评价的行为。目的是促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审计处处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

第五条审计处人员编制根据审计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学校配备的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经验丰富、具备职业资格的财会、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人员。

第六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评聘任。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法律、信息系统、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审计人员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每人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学校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为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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