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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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科技政策

相关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研究开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 《科技小巨人信用贷》 《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注:详细政策内容见最后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认定》

鉴于贵企业已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政策意义 :扶持力度为,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联系部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地址:张东路1387号34幢 邮编:201203

电话:68790908、68795959 总机转 传真:5896516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

申办条件:

无论内资或外资,凡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提交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联系部门: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2楼 邮编:200001

电话:53080900转项目认定部 咨询热线:5308333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30 网址: http://www.shtic.com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办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

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提交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法人执照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联系部门: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712 联系电话:64036622-7121 网址:http://www.ssme.gov.cn

《企业研究开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申办条件: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提交材料:

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四类分别填报,四类分别填报,表式可以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 gov. cn “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 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 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 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 局等内容)。

联系部门:

企业注册地税务管理部门

申办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由中方控股;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4、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拥有申请省创新资金数额2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企业净资产为申请省创新资金2倍以上,项目执行期为两年(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7、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新增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8,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国家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提交材料::

1、企业登录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进行,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完成企业注册和申请材料填写,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用A4纸打印作为书面材料。 2、相关附件包括(详见当年度申请须知、项目指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前2年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及申请当年该月前一月份的财会报表; (3)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列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的相关批准证明;以及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3、申请文书名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资料

联系部门: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3楼 邮编:200235 电话:6483900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00

《科技小巨人信用贷》 申办条件:

1、自2006年本市小巨人工程实施以来,历届科技小巨人及培育企业;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预算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合同)

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三十一条(资金监督和审计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抽查。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抽查的

比例应当不低于30%。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9年5月22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8号〕同时废止。

《企业研究开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字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专项资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fu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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