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概要

更新时间:2023-12-19 01: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郝英芝 时间:2010-06-26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其经营的监管模式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在混业经营下主要存在英国的单一监管模式和美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我国金融监管应该从监管组织结构与监管目标的兼容性、监管组织结构的规模和范围经济效应、监管组织结构的监管成本、信息的沟通等方面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使得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单一监管;功能型监管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基本形态

金融集团是指具有统一协调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为金融服务,并且在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中至少从事两种业务的集团。现实中,金融集团形式多样,代表类型包括全能银行、银行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

全能银行也就是综合银行,是指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是这种形式典型代表。在全能银行内部,通过设立“墙”隔离各部门的业务经营,以防范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银行子公司型金融集团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由其设立或者控股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这种形式在英国的实践中用的最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本身不从事任何主营业务,专门行使控股权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而形成的金融集团。这种类型的企业集团又称为纯

粹控股公司。而上述银行子公司型金融集团的银行除控股外,自身也从事业务经营。美国、日本等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

二、金融混业经营存在的风险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由于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风险的种类也更加多样化。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除了面对常规金融风险外,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混合的金融风险

由于各个金融机构的精细分工和专业化程度的深入,不同金融业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了混合的金融风险。例如,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时,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证券业务进入股票市场,由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常比较雄厚,给股票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容易形成股票市场的“泡沫”,导致股票市场的虚假繁荣,形成巨大的股票市场风险。 (二)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传染

风险传染是由于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整体,某一子公司的危机会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蝴蝶效应”,将风险扩大和传播,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严重危及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安全,损害存款人和公众的利益,并可能引发金融系统风险,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甚至造成金融危机。 (三)混业经营下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获取高收益的途径和方法。混业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信息,为金融机构的经理人提供了更多获取高收益的投机途径,在这种投机心理的驱使下,金融机构可能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加大金融结构混业经营的道德风险。

三、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比较

从国际实践来看,金融混业监管代表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英国的单一监管模式和美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 (一)英国的单一监管模式

英国在经历“金融大爆炸”、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以后,于1997年合并原有的九类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行业和金融机构统一行使监管权,成为英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机构和市场法》(FSMB)进一步强化了FSA的职能。 (二)美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

与单一监管模式相对应的是美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尽管1999年《金融服务化法案》废除了施行进6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取消了混业经营的禁令,但是美国并没有实行监管合并,而是采取了彼此分离的而又相互协调的“功能型监管”方法。具体来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包括联邦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证券监管机构即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同时,由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

(FED)担任“牵头监管者”或者叫“伞式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联邦储备理事会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有在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是如果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的监管不适当时,可以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因此,可以把功能型监管看成是分业监管。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单一监管和功能型监管本身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二者都有各自的优势,也都有固有的缺陷,而一方的缺陷也正是对方的优势所在。

与功能型监管相比,单一监管的优势:(1)监管规模效应。由于一个监管机构承担了所有的监管职能,从而减少了设置多家监管机构所。需要的人、财、物、技术基础等多方面的资源投入,节约了金融监管运行成本,更为有效地发挥金融监管人才的作用。(2)监管的范围经济。单一监管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具有不同需要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多种监管服务,避免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监管的松紧程度不一,造成季节性或机构型监管资源浪费。(3)可以避免多边监管容易产生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监管冲突是分业监管的一个普遍问题,一般情况下是由于不同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所致。监管冲突可能会导致重复。监管,因为相关的监管者都认为他们具有监管权,同时监管冲突还可能导致监管效力的降低,这是因为当同一机构或同一事件面临多个监管者而每个监管者都坚持自行其事时,监管的结果要么是久拖不诀,要么是无所适从。监管冲突也给被监管者带来了困难。例如,在一些国家,往往有多个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准则有管辖权,这些准则之间的冲突就使得上市公司不得不制定多套会计报表,以应付不同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准则的要求。监管疏漏可能源于监管机构权责不清,也可能源于权责不对称。如果说监管冲突是由于监管机构的“争权”,那么,监管疏漏则是由于监管冲突导致监管的久拖不诀,监管疏漏导致监管机构的相互推诿、扯皮。从实践上,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多表现为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合作。尽管人们已经认识到,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是分业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建立这一机制却十分困难,因为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的监管机构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和有效的约束,将各自的信息对外进行充分的披露。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外另行建立协调机构,或者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机构联席会议,促进金融机构之间进行更多的信息交流和更密切的合作。但从澳大利亚的实践来看,协调机构只有协调的职能,对各个监管机构没有直接的、有效的控制权,作用并不明显。

单一监管的缺陷:(1)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固有差异可能造成单一监管机构没有清晰界定的监管目标,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目标。监管目标不清晰可能导致:缺乏统一的行为标准,导致监管负责性的降低;监管机构大包大揽,对过多的金融活动加以关注,导致失去重点和效率,运转失灵。(2)单一监管可能导致跨金融部门的风险和恐慌传染。当任何一个金融部门出现监管失败或丑闻时,公众会认为其他金融部门同样没有得到有效监管,从而导致信心危机。(3)单一监管中监管者容易形成“团体思维”,将其注意力和监管资源主要投向其认为对金融系统构成最大危险的机构或业务,而忽视其他的机构和业务。

四、对我国金融业监管的启示及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种监管模式各有优劣,对其取舍必须慎重,需要结合本国的金融、和监管环境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具体而言,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政策思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监管组织结构与监管目标的兼容性。监管组织结构的设置应该保证监管目标能够顺利实现,减少组织结构对监管目标的干扰。第二,监管组织结构的设计应该考虑监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第三,监管组织结构应该考虑监管成本问题。从成本原则出发,监管组织结构应该尽量减少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增强监管者和监管机构的责任心,强化对监管机构的约束。第四,组织监管机构的设置应该有利于监管信息的沟通,有利于进行监管合作。第五,监管组织结构还应易于识别,特别是应该易于被监管者和一般社会公众进行识别。第六,监管组织结构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 :

[1]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M].北京:机械出版社,2004. [2]康书生.银行制度比较与趋势研究[M].北京:金融出版社,2004.

[3]胡怀邦,刘耀民.国有金融机构与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4]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5]黄飞.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与启示[J].金融研究,2007,(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f55.html

Top