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业局关于绵阳市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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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农业局文件

绵农发[2006]24号

绵阳市农业局 关于绵阳市植保植检站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我们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反复进行了梳理、归纳,经逐一审查确认,列举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每项具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的条款。

据统计,我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0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0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3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3项,其中行政处罚23项,行政许可0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具体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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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职权0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表)

特此报告

附件:绵阳市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

主题词: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农业 行政执法 植物检疫 依据 报告

绵阳市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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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绵阳市植保植检站 单位类别:法定组织 法律依据:

1、《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

2、《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3条;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2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行政 01 法规 部门 02 规章 地方性 03 法 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8.19 (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 1995.2.7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92.5.13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三、 行政执法职权

(一) 行政处罚(共18项)

1、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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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处罚种类: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3、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处罚种类: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4、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处罚种类: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5、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纠正,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6、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纠正。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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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

处罚种类:罚款,纠正。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 8、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 9、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

处罚种类:封存、没收、销毁,改变调运用途,罚款。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 10、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

处罚种类:罚款,纠正。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 11、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 12、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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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fn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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