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更新时间:2023-05-27 01:5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1 目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预防火灾和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员工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内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宿舍区的消防管理及火灾事故的预防。

3 术语与定义

3.1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2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4 职责

4.1环保工程部负责公司的全面消防监督管理,负责新、改、扩建工程的“消防三同时”办理,组织指导各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4.2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消防工作的计划、宣传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工作。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员消防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4.4财务部负责所管仓库区域的消防工作。

4.5各车间和科室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责任人,应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4.6消防管理员负责各区域消防器材的规划与配备,并建立消防档案,绘制消防布置图及安全疏散图并保证员工易于识别,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的检查。

4.7采购部负责日常消防器材的购置。

5.管理要求

5.1消防管理总则

5.1.1公司遵循国家“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集团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监督指导、各公司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

5.1.2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公司的消防第一安全责任人,各公司应设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做好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

5.1.3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所有身体健全的员工都有参加灭火的义务。

5.1.4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5.2各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5.2.1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2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5.2.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5发生火灾事故后,积极组织力量抢险救援。

5.3各公司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职责:

5.5.1完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5.5.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5.3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5.4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5.5.5对员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5.6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4工程“消防三同时”管理

5.5.1公司新、改、扩建工程由工程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办理“消防三同时”工作,在工程设计时必须考虑消防设计,灭火器的设计配置数量应参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安排专人填报有关消防备案表或审查表等资料,工程施工前报到项目所在地的消防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查。

5.5.2工程的消防设计通过备案或审查后,才能按要求施工。消防设施的施工应严格按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配置、安装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执行。

5.5.3工程竣工时,消防设施也应同时完工。工程部应组织人准备相关的消防设施施工资料、图纸、消防验收申请和验收表,在工程竣工的一个月内报当地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并获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5.5.4工程整体完工后,工程部应把消防部分的资料和图纸移交各公司。

5.5消防设施管理

5.5.1 各公司配备的消防设施,严禁挪做他用,并建立完整的消防设施台帐。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5.5.2 各公司应定专人管理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实施处于良好状态和有效使用周期;不得在消防设施周围堆放任何物品,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5.5.3 非火灾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如有损坏,由本部门及时报给消防管理员进行统一维修和更换,丢失损坏要原价赔偿。

5.5.4消防管道颜色为红色,并注有箭头流向标示,阀门开关方向要标示清晰,易于识别。

5.5.5消防箱玻璃完好,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箱内配备有消防带一条,枪头一个,水带接口完好无破损。

5.5.6消防器材不得借用,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经安全消防管理员批准,擅自使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按《消防法》或《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论处。

5.5.7消防管理员应至少每半个月对所有的消防设施做一次全面检查,包括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检查表可参考附件2。

5.6消防水带的使用与保养

5.6.1水带连接:消防水带在套上水带接口时,须垫上一层柔软的保护物,然后用镀锌铁丝或喉箍扎紧;将水带与消防箱或消防车出水口连接,将连接扣准确插入滑槽,并按顺时针方向拧紧;

5.6.2水带使用:使用消防水带时,应将耐高压的水带接在离水泵较近的地方,充水后的水带防止扭转或骤然折弯,同时应防止水带接口碰撞损坏;

5.6.3水带铺设:铺设水带时,要避开夹锐物体和各种油类,向高处垂直铺设水带时,要利用水带挂钩,通过交通要道铺设水带时应垫上水带护桥,通过有轨道的设备时,水带应从轨道下面通过,避免水带被车轮碾坏而间断供水;

5.6.4冬季防止水带结冰:严冬季节,在火场上需暂停供水时,为防止水带结冰水泵需要慢速运转,保持较小的出水量。

5.6.5水带清洗与存放:水带使用后,要清洗干净,对输送泡沫的水带,必须细致的洗刷,保护胶层。为了清除水带上的油脂,可用温水或肥皂洗刷,对冻结的水带,首先要使之融化,然后清洗晾干、没有晾干的水带不应收卷存放,存放时注意避免与酸、碱等化学品接触,以防金属件腐蚀和橡胶密封圈变质。 5.7消防器材的检查

5.7.1干粉灭火器检查内容: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5.7.1.1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大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充足。

5.7.1.2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筒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

5.7.1.3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

5.7.1.4检查灭火器出粉管、进气管、喷嘴和喷枪等有无堵塞;出粉管防潮膜、喷嘴防潮堵有无破裂。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防潮膜、防潮堵破裂应及时更换。

5.7.2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检查内容:

5.7.2.1检查喷嘴和喷射管道是否堵塞、腐蚀和损坏。

5.7.2.2刚性连接式喷嘴是否能绕其轴线回转,并可停留在任何位置。

5.7.2.3推车式灭火器行驶机构是否灵活可靠,并加注润滑脂。

5.7.2.4每年至少称量一次重量,手提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规定充装量的5%或50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规定充装量的5%,超过规定泄漏量的应检修后按规定充装量重灌。

5.8灭火器的维护与充装

5.8.1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应由已取得消防器材维修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承担。

5.8.2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间,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5.8.3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或更换灭火器。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可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中关于期限的规定,见表1: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5.8.4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中6.7.3条款的要求。

5.9灭火器材的报废管理

5.9.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的规定,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9.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9.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5.9.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5.9.5报废的灭火器可委托有资质的原灭火器维修单位处理,。

5.10义务消防队管理

5.10.1各个公司都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伍的规模可根据厂区面积和火灾危险等级确定。

5.10.2义务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归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义务消防队名单应随时保持最新状态,应为在册和在岗员工。

5.10.3义务消防队要定期组织活动,请消防专业教师讲消防常识,每年至少进行二次的消防演练和演习,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和扑灭各类火灾的方法。

5.10.4义务消防队的日常训练、演练和参加灭火行动均可按正常出勤计算。

5.10.5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职责

5.10.5.1参加消防演习、演练,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并能熟练运用。

5.10.5.2学习各类火灾知识,熟悉灭火器材扑灭不同火灾的方法。

5.10.5.3熟悉各类情况下应急疏散和逃生的方法。

5.10.5.4发生火灾时,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四周员工及时疏散和逃生,积极运用附近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

5.10.5.5发生火灾时,自觉向火灾现场的指挥官报到,按日常分组和分工积极参加本单位的火灾抢险与救援。

5.11火灾事故管理

5.11.1火灾预防

5.11.1.1各公司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并纳入各级培训教育计划中。

5.11.1.2在各个有火灾风险场所张贴防火标志,并车间和办公楼吸烟区应设置灭烟点。

5.11.1.3各科室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每月对本责任区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有关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有火情隐患等进行一次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6页 共10页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5.11.1.4所有员工都应参加消防意识和消防器材使用学习,并参加消防演练。

5.11.2火灾事故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一般分为以下6种: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 类火灾:气体火灾。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5.11.3火灾事故应急与救援

5.11.3.1各公司应做好日常的消防器材、消防产品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使其处于灵敏完好状态。

5.11.3.2 各生产区和办公区应绘制火灾疏散示意图,张贴在车间和办公区的醒目位置,便于每个员工熟悉。

5.11.3.3各公司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向全体员工宣传,定期每年至少演练1次。

5.11.3.4在发生火灾报警或有人喊起火、救火时,附近的员工应立即停止工作,就近取用灭火器材参与初起火灾扑灭工作,火势过大时应及时从安全通道逃生。

5.11.3.5火灾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或带班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火灾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火灾性质和可能蔓延的范围,启动火灾救援预案。一般火灾事故可按火灾作战方案实施。

5.11.3.6在工厂的义务消防队员应立即向火灾现场的带班领导报到,参加火灾救援。

5.11.3.7在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根据火灾性质和可能蔓延的危险,确定为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启动公司级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拨打119请求地方消防大队的协助。

5.11.4火灾事故报告

5.11.4.1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把火灾情况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5.11.4.2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

5.11.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5.11.5.1发生火灾事故后,各公司应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

5.11.5.2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5.11.5.3火灾事故的处理可参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6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LX.G09.002—201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LX.G09.041-2012

7 相关记录

防火巡查表

消防设施检查记录

附录

附件1各类灭火器材的适用范围

附件2消防设施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附件1各类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1、干粉灭火器适用范围:

适用于A类火灾,如扑救木、棉、草、纸等一般物质等;也可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可以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气体火灾和D类金属火灾。

2、泡沫灭火器适用范围:

适用于A类火灾,也可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金属火灾。

3、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范围:

适用于A类火灾,也可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金属火灾。

4、1211灭火器适用范围:

适用于扑救油类、有机溶剂、电器设备、化工化纤原料、精密仪器、可燃气体、文物档案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等火灾。

5、油类大面火灾采用细砂石灭火

附件2 表1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依据国家最新的消防法规标准修定而定,能够符合当前消防管理要求。

第10页 共10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fw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