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劳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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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1995〕12号

我省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 是我省工农群众的先进代表, 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在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方面做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我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些地方对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够, 劳动模范的社会地位不巩固, 一些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在四化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 切实提高其社会地位, 推动我省学先进、赶先进的群众活动深人开展, 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 根据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 切实做好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省总工会负责管理省政府命名的国家职工和除农民之外的其他劳动者中的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职工劳动模范, 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尽职尽责, 关心劳动模范的健康成长和政治进步, 保护他们的社会

主义积极性和首创精神, 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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迹, 弘扬无私奉献精神;要密切同劳动模范的联系,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经常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悄况, 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今年上半年人事部门要会同工会、劳动、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检查一次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把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二 、注重从劳动模范队伍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对有发展潜力的劳动模范,要采取多种形式, 放手让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和优先使用。要特别注意培养生产第一线的劳动模范入团、人党。建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在推选代表、换届选举时, 适当提高劳动模范代表的比例。

三、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称号的, 可奖励晋升两级工资;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或通令嘉奖、记大功的, 同时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不受2‰升级奖励指标的限制。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按照《关于1994 年河南省劳动模范奖励问题的通知》(豫人奖〔1994 〕7号)规定,由企业办理。

四、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称号的, 其退休费可提高5一15%。具体幅度为: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等称号的, 退休费提高10一15%;获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等称一号的, 退休费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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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五、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安排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全面检查, 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疾病要及时治疗。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每年安排15天荣誉疗(休)养。

六、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 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有计划地选派劳动模范到大专院校习。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在报考各类高等院校时,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给予鼓励支持; 省内各类高等院校应适当降低分数线, 优先录取。

七、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工龄满20年或年龄40岁以上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 可将其配偶调至劳动模范所在地, 有关劳动、人事和公安等部门应大力支持, 积极办理。

八、劳动模范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的, 所在单位应优先解决。

九、在安臵破产、倒闭企业职工时, 应优先安臵劳动模范;发放失业救济金时, 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应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提高15一20%。

十、由省总工会牵头多渠道筹集资金, 建立省劳动模范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对劳动模范在生活、医疗及其他特殊困难时企业和个人无力支付费用的资助, 对劳动模范在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发明创造等方面突出贡献的奖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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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由本级工会负责管理,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劳动模范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 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发现新问题、新情况, 要及时反映。同时希望劳动模范谦虚谨慎, 戒骄戒躁, 发扬成绩, 为改革和建设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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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g2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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